论刑法中的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2009-05-21周清水靳万保
魅力中国 2009年9期
周清水 靳万保
中图分类号:D66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03—042—01
摘要: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主要表现为对象认识错误、方法认识错误、因果关系错误,对于对象认识错误与方法认识错误应采用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应该就已经造成的危害后果认定为犯罪既遂,对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关键词:对象认识错误;方法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犯罪事实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虽然不完全一致,但是这种不一致尚未超出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构成要件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此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也被称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
对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从司法实践中来看,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
一、对象认识错误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弄错了具体侵害对象,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却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之内。例如,行为人本来准备杀害甲,但到现场作案时由于天黑却误把乙当作甲予以枪杀。再如,行为人与甲有仇,准备晚上盗窃甲家财产,结果由于喝酒过多,误把乙家当甲家,盗窃了乙的财产。
对于对象认识错误曾经存在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争论。在上述杀人案件中,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与乙都属于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中的人,只要行为人想杀人,客观上又杀了人,无论杀的谁,行为人的行为都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都应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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