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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监管体

2009-04-26制刘昌

魅力中国 2009年35期
关键词:市场创业板监管

制刘昌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2-084-01

摘要:创业板市场的建设存在较大的风险,比如公司的诚信与否,中介机构服务的完善与否等等,本文通过阐述国外监管模式并总结经验,为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监管体系构建提出建议。

关键词:创业板;市场;监管

“十年磨一剑”,中国的创业板经过十年的磨砺,一个与主板市场平衡的崭新市场,在我国的资本市场正式启动。

创业板是天使还是魔鬼,是值得庆贺还是值得忧虑,取决于我们监管的思路是否已经形成了一个明确的方向。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建立我国创业板市场正当其时,因为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着更为严峻的资金“贫血”问题,创业板市场可以成为他们最大的“补血库”。正如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所说,着重落实创业板推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等重点工作,促进创业板顺利推出、平稳运行。在深化市场改革创新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有效预防和化解市场风险。因此,“中国的纳斯达克”要有非常好的发展,不重蹈一些市场虎头蛇尾,惨淡经营的覆辙,其市场监管体制的建构刻不容缓。

一、我国创业板市场存在的风险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是指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充。对投资者来说,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要比主板市场高得多。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其主要存在的风险有三个方面:

(一)上市公司诚信的风险。创业板公司多为民营企业,可能存在更加严重的信息披露不对称问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市场诚信建设的任务更加艰巨。如果大面积出现上市公司诚信问题,不仅会使投资面临巨大风险,也会使整个创业板发展遇到诚信危机。

(二)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不高的风险。目前,包括保荐机构、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不高,勤勉尽责意识不够,由于创业企业本身的特点,如果中介机构不能充分发挥市场筛选和监督作用,可能导致推荐的公司质量不高。

(三)投资者盲目投资的风险。与主板相比,创业板市场的最突出的特点在于投资的高风险性。因此,加强对创业板投资者的教育显得十分重要。既包括创业板开户前投资者的教育,严把入门关,也包括开户后对投资者的教育。因为创业板好比“带刺的玫瑰”,机会虽多,但风险也大。

二、创业板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国外创业板市场监管模式

1.集中监管模式。主要是集中立法、集中监管的模式。政府是证券市场监管的主导者,它通过制定专门的证券法规、成立统一的证券监管机构来规范全国证券市场的运作。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是集中监管模式的代表。其监管机构是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监管机构不参与市场的运作,市场中的行为不会影响到监管机构的利益,因此能够比较公平公正的实施监管。但其缺点也比较明显,统一的监管机构权利很大,不合适的监管行为可能会使得市场混乱,降低了监管的效率。

2.自律监管模式。这种模式是一种强调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管理模式,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型组织来承担。其代表市场是英国AIM市场。由于证券交易所等机构是专业性的机构,本身是证券市场参与者之一,所以能够对证券市场的行为有很快的反应,监管效率较高。但是也正由于是市场的参与者,则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监管,无法做到监管行为中立,并且其权利相对弱小,势必影响监管的力度。

3.综合监管模式。此模式既强调集中管理,又强调自律管理,是上述两种模式的结合。在这一模式下,能够吸取其他两种监管体制的优点,强调集中监管的同时也注重自律约束。世界上实行前两种监管体制的国家大都逐渐向综合型监管体制过渡,期望能够发挥不同监管体制的优势,达到对市场有效监管的作用。

(二)我国监管模式的选择

我国创业板的推出并不是抛开主板市场另起炉灶,在主板市场已经日趋完善且运转正常的情形下,在沿用主板上市公司监管制度、模式的基础上,证监会可以设专门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和完善。因此,其创业板市场监管的模式必定遵循主板以证监会为主体、以交易所为支撑的集中型监管模式。

三、构建我国创业板市场监管的一些建议

(一)完善保荐人制度

在建构市场监管的制度时,我们可以以保荐机构为切入点,因为中介机构的作用不断增强,应充分发挥其市场主体的作用,使之成为监管体系的有力补充。监管部门加强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后续监管,使之能进一步明确其工作目标和工作规则,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促使其做好持续督导工作。比如,英国AIM市场充分发挥其市场自律组织的力量,实行终身保荐人(Nominated Ad-vier)制度。此制度保证了上市公司持续遵守市场规则,增强了投资者信心。

(二)加强信息披露机制的建设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除将沿用主板信披规则以外,针对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在某些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较主板更加充分、完善。此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保障;要求公司强化核心技术相关内容披露。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的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等一系列保证信息及时有效的披露。而且相关监管机构可以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运行一段时间后,继续对创业板信息披露规则进行进一步梳理和调整补充。

(三)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水平

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特点,除深交所已发布实施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监管部门应强化对创业板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督促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实现防范与惩戒相结合;在激励约束机制方面,研究制订更为灵活有效的安排,以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

(四)加强投资者风险意识的教育

加强投资者教育,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编制完善的投资者教育资料,反复、深入地宣传创业板的相关知识,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特点和风险情况,培养投资者风险意识。根据“买者自负”的原则。如果投资者因为未充分了解有关投资风险而作出错误决定,他也不应要求监管机构就其本身的错误判断而作出赔偿。

大多数国家的监管实践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监管模式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其需要根据各国的经济、金融状况来构建并逐渐完善。否则,创业板将要步大多数国家创业板的后尘,沦为可有可无的“垃圾板”。

参考文献:

[1]周民源:《创业板证券市场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舒俊:《全球主要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及对比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4.6

[3]刘得扬 杨征:《海外创业板市场监管制度对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启示》[J]. 商场现代化.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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