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2009-04-21刘渊王静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9年3期
关键词:有效性
刘 渊 王 静
摘要:我国刑法中至今尚没有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规定,尤其在有效性的认定标准上,理论界观点不一致,致使鼓励中止,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作用难以发挥。而我国关于共同犯罪中止成立标准的通说也存在诸多缺陷,认定条件过于苛严,缺乏科学性。文章建议完善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成立标准,在坚持共同犯罪原理的前提下,采取从宽的原则,鼓励共犯人及时迷途知返,退出犯罪,减轻共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关键词:犯罪中止;立法例;有效性;成立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05-0127-02
一、我国关于成立共同犯罪中止的通说及其缺陷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其中,后一种犯罪中止,必须以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前提,即必须具备“有效性”。这对于一人犯罪的案件不存在问题,但在共同犯罪中,其中部分共犯人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或有效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即有效阻止整个共同犯罪达到既遂的,才成立犯罪中止。并且共同犯罪未达既遂是由于部分共犯的中止行为所造成的,二者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即使部分共犯人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但如果其他共犯的行为导致犯罪既遂,或犯罪未达既遂不是由于部分共犯人的中止行为所造成的,仍然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实施了中止行为的共犯人也应当负犯罪既遂或未遂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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