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务员法》第54条
2009-04-21赵非
当代学术论坛 2009年2期
赵 非
摘要:我国《公务员法》第54条对公务员服从明显违法的上级决定或命令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做了明确规定。本文对《公务员法》第54条“违法命令不执行”进行了解读,提出了该条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粗略地提出一些改革方案。
关键词:公务员;明显违法;不执行
一、对《公务员法》54条的解读
我国《公务员法》第54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公务员的责任:一是提出“纠错”而没有被上级接受,公务员应当立即执行;二是如果盲目唯上,执行了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公务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众所周知,公务员有一个最基本的特性,就是要服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这是为了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发挥公务员高效的要求。鉴于在公务员如何对待上级违法的决定与命令的问题上历来存在激烈的争论,所以“《公务员法》没有从正面规定公务员对于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可以拒绝执行,但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与命令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另一个角度肯定了公务员可以不执行违法的决定与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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