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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性别平等就业法律之适用

2009-03-13金铮

学理论·下 2009年1期
关键词:就业

金 铮

摘要:两性平等待遇原则是欧盟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本文通过对欧盟劳动领域的性别平等法律之核心内容“同工同酬”原则等法律制度及欧盟法院的相关司法实践的阐述,分析了欧盟及成员国在形成与发展这一原则的演进线索与价值取向,并对该领域欧盟法律的新近发展做出介绍和说明。

关键词:欧盟法;性别平等;就业

中图分类号:DF97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2—43—02

欧盟其前身是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65年,三个共同体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1991年12月1日,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举行的欧共体首脑会议通过了《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经各成员国批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欧洲联盟成立,简称欧盟。在欧共体的早些年里,《欧共体条约》第119条相对来说并未有很大的发展,直到上世纪70年代开始,通过欧洲法院的一系列重要裁判以及欧盟委员会所做出的一系列平等待遇方面的指令,使得两性平等与禁止歧视原则发展成为欧盟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一、同工同酬原则

《欧共体条约》第119条规定了“相同的工作”应获得同样的薪酬,这是每一欧盟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但是该规定仍具有一定局限性,相比较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第100号公约所规定的“相同价值的工作应获得同样的薪酬”,其调整范围明显更为有限。

“相同价值的工作”的概念最终被引入《 阿姆斯特丹条约》第141条(1)款中并取代原《欧共体条约》第119条,这是同工同酬原则在法律层面上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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