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BOT方式的法律思考
2009-02-13杨卓
党政干部学刊 2009年1期
关键词:风险
杨 卓
[摘要]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资本开始以BOT的方式进入我国,并日益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本文从BOT的内涵界定与法律特征入手,阐述了我国有关BOT方式的立法现状及立法障碍,并对完善我国BOT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BOT;特许协议;风险;政府保证;投资回报率;专项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1-0056-02
一、BOT的内涵界定与法律特征
概括地说,BOT方式的含义是:东道国政府把急需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招标选择国内外投资者(一般为私营公司),政府部门与投资者经协商签订协议,在协议条款范围和所订期限内,由私营公司直接投资建设这一设施或项目,并授予投资者在项目建成后通过运营收回投资、运营与维修费用,以及一些合理的服务费、租金等其他费用及取得利润的特许权。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BOT的法律特征如下:
1.东道国的特许是BOT方式得以实施的前提和基础。一个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通常由一国政府垄断,外国投资者一般不具有对基础设施的建设权和经营权。基础设施通常包括港口、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电力等社会公用设施。BOT这种新的投资方式的应用无疑打破常规。但这种常规的打破必须以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签订特许协议为前提和基础。所谓的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同外国投资者约定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署于国家的某种特定的开发经营权利,投资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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