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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荷兰高等教育评估的特点探析

2009-02-03

人力资源管理·学术版 2009年11期
关键词:认证高等教育评估

王 蓉

【摘 要】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也从无到又、再到有一定规模,获得了全社会不同全体的普遍关注,也取得了不少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起步较晚的我国高校评估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和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迫切解决得问题。相比较而言,美国和荷兰的评估历史比我国长,已经形成了鲜明的特色,通过探析这两国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特色,相信可以对我国的高校评估产生一些启示。

【关键词】高等教育 评估 认证

【中途分类号】C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09(2009)11-0-01

1 美国高等教育评估特点

1.1 认证机构

美国高等教育认证有两种基本类型:院校认证和专业认证。前者是由取得认证资格的地区性与全国性认证机构进行,其服务对象涉及全国大多数高校。专业认证针对教育机构开设的专门职业性专业教育进行评估。

美国的院校认证工作主要由地区性认证机构和全国性的认证机构负责。地区性认证:全美共有50各州,按地理位置划分为新英格兰、中部、中北部、南部、西部、西北部6个地区,分设6个地区院校协会及其下属的8个认证委员会,委员会按照一定标准,对各地区申请认证的高等院校进行评审,只要达到了所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最低下线,即通过认证。全国性的认证机构共有11所。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负责对全国职业和专门职业院校实施认证的机构;另一类是负责对全国信仰性院校进行认证的机构。

美国除了地区性和全国性认证机构负责院校的办学质量的评估外,还有一些全国性的专业认证委员会,任务是对全国高等院校的学科、专业教育予以认证。美国的专业认证覆盖高等教育中的各个层次,包括副学士、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层次。只要某所高等院校的某一专业达到最低的专业标准,则相应的专业认证委员会就认可其资格。

1.2 评估内容

美国院校认证关注各专业质量、院校的管理效能、学生服务、财政与物理资源、行政管理优势等。通常,专业认证关注教学计划是否符合本专业特点;课程设置是否合理;教学设施是否达标;师资队伍是否适合;学生生源情况;学校是否重视或支持该专业建设;行政管理情况等。在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制度中,这两种认证类型互为补充。

1.3评估程序

院校认证和专业认证的周期各不相同。院校认证的有效期为10年,专业认证的有效期为5-7年。美国高等教育认证的程序大致相同。第一,提出申请;第二,自我评估,根据认证标准,院校进行自我评估;第三,同行专家评估,通常同行专家是由教师和大学管理者组成。第四,现场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交由认证委员会进行审议。第五,认证委员会对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议,并判定院校是否通过认证。第六,监控,即认证机构定期对所认证过的院校进行再评估,以确认认证标准是否得以遵守。

1.4 评估结果应用

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具有较高的开放性和透明性,认证的过程和结果都向社会公开,因此能很好的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利于社会了解院校和专业的质量。美国高等教育认证的结果与获得政府资助密切相关,这样能充分调动被评对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高等院校提高自己的办学质量。

2 荷兰高等教育评估

2.1 评估主体

荷兰高等教育评估分为校内和校外评估,校内评估主体就是高等教育机构本身。校外评估机构有由荷兰13所大学组成的荷兰大学协会、高等教育视导团、荷兰和佛兰德斯认证机构。荷兰大学协会主要是对学校的教学进行评估;高等教育视导团(HO)是隶属于教育、文化和科学部的官方机构。对大学协会和高等职业教育学院联合会的校外评估工作及高等学校的整改工作进行再评估,即“元评估”,以保证评估努力地实施与采纳;荷兰和佛兰德斯认证机构(NVAO)是国家级的评估机构,试图对高等教育中现有的和新设立的学位课程进行监控,使所有课程都达到规定的质量。

2.2 评估程序

(1)高等教育机构向评估机构递交评估申请;(2)高等教育机构自评,并将自评报告送交评估机构。自评的目的不仅是为同行专家的现场评估做准备,更是为了激起高等学校内部评估的管理体制(3)评估小组对申请评估的机构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实际情况,提交评估报告;(4)接受评估的机构根据评估报告开展整改工作。

2.3 评估内容

荷兰教育评估主要包括教学质量、课程设置、学位、学生的成功率、学生对就业市场的适应性等。科研评估主要包括质量(国际声誉和创新潜力)、产出能力(科研产出)、适当性(科学影响和社会经济影响)、有效性和可行性(灵活性、管理水平、领导能力)。评估委员会制定了5个评价等级:优秀、很好、良好、满意和不满意。

2.4 评估结果应用

评估结果形成报告,向社会公布。评估的结果不排序,也不与教育行政拨款挂钩。荷兰高等教育进行评估最重要的目的是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学质量的透明度,提高高等教育体系自我管理的功能。

3 美国荷兰高等教育评估对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启示

3.1 提高认识,注重高校自评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和荷兰的评估都是高等教育机构自己提出申请进行的,充分体现了高等机构积极主动参与评估。而在我国,评估显得很被动,高校不愿意接受评估,应付的成分比较多。这种不积极的参与评估,不利于学校的良性发展。所以我们应该转变学校从“要我评”到“我要评”。改变过去消极应付的态度,学习美国荷兰高等学校积极参与各项评估活动,通过自评,加强高校内部管理机制。

3.2 增强评估的透明性

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无论是在评估过程中,还是评估结束后,都有很强的封闭性。评估结果一般是让评估客体的领导知晓,不向学校、社会公布。评估工作的这种封闭性,不利于发挥评估的沟通、导向和激励作用。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认证制度,让评估透明化,包括评估主体才用欧冠的数据来源、评估方法和评估指标等都应该透明,让社会来监督评估的进行。

3.3 努力实现评估主体多样化

目前我国评估实质主体是政府,专家代表政府评估学校。评估主体单一。我们应该从弱化政府在评估中的作用着手,加大社会力量(学术团体、学生、家长、社会用人单位)在评估中的参与程度。社会力量参与评估可以摆脱学校和政府的约束,以局外人的身份客观地看待学校的实际情况,可以从多角度发现学校被评学校的问题和不足,更加有利于学校的整改。

3.4 注重“元评估”,成立评估督察小组

“元评估”,也就是对评估工作以及高校整改工作进行的评估。不仅保证评估工作公平公正进行,而且保证了高等教育机构整改的落实。在评估过程中,为防止学校试图通过贿赂评估专家等方式获得评估结果优秀,我国可以建立专门的评估督察小组,监督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不给评估过程中腐败行为提供温床,充分保证评估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1] 朱旭.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制度研究[D].汕头:汕头大学,2005.

[2] 张艳敏,梁东荣.荷兰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制度探析[J].江苏高教.2006(06).

[3] 陈超.荷兰高等教育评估、历史、现状与趋势[J].高校教育管理.2008(5).

[4] 王致和.高等学校教育评估[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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