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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税务寻租行为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2008-10-24

总裁 2008年6期
关键词:税收管理制度创新

邓 苏 余 劲

摘 要:寻租现象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税务寻租行为已经给我国经济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通过寻求租金的三个层次探讨税务寻租行为的主要表现,同时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遏制税务寻租的对策,为我国建立一套健全、和谐的税务管理制度和模式提供一些思路和启示。

关键词:税收管理;寻租行为;制度创新

1 税务寻租行为的主要表现

根据布坎南(J.M.Buchanan)寻求租金的三个层次,我们可以把税务寻租行为的主要表现在三个层次中进行说明:第一层次的寻租表现在纳税人为了获得税收优惠或少交税款,直接贿赂税务官员或通过院外游说、施加压力影响政策的制定等,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钱权交易”,这一层次的寻租常见于经济寻租。如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为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通过贿赂税务人员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而得到税收收益;第二层次的寻租表现在由于第一层次的寻租给部分税务官员带来了经济利益,从而吸引人力、财力和物力对税务官员这一肥缺职位的争夺活动,这一层次通常是以政治寻租为主。这种现象在我们生活当中屡见不鲜,许多人员都不惜一切代价都想进入税务部门工作,这其中的收益可见一斑;第三层次的寻租表现在税务系统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或司法部门官员,在处理税务事项时利用职权所从事的经济寻租或政治寻租活动,这是更高层次的寻租,也是危害最为严重的寻租行为。如我们现行的燃油税改革迟迟不能推进的原因是诸多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各相关利益集团都想从其中获得一杯羹。虽然纳税人一般会在第一个层次展开寻租行为,但它会诱发其他层次的寻租发生,所以税务寻租行为通常会渗透到各个层次。

2 税务寻租行为的制度分析

按照经济学家们的解释,寻租行为产生的起源是“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寻租产生的根源是经济人自私自利的缘故。但我们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税收经济信息不对称和税收征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不完善才是税务寻租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

2.1 税收经济信息不对称性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政府、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四者的目标函数名义上是一致的,但实际上却不尽相同。政府站在全局的高度,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谋求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而其他主体的目标函数却是自身效用最大化,从而使每个人在既定的资源禀赋条件下福利最大化。由于政府、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之间由于政策制定中的信息不完备(由此产生政策质量的问题和少数人专制的问题)及政策执行中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和监督的问题),这样就会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进而就会产生税务寻租行为。

2.2 正式规则不完善

正式规则不完善主要是指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和税务征管制度的不完善。突出表现在税收立法层次低、税收征管制度与其他制度不配套、税收管理中缺乏完善的监督制度、法律当中规定的执法空间过大等。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07年修订)、税收征管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其他的法律法规都是由国务院或相关部门颁布,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一部税收基本法,可见我国税收立法的层次还是比较低的。在税收法律和法规制度中,大量未做明确规范的条款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由裁量权给了某些税务人员腐败带来了机会。如《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这类规定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同时也给纳税人提供了很大的寻租空间。

2.3 非正式规则乏力

非正式规则包括对正式规则的拓展、细化与限制、内部实施行为规则和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一个完善的非正式规则能减少交易成本,使交易双方以更低的成本和更高的效率完成交易。当然,一个薄弱、乏力的非正式规则却带来相反的效果。我们这里所讲的非正式规则乏力主要是指与税收相关的意识薄弱。如现行的税务征收宣传过程中,只片面的强调纳税人的权利和纳税人的义务,而不忽视征税人服务意识和纳税人的权利。如我国现行的税务宣传口号是“纳税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而美国却打出“纳税,是我们为文明付出的代价”,可见,这样的宣传就少一些生硬,多一些温馨,更为纳税人所接受。若我国不改变这种不平等的现状,和谐的税务管理环境是难以实现的。

2.4 实施机制弱化

我国目前实施机制弱化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完善的惩罚与激励相容机制,即违约处罚力度过小,激励机制尚未建立。判断税收征管制度是否高效,除了与税收相关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是否完善和健全以外,更主要的是看这个税收征管实施机制是否有效。假如没有有效的实施机制,任何完美的规章制度都将形同虚设。在西方国家通常按照纳税人是否诚实申报纳税,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对其在税收稽查、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不同的待遇,激励纳税人诚实纳税,而目前在我国税务界几乎是一片空白。同样对于税务人员的处罚只作了法律责任的规定,在现实当中并未落到实处。

3 遏制税务寻租行为的对策思考

3.1 进行制度创新,从根源上遏制寻租

税务寻租行为之所以如此泛滥,是因为税务征纳行为当中存在大量的租金,要从根源上遏制寻租行为,治本之策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主要包括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以制度创新遏制寻租行为,就是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1994年经过一轮税收改革之后,较为合理的税制体系已初步形成,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税制结构与新形势下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还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地方。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指出“要继续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建立一套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转型试点已扩大到东部省市进行,可见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已扬帆启航了,新税制改革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逐步推进,从而使各具体的税制相互协调、互为补充。

3.2 强化执法力度,增加寻租成本

在当前社会中,税务寻租行为如此猖獗,不仅与我国现行的制度设计欠缺有关,同样与我们的执法力度薄弱和寻租成本过小有很大的关联。也就是说,对于非法寻租行为我们要加大寻租成本,有必要加强惩罚力度,使从事寻租行为的主体在权衡寻租、创租、抽租带来的收益与成本的比较中,理性选择放弃寻租行为。对此,我们首先要提高查处非法寻租行为的概率,经过税收学家斯里尼瓦森论证,稽查的概率越高,预期所获得的收益就越少,那么寻租行为自然就会降低。另外,对于已查处案件进行公开处理,不仅要加大处罚力度,维护司法的威慑力和尊严,同时还可以通过相关的媒介进行通告,加大非法寻租活动的心理和精神成本。这样,使得非法寻租活动带来的风险远大于收益,寻租行为主体经权衡得失后,将会理性地放弃寻租行为,从而使非法寻租行为得到有效的控制。

3.3 建立激励与处罚相容机制,从而减少寻租的发生

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说:“每一个人的利益在于能过着尽可能做到的安逸生活。如果对于某种非常吃力的义务,无论他履行与否,其报酬完全一样,那他的利益至少是通俗意义上的利益,就是全然不去履行义务。假设这时某种权力不允许他放弃职务,那他就会在那种权力范围内,尽量敷衍了事。”所以必须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提高税务人员的待遇,良好的激励机制有利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减少税务的寻租、抽租、护租行为。同时要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对于从事税务寻租并导致严重危害的税务人员给以永远开除公务员队伍并给以严厉的法律制裁。同样要建立纳税人信用评价制度与诚信纳税申报制度,对于诚实申报纳税的单位和个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在媒介上定期的公布其名单并给以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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