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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满不胜任,解聘不用给补偿?等篇

2008-10-24

HR经理人 2008年8期

本期话题: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可忽视

编者按

自2007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到2008年1月的正式实行,再到5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意见征求,用人单位对该法均有了较深的了解,也在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为创造和谐劳动关系做着积极的努力。然而,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数量却并没因此而大幅减少,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争议案件反而有所攀升。分析发现,用人单位在解读该法时,普遍存在断章取义的现象,忽视了部分法条规定的解除程序,并为此付出了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从而使法律成本的支出大幅增加。

本期“甲方乙方”栏目专家将通过典型案例,对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及争议点作出分析,为解决用人单位出现的上述问题献计献策。

1试用期满不胜任,解聘不用给补偿?

案情简介

王女士于2007年9月到北京某报社广告部从事制作、核版工作,并签订了2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3月10日,报社与一家钟表公司签订了20万元的广告合作协议,客户要求在其报刊上刊登半版的钟表广告。王女士在对这项业务进行核版时,发现广告的版面设计大小与订单不符,遂要求制作人员进行修改,直至报刊开始印刷时,王女士发现广告版面的尺寸仍未修改过来。广告刊出后,钟表公司马上与报社进行交涉,报社只好将20万广告费退回并赔礼道歉。4月21日,报社经调查、研究,以王女士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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