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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与城市规划

2007-08-27孙秀丽

消费导刊 2007年7期

[摘 要]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与城市规划的联系不是偶然的,时常为了城市规划的整体性,著作权人的作品设计要进行一定的修改。如何把握这种修改的尺度,才能保证作品的完整性,不抹煞建筑作品的创新性?这就需要考察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利益衡量,通过一定原则的确立来到达双赢的局面。

[关键词]建筑作品 著作权 城市规划

一、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一)建筑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一

我国建筑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地位确立是在2001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时候,这为我国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是我国以积极的姿态适应国际著作权立法保护建筑作品的表现,是我国建筑作品保护的一个新台阶。

我国2002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伯尔尼公约》所称的“建筑作品”解释为:以立体造型表达出的作品,包括建筑物,以及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立体作品。美国著作权法亦是将建筑平面图、建筑模型和建筑物同列为建筑作品一起保护,而英国的著作权法中建筑作品的范围只包括建筑物和建筑模型,将设计图列入图画作品加以保护。可见,建筑作品的保护在各地的涵盖范围不同,但是已经是无可争议的著作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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