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公开发行股票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几个认识误区
2007-08-27杨蕾王春雷
消费导刊 2007年7期
杨 蕾 王春雷
一、区分公开发行股票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发行对象方面界限的误区
新《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从字面意思不难理解,公开发行主要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等情况,而非公开发行则一定指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情况。因该条款未说明此为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所以很多人仅凭此规定就足以认为不论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适用本条款,但其实不然。
上述规定仅为区分非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界限,并非区分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全界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可见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人数为不超过十名,而上市公司依照新《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等情况,但发行对象为十人到二百人的情况又作何解释?是算作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显然如简单采用新《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与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对象方面的区分界限便会产生矛盾,给适用法律和学习法律的人带来困惑。……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