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分析
2005-01-29解立军
人民教育 2005年5期
解 立 军
近年来,校外第三人或者饲养的动物致害学生的事故不断发生,如因学校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被犯罪分子杀害、伤害;因教师失职,学生被不明身份之人领走而失踪;动物窜入学校咬伤学生等。法院对这些大体相同的案件中第三人和学校责任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差别。有的认为学校和第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认为学校和第三人应按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属于按份责任。
为了及时正确地处理好这方面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在校外第三人致害学生事故中,如果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一、补充赔偿责任的含义。
在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侵权行为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就是补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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