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
2004-04-29梁军花
现代企业 2004年10期
梁军花
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其中相当一部分采取了主体上市,原企业改造成母公司(集团公司)的模式。由于治理结构中的种种缺陷,这些公司同原集团公司之间往往会利用关联交易盈余管理来进行利益转移和传递,从而给广大中小投资者带来无尽的风险和损失。这种利益传递方式的背后反映的是一种非合作的“智猪博弈”。博弈本质决定了相关各方的行为模式,同时也为关联交易的规范提供了新的思路。
博弈要素
1、博弈主体:控股大股东和经理层构成博弈甲方,小股东方构成博弈乙方。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一向都是众矢之的,不能自由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占绝对比重,一般都占60%以上;同时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一股独大”现象和“内部人控制”的局面,控股股东还常常兼任或派代表出任上市公司高管。这种产权结构极易导致大股东和经理层独断专行、我行我素,不考虑、甚至会损害其它利益相关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正因如此,经理层和控股大股东成为盈余管理双重主体,分别在台前、台后操控着集团的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尽可能地对其进行修正,以不公平地占有公司契约他方的利益。
2、博弈规则:即广义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原则、会计准则、其它相关经济法规等等。盈余管理并不是会计欺诈,会计欺诈是指运用违规违法的手段人为地调整企业利润,例如银广夏、东方电子虚构营业收入,从而虚增利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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