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经营管理模式及风险控制
2004-04-29吴丽萍
现代企业 2004年10期
吴丽萍
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就是我们所说的企业年金,有人也将它称为“退休金”或“养老金”,它一般是由企业雇主和雇员以协商的方式共同出资组成。
20世纪90年代,我国确立了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的目标。但有关企业年金的性质界定不明确,影响到监管的权属和职责范围,也影响到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管理以及与之配套的法律条款等多方面问题。对此,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各行业都想将企业年金作为自身的经营范围,成为本行业的独有经营产品。这种分“蛋糕”的行为是缺乏“大金融”理念的结果,只会制约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壮大。
从国际经验看,保险公司是企业年金最初的提供者,是企业年金市场的主要供应商。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由于具有多种业务能力,承担了企业年金计划管理的部分职能,成为企业年金市场的重要供应商,也成为保险公司在这个市场最大的竞争对手。银行主要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服务,证券公司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