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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腐败及其治理

2000-06-14

战略与管理 2000年5期
关键词:腐败现象公权腐败

谭 斌

腐败问题,几乎困扰着所有时期所有国家的所有政府。甚至连反腐败起家的共产党,也在建国之后的不时期,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受到腐败的严重威胁。从一定意义上讲,共产党是在反对旧中国和国民党的腐败、追求社会公正、进步的斗争中,成立、成长和成功的。她领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新制度,本是空前廉洁、最有生命力的制度,是最能联系广大群众,真正代表绝大多数人民根本利益的制度。这样的党,这样的国家,经过这么多甚至是严酷的自洁运动,还产生腐败现象,而且有越演越烈之势,不仅使党外的广大群众心生疑虑和失落,也令不少党内同志思想苦恼,忧心如焚。执政党及党和国家的各级干部,能不能抗拒腐败而永葆其革命的本色?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能不能从根本上抵制和消除腐败现象?善用人者,如何从制度建设上帮助干部队伍在腐败的侵蚀和冲击中立于不败之地?这都是促人深长思之的沉重历史课题。

准确地定义什么是“腐败”,对于反腐倡廉不仅有显然的理论意义,而且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各国专家学者为此却大伤脑筋,莫衷一是。笔者以为,既通俗又较严格的表述,应当这样讲:腐败是公职人员为了谋求私利而利用职位便利滥用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不够严密的简化的说法,就是“以公权谋私利”。这个定义表明:第一,腐败行为的主体是公职人员,是吃皇粮的各级官吏(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第二,腐败行为的目的是谋求私利。第三,腐败行为的手段是利用职位便利滥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第四,腐败行为的客体是两种,一为国家财产,二为政府公职。第五,腐败行为的受益者:客体为“国家财产”时,受益者是参与腐败的公职人员或从事腐败交易的当事人;客体为“政府公职”时,受益者是参与腐败的公职人员及受其包庇袒护的个人或组织。第六,腐败行为的受害者:是国家、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如客体为“国家财产”,则直接受害者是国家和所有未参与腐败的公民;如客体为“政府公职”,则直接受害者是未受其袒护或直接受到威胁的个人或组织。

在实际生活中,这一切要复杂得多。关键是:何为“滥用”?是否“谋私”?这两条在实践中并非总是泾渭分明地易于界定。而且,究竟是用法律的、法规的、政策的标准来衡量,还是用社会的、道德的、文化的标准来衡量?这在不同学派中也没有得到一致的共识。

在对腐败现象的万众唾骂声中,有两种“异端”观点给人们认识某种社会、历史现象提供了很独特的视角。一种姑妄称之为“润滑剂”论。此论认为,在社会转轨变型的时期,某种腐败,可能是新制、新政尚未成型而旧制、旧政尚未完全瓦解之前,使不合旧意却合新潮的进步行为用“非常”办法冲破旧制、旧政束缚,而得以在夹缝中运行的“润滑剂”。另一种姑妄称之为“抢先再分配”论。此论认为,当财富在不长的时期内有巨大的增长,或社会结构的调整需要政府的职权范围也作相应调整时,社会的财富和权力都面临一个按新结构、新办法重新分配的问题。此时出现的某种腐败,可能是不合现行的旧制、旧政,却暗合酝酿中的新制、新政、新分配办法的自发的“抢先”行为,叫作“抢先再分配”。这两种论点,颇有点“以恶行善”的味道,但从道德的角度看,无论怎么说,腐败总难以让人苟同。

人们对腐败普遍深恶痛绝,而腐败现象在各国、各族、历朝、历代几乎普遍屡禁不绝,甚至在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新中国也不能避免,这是为什么?从根本上分析,腐败是同人类社会管理基本形态共生的一种历史现象。一、人的本性中天生具有的“自利性”(完全是中性概念);二、资源总体上永远的“稀缺性”;三、有序社会中公共权力的绝对“必要性”——这三大根源在特定条件下的不良结构,必然产生腐败。理智的人不难看出,虽然腐败可恶可恨,虽然腐败不好,但任何高效廉洁的政府对腐败都不可能彻底根除,而只能打击,只能减少,只能扼制。使某种腐败不要发展蔓延太快,其发作周期不要太长,涉及的社会面不要太宽,危害后果不要太严重,使局面仍然可以控制。就是说,反腐败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党内外对此都应有个清醒的认识,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反腐倡廉,将是一场几无止境的必须长期进行的复杂斗争。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党我国之所以出现了令人震惊的空前的腐败危机,是因为国家、社会处于转轨变型、财富和权力不断重新配置的特殊历史时期。这中间充满新旧体制的交叉和摩擦,充满了新旧思想观念及行为规范的碰撞和斗争。总体上,这个过程要推动社会向更公平、更高效的方向进步,同时又不可避免地激起各种陈旧、腐朽势力的抵制与反抗。在这种社会变革的大潮涌来时,沉渣泛起,泥沙俱下,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这种现象反映到党和政府机关,就产生了党内和政府里的各种不正之风、腐败现象。加之在改革开放的一段时间里,党的工作一手硬、一手软,治党不严,对腐败现象的冲击估计不足,抵制不力,斗争措施不完备、不配套等等;反过来,党内的问题对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又起了纵容和鼓励的作用,它们之间相互影响,造成了“越反越腐败”的尴尬局面。甚至出现了领导班子集体腐败、执法协同部门串通作案等惊天大案。

腐败现象祸国殃民,为千夫所指。借一句古人名言,真是“罄南山之竹,书罪无穷,决东海之波,流恶难尽”。择其要点罗列,起码有四大罪状。首先,腐败现象的直接受害者会遭受程度不同的伤害,社会的财富会流失、浪费、被挥霍,公权会异化,从而使行政效率和生产积极性都牵连下降。其次,腐败现象会极大地腐蚀和瓦解党与国家的干部队伍,破坏干群关系,毁掉一批人,毁掉一代人,甚至把“人民公仆”蜕变成“人民公敌”。再次,腐败现象会败坏共产党、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的声誉,损害党和国家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给改革大业抹黑,丧失人民的信任。最后,腐败现象也会无孔不入地败坏社会风气,使全社会、全民族的道德沦落,破坏社会交往的基本秩序和基本准则,以至任由寡廉鲜耻、寡信少义的“时尚”毒害后代的心灵,断送民族的前途。

抑制腐败滋生和蔓延的办法林林总总,各有侧重。在反腐倡廉的斗争中,人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在不断深化。执政党要想让自己治下少出或不出贪官污吏,以下五项基本措施是缺一不可的。

一曰科学管理。干部的考核、选拔、任免、奖惩、俸养、归宿等等,都要讲究科学管理。这种管理要从制度上帮助和利于干部在商品世界的包围与侵蚀中拒腐防变,而不是相反。

二曰加强教育。无论新干部、老干部,反腐倡廉都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一日三省,警钟长鸣。要对干部进行终身的公仆教育,使之切实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安身立命的为官宗旨,提高干部的自律能力。这中间,领导者、尤其是党和国家高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具有巨大的说服力和感召力。

三曰严格监督。不受限制、不受监督的权力是绝对的权力,而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在对干部的管理和教育中,严格监督是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其中有组织监督,有法律监督,有群众监督,还有舆论监督,等等,它们彼此应协调配套,形成法制化的可操作系统。

四曰严明法纪。要无私无畏地严肃执纪、执法,“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要尽量加大腐败一旦被查处所应支付的“成本”。不能让已揭露出来的腐败分子得到任何实惠。严厉打击腐败,对腐败分子是惩处,“杀一儆百”,对其他干部是一种有效的特殊教育;高举反腐倡廉的大旗,对党心、民心和社会舆论的道德评价体系则是一种郑重的交待。

五曰减少公权。行政权扩张,必使民权相对萎缩。不必要的公权多,冗员也多。因此,要约束甚至减少行政权力,精兵简政,从根本上减少“以公权谋私利”的机会。能用“私”权去谋的利,不必再假借公权去谋,岂非公私两利的好事?况且,那必须保持的少量的公权,比起无处不在、甚至越来越多的公权,也更容易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说到底,这一切的关键是要有个好的机制。在强调育德立廉的同时,不要忽略厚俸养廉和严法护廉。正所谓:有深入人心的教育,使人不愿贪;有相对丰厚的薪酬,使人不必贪;有严格无情的惩罚,使人不敢贪;有严密可行的监督,使人不能贪。如果虚实相间、文武并举,干部队伍廉洁的问题可能会解决得比较好一些。

(作者单位:故宫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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