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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纳入分配制度的价值向度与实现路径

2023-12-03曾琳慧

决策与信息 2023年11期
关键词:分配制度分配要素

○曾琳慧

(上海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1100)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问题,我国一直将收入分配改革视作重点关注领域。数字化时代,数据的价值不断显化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愈发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个人发展的现实需求、国家发展的战略布局以及世界发展的命运指向。对数据要素被纳入分配制度的价值向度探析,是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对数字技术发展的价值审度和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变革的新阐释,更是从生产关系层面,对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质量发展所遵循的价值逻辑的厘清。在数字经济时代,推动数据要素融入收入分配制度,需要把数据要素的发力方式与三次收入分配体系相结合,在数字经济发展阶段持续推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实现国家富强并切实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一、数据要素纳入分配制度的时代背景

数字化时代,数据以生产要素的身份进场,不止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数字石油”,更成为我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生产力。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将数据作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处于同等地位的五大生产要素之一,并明确了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任务[1]。这说明数据要素被纳入基础性分配制度,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符合现实发展状况的必然举措,具有鲜明的时代背景。

(一)以数据为核心生产要素的高质量发展阶段

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的角度来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以数据为核心生产要素的新发展阶段要求我国适时对社会利益分配关系进行与之相协调的调整与变革。但收入分配调节并不能脱离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仅着眼于居民的实际收入可得而进行调节,而是要立足于更广阔的全局视野和更深层次的战略思维,依据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所处阶段以及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来处理好收入分配问题。

在农业经济时代,土地和劳动力成为社会的关键生产要素;在工业经济时代,资本与技术转换为社会的重要生产要素;到了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则一跃为社会生产的核心要素。随着5G 技术的普遍应用,5G 技术所具备的高速度、大容量、低延时等特点将引发万物皆终端、万物皆媒介的变革,形成一个完全移动、互联的数据化社会,数据成为一种关键性生产要素甚至是基础性战略资源。我国构建经济高质量发展格局也因此面临着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治理数智化和数据价值化等数字化转型快速发展的大背景。在数据要素成为我国经济建设核心驱动力的背景下,将数据要素纳入我国分配制度,是指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构建新发展格局为目标的分配方式的科学变革。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阶段

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全球化已经成为了一种叙事方式,它将世界范围内的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货币、人员、资金、管理经验等生产要素描述为一种相依相存的关系,进而延伸至经济、政治、文化之间的世界范围内的相互依存关系。在数字技术极大改变了人类交流方式的前提下,全球化如今已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即数字全球化的时代,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数据指向也因此发展为大数据战略,即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以及人工智能等信息、智能技术为标志的万物互联时代,并以此去推动社会共同体走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数据化发展道路。但与此同时,个体与个体、地区与地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数字鸿沟以及随之产生的数字贫困在数字化实践中被无形放大,为全社会人们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带来巨大阻力。风险的全球化已经超出了民族国家的界限,需要全球所有人来共同面对。

二、数据要素纳入分配制度的价值向度

数字化发展为我国生产技术带来变革,为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我国适时对分配方式进行了调整,将数据要素纳入我国基础性分配制度,并强调数据可按照贡献参与分配。这一关键举措是在我国坚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人民中心立场、助推实现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价值关怀、加快建成经济高质量发展格局的时代使命以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担当等多重价值向度指引下实施的。

(一)推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在数字经济时代,以数据要素为主导的生产方式极大影响着社会财富创造的数量与质量,而生产方式决定分配形式,这也就意味着数据要素拥有者能够在纳入了数据要素的基础性分配制度下通过数据要素市场的合理配置获取更多的实际可得。这有深刻的唯物史观基础:我国基础性分配制度牢牢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其中“按劳分配”展现的宗旨与我国社会主义本质相吻合,即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体现了我国在数字化时代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势态,更重要的是尊重了我国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迫切愿望。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基础上,收入分配的具体制度设计要凸显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宗旨,也必须满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这一特定生产目的,更直接的是要协调我国新发展阶段下人们的具体利益关系。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我国鲜明地提出“坚持多劳多得,着力保护劳动所得,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2],并提出将“数据”纳入能够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中去,赋予了数据作为生产资源的全新时代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共享发展”即“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集中体现,是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3]199。从党的十八大报告到党的二十大报告都对收入分配问题作了具体论述,党中央根据我国民生问题面临的主要矛盾,从分配制度改革层面作了重要部署,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收入分配制度的完善放在了增进民生福祉的首位,并着重强调要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因为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必须建立在社会富裕的基础上,我国要在高质量发展阶段推进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必须以数据要素为依托,做大共同富裕的“蛋糕”。明确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可按照贡献参与分配,是我国根据生产方式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变革而对分配方式进行的深层调整,也是我国做大共同富裕“蛋糕”、增加人民分配收益、增进人民福祉的必由之路,体现了我国在数字化时代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牢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意蕴。

(二)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生产要素配置效率的提高。当下的数字化时代依托数字技术平台的建立,结合数字生产的特性,通过数字信息的交互方式,保障人们在数字世界中进行生产和生活,促进人在物质以及精神层面上的完善,不断提升人发展的自由及全面性。它正朝着马克思的“真正的共同体”,即能够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共同体不断靠近。但由于资源分布不均,不同地区的人们在需要的满足程度上存在差距,使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道路面临数字鸿沟这一阻碍。数字鸿沟是指不同的人在互联网接入机会和使用程度上的差异性而导致的数字不平等现象[4]。它的出现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包括人的学习意愿、认知结构、创造能力等差异,但更主要的是客观因素的影响,表现为地区之间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能力以及资源分配上的差异。数字鸿沟是人与人之间发展机会的不均等,而人的数字化发展机会不均等产生的最直接结果就是数字红利分配的不平等,最终将导致社会两极分化,并反过来扩大数字鸿沟。这是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技术普及差异引发的资源分配不平等。进一步透视数字鸿沟现象,它作为人在数字化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异化,与人数字化发展的本质也即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相违背。

而让数据要素参与分配,能够完善优化社会总生产的循环过程,不断地从数量以及质量上丰富社会生产的内容,最大程度满足人们多层次的发展需要,极大地丰富以及拓展人们数字化生存需求的路径。让数据要素与三次分配体系的特点紧密结合,利用数字化技术的进步特别是互联网的提速降费以及智能移动设备的普及,直接为物理空间或者资源空间两种意义上的偏远地区打通信息通道,使更广泛的人群获得更多被满足需要的机会,扩大满足人们数字化发展需要的范围,促使城际和城乡之间的资源差距得到进一步弥合,为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以及社会整体素质的提升提供更多的可能性。我国将数据要素纳入分配制度,体现了我国在朝着共产主义社会最高理想不断迈进的过程中,消灭数字鸿沟和数字贫困、推动实现数字化时代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并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决心。

(三)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5]分配环节是社会经济循环中的重要一环,更是连接生产和消费环节的纽带,数据要素被纳入收入分配制度对社会经济运行全过程都有着重要意义。具体来说,首先在社会的生产过程,离不开劳动、技术、资本、土地、管理和数据等生产要素,数据要素被纳入分配环节能够降低社会生产的信息流成本,从而提高市场供需匹配的效率,最终带动劳动力、土地、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传统生产要素的实时共享与合作,形成多元集约集成、协同管理以及高效利用的良性“生态循环”;其次在社会的分配过程,生产要素拥有者在社会生产中贡献其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市场扮演“规则制定者”的角色评估其价值,并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使生产要素拥有者获得分配收入。数据要素能够帮助市场反映识别要素的投入产出量,以此量化评价要素的贡献度,推动更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形成,从而最大程度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再次在社会的流通过程,数据要素被纳入分配环节能够帮助供需双方实现精准匹配,提高供需双方的契合度,进一步释放市场的消费潜力并增加生产主体的积极性,助推新发展格局的构建,刺激我国数字经济实现持续而高质量的发展;最后在社会的消费过程,数据要素被纳入分配体系能够助力市场生产主体找准消费需求的风向,推动市场的消费品往个性化、优质化方向不断优化,最终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共同富裕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目标,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动力。在推动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使命指引下,收入分配制度作为促进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手段,与时俱进地将数据要素纳入收入分配过程能够持续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新动能,提升新发展阶段下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率。数据借助云计算、人工智能以及物联网等数字化技术,能够帮助市场各主体在生产的各个环节实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加效率等经济价值,并且数据要素与其他传统生产要素的结合能够打破由于传统生产要素的有限供给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的制约,进一步降低数字生产主体的生产经营成本并持续推动科技创新。恩格斯曾提出:“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有多少产品可供分配,而这当是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6]691因此,数据要素被纳入基础性分配制度符合我国经济多种所有制的要求,反过来也有利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促进全球共同发展繁荣

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从广度及深度上强化了不同主体间的信息交流,信息全球化得到了普遍加强,各国各地区在共商共建中不断凝结为信息互成的利益共同体。但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广渗透性也为各主体国家和地区带来隐私安全、网络民主、主权独立上的风险挑战,这些风险挑战放大了人们对全球化进程的犹疑与非议、抱怨和指斥。特别是当今个别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在某些数字技术上取得的优势地位,将“技术霸权”推广成为“政治”“经济”“文化”霸权,进而向全世界推行数字帝国主义,使另一些数字技术欠发达的国家面临更深层次的剥削。占据数字技术发展优势地位的国家与其他弱势国家在全球化进程中产生了数字鸿沟,这种数字鸿沟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将被拉大为更广范围的发展鸿沟。数字鸿沟是数字时代生成的“副产品”,从本质上来说是人数字化发展机会的不平等。数字鸿沟必然带来数字贫困的出现,数字贫困是指某一区域内的人在数字信息供给能力、数字信息获取能力、数字信息应用能力上均处于缺乏的状态[7]。联合国副秘书长刘振民提出:“持续存在的数字鸿沟是国际社会面临的最紧迫的挑战。即便在新冠疫情暴发之前,世界上还有约36 亿人——将近世界人口的一半,依然无法接入互联网,他们主要生活在发展中国家。全球数字鸿沟是一种新的全球性不平等现象,弥合这一鸿沟是当务之急。”[8]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指向下的全球大数据战略,要求国家社会不只从生产力发展更要从生产关系发展上增加对公共利益的关注,以全球化视野引导人类在数字化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关系达到新的平衡,构建数字命运共同体的指向要求也因此在社会收入分配层面格外突出。我国将数据要素纳入基础性分配制度正是以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参与构建全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积极举措。

三、数据要素纳入分配制度的实现路径

我国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已经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初次分配制度以及再分配制度,第三次分配制度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党的党的二十大提出了有关分配格局的最新论述,并正式在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9]47。事实上,早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我国便将数据要素纳入了分配序列,对“建立健全由市场评价贡献、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任务进行了战略性部署。为了让数据要素更好地融入收入分配体系,要根据三次分配体系的不同特点,结合数据要素在新时代助力经济发展的独特优势,配合已有的制度基础建设更科学的收入分配体系。

(一)把数据要素纳入初次分配

初次分配致力于提高生产效率、鼓励公平竞争,这两个目标之间存在关联性,即实现分配正义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使社会资源包括数据要素得到最优配置,提高生产效率以使社会财富得到最大提升。也就是说,一方面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消除不平等。不合理、不公正的收入分配差距是现代社会、工业社会的“毒瘤”,是促使收入分配体系不断扩张的源头,也是收入分配体系致力于解决的难题。但另一方面,社会主义不是“平均”的社会主义也不是“贫穷”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共同富裕不是“平均主义”,允许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存在。在高质量发展阶段要建立公平高效的数据要素初次分配制度,最关键的在于确认分配主体也即数据要素产权归属问题,这关系到整个分配制度的公平和效率问题。

第一,推进数据要素主体登记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源于数据要素本身具备的主体多元性,只有明确了数据要素的产权归属,才能充分调动数据要素市场各主体的积极性。数据要素的主体多元性是指,数据要素市场中数据携带的每一条信息都来自于不同主体,而每一个不同的企业或者数据收集者在数据集的基础上又会根据自己的需求对所得数据要素资源进行一定的加工。这种主体多元性能够让数据市场充分汇集生产要素,进而使得数据要素作为一个整体产生集合性价值。但这也使数据来源者、数据加工者或使用者之间出现了复杂的经济交往关系。所以在把数据要素纳入初次分配的制度建设中,明确分配主体是首要任务。确认分配主体牵涉到“向谁分”的问题,因此,要以立法手段解决数据要素的归属权处置问题。数据要素的价值实现既离不开数据交易主体的数字劳动,更离不开数据生产主体的数据行为,数据要素的价值分配关系应当体现这一生产关系。在数据确权中,既不能忽略生产主体的贡献又不能忽略交易主体的贡献。首先,体现在制度设计层面,要推进数据要素主体登记制度的建设,使数据要素的生产主体和交易主体在进入数据要素市场前落实好登记和备案等管理制度,让数据要素市场进一步为各主体在后续的经济活动中跟踪市场内部的相关产业状况、弄清参与主体的追责问责问题、掌握数据要素实时的存量、增量和交易量提供查询和统计依据;其次,落实到具体措施层面,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合规准入平台的构建,紧紧围绕主体登记这一制度核心,借助主体承诺制度作为平台搭建的先决前提,利用区块链上链存证的数据准入公证审查机制为平台建设提供保障,给数据要素的市场交易提供“原始数据出生证明”以及“数据知情同意授权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保障数据要素各主体在初次分配中的合理权利。

第二,完善数据要素资产定价和价值分配的市场化激励机制。数据要素的初次分配强调“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意味着数据要素市场的合理化配置至关重要。首先,这强调数据要素市场发挥其定价功能,即数据要素要遵循价格形成的市场化原则,而不是让政府或者交易机构等第三方主体主导数据资产的定价。在数据资产主体具体产权归属确定的前提下,利用市场清晰界定数据要素的用途及用量,围绕参与社会生产中释放的数据要素的质量、安全合规风险以及市场评价等多方面的价值信号,借助区块链共识算法等方法,让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在良性竞争和博弈中达成价格共识;其次,企业要在数据要素价值生成链上发挥重要作用。企业作为数据要素市场中价值创造的关键主体,其数据要素的投入与产出是初次分配的核心环节。企业应该采取多种奖励机制,比如一次性奖励和中长期奖励结合,针对数据要素化过程中对数据进行采集、存储、清洗、分析等的主要价值贡献者和劳动者,利用利润或项目提成、特殊津贴、一次性奖励、员工持股计划、数据技术入股等具体方式[10],来提升他们在初次分配中的收入水平。

(二)把数据要素纳入再分配

再分配的出现,很大程度是因为在商品经济环境中,“等价交换”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等价交换”,尽管数据要素参与进初次分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国民收入分配按照经济贡献进行,但这个交换过程实际上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在初次分配中各种生产要素包括数据的分配份额并非严格按照经济贡献大小确定的。除此之外,由于数字化时代高速的技术迭代,导致社会成员之间更容易产生数字发展鸿沟。而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下推动共同富裕,最主要的目标便是最大程度降低全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的不均衡水平,所以政府需要在初次分配后利用税收、财政政策和转移支付等措施对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收入进行第二次分配,这就是数据要素收益的再分配,这一再分配要在政府主导下进行。

第一,政府要建立直接面向数据要素市场的政府财政税收制度及财政预算支出项目。首先,税收制度是我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重要的再分配政策工具。针对数据要素流通过程中收益分配主要集中在产业链末端的状况,政府应考虑增设面向数据交易流动环节的直接税制度。直接征收数据要素交易流转税以及数据要素交易收益所得税,不只能够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可以对参与数据要素流转中间环节的中小企业进行转移支付,改善由于数据要素生产链过长但税收制度未能覆盖而导致的分配不公平现象。其次,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针对数据要素市场基础平台建设的支出项目,来为数据要素市场的合理化配置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平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后,开展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能够在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将数字生产中的剩余价值向全社会进行分配[11]。最后,还可以增设直接面向数据要素产业发展的财政补贴政策,加大对数据要素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转移支付力度。我国正处于构建社会主义数据要素市场的初级阶段,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是最具深远意义的基础性措施,政府部门可以制定面向数据要素产业链参与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或新型专项财政补贴制度,推动数据要素产业补链、强链[12]。

第二,建立针对数据要素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度。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的发展问题被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强调要推动我国现代化制度的成熟定型。数据要素市场面临着数据来源多元且复杂而导致的数据权利主体难判定、数据生产加工环节过程的合规情况不透明、数据要素的使用流向难以管控等多重问题和阻碍。政府层面要建立健全覆盖数据要素产业链全程的行政处罚制度,针对数据的收集、生产、交易及使用行为进行公开透明的监管和管控,让数字生产的事前、事中及事后都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发挥再分配在保障社会公平、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方面的特有优势[13]。

(三)把数据要素纳入第三次分配

第三次分配强调“以人为本”,它倡导在人与人之间建立更软性的资源连接方式,不仅仅局限在物资分配领域,更看重其在道德与精神层面的功能。从这个层面讲,数据要素本身具备的潜在非排他性、共享性与第三次分配能够很好地契合。数据要素的潜在非排他性是指在市场竞争中,数据资源的持有者为了独享自己的数字劳动成果,往往会使用专门的技术手段来控制手中拥有的数据要素,这反映了数据要素的部分排他性。但是,一旦数据持有者主动放弃控制或控制数据的手段被攻破,数据就完全具有非排他性[14]。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并且在数字命运共同体的最终指向下,数据要素被要求具备足够的流动共享性才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合理化建构。第三次分配在我国很大程度仍旧源于道德向善的自发行为,“共同富裕虽强调人人享有,但绝不是靠政府大包大揽,更不允许出现‘养懒汉’‘等靠要’等现象,共同富裕必须依靠全体人民共同奋斗”[15]。全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图景绝不是所有人“不事生产”“坐吃山空”,单纯依靠政府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数据要素参与第三次分配需要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和公益机构三方的力量协同发力才能更好地落实。

第一,科技向善,同时也需要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在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平高效及健全的数据要素市场基础设施平台及服务之上,鼓励并引导数据要素市场主体特别是数字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比如,将数字要素融入救灾扶贫、基层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同样能塑造科技向善的社会风气,甚至可能推动更多社会公益机构的出现,促使更多的社会主体享受到数字经济社会的福利并进一步参与到奉献社会的行动;再比如,可以激励腾讯、京东、淘宝等大型数字企业推进科技向善项目,主动在平台内制定人工智能的伦理标准,努力弱化其数字产品在公序良俗以及社会公平等方面可能会产生的一些负面冲击,放大企业的数字服务在社会的普惠性。

第二,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建立面向特定市场主体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和收益分配制度。开放公共数据的“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利用、非歧视性”已成为共识和基本要求,同时需要向社会主体进行无差别开放[12]。“公共数据被认为归国家或全民所有,管理、开放等职责由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代为行使。由于其公共性,除去个人敏感信息、企业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之外,公共数据向社会开放可以使其拥有的高价值回馈社会”[14]。这首先要求政府部门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为数据要素进入市场前的标准化处理、质量控制以及安全运维给予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以此降低一部分数据持有主体的数据开放成本及合规风险。其次,设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在设立合理的收费标准下,规定被授权的数字部门及数字运营机构各负权责,确保公共数据的合理处置方式并适当规避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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