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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解盐银铤研究综述

2023-03-11丁金龙樊鹏辉

盐业史研究 2023年4期
关键词:李文金代铭文

丁金龙 樊鹏辉

摘  要:目前发现并公布铭文的26笏金代解盐银铤,纪年集中在大定二十一年(1181)至大安三年(1211)范围内。综合5家学者研究,银铤称谓不宜包括“税”字,其铸造当为盐商主导,部分铭文由解盐使司錾刻。文章对铭文中22项内容的分类归纳,更准确地呈现出包括各种人物的大量历史细节;关于银钱与交钞库的相关刻铭,则对金代经济史和地方史的研究较为重要。目前研究中存在如何进一步校对铭文,如何从砸印符号中提炼出更多历史信息,为何泰和年银铤异常多等问题。

关键词:金代;解池;银铤;解盐司;解盐银铤中图分类号:K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23)04-0011-11

前言:金代解盐银铤的发现

金代解盐银铤,指金代解州盐池管理机构解盐使司向朝廷上缴的盐课银铤。笔者所见,历年来,金代解盐银铤共出土5批次,依次是:1974年临潼县出土12笏、1978年河南西峡县出土2笏、1981年四川双流县出土1笏、1988年河北沧县出土1笏、1993年山东青州出土1笏,以上共计17笏;此外,公布的其他公私藏品资料也有5批次,依次为:1982年陕西省国家单位收藏的3笏、1987年山西省人民银行拣选的2笏、1989年山西省钱币学会新刊布的2笏、1993年报道的1笏私藏品、2011年刊布拍卖会所见1笏。与出土银铤合计,共得26笏。

另外,2012年嘉德拍卖会出现1笏金代解盐使司五十两银锭11、2020年西泠印社拍賣会出现1笏金代解盐使司泰和三年伍拾两银锭12。因未搜集到更详细的资料,本文未将这2笏纳入述论范围。

金代解盐银铤形态均为平板状、两端弧首、中间内凹成“束腰”。有研究者以“砝码形”“线板形”来形容其样子。银铤正面有錾刻或砸印的文字与符号,背面呈蜂窝状。金德平先生对24笏银铤的统计表明,银铤长度13.8~15厘米,宽8.2~9厘米,厚度在1.8~2.5厘米之间;当代称量数据,一枚完整解盐银铤,最重为2,025克,最轻为1,862克。下文所述银铤或解盐银铤,如无特别说明,均指金代解盐银铤。本文搜集资料有限,文中疏误和不当之处难免,诚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金代解盐银铤研究历程回顾

目前,研究解盐银铤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以下几家。1975年临潼县相桥公社发现32件银铤和地金,后按“临相+序数”编号整理并公布,确定了12笏为金代解盐银铤。赵康民等对银铤性质、来历、铭文和符号均有详细说明或考证(表1),它为后来解盐银铤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以下简称赵文)。

1997年,郭正忠先生研究15笏解盐银铤铭文后,认为赵文在金代省陌钱、店户和秤子身份等内容方面存疏误,且提出其他与赵文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涉及到银铤称谓、银铤铸造、记载解盐使司设置分司的文献、“引领”的身份、中白银和中上花银、榷盐判和东盐判、临相8号银铤性质等诸多方面(以下简称郭文)。郭文将解盐银铤研究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2006年,刘浦江先生研究金代使司银铤时,将“使司”银铤排除在盐税银之外,并对解盐银铤上出现“使司”戳记的原因,做了令人信服的解释,推动了解盐银铤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以下简称刘文)。刘文对解盐银铤称谓、铸造以及刻铭“中白银”“中上花银”的看法,与赵文接近或相同。

2011年金德平先生汇总48笏金代银铤,编号并附抄铭文,说明其出土、收藏和拍卖情况。这其中,包括24笏解盐银铤(以下简称金文)。金文专注于金代银铤年代认定与真伪鉴别,未区分初次、二次铭文,也没有对铭文作更深入研究。不过,金文对解盐银铤铭文汇校与研究提供了便利。

2016年,李小萍汇总“58笏金代盐课银铤”,编号并附抄铭文(以下简称李文)。与金文相比,李文增录1则金大定二十二年解盐银铤铭文,缺“明昌二年”与“泰和四年六月”2笏银铤铭文。李文述及“提举解盐司”名称变迁、解盐银铤刻铭分两次完成、解盐银铤出自“解池附近的金银铺席”等问题,对研究解盐银铤有一定参考价值。但是,该文有不少疏误(见后)。

二、金代解盐银铤铭文概述

(一)铭文的基本情况

银铤上缴国库前,铤面錾刻出详略不一的铭文,流通过程中还会产生二次铭文或符号。目前所知,单笏银铤的汉语铭文最多有60余字,26笏银铤上錾刻铭文总计千字以上,史料价值较高。除了本文论说所针对的汉语铭文之外,银铤上的各种符号(图1),一般认为与女真文字并无关联。

铭文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店户(盐商)、银铺或银行人、管秤人、盐官、盐池管理机构名称等;部分银铤錾刻有客人(客商)和引领(经纪人)。银铤初次錾刻铭文,总是顺着银铤纵向、直行錾刻。从国库支出进入流通领域后,又会产生二次錾刻、砸印或戳记(以下统称戳记)的各种文字或符号标识。它们或者续在原字行前后,或者夹杂在原字行之间,或者“倒书”“横书”“迭压”等。赵文指出,它们是“银铤易主后,被新主陆续打印上的。这类人名、画押越多,越说明银铤流通的频繁”。显然,可以将第二次或以后戳记的文字,暂时略称为“二次铭文”。区分银铤初次和二次铭文,赵文中已见端倪,它是解盐银铤材料公布和研究中一个较为复杂却又不容回避的问题。下表(表1)有笔者根据公布材料汇抄的26笏银铤的初次、二次铭文,部分二次铭文是笔者根据公布材料尝试区分出来的。以下铭文分类概述,依据的正是这26笏银铤铭文。

(二)初次铭文分类概述

1. 时间。26笏银铤錾刻纪年,最早为金大定二十一年(1181),最晚为大安三年(1211)。双流县出土1笏无纪年;临相12号“泰和”银铤缺具体年份。从现存实物推论,解盐银铤铸造持续了30年。

2. 重量。无一例外,全部银铤均錾刻重量。就铭文清楚可辨者而言,重者可达“五十两三钱”(临相5号),轻者则为“肆拾柒两叁钱”(西峡县出土)。

3. 刻铭“行人”或“银行人”,见于25笏银铤,“其身份应为金银行业之人,包括铺主、工匠及专业看验者”。1笏上最多可见到“行人”3人,行人名姓清楚或可辨个别刻字的不少于23人,分别为:王□、郭智、王复、郭玘、佳绩、佳显、佳政、马义、王琮、伊珎等、□□义方、赵澄(2笏)、马□、陶宽、阎忠杰、□珎、张彦、苏安、王□、师珎、马任□□、陶实城、李中。

从搜集资料看,无“行人”刻铭的明昌二年银铤上,錾刻“匠张德□”,笔者认为,此“匠”即“银匠”,也就是“银行人”或“行人”。这一点,以往研究并未提及。

4. 河东盐池管理机构名称。25笏银铤中,刻铭分别为“提举解盐司”(3笏)、“解盐使司”(9笏)、“分司”(2笏)、“分治司”(6笏)、“分治使司”(5笏)。另外一笏临相8号银铤,据“河中库子”与刻铭风格确定为解盐银铤。

郭文指出,泰和三年以前,没有刻铭“分司”的银铤。《金史·食货志》载泰和三年(1203)二月令“以解盐司使治本州,以副使治安邑”,这是金代解盐使司设置分司的开始。续后公布的银铤铭文,支持了郭文这一重要判断。以此为据,临相12号“分治司泰和□□八月”银铤,也应当属于泰和三年以后银铤。

需要注意的是,18笏纪年确切的银铤集中在金泰和(1201—1208)年间,其中,刻铭“解盐使司”银铤4笏,刻铭“分治使司”“分治司”“分司”(可统称分司)的13笏。这或许说明,安邑解盐分司“盐课银”收入,远超解州盐使司,此现象是否能反映安邑东池兴、解州西池衰?这一点,非常值得进一步关注与研究。

5. “秤子”或“稱子”,指管盐课银铤称重的官府差役。仅2笏未见,其余24笏,名姓清楚或个别刻字可辨的共18人,分别为:宋士显(2笏)、王□立、任仲、王吉、李沂(2笏)、荆崇、荆显、杨济、田政、杨□、王仲、魏珎、王安、钱林、刘砺(2笏)、杨□、王用、魏直。明昌二年银铤和双流县出土银铤,无“称子”刻铭。

6. “盐判”,即解盐司判官。存“盐判”铭文的银铤共18笏,具体刻铭分别为:□□解盐判、盐判苑正(3笏)、盐判苑、东盐判苑、盐判李(2笏)、盐判王□、承直郎盐判(2笏)、文林郎盐判张、榷盐判管勾王、承直郎盐判张(4笏)、文林盐判张。现存最早5笏银铤为大定和明昌时期,均无“盐判”刻铭,值得注意。

赵文指出,金代解州盐司设有判官,正七品;文林郎和承直郎均为吏部下属官员,他们直接掌管盐池具体事务(故与盐判并称)。郭文进一步指出,榷盐判,指解州榷盐使司本司的判官;东盐判,为解州盐池东安邑分司的判官。

7. “店户”,即纳银买盐者,见于17笏银铤。名姓清楚或个别字可辨的店户15人,分别为:薛新、杨仕□、马鸣靖、周文柳、李栋、五韩家、王忠汭、□信、李琇、刘□昌、李顺、王□、 岳、陈彦、张彦。

泰和三年(1203)以后的“店户”,当如郭文所论,他的身份是“向盐司入纳铤银,买盐转售之店铺(其中包括专业的盐店户)”,而非“支应官役”铸造银铤的金银铺户。泰和三年之前,大定年间2笏银铤上“店户”“客人”刻铭并存。以往研究者未作考证,此现象或许说明那时“店户”充任过“客人”买盐的中介,或许隐含了其他有待查明的历史细节。

8. 银钱兑换比例与陌钱。见于14笏银铤,部分有缺字。据铭文清楚者,银钱兑换有以下6种“比价”:“每两七十九陌钱弍贯贰百九拾”“每两七十九陌钱弍贯壹百九拾”“每两一贯八百文”“每两一贯九百四十文”(2笏)、“每两钱贰贯文”(4笏)、“每两八十陌钱贰贯”(2笏)。

刻铭“陌”即“百”,宋代曾以77文为陌,“钱陌制即以数十文钱或满一百文钱为陌(百)的计量方式,这是中国钱币史上的独特现象”。“七十九陌钱”就是以79文为陌,一贯实际上仅有790文,贰贯则为1,580文。“金代铜钱不足,金世宗大定十八年(1178)规定以八十为陌(百),谓之短钱,则一贯实为八百钱。”郭文也指出,“八十陌钱贰贯”指的就是省陌钱贰贯,换算为足陌(一百文)的话,仅有一贯六百文。大定年间3笏银铤刻铭中“七十九”省陌,与文献记载差一文钱,这有助于理解当年“八十为陌”政策出台前后真实历史状况。

9. 银铤成色刻铭或“银铤自名”。见于7笏银铤,刻铭“忠上等银”“中□上花银”“□上等银”(2笏)、“中上花银”(2笏)、“中白银”。郭文认为,这类刻铭或许并非表示银铤成色。宋金时代,“中”概称民间同官府之间买卖行为,古文献里常以“中买”“中卖”“中官”“入中”“折中”等述辞形式出现。“中”字刻辞,可能与盐商“中买盐引”向盐司缴纳银两的行为有关。郭文此说,有助于研究历史上银铤的本名。

10.“引领”,即郭文所说“为盐司荐引客商,并为之提供保识的中介商,即所谓‘牙保或‘盐牙子”。存“引领”刻铭的银铤6笏,可辨认的有:阎太(2笏)、石灏、侯浩、牛淮朝4人。

11.“客人”,即客商,到解州盐池的外地盐商。存“客人”铭文的银铤共6笏,可辨者有:王义、李忠□、王正、丁□和石顺5人。

12.“勾当官”“官勾”和“昭信”。刻铭“勾当官昭信王大任昭信萧豫之”银铤3笏、刻铭“榷盐判管勾□”银铤1笏。赵文引《金史·百官志三》指出,解盐司设有“管勾”6员,正九品,职位在盐判之下,“掌分管诸场发买、收纳、恢办之事”。“勾当官”可能是“管勾”俗称。有研究者根据“昭信”词意(保证信用无欺)和它在银铤刻铭中的“位置”,推测它可能是检验银铤成色并保证重量的专职官员

13.“中纳银”“入纳银”,金代解盐银铤固有名字(自名),见于3笏银铤。郭文敏锐意识到解盐银铤与宋代入中法有关。经查,宋代“募商人入纳粮草于规定的沿边地点,给予钞引”,然后到他处领取现钱或盐茶等,谓之入中。金代沿用并改进此法,也是正常。西峡县出土的解盐银铤自名“中纳银”,当为“入纳银”的另一名称,它的出土,支持了郭文的观点。

14.“库子”或“库官”。存此类铭文的银铤2笏,铭文分别为:库子贾信、库官王武□,另有1笏为二次铭文(下文补述)。

15.“解盐司监盐官”。此刻铭仅见于明昌二年(1191)银铤,是解盐司官员的一种通称,还是某具体职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二次铭文内容概述

二次铭文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再次称量留下的印记。如“又一钱”(4笏)、“又二钱”(3笏)。较为典型的是,沧县出土银铤见“肆拾玖两捌钱半”“伍拾两”两种重量值,从刻铭排序看,“伍拾两”当为二次称量留下的刻记(图2)。临相8号银铤亦有二次称重标记“肆拾捌两陆钱半”(见下文)。一般来说,二次称量时,总比原重量要重一些。

2.“使司”刻铭和戳记。带此铭文银铤,不少于3笏。刘文认为,解盐银铤经国库支出成为称量货币流通于社会,而后又被金银铺兑换出去,成为某个使司的“院务税”,“使司”戳记,就是金代院务税(盐税外其他征榷税)税银标记。刘文此论说服力很强。

3.“肆拾捌两陆钱半河中库子左□□”刻铭,倒书,仅见于临相8号银铤。赵文引《金史·百官志三》指出,金代各地设有交钞库,置“库使”“库子”等官员或吏员。银铤上出现的“库子”“库官”与金代交钞库有关。若赵文所论无误,那么,银铤刻铭“河中库子左□□”,将是一则研究金代河中府纸币与银铤兑换的珍贵实物资料。

4.“任理验”。此铭见于4笏银铤,是银铤流通过程中二次检验银铤的“行人”所留。

5. 店户或金银铺户铭记。如“史张家”“六任家”。

6. 其他各种人名戳记或刻铭。如“郭元实”“王守信”“田克□”“李□冬”“李顺”“裴一隶记”“□李三记”“田克已”(2笏)等。这些人的身份难以确认。

7. 其他标记。银铤上不易解释或辨认的汉语刻字还有不少,如:“支出”“□府十九□”“宇七”“三天”“银货”等。还有些与符号相连,成组出现,如带“使”字的葫芦形押印。

三、解盐银铤的称谓、铸造与刻铭次序

临潼“解盐银铤”发现时,赵文称其为“盐税银”,郭文认为“应删去‘税字”,改称“盐司入纳银”或“钞价银”,郭文标题记作“解盐银铤”。刘文认为,盐税银的称谓无关紧要,并且使用了“盐课银”的名称,这一名称被李文直接采用。从公布的材料看,双流县出土的无纪年解盐银铤自名“解盐使司入纳银”,西峡县出土的解盐银铤自名“中纳银”。笔者倾向郭文的看法,解盐银铤不是“一般商税收入或常赋收入”,它的命名牵扯到正确认识宋金时代商税法和钞引法,称“盐税银”不妥。因为本文仅研究解州盐使司盐课银铤,所以采用“解盐银铤”这个名称。

关于银铤铸造,赵文认为是“盐司交付银钱,并征调金银行工匠铸造或兑换的”,“金银铺在支应官役时,官衙为确保其铸造质量、重量,还在铸造后錾出银行人、秤子的姓名”。郭文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金代“银铤流通之时间和数量”规模可观,“在盐司贸易中广泛使用”,“尽管存在银铺铸换的可能性”,但解盐银铤“并非出自金银铺户之兑换铸造,而是盐司从商人手中直接获得,并加以秤量、验定和錾刻。参与其事者,不仅有盐司人吏和金银铺户,而且还包括‘入纳银铤者本人”。如果解盐银铤是盐司征调金银铺工匠铸造或兑换的,那么,錾刻“行人”和“秤子”名号后,没必要再将缴纳银钱的盐商(店户或客人)、中介(引领)的名号錾刻到银铤上。也就是说,盐司收到银钱后,如果要重新熔铸成50两银铤,无需再錾刻盐商和中介的名号。郭文推论合情合理。

2006年,刘文再次提出解盐银铤的铸造问题,认为“目前发现的金代盐司银铤均是由盐使司监铸的”,“专供上缴朝廷之用”,“盐税汇集起来之后,即在盐司官员的监临之下,由金银铺的行人铸成银铤,并在银铤上錾刻盐使司及监铸官员的姓氏,成为規范的盐课银铤”。显然,在银铤铸造问题上,刘文与赵文观点接近,但刘文并未回应郭文所提出的问题,不易让人信服。

2016年,李文认为“用于买卖钞引的白银都是各金银铺事先(由盐商)铸就的”。言下之意,李文认同郭文的观点。

以上两种观点的主要分歧是:银铺铸造银铤时,究竟是盐司主导的,还是银铺受商人委托铸造而盐司仅负责检验刻铭?笔者倾向于郭文的论证。果若刘文所说,那么,盐司必有专职监铸的官员或吏员,他的职位与名号是必须要刻在银铤上的,但是没有。此外,盐司对上缴国库盐课银的规范化要求,完全可以由盐商来完成,例如重量、大小、形态和刻铭的格式。

与银铤铸造关联密切的还有刻铭次序问题。李文首次提出,“金银铺铸造银铤最初的铭文只有银铤的重量、行人的名字、秤子的名字等。而纪年、盐使司的名称、兑换比价等铭文”是在完成盐钞引买卖后或刻或砸上去的。李文此说合理,即盐商购买盐钞引时,银铤上很可能已经有了刻铭。笔者认为,究竟有哪些刻铭,需要认真研究,但至少应当有关于重量的刻铭,这也是为什么标明银铤重量刻铭文字总是比其他文字大很多(醒目)的原因。毕竟,银是贵金属货币,重量需要精确。果如郭文所说,全部称量和验定刻铭均由盐司来完成,那么,刻铭的风格、字行的格式不至于差别这么大(图3)。

四、目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铭文校对

各家抄录的铭文常有差异,有校对的必要。例如,山东青州银铤刻铭“监判苑正”,“监判”当为“盐判”之误;郭文曾怀疑临相7号银铤“每两一贯八百文□”可能是“每两一贯六百文足”。解盐银铤铭文校对的重要性,较为典型体现于大定二十一年银铤刻铭(图4)。不完全统计,该笏银铤至少有以下三种抄文。

5行初次銘文依次为(1988年公布的抄文):“提举解盐司大定廿一年十一月廿三日店户薛□客人王义;□上等银五十两  每两七十□陌钱弍□弍佰□□;行人王□;称子宋□□;□当官昭信王大任  昭信萧豫之。”以上共56字。二次铭文或可辨识的汉字9个:史张家、使司、使、使、壹、中。以上共65字。金文主要采用了这则抄文,但未区分行数与刻铭顺序。

1989年再次公布的铭文抄文:“提举解盐司大定二十一年十一月廿三日店户□新客人王义忠上等银伍拾两每两七十九陌钱贰贯贰佰玖拾行人王□秤子宋士显勾当官昭信王大任昭信萧豫之。”以上初次铭文共65字,未述二次铭文。1988、1989年两次公布铭文的最大区别,是银钱兑换比例和陌钱刻铭有较大不同。此外,从刊印公布的高清图片看,第2行、3行中间下部,存在第三个带“使”字的葫芦形押印,这个情况,1988年抄文未提及。

2016年李文采用的“抄文”:“提举解盐司大定二十一年廿三日  店户薛□ 客人王义 忠上等花银五十两每两七十九陌钱贰贯九十行人王□秤子宋士显勾当官昭信王大任 昭信萧豫之。”以上初次铭文共61字,二次铭文仅述及“史张家”。李文所录初次铭文,漏掉了月份和其他可辨识的砸印文字。

笔者主要采用了1989年“大定二十一年解盐银铤”铭文抄文。与此同时,也以这个例子来说明,金代解盐银铤铭文校对工作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二)李文疏误举例

李文有一些明显疏误,今以初始材料校勘、同文互勘,略举数例如下。

1. 李文第21号和26号银铤,实为同一物,只是在铭文辨读和抄写上不一致。第22号和23号银铤,也是如此。

2. 陕西王忠汭银铤刻铭初次公布时,“盐判判正”为误抄。读刻铭拓片,“盐判苑正”之“苑正”两字清晰可辨。郭文移录这笏银铤铭文时,已自动纠正。李文和金文移录该银铤铭文时均未改正。

3. 李文记述,1974年临潼金银器窖藏出土时,瓷罐“里面存放有重五十两银铤31枚”。实际上,罐高仅有16.8厘米,内置金银首饰,“银铤叠置在罐的周围”。

4. 李文抄录了大定二十二年银铤铭文(图5),但是,以1989年公布的高清图片校勘,第1行“十二月廿九日”,李文漏了3字,误作“十二日”;李文辨识第3行“行人”名字为“郭王已”,笔者认为当作“郭玘”;此外,“玘”右侧倒过来带“使”字葫芦形戳记、第4行下“十二”两字,李文均省略不记。

5. 西峡县出土银铤,陈娟识读刻铭为“中纳银”,金文亦采用此说。李文皆作“中花银”,二者语意差别较大,李文对此未作解释。

6. 李文对使用的文献不作说明,对前述赵文、郭文、金文和刘文只字未提,不妥。

7. 李文提出,盐商购买盐钞引不仅使用了银铤,而且也可能使用了铜钱或“交钞宝券”(纸币)。但是,其没有提供文献记载,也未列举任何实物资料,难以令人信服。

8. 李文结论中说,“目前仅发现解盐使司的银铤”,然而,李文所述第27号江苏赣榆出土银铤,就来自山东盐场。虽然该银铤属于山东哪个盐司暂时未能确定,但至少可以说明解盐银铤并非唯一金代盐课银。

五、结语

金是中国历史上民族融合进程中一个区域政权,从建立、发展到衰亡,共历时120年。期间,河东盐池受金政权管理。就目前发现的实物资料来说,金代解盐银铤从出现到消失仅有30年时间,它见证了中华民族多元融合历史进程中灿烂的货币文化。解盐银铤铭文作为可靠史料,对进一步认识宋金经济史和运城区域史较为重要。虽然,笔者梳理归纳了26笏金代解盐银铤铭文,对22项刻铭内容做了分类概述,也参与讨论了个别问题,但是,金代解盐银铤值得研究的内容还有很多,例如,怎样能从砸印符号中提炼出更多历史信息,为什么泰和年银铤异常多,解盐银铤的流通特征,银铤刻铭次序的进一步求证等。显然,未来的相关细化研究,会让我们获得更多关于金代河东盐池历史文化的认识。

(责任编辑:王放兰)

A Review of the Researches on Silver Ingots of Jie Salt inJin Dynasty

DING Jinlong FAN Penghui

Abstract: The dates of the 26 silver ingotsof Jie salt in Jin Dynastyhave been found and with their inscriptions have been published are concentrated in the period from the 21st year of Dading (1181) to the 3rd year of Daan (1211). According to the researches of five scholars, the title of silver ingot should not include the word “tax”, and its casting should be dominated by salt merchants, and some of the inscriptions were engraved by the Jie Salt Administration. The classification and summary of the 22 items in the inscription more accurately presents a large number of historical details, including various figures. As for the inscriptions related to silver ingots and banknotes, it is more important for the study of the economic history and local history of the Jin Dynasty. At presen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research, such as how to further proofread the inscriptions, how to extract more historical information from the smashed symbols, and why there are many silver ingots in Taihe years.

Keywords: Jin Dynasty; Jie Salt Lake; silver ingot; Jie Salt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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