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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经济文书中的“格”

2022-03-06黄正建

敦煌研究 2022年5期
关键词:开元文书敦煌

黄正建

(中国社会科学院 古代史研究所, 北京 100101)

唐代法律体系主要由律令格式组成, 格是其中最活跃最难以琢磨的法律典籍或法律形式。 近来关于格特别是格的条文体例的研究, 形成一个小高潮,坂上康俊①坂上康俊《有关唐格的若干问题》,先收入戴建国主编《唐宋法律史论集》,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 年,后收入赵晶主编《法律文化研究》第13 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 年。最近又在大津透编《日本古代律令制と中国文明》(东京:山川出版社,2020 年)中撰写了《日唐の格法典の编纂と体裁の特征》一章。、戴建国②戴建国《唐格条文体例考》,原载《文史》2009 年第2 辑,后收入《法律文化研究》第13 集。、楼劲③参见楼劲 《魏晋南北朝隋唐立法与法律体系:敕例、法典与唐法系源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等对此都有专论。不过他们的研究,针对的都是将诏敕编辑起来成为法典的格,而实际上唐代的格有两种:一种是对皇帝诏敕的编辑(可称为“诏敕编辑类格”),另一种是具有某种标准或条件意义的规则规格(可称为“非诏敕编辑类格”)④这一点刘俊文在《唐代法制研究》第3 节《唐格初探》(台北:文津出版社,1999 年)中已经提到,他称之为“正格”和“杂格”,但关于杂格的分析或还可商榷。 原名《论唐格——敦煌写本唐格残卷研究》,载《敦煌吐鲁番学研究论文集》,北京:汉语大辞典出版社,1990 年。。 前者有对律令式的增补修订作用, 后者则是特定官司制定的特定制度。格到唐后期,诏敕编辑类格的大部分转为格后敕、 编敕形式, 剩下的格一方面向刑罚方面演变,不仅《刑部格》作用增大,类似《开成格》这样的格主要也是有关刑罚的格了;另一方面,各种非诏敕编辑类格的作用越来越大,甚至成了格的常态,以致到编写《新唐书·刑法志》时,将唐代的格定义为“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1],到北宋神宗时,格更演变为“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2],即完全是一种条件或标准的规则或规格了。

唐代史籍中常见有“准格”“依格”类记载,对这些记载中的“格”,要做具体分析:它是指诏敕编辑类格,还是指非诏敕编辑类格。 一般而言,指诏敕编辑类格的时候比较少 (多半是直接引用敕文),而指《刑部格》等刑罚类格,以及指非诏敕编辑格的比较多,后者例如选格、举格、勋格等等⑤对此,笔者将有专文论述。。

史籍记录的主要是制度和各种诏敕命令,其中提到要“准格”或“依格”,只是一种要求,那么,当时在实际政治经济活动中如何使用格, 使用哪种格?要解决此问题,就只能求助于敦煌文书等当时留下来的实际政务或事务运行的资料了⑥敦煌文书中的格大部分属于法典性质,例如《散颁刑部格》, 而我们关注的则是实际经济等活动时使用格的情况,因此不包括法典类的格文书。。

我们把文书资料限制在经济文书特别是籍帐文书和契约文书中。籍帐文书使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契约文书使用《敦煌契约文书辑校》。 检查结果,有以下一些文书提到了“格”:

一 契约文书

①两共对面平章为定,准格不许休悔者。 ——北生25V 号《宋开宝九年(976)莫高乡百姓郑丑挞卖宅舍契》[4]⑦此件文书现编号为BD03925v11 号,据陈丽萍研究,此件契约应定名为《宋开宝九年三月一日莫高乡百姓郑丑挞卖宅舍契稿》,见陈丽萍《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契约文书汇录》,《中国古文书学研究初编》,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 年,第130 页。。

②两共面对商仪(议)为定,准格不许翻悔——S.1946 号《宋淳化二年(991)押衙韩愿定卖妮子契》[4]79。

③两共对面,贷绢为定,不许谓(违)格者——P.3565 号《甲子年(964? )氾怀通兄弟等贷绢契》[4]224。

④两共对面平章为定,准格不许悔——P.2119V 号《年代不详贷绢契》[4]239。

⑤两共对面平章为定, 准格不许翻悔者——北生25V 号《甲戌年(974)慈惠乡百姓窦跛蹄雇工契》[4]280①此件文书现编号为BD03925v4 号, 陈丽萍将其定名为《甲戌年正月一日慈惠乡百姓窦跛蹄雇工契稿》,见陈丽萍《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契约文书汇录》,载《中国古文书学研究初编》,第130 页。。

⑥若有违此条流,但将此凭呈官,依格必当断决者——S.5647 号《遗书样文》[4]532。

⑦依格必当判决者——ДХ2333B 号《遗书样文》[4]641。

以上契约文书中提到的“准格”“违格”“依格”中的“格”,基本所指都是“法”,准格就是准法,依格就是依法。 这是因为这些契约文书的年代都是唐代晚期乃至五代北宋。 此时的格多以《刑部格》《开成格》形式出现,实际都是关于刑罚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与“法”几乎就是同义语。所以我们看到敦煌契约文书中, 在大致相同时间段相同契约中同样的套话里,在上举“准格”的文字处,往往又写作“准法”。 例如:

①两共对面平章,准法不许休悔——S.3877V号《天复九年己巳(909)洪润乡百姓安力子卖地契》[4]19。

②两共对面平章, 准法不许休悔——S.1285 号《后唐清泰三年(936)百姓杨忽律哺卖舍契》[4]22。

③两共面对平章, 准法不悔——北乃76 号《甲辰年(944)洪池乡百姓安员进卖舍契[4]24。

④两共对面平章为定,准法不许休悔——P.3649V 号《后周显德四年(957)敦煌乡百姓吴盈顺卖地契》[4]30。

⑥两共对面平章为定, 准法不许休悔者。——P.3649V 号《丁巳年(957)莫高乡百姓贺保定雇工契》[4]276。

⑧两共对面平章为定,准法不许翻悔——S.1897 号《后梁龙德四年(924)敦煌乡百姓张厶甲雇工契(样文)》[4]299。

两相比较,写有“准格”不许休悔,与写有“准法” 不许休悔的契约, 无论用词还是意义基本相同。 可知这些契约中“准格”的格并非“诏敕编辑类格”,也非“非诏敕编辑类格”,而是“法”。 “格”与“法”在这里通用。考虑到这些契约文书多是唐后期以后的文书,因此这里的“法”主要指与刑罚相关的规定,那这里的“格”也是指与刑罚相关的规定,即唐后期五代时通行的《刑部格》《开成格》之类②与此可为旁证的是:宋初编定的《宋刑统》引用的格共10 条,其中《开成格》2 条,《刑部格》7 条,此外只有《户部格》1 条,因此《宋刑统》引用的格主要就是《刑部格》和《开成格》。。

二 籍帐文书

P.3898、P.3877 号《唐开元十年(722)沙州敦煌县悬泉乡籍》[3]146-151:

①13 男思宗年 贰拾贰岁 卫士(续前籍,年廿一,开元八年帐后,貌加就实。〔开〕元七年帐后,被十二月十三日符,从尊合贯附。 开元九年〔帐〕后,奉其年九月九日格,点入。 )

②48 男守忠年贰拾伍岁 卫士(开元九年帐后,奉其年九月九日格,点入。 )

③80〔户〕主赵玄表年伍拾捌岁 白丁(开元九年帐后,奉其年九月九日格,卫士十周已上间放出。 下下户。 课户见输。 )

P.2684 号《唐开元十年(722)沙州敦煌县莫高乡籍》[3]154:

④1 户主王万寿年伍拾壹岁 白丁(神龙元年全家没落。 开元九年帐后,奉其年九月九日格,卫士没落放出。 下中户,课户见输。 )

以上《开元十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籍》和《开元十年沙州敦煌县莫高乡籍》中所写“奉其年(开元九年)九月九日格”中的“格”,池田温认为可能是当时名为“简点格”之类的敕令,并非属于成文法典的格;而刘安志则认为“此格即为有关卫士简点之‘格’,属成文法典无疑。 ”[5]①池田温与刘安志的看法,并见刘安志《跋吐鲁番鄯善县所出〈唐开元五年(717)后西州献之牒稿为被悬点入军事〉》一文,原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9 辑,2002 年。并认为这个“开元九年(721)所发简点府兵的格文,与开元七年(719)所修之《开元后格》当存在一定的关联。[6]”②刘安志 《唐代府兵简点及相关问题研究》, 原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2 辑,2005 年。也就是认为这个开元九年的格属于诏敕编辑类的成文法典的《格》。

如果承认唐代的格有两类,那么很清楚,此件《开元十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籍》和《开元十年沙州敦煌县莫高乡籍》 中提到的开元九年的格既非敕令(因为明确提到是“格”)也非诏敕编辑类《格》, 而是具有标准、 条件意义的非诏敕编辑类格,与《开元后格》等诏敕编辑类《格》没有关系。

以下略作分析。首先是,开元九年格与唐代其他的礼部举格、吏部选格等一样,属于一种专门的格,即由兵部制定和颁发的“简点格”或“简格”。按, 简点格或简格是有关卫士简入军和放出军的条件的规定,明确见于吐鲁番文书。前引刘安志文章讨论的吐鲁番鄯善县出土《唐开元五年(717)后西州献之牒稿为被悬点入军事》文书有云:

6 ……献之比在部落检校,今承西州牒□

7 点,遂被悬点入军。 □准简格文,不许悬

8 名取人。 献之□□检校部落,身不在州,

9 即不在取限。今见此□□府史令狐慎行,贯隶西

10 州, 其人悬点入军, 即经采访使陈牒,准简格文,

11 不合悬名取人。 其时,使牒西州:准格放□军讫。 又

12 杨奉璿, 亦贯西州,□□□□已西,简点之时不在,既

13 □公使,准格免军……[5]178

这里明确提到了《简格》。 牒稿作者就是“准”这个《简格》条文,才提出自己不当被简点入军的。文书中举例所写的“准格”,准的也是这个《简格》。

这种带有标准、条件的规格意义上的“格”,适应时代变化,需经常变动,每年或每几年要编纂修订一次,从唐前期到唐后期持续不断(而不是像诏敕编辑类格那样, 到唐后期基本不再编纂了),因此在引用这种格的时候,通常要加日期。这是非诏敕编辑类格与诏敕编辑类格的最大不同。

例如吏部选格,可能是一年一修,“天下之治,在能官人,古今以还,委重吏部。自循资授任,衡镜失权,立格去留,簿书得计。比缘今年三月,选事方毕。 四月已后,方修来年格文,五月颁下。 ”[7]似是说每年三月结束选事后,就开始修来年的选格,五月颁下, 所以往往在史籍中能看到“今年所造选格”(今年指元和元年〈806〉[7]546;“其今年选格,仍分明标出近例, 冀绝徼求。 ”(今年指大和二年〈828〉[7]1596;“况去年选格,改更新条,许本郡奏官,便当府充职。 ”(去年指会昌元年〈841〉[7]1620;“准今年选格节文,经考停罢者,一选集,准旧格,两选集。 ”(今年指大中五年〈851〉[7]1787等记载。 因此在引用选格时,一般要注明该选格的时间。

礼部举格也是一样。唐代舒元舆曾说“臣又见每岁礼部格下天下,未有不言察访行实无颇邪,然后上贡,苟不如格,抵罪举主。 ”[8],似也是一年一修, 所以我们也能看到有礼部奏 “伏请先试帖经,通数依新格处分”(新格指大和八年〈834〉举格)[7]1636;“条流进士人数, 及减下诸色入仕人等,准大和四年(830)格”[7]1636等记载。 特别是史籍中保留了一份相对完整的举格节文, 即《会昌五年(845)举格节文》,内容包括各地送进士和明经的人数规定,例如“所送人数:其国子监明经,旧格每年送三百五十人,今请送三百人;进士,依旧格送三十人。 ”[9]这个举格也是前面要冠以日期的,以与“旧格”相区别。

其他如《开元二年(714)军功格》[10],格前面冠以日期。 通过检索,发现凡在“格”前贯以时间(年号或日期)者,基本都不是诏敕编辑类格,而是非诏敕编辑类格, 如选格、 举格, 无论“建中二年(781)格”(吏部选格)[7]1600、“长庆二年(822)格”(礼部举格)[11]358还是 “大和四年格”(举格)“会昌五年举格”(见上),都是如此。

回到《唐开元十年(722)沙州敦煌县悬泉乡籍》和《唐开元十年(722)沙州敦煌县莫高乡籍》提到的“奉其年九月九日格”中的格,应是与卫士点选和放出有关的“简格”。如第①②按照刘安志的观点, 开元六年以后是三年一简点,则简格或也当为三年一编制。例,是奉格点入的卫士; 第③④也有一种可能,即金部掌财政支出,而给官员的禄直,是支出的一部分,因此需要金部制定相应标准。例则是奉格从卫士放出而成的白丁。这里的“格”显然不是诏敕编辑类格,也不是当年颁布的诏敕,而是某官司(如兵部)制定的有关卫士拣选和放出的标准,即简格。这种简格应是在拣点卫士的年份编制颁布,每次各不相同①,虽然也是法典,但和开元年间修定的“诏敕编辑类”开元前格、开元后格、开元新格无关,自然也就和开元七年修定的《开元后格》没有什么关系了。

三 财政文书② 此据《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的分类名称。又,此条材料承蒙李锦绣先生提示,谨表谢意。

P.3348V:《唐天宝四载(745)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牒》第二件:

44 柒仟陆伯陆拾壹屯疋叁丈伍尺四寸疋段,

45 行纲别将张处廉三月十八日于武威

46 郡领到,充 旨支四载和

47 籴壹万段数,春季新附。 其

48 疋给百姓和〔籴〕斛斗,并准金部

49 格给副使禄直,破用并尽。

50 壹仟柒佰疋陕郡絁

51 壹仟陆伯屯大绵

52 肆仟叁伯陆拾壹疋叁丈伍尺肆寸大练。

53 捌拾叁疋壹丈玖尺壹寸大练,准格

54 给副使李景玉天宝四载春

55 夏两季禄:粟壹佰贰拾硕

56 直(斗估卅二文),计叁拾捌贯肆佰

57 文,折合上件练(疋估四百六十文),不籴斛斗[3]432-433。

此件会计牒讲河西掌握的疋段如何使用。 44行到52 行是说7661 屯疋3 丈5 尺4 寸疋段(由1700 疋陕郡、1600 屯大绵、43601 疋3 丈5 尺4寸大练构成),用于从百姓手中和籴粮食及付给副使的禄直,已经用完了。 53 行到57 行是说应该付给副使李景玉春夏两季禄直,共计粟120 硕,换算为钱,值38 贯400 文,用83 疋1 丈9 尺1 寸大练(约合38 贯268 文)支付,不用于和籴粮食。

在上交户部的牒文中,出现了“准《金部格》”和“准格”字样,后者也应该是准《金部格》。我们知道,金部是“掌库藏出纳之节、金宝财货之用”的,百官的月俸归它管,即所谓“百司应请月俸,则符、牒到,所由皆递覆而行之。 ”[12]上述《会计牒》说准《金部格》支付官员(副使)的禄直,或许此“禄直”相当于月俸,因此要准《金部格》执行③也有一种可能,即金部掌财政支出,而给官员的禄直,是支出的一部分,因此需要金部制定相应标准。。

那么,这里的《金部格》是属于诏敕编辑类格呢? 还是属于非诏敕编辑类格? 这个问题由于《金部格》存世太少,很难判断,现在略作推测如下:

从“准《金部格》”或“准格”看,所“准”的《金部格》,一定规定了给各级官员的禄直标准。 官员的“禄”额,由《禄令》按品级规定额度[13]357④敦煌文书P.2504 号 《天宝令式表残卷》 记:“禄令:正二品禄五百石,从二品禄四百六十石……正八品禄六十石,从八品禄五十五石,正九品禄五十五石,从九品禄五十石。 ”参见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但“禄直”按什么标准呢? 本官不同因而品级不同的“副使”,其“禄直”又按什么标准呢? 可能这些标准规定在天宝年间的《金部格》中,支付这些本官不明的“使职”类官员的“禄直”时,要按《金部格》的标准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金部格》具有非诏敕编辑类格的性质。

但是我们看到也有《金部格》属于诏敕编辑类的格。 比如《白氏六帖事类集》在“羌互市格”条目下引“《金部格》云:敕:松、当、悉、维、翼等州熟羌,每年十月已后,即来彭州互市易法时,差上佐一人于蚕崖关外, 依市法致市场交易, 勿令百姓与往还。 ”①《白氏六帖事类集》卷24,东京:汲古书院,2012年,第三册第204 页。 文字有不可通处,暂不做讨论。此件《金部格》有“敕”字,内容有要求有禁止,属于诏敕编辑类格,显然与规定支付“副使”“禄直”的额度的上述《金部格》不同,明显不具有制定某种系列条件或标准的性质。

如何解释存在两种《金部格》的现象,初步考虑,这是否反映了“散颁格”与“留司格”的不同呢?《散颁格》是诏敕编辑类格,已经有确切的文书证明,即敦煌发现的《散颁刑部格》(P.3078+S.4673号文书),其“散颁刑部格”是法典原名[13]246,真实可靠,但《留司格》至今没有发现有确切题名的法典文书原件。唯一写有“留司格”的法条,见于日本《倭名类聚抄》,在其书卷四“坩”条中引《杨氏汉语抄》的话说:“垂拱留司格云:瓷坩廿口,一斗以下五升以上。 ”[14]225从这条“留司格”的引文看,显然不属于诏敕口气,而是某种标准和规格,因而当属于非诏敕编辑类的格。

那么,散颁格和留司格真有这样的区别吗?目前缺乏直接证据,但既然有明确记载“垂拱”年间的“留司格”的条文存世,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垂拱年间的格的构成。 《旧唐书·刑法志》在提到垂拱年间的法典时说:“又以武德已来、垂拱已前诏敕便于时者,编为《新格》二卷,则天自制序。其二卷之外,别编六卷,堪为当司行用,为《垂拱留司格》。”[15]143这就是说,编辑诏敕形成的格,称为《新格》,可能就是散颁格②史籍又记垂拱时有“《散颁格》三卷”(《旧唐书·刑法志》第2138 页等),有学者认为这里的“三卷”当作“二卷”,《日本国见在书目录》即记作“垂拱格二卷”,故这个垂拱《散颁格》应当就是垂拱《新格》。 详细考证见孙猛《日本国见在书目录详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 年,第758—759 页。,而诏敕之外编辑的格,则形成留司格。 换言之, 同样是以各部各司命名的格,如果是散颁格,就是诏敕编辑类格;如果是留司格,或许就是非诏敕编辑类各司行用的格③也就是说,散颁格与留司格的区别并非其所涉事务是否本司还是全国,而在于是否为诏敕的编辑。。 到开元天宝年间, 虽然可能已经没有了散颁格和留司格的严格区分, 但两种类型的格依然以某种形式(或留有某种痕迹)保留了下来,而且其中非诏敕编辑类格的比重可能越来越大。当然,这个意见也只是一种推测。

通过以上的简单探讨, 或可得出一个小小结论:从敦煌经济文书看,在唐代直到五代北宋初,在实际经济事务运行中提到的“格”(准格、依格)有几种含义:一种是与“法”同义,主要表现在契约文书中, 且主要是唐后期特别是唐晚期到五代北宋时期;另一种直接写有某年某月日的“格”,指的是有司按一定期限不断制定的带有标准或条件意义的规则规格,与选格、举格、勋格等属一类。第三种是写有尚书省二十四司名称的“格”。 这种格比较复杂,就文书中所见用例看,很可能也是有司制定的带有标准或条件意义的规则规格(可能是属于“当司行用”的留司格,而非散颁格)。经济文书中所见实际使用的这三种用例的“格”,似乎均非“诏敕编辑类”性质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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