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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范与规制
——IP时代网络文学版权问题

2021-12-04禹建湘蒲钰希

长沙大学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网络文学

禹建湘,蒲钰希

(中南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IP”,即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简写,直译为汉语是知识产权。“网络文学IP”是指影响力较大,具有一定的受众群体,可以跨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开发的优质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相对传统网络文学作品来说,IP作品具有三方面的特点:第一,它自带流量属性,拥有一定粉丝基础;第二,IP作品的改编开发模式是有实质性内容的多层次产业链开发,如影视、游戏、动漫、周边衍生品等;第三,IP作品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合法财产。近年来,随着《欢乐颂》《琅琊榜》《甄嬛传》《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花千骨》《鬼吹灯》《择天记》《七月与安生》《盗墓笔记》《步步惊心》《裸婚时代》《何以笙箫默》《沙海》《无心法师》《将夜》等IP改编影视剧的火爆荧屏,从电视剧到电影、网剧,从玄幻题材到现实主义题材,“IP热潮”势不可挡,广受各界关注,整个市场进入IP时代。拥有着极大商业价值、用户市场以及粉丝基础的网络文学IP也随之水涨船高,受到各方资本的高度关注。但由于网络文学IP作品本身的文学属性和市场环境的特殊性,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方面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 网络文学版权的特点

“版权”(copy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从其英文原词可以看出,版权最初的意思就是“复制权”,是为了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损害作者经济利益而由法律创设的权利[1]19。而“著作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其原意为“作者权”(author’s right)[1]20。在我国,著作权最初的时候被称为版权,现在两者的内涵和外延也没什么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六章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所以著作权即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2]。那么,根据这一定义,“网络文学著作权”也就是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发表的原创网络文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来说,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2]。而“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3]65。作品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首先,作品是一种智力成果;其次,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最后,作品应该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实质要件[3]65。网络文学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权取得的生效条件,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与一般文学作品的著作权相比,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网络文学版权专有性弱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又被称为独占性或排他性,这是它最本质的法律特征[4]33。 而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当然也具有专有性。所谓的专有性,其基本含义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其知识产权[5]6。著作权的专有性可以被用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惩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首先,作品一旦上网,就会在网络上无限地传播,在网络环境下,对作品的修改和复制是极其容易且不易察觉的,作品在传播的过程中随时会被篡改、盗用、剽窃等,所以,对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取证是极其困难的。其次,网络用户在搜索信息的时候,他们只关注哪里可以获取信息,很少关注信息的发布者是谁,而信息经过无数次的网络传播后,再想查找最初的发布者也是比较困难的。再次,网络文学的作者也可能出现无法精准确定的情况。比如在网络平台上发表作品,只需要注册一个网络账号,这个账号后面可能对应某个人或者一群人。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大大削弱了版权的专有性。并且,无形之中,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降低了网络文学的专有性,权利人也会因此蒙受损失。

(二)网络文学版权的地域性模糊

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或本地区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知识产权最原始的特征[4]34。然而,国际化的互联网空间使网络文学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影响,版权的地域性被不断地削弱,互联网使全世界互相沟通的能力空前增强了,作品在某一国被发布到网上后,几分钟或几秒钟后全世界就可以共享这一资源,但版权保护的地域性却没有加强。如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歌手花粥抄袭事件,花粥署名自己作词作曲的歌曲《妈妈要我出嫁》,原是俄罗斯“亚历山大罗夫红旗歌舞团”的同名歌曲,歌词也直接来自薛范老先生翻译的此同名歌曲歌词的中文版本,基本上一字未改。

(三)网络文学版权侵权现象复杂

“网络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传、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6]。网络文学侵权现象复杂,首先在侵权主体的繁杂性和侵权方式的多样性上。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相比,侵权主体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网络文学的主要阅读群体是广大网民,所以其侵权的主体也隐藏在网民之中。作品一旦进入网络空间,网民便可自行浏览、自由下载、轻易复制,版权人对其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便难以控制,甚至由于网络的交互性,版权人的人身权,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都可能受到侵害[7]。

在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及普及的背景下,网络文学的发展空间变得更宽阔,供选择的平台也更多,当然,这也使网络文学的侵权渠道更广泛,随着微博、微信、抖音、快手以及各种短视频网站等信息平台的发展,大量的信息被复制,除了一些原创性内容,大多数平台推送的内容都是转载自其他地方,被用来博人眼球提高关注度。大数据时代,人们可以轻易地获取各种信息,同时信息的复制也变得更加方便,只需要在键盘上动几下就可以轻易复制别人的原创作品。

(四)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期不明

著作权的保护有一定的期限,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享有专有权,一旦超过法定的有效期限,著作权就会自动消失,其作品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共有的精神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而不发生侵权问题。各个国家根据自身的科技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对不同类型的著作权规定了长短不一的有效期。在网络时代,著作权人的作品能够以更快的速度为外界所知,取得相应的著作权成果,投资的时间缩短,取得经济利益的速度加快。

法律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由于传统版权的专有性非常明确,社会公众很容易便能知道版权人是谁,清楚作品的保护期,从而有选择地利用作品。但由于网络文学作品的主要传播渠道——网络的迅速传播和普及,一方面使作品被无偿使用的机会大大增加,从著作权人的利益出发,似乎应该相应延长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另一方面,网络作品经过多次传播,最初上传的时间和来源的地点也变得模糊,因此网络作品的保护期也变得界限模糊。

二 IP时代网络文学版权的变化

(一)大众的版权意识增强

近几年来,随着网络文学IP作品改编影视剧的热播,大众看到了版权变现的巨大价值和可能性,这无形中提升了大众对版权的认识。经济利益的驱动使人们产生了解版权的欲望,提高了接触版权知识的主动性。互联网平台多种多样,每个人都有权发布自己的文字、照片和录像,这些作品都是面向大众公开的。以前并不是每个人都有创作且发布作品的机会,人们面对侵权行为大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现在因为新媒体的普及,每个在网络上发表作品的人都面临被抄袭的风险,个体才意识到版权利益与自身息息相关。另一方面,网络文学IP的粉丝受情感驱动,在作品还未影视化的时期就选择付费阅读或者购买实体书来支持作者,本身具有良好的版权付费意识,他们在IP剧播出后也愿付费观看,以此来支持自己喜欢的IP作品。这些粉丝也会自发推广喜爱的IP作品,扩大其影响范围。从网络文学时期所构建的付费阅读观念,到由网络文学类IP改编的作品上映后的付费观看观念,正在一步步改变着大众的消费观。版权消费观念的建立是提高大众版权意识过程中的重要一步。

(二)IP版权价值显著提升

推动网络文学版权资源开发的最大动力因素是价值变现。传统媒体时代,大部分的IP版权由单一版权授权开发。而在新媒体时期,版权的发展可以依靠新的渠道和方法来进行。 热门IP资源可以被改编成电影、电视剧、网剧、游戏,通过广告、付费观看、电影票购买等为版权人带来可观的收入。除此之外,IP改编成的电影、电视剧、网剧等还会有大量衍生产品,如里面人物的服装、玩具、汽车等,这些周边产品的售卖都能增加收入。

从现在的文化消费市场流行趋势来看,电视、影院以及网络上大热的作品,许多都是来自热门IP的改编,抢夺 IP资源已经成为一种流行的行业风潮。近年来,网络小说颇受影视公司青睐,被竞相购买,其主要原因也在于这些IP自带流量,拥有大量忠实粉丝,内容题材都备受年轻人这一主要消费群体喜欢,改编成影视剧自然能获得高票房和高收视率。对热门网络小说的多样化多角度深度开发,不仅能够带来更大的利润空间和新的市场,也能提升IP自身的附加价值。许多IP作品的版权都被各大文娱影视公司收购,各大资本争抢的不但有已完结的作品,还有许多连载期间的小说,有的甚至只拟了一个标题和大纲就被资方买走,例如网络作家方想的小说《不败王座》,仅确定了一个主题,其游戏改编权就被开发商以810万元买下。

网络小说版权的价格近几年持续暴涨,从几年前的十几万到现在的几十万起步,热门网络小说IP甚至能卖到上千万元。2021年上半年阅文集团版权运营及其他收入达18亿元,同比增长124.5%,其中,来自版权运营收入同比增长129.8%,达17.4亿元[8],2016—2020年其版权运营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由9.7%增长至40.5%。版权价值的飞速上涨,一方面有利于网络文学版权的保护,另一方面也给运营版权的企业带来了更多的资金压力。

(三)版权相关立法加快

参与网络文学开发的利益相关人包括作者和网络文学平台,也包括网络文学作品改编成的影视剧制片人、资本方及周边衍生产品开发商等。由于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侵权问题也变得相对复杂。当著作权人对其他企业进行二次授权、多层次的版权转卖等时,又会增加多方利益的复杂性,使版权方面容易出现错误和纠纷。

针对现如今IP风潮下出现的这一系列复杂的版权问题,我国行政、立法、司法机构积极处理,不断完善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机制,出台新的法规和政策。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版权保护的社会文化环境也有了很大的进步。2021年6月1日,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开始施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完善了网络空间中著作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细化了版权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人民法院对新形势下复杂的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积极应对和处理,并且在审理这些复杂案件过程中,对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给予回应。更值得称赞的是,最高法院不时地公布一些典型案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加强人们的版权意识,进一步提高法律的实用性。

除此之外,各相关行业及企业也在积极响应,开展网络版权保护行动。如2015年3月,今日头条与多家互联网平台联合发布《原创版权保护声明》,坚决抵制抄袭、盗版等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2016年9月19日,在北京举行的“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讨会”上,阅文集团、咪咕数字传媒等30多家企业宣布成立中国网络文学版权联盟[9]。2021年4月,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等15家协会联合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芒果TV等5家视频平台和正午阳光、华策影视、柠萌影视、慈文传媒等53家影视公司联合发布了《关于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呼吁社会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未经授权不得对相关影视作品实施剪辑、搬运、传播等行为,并提出将针对性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希望借此形成“先授权后使用”的良好行业生态[10]。这些行业措施既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加强版权保护。

三 IP时代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失范现象及原因

(一)新的盗版侵权模式出现,版权保护法律制度不完善

盗版网站是PC 端和移动端用户获取盗版网文作品最主要的渠道,是网文侵权盗版的重灾区;贴吧、论坛、网盘在总的盗版网络文学传播渠道中,仍占据主要比重[11]。除了这些传统的盗版模式,网络文学IP的充分深挖也催生了网络文学衍生产品的版权侵权行为[12]。一些网络作家,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没有经过原作者的同意,非法利用网络文学IP剧的影响力,骗取读者点击,比如有意在网络文学平台上套用热门网络文学作品名称,特别是改编成IP剧作品的名称,影响读者视听。许多商家看到IP改编影视剧的火爆,未经授权就立即低价生产盗版影视剧周边衍生产品,严重影响了得到授权的正版产品市场。但因为这些衍生的周边产品是基于劳动生产出的,又很难单独作为一个作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由此而造成经济损失,这既不利于版权的保护,更会在一定程度上伤害版权人的积极性。

根据艾瑞咨询核算,2019年中国网络文学总体盗版损失规模为56.4亿元,而2019年中国网络文学整体的市场规模为195.1亿元,盗版损失占到了市场总规模的28.9%,而这已是近年来最低的占比了。在2017年,盗版损失高达74.4亿元,占当年市场规模的58.3%[13]。对数字版权的有关法律保护,大多是停留在理论层面,缺少实用性,当真正运用在实际案件中时往往操作性不强,对版权问题的细节无法进行一个清晰的法律界定。网络文学盗版侵权行为中,既有非法网站的转载,又有违规资源链接的肆意传播,这些违法者故意钻法律的漏洞,而由于没有适用的法律规定,执法者无法对其判定侵权,追究法律责任。有些网站想出各式各样的侵权方法,比如一部网络文学作品大火之后,网站立刻进行续写,书名也借用原书名称等,这些行为非常不利于侵权的取证。盗版网站还频繁改变域名来躲避责任,力图隐藏其侵权事实。如果对侵权行为没有明显的界定,执法和诉讼的工作难度也会加大,同时还会导致文学网站维权动力不足。所以法律法规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需要更清楚,针对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作出清晰的规定,界定越明晰,就越能找到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抄袭的判定举证难,维权成本高、赔偿低

目前,我国许多网络文学作者面对网络文学圈内层出不穷的侵权现象,态度大多比较漠然。如《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被爆出抄袭小说《桃花债》,尽管这个抄袭事件在网络上被炒得沸沸扬扬,甚至在电视剧热播后愈演愈烈,但是被侵权的作者“大风刮过”由一开始的保持沉默,到后来即使随着事件的扩大和升温,在大家一片倒的支持声中,还是明确选择放弃维权。她表明维权太占据自己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即使胜诉,对抄袭者的惩罚也不大,并不会伤其筋骨。在维权难、成本高而收益低的形势下,版权被侵犯方维权动力不足、妥协和放任不管,导致抄袭者有恃无恐,侵权现象屡禁不止。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侵权案件中,维权成本普遍偏高,尤其是时间成本偏高,但侵权的赔偿相对来说较低。时间成本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诉讼周期,二是案件审结时间。 经统计,著作权案件的诉讼周期平均为7.27个月;未上诉案件中有69.37%的案件可在6个月的一般审限内审结;而上诉案件中仅有27.71%的案件可在9个月的一般审限内审结,剩下的案件中最长的诉讼周期甚至达32.23个月[14]。在我国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法院判决赔偿的平均金额为7.7万元,只约占权利人诉求额的三分之一[14]。如动画片《小猪佩奇》的制片商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和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诉荔枝FM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原告方提出约117万元赔偿诉求,结果法院仅判赔7.8万元。维权成本高、赔偿低,使许多著作权受到侵犯的作者选择了放弃维权。

另一方面,抄袭判断举证困难。剽窃与合理参考、引用的边界在哪里,应如何界定侵权等都是现在争议极大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则是保护表达而非思想,这就意味着,如果只有故事片段内容相似、情节相似,却在叙述方式上改变了特定表达的作品,是很难被界定为抄袭的。同时,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抄袭的技术也与日俱进,出现了如“抄袭软件”这种高科技的工具,让抄袭都变得“智能化”了。例如有的作品在内容上会同时抄袭多部作品的情节设计,谓之“融梗”,甚至在文字描述上也会同时抄袭多部作品,但巧妙的是抄袭文对每部作品“引用”的比例并不大,甚至断断续续,在一段描述中,就可以同时抄袭和拼接多部作品的内容情节和文字。网上对这种类型的抄袭专门有一个描述的词,叫作“洗文”。这样的隐性剽窃和高级抄袭也增加了著作权侵权认定的难度。而当涉嫌抄袭的小说被改编成了影视剧时,由于影视剧本与网络小说原著并不是同一种类型,并且在剧本的创作过程中,编剧人员也会根据影视剧的特点重新进行改编加工,有些变化大的不亚于二次创作,也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加大了侵权认定的难度。

另外,网络文学侵权的举证也非常困难,我国的法律程序要求举证方在第一时间将全部侵权证据到公证处实时公证,否则一旦抄袭方删除证据,即使有截图等也难以起诉[15]。举证方办理公证不容易,公证成本也高,所以法院在判决中经常以“证据不足”为由降低或拒绝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 此外,文学网站平台方与网络作者签订的合同条件苛刻,作者赚取的大部分收入归平台方所有。作为作品创作者,作者往往缺乏话语权,因此维权动力不足。

最后,网络文学不同类别的版权方、发行方等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尚未形成较为合理的交易标准和利益分成体系,而网络文学创作者在版权市场中普遍处于劣势,他们又非常需要版权专业人士来帮助他们捍卫自己的权利。然而,我国现有的集开发、管理、法律、数字出版等为一体的综合性专业版权人才还极度缺乏,远不能满足网络文学市场及版权产业的需要,更无法给予所有网络作者全面的帮助。

(三)版权归属不明确,缺乏统一的版权数据库

IP资源的开发从单一模式变成多种模式,不再拘泥于网络文学平台,涉及利益方众多,版权转卖频繁,归属界限模糊。由于著作权被多次授权、权属混乱,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更加受到阻碍。例如,2006年8月,南派三叔将自己的网络小说《盗墓笔记》独家授权给了盛大文学。之后,盛大文学又将《盗墓笔记》的出版权授予给北京磨铁图书有限公司3年时间,然而,磨铁在2009年合同到期并未续约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违规使用《盗墓笔记》的版权,终于在2013年被起诉。2014年,盛大文学将《盗墓笔记》漫画版二次版权授予上海童石,却并未将这一情况告知作者南派三叔,使得南派三叔对童石出版的漫画版《盗墓笔记》提出了侵权抗议。 网络文学版权交易日趋增多,版权从以前的单一开发演变为多层次开发,催生了周边衍生产业,并形成了新的产品市场,使版权产品得以延伸。同时,文学网站、视频网站、移动终端等新媒体平台联手打造核心产品,开发附加产品,形成集出版、影视产业为一体的复合全产业链。 但是由于各类型版权持有方不同、版权持有方式不同、版权所带来的盈利分成也不同,这种复杂的情况也造成了网络文学版权归属混乱的局面,对多个权利主体进行甄别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一个全行业统一的网络文学版权数据库有待建立。

(四)网络原创文学网站的庇护

网络原创文学网站自身版权意识淡薄,在IP热的大环境下,重流量而不重优质作品,对作品的价值定位模糊,经常会对一些侵权作品选择容忍。如《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最早发表在晋江文学城,从作者唐七开始发表之时,就有网友指责其抄袭,随后论坛发布通知,判定该作品为借鉴,要求作者进行整改,然而之后却并没有公开整改的结果,不了了之。在网文圈内,抄袭作品如果没有网站推荐、没有投入资源进行推广,一般情况下会进行封书处理,但是如果抄袭作品人气高,网站花了不少力气、投入不少资源推广,而被抄袭的作者没什么人气,网站甚至都不会处理这种抄袭事件,就算在舆论压力下,网站也会等到这本抄袭的作品把抄袭的地方都改完之后,重新推出。

在IP时代下,网络作品的开发效益不仅局限于以往的来自点击量及书籍出版的版税收入,更大的价值在网络IP作品的影视、游戏、动画改编方面。网络IP作品的特点之一就是拥有一定基础的粉丝和流量,在这个基础上对其进行多元化、多媒体的价值开发,可以创造更多的商业利润。尤其对优质的IP网络小说来说,其优质内容和庞大的忠实粉丝群,可以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近年来,随着改编自网络IP小说的影视剧火爆,改编IP网络小说已经成了影视行业的掘金密码,尤其头部IP更是抢手,由于IP作品中蕴藏的巨大经济利益,网络原创文学网站即使知道一部作品是抄袭的,在作品数据可观的情况下,还是会选择漠视。

文学网站是作者进行创作的平台,也是为读者提供文学作品的最直接的平台,在版权的管理和保护,特别是侵权作品的处理上,起到重要的作用。只有文学网站直接从源头上进行整顿,网络文学才能规范有序发展,其后续开发才能有效进行。

四 IP时代网络文学版权规制措施

(一)增强盗版打击力度

对创作者来说,自己的创作成果被剽窃固然让人很气愤,但如果执意维权到底,更是一桩费力不讨好的官司,不仅需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且效果并不明显。相反,对窃取者来说,他们只需要承担赔偿费用,在其他方面对其并不会有太大影响。这就极大地削减了文学创作者们写作原创的积极性。因此,加强对网络文学盗版的打击力度非常重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着手。第一,国家层面。可以根据当前行业的发展情况,加快相关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盗版的处罚力度,宏观调控市场交易秩序,扩大版权保护范围。同时,培养全社会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将知识产权文化推向观念文化的层次,使对知识产权的尊重成为一个社会所有个体思维方式和价值体系中的构成部分,如此,尊重知识产权的和谐社会秩序才更可能实现[16]。 第二,行业企业层面。成立专门负责协调版权保护各方利益的行业相关组织和部门,提高打击盗版的执法管理能力,为版权保护和纠纷解决提供保障。对影视制作公司来说,被翻拍成电视剧作品的网络文学作品在视频网站上放映之后,应对盗版行为进行实时的大数据监控,并可依照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提出法律诉讼,要求侵权人撤销侵权行为,并进行经济赔偿。第三,版权人层面。首先,著作权人应该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其次,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版权人可在网络传播的窗口上附加一种明确的权利识别系统,这样就不必依靠各种间接证据来推断作品版权的归属了,版权人在请求法律保护的时候就会处于更有利的地位[17]。

(二)培养版权专业人才,提高侵权赔偿成本

由于网络文学作者在很大程度上只醉心于写作,忽视了社会中客观存在的市场营销、谈判议价,与此同时,我国网络文学版权人才又极度匮乏,不可能对众多的网文作者提供全面覆盖的深度版权服务,版权专业人才亟待培养。从手游《花千骨》与手游《新花千骨》版权诉讼案中,我们可以发现,在网络文学作品开发的具体实践中,各利益相关者如作者、网络平台、影视开发商、游戏公司等,他们之间围绕着版权许可、授权合作、版权定价、利益分配等会产生各种各样的争执和分歧。因此急需引入第四方版权经纪人,合理构建独立的对话平台,以此来协调各方之间的矛盾,促进沟通。除此之外,版权经纪人可以使用版权注册、代理、咨询等服务,来与网络文学作者深入接触,引导和培养网络文学作者进一步加强版权意识,更好地应对网络文学版权开发过程中的复杂困境。对整个网文行业来说,版权人才是极为重要的,应大力培养。

同时,还可以建立独立的网络作品著作权投诉体系,对著作权人的投诉,依法进行积极的处理,以缩短著作权人维权的时间成本。国家也应该出台新法规,明确提高网络文学版权侵权赔偿的金额,除了金钱赔偿,还应限定被判定为版权侵权的作者在未来3年内不能在任何网络文学平台发表网络文学作品,电视、电影、游戏等行业也不能对判定为版权侵权的作者的作品进行改编。

(三)建立统一的网络文学版权数据库

对数字出版作品的版权保护,尤其是对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著作权人大多会面临版权信息不明晰、取证困难、授权混乱等问题。著作权人应当主动到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著作权登记,国家根据登记信息,建立网络文学著作权数据库,同时公示。当前,我国著作权登记注册主体繁杂,由网络文学著作权主体引发的著作权纠纷问题尤为突出。 因此,还可以在建立著作权数据库的同时,制定全国统一的网络文学著作权数字登记制度,构建完善规范的网络文学著作权登记程序、查询方式和操作规程等。这样,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我国版权保护水平,而且可以使著作权信息公开透明,避免版权交易陷阱的产生。

(四)网络文学网站加强原创性管理,创新盈利模式

在法律层面,由于各种原因,法律很难认定网络文学作品的抄袭侵权行为。因此,行业内部应该出台相关的规范和条例,对涉嫌抄袭和侵权的行为进行监管和限制。

原创文学网站需要转变点击量为王的唯数据论观念,完善网络文学评判标准,尤其对高人气网络文学作品更应该严格要求,进行多重审核,邀请专家和读者共同对作品进行内容原创性评判,优秀作品方可出版发行,或者给予其他形式的鼓励。同时,还应强化监督管理体系,例如,阅文集团现已成立了覆盖多平台、多类别的统一投诉体系——“阅文集团举报中心”,使用该系统可以简化投诉流程,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近年来,我们发现网络文学越来越趋向影视化。网络文学行业要逐渐向以IP为核心的商业模式转变,打造以IP为核心的开放式的全产业衍生产品链。例如,阿里巴巴文学推出的意在整合网络文学全产业链、推动版权共享以及进行合作开发,从而最大化实现IP价值的“光合计划”。随着这种多向度开发、能取得更大效益的新商业模式的优势逐渐显现,以往的网络文学行业单层次付费阅读的盈利模式将逐渐被淘汰。未来网络文学资源的主要开发方向将转变为开发以优质IP内容转化为基础,创造高价值内容的全方位多层次开发的新商业模式,这将促使网络文学行业更关注作品的质量,也必将更有利于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实现。

五 结语

现如今,国际和国内都已经形成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国内还兴起了一股IP保护的热潮。但由于网络文学作品的特殊性、IP作品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网络传播方式的迅速、版权保护制度和法律的不完善,新的盗版模式和方法层出不穷,现行的法律无法及时规范和惩处盗版行为,也给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目前,对网络文学盗版侵权事件,相关部门并没有出台可以完全解决维护其知识产权问题的相应法律法规。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大背景下,各类社交App、网站的出现,使网络文学规范化越来越困难。

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对网络文学版权的保护力度,加强宏观调控,才有希望使其得到全方位、多层次的分级保护,形成更为完备成熟的产业链条。例如,增强盗版打击力度、培养版权专业人才、增加侵权赔偿成本、建立统一的网络文学版权数据库等。同时网络文学网站加强原创性管理、创新盈利模式,才能更好地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最大化其IP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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