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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活动未尽职, 幼儿园须担责

2020-06-01梁坤

东方娃娃·保育与教育 2020年4期
关键词:糖糖佳佳责任

梁坤

在幼儿园组织的亲子活动、户外活动等各种活动中,幼儿往往由于活泼好动、自制力差、自我保护意识弱而受伤。即使幼儿园制定了活动方案、应急预案,有时也难以避免幼儿伤害事故发生。

案例一

为庆祝“六一”儿童节,A幼儿园举办了“六一”亲子游戏活动。在活动过程中,糖糖与囡囡没有遵守“不得乱跑”的规定同时向前跑动,糖糖因被从后面赶上的囡囡碰到脚后跟而跌倒受伤。糖糖立即被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糖糖父母因与相关当事人就费用分担问题协商未果而诉至法院。囡囡父母称当时幼儿园举办活动,现场有很多小朋友在跑动,教师却没有控制。囡囡与糖糖同时跑步,囡囡只是无意间轻轻地碰了糖糖一下,并非故意,囡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A幼儿园称已经尽到了对糖糖的教育、管理义务,幼儿园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一是幼儿园已就该活动制定了安全活动方案、意外事故应急预案;二是幼儿园要求每一名幼儿都有其一位家长陪同参加活动,糖糖由其父亲陪同参加活动,糖糖受伤是其父亲没有及时履行监护职责所致;三是囡囡在游戏活动中不小心碰倒糖糖而致使糖糖受伤,应属于意外事件。

1.A幼儿园应否承担责任及其责任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六一”亲子游戏活动系A幼儿园组织安排,幼儿及其家长都在A幼儿园的活动管理范围之内。但据双方所述、证人证言及视频监控可知,A幼儿园活动现场组织混乱,幼儿、家长与教师等“乱成一团”,A幼儿园既没有维护好现场秩序,也没有对幼儿的跑动予以控制、管理。A幼儿园虽然提交了“六一”亲子活动安全方案、意外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活动规则与纪律等证据,但A幼儿园并没有严格执行安全方案、应急预案以及按照活动规则与纪律要求家长与幼儿,致使活动管理混乱、组织不力,从而造成幼儿伤害事故。显而易见,A幼儿园并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糖糖受伤所致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监护人应否承担责任及其责任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A幼儿园举办“亲子活动”旨在让家长与孩子共同体验游戏的快乐,增进亲子之间的情感。活动不仅需要家长按照规则参与活动,还需要家长履行好监护责任,保障孩子参与活动的安全。糖糖与囡囡没有遵守A幼儿园“不得乱跑”的规定而同时向前跑动,但糖糖和囡囡的家长均未及时制止,因而未尽到监护责任,对糖糖所造成的伤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糖糖毕竟是在A幼儿园组织的游戏活动中受伤,且糖糖与囡囡发生碰撞时已暂时脱离了各自监护人的监护,A幼儿园理应对他俩尽到更大的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因此,相对于A幼儿园的组织者责任,糖糖家长与囡囡家长的监护责任相对较小,可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二

B幼儿园组织大班幼儿参加户外“踩梅花桩”活动,幼儿园事前安置了符合幼儿身高要求的梅花桩。佳佳在活动中因梅花桩出现故障而摔伤,幼儿园及时将佳佳送医治疗,并及时通知了佳佳的父母。在与B幼儿园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佳佳父母将B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B幼儿园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1680元、误工费4636.7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等。

1.B幼儿园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若造成了学生伤害事故,则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B幼儿园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应重点审查以下问题:一是B幼儿园能否举证证实其对幼儿(佳佳)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二是B幼儿园能否举证证实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庭审中B幼儿园未能提供诸如安全教育记录、活动前安全教育视频等证据证实其已经尽到对幼儿(佳佳)的安全教育职责。本案中佳佳受伤的直接原因系B幼儿园提供的梅花桩出现了故障,而梅花桩能否符合幼儿户外活动安全要求,是保障户外活动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B幼儿园应事先对梅花桩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但B幼儿园疏于对梅花桩的安全检查,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不能最大限度地防范不安全因素,致使佳佳因梅花桩出现故障而摔伤,因此B幼儿园应对佳佳的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赔礼道歉的诉求应否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赔礼道歉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其适用具有一定的条件。一般而言,赔礼道歉的作用在于弥补精神痛苦,主要适用于侵犯人格权、身份权等使人的名誉降低的情形。本案中B幼儿园虽存在过错,但并非故意为之,佳佳受伤后B幼儿园及时将其送医救治并通知了其家长,且支付了医疗费用,尽到了后续的应尽义务。家园双方系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意见才诉至法院,故赔礼道歉的诉求不应支持。

3.误工费的诉求应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本案中佳佳系学龄前儿童,不存在误工费,因此對佳佳误工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4.精神损失费的诉求应否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认定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本案中佳佳的受伤程度较轻,并未达到伤残的标准,故佳佳父母对精神损失费的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温馨提示

幼儿园在组织活动中往往会因一时的疏忽或不谨慎而造成幼儿伤害事故。那么,幼儿园如何在组织活动时做到提前预判、事中谨慎、事后救治、全程防控,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殆尽,消除在萌芽之中呢?

:选择适宜幼儿的活动。幼儿正处在身体发育期,一些需体力、耐力才能完成的活动项目,要谨慎选择。幼儿之间存在个体差异,有的幼儿身体素质好,可以参加难度较高的活动,有的则不可以。因此,幼儿园必须对每名幼儿的体质做到心中有数,组织活动时对可能发生“意外”的幼儿给予额外的关注。

:活动前彻查安全隐患。一般情况下活动中的主要安全隐患来自场地、设备、器材以及幼儿的身体问题等。幼儿园在开展活动之前应彻底、逐一地做好安全排查并记录在案,制定出详细、针对性强的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如果条件允许,幼儿园不妨事先进行一次活动演练,以检验方案的可行性,以便完善与更新。

:全方位加强安全教育。安全教育虽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每次幼儿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与安全意识不强、麻痹大意、降低安全要求有关。活动前,教师应组织幼儿系统地开展安全教育,告诉幼儿应如何做和哪些不能做;活动中,教师要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现幼儿做出不安全的动作或有其他危险行为,应及时制止;活动后,对已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教师可以结合事故情境对幼儿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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