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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学者关于“消灭私有制”的争论

2018-12-31张建晓孙其昂

关键词:私有制公有制非公有制

张建晓,孙其昂

党的“十九大”的顺利召开,向世界宣示:中国正式步入新时代。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理论资源与实践经验,发展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呼声愈加高涨。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首先需要回应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即马克思恩格斯所主张的“消灭私有制”与现实的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之间的矛盾。一方面,19世纪上半叶,无产阶级的宣言书——《共产党宣言》(下文简称《宣言》)宣告:“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5页。“消灭私有制”的昭示,为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规定了根本性的方向。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认可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进一步提出了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通了国内与国外两个市场,使得国内的经济活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激发。基于此,一些人提出当代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是否有违“消灭私有制”的根本规定?当下的中国道路还是社会主义道路吗?还处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之下吗?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诸多学者围绕“消灭私有制”这一论断展开了种种争论。争论主要集中于“消灭私有制”的理论地位、针对对象、时间进程、现实关系、实现形式等问题。不难发现,这些争论中夹杂着一些有失偏颇甚至是错误的观点、主张。正是由于这些有失偏颇甚至错误的观点,使得人们对上述矛盾形成误读,产生思想纠结,质疑当下中国道路的正当性。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更加理性、深入、全面地梳理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学者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消灭私有制”这一论断的探讨,以期澄清关于“消灭私有制”相关问题的认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建构。

一、定位之辩:“目的”还是“手段”

围绕“消灭私有制”,学者们争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定位“消灭私有制”,对此提出的主要观点就是“目的论”和“手段论”。“目的论”者认为“消灭私有制”是共产党人的“理论纲领”和“奋斗目标”。有学者认为,《宣言》宣示了公有制代替私有制这一历史必然性,这为“消灭私有制”从“空想的命题”变成“科学的命题”和“可以用来概括共产党人的理论纲领和奋斗目标的科学论断”提供了基础*王学东:《对马克思恩格斯“消灭私有制”思想的再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1998年第3期。。有学者在此基础上将“消灭私有制”与“实现共产主义”联系起来,将之作为共产党人的最高纲领*邢安军、雷骥:《〈共产党宣言〉消灭私有制理论与我党的实践——浅析我党在对待私有制问题上的经验和教训》,《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更有学者将“消灭私有制”定位为马克思恩格斯“用毕生精力研究资本主义得出的科学结论,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并将之视为共产党人的“最终的奋斗目标”*林宏桥、林浩、林源:《消灭私有制的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实践》,《社会科学辑刊》2001年第1期。。

“手段论”者则不同意目的论者的观点,认为“消灭私有制”是共产党人实现最近目的和最终目的的手段。有学者在反对目的论的基础上,从说明历史与改变社会两个角度对“消灭私有制”进行考察。从说明历史的角度看,“消灭私有制是共产党人的理论观点”,这一概括仅仅“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阶级斗争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理论表现,是共产党人的理论原理”,是区分共产党人与其他社会主义者的根本特征;从改变社会的角度看,包括“消灭私有制”在内的“推翻现存的社会制度”等方式都属于“共产党人达致目的的手段或条件、途径”*单晓铭:《论消灭私有制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统一》,《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2期。。

实质上,“目的论”者与“手段论”者所争论的焦点就在于“消灭私有制”在整个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的地位问题。在“目的论”者看来,“手段论”者贬低了“消灭私有制”的地位和作用,使得无产阶级运动陷入“私有化”的危险之中。而在“手段论”者看来,“目的论”者抬高“消灭私有制”的地位,变相降低了共产党人的追求的“品味”。笔者认为,科学地厘定“消灭私有制”的地位和作用,关键在于确立社会整体思维,将之置于马克思追求的科学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社会目标中进行考察,这可以得到相对合理的理解。其实,“目的论”者的主张是将“消灭私有制”定位为夺取政权这一阶段的目的,这仅仅作为当前的、直接的政治任务,从共产主义社会和人类解放远大目标来看,它是一定阶段中的一个“小目标”,甚至是一种策略、手段,因而不能将“消灭私有制”视为共产主义运动的最终目标。张锡恩认为:“在无产阶级尚未夺取政权的国家,夺取政权是目的;在已经夺取政权的国家,变革所有制关系也可以是目的。但所有这些‘目的’都是特定阶段和特定时间内的目的,对于共产党人要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或人类解放的目的来说,都只是手段。”*张锡恩:《消灭私有制:是目的还是手段?——重析〈共产党宣言〉“消灭私有制”的论断》,《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1年第4期。

笔者认为,理解“消灭私有制”的地位,需要坚持基于分析的整合的思维方法,看到“消灭私有制”既是目的,又是手段,而不能单纯地坚持一元论。从分析的角度看,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消灭私有制”是“目的”。从整体的角度看,生产关系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包括“消灭私有制”在内的所有制关系变革,应被视为共产主义运动的“手段”来加以对待和运用。对此,恩格斯有过分析。一方面,1846年10月23日,恩格斯在致布鲁塞尔共产主义通讯委员会的信中明确将“用消灭私有制而代之以财产公有的手段来实现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0页。看做是共产主义的宗旨。在这里,“消灭私有制”是作为“目的”提出来的。另一方面,在《宣言》的准备性著作《共产主义原理》中,恩格斯提出,废除私有制的主要结果是“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来共同地和有计划地利用生产力;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89页。。在这里,“消灭私有制”更偏向于作为手段而存在。更为明确的观点呈现于《宣言》之中。为了实现共产党人的最近目的即“使无产阶级形成为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共产党人必须要有自己的专属理论,但它“决不是以这个或那个世界改革家所发明或发现的思想、原则为根据的”,而是建基于“废除先前存在的所有制关系”即“消灭私有制”之上的。在这里,“消灭私有制”成为了手段。与此同时,除了最近目的以外,马克思恩格斯还提出了最终目的,相对于建立一个“每个人的自由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44~45页、53页。的联合体及实现共产主义这一最终目的,“消灭私有制”是作为一种手段而存在的。

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来分析,同样应采取基于分析的整合的思维方法。我们既应看到“私有制”的本性,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根本上是矛盾的,但也要正视资本的力量,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需要澄清的第一个问题。具言之,作为高于封建所有制发展出来的资本主义所有制,私有制是市场经济体制活力的所有制基础,是资本的内在逻辑,因而,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未充分发展起来之前,这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不会退出历史舞台的。这被马克思“两个决不会”论断所证明。这就要求我们从分析与整体的结合上处理“消灭私有制”作为“目的”与“手段”的辩证关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努力发展生产力,推进现阶段的共产主义运动。

二、对象之辩:“界限论”与“彻底论”

“消灭什么样的私有制”这一问题是学者们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并由此掀起了一股学术热潮。“消灭什么样的私有制”其实就是关于所需消灭的“私有制”的指称对象及其限度的问题。那么,什么样的私有制是需要消灭的呢?目前,学术界形成了两种观点,一是“界限论”,二是“彻底论”。“界限论”者认为,“消灭私有制”明确指向现代资本主义私有制,而不是所有私有制。一些学者援引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文本论证自己观点。他们从《宣言》出发,认为“消灭私有制”并不是消灭一切形式的私有制,而是只消灭资本主义的私有制;进而,他们从《资本论》出发,将私有制分为剥削型和非剥削型两种类型,由此提出“以剥削别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必须要消灭的,而“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否需要消灭就不能一概而论*耿步健:《论正确理解〈共产党宣言〉中的“消灭私有制”思想》,《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第6期。。“彻底论”者则提出要与私有制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抨击“界限论”者曲解甚至歪曲了“私有制”的真正含义。他们认为,资产阶级私有制与以往的私有制的共同点都在于“剥削”和“阶级对立”,资产阶级私有制是最后且最完备的私有制,它是以往所有制发展的极致表现,所谓“一般的所有制”已经被现代资产阶级私有制消灭,那么“消灭私有制”其实就是根本废除“整个私有制”*郝贵生:《也谈对〈共产党宣言〉中“消灭私有制”思想的理解——与耿步健先生商榷》,《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4期。。

“界限论”的本意是想为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现状提供辩护,但是他们忽视了历史发展的规律,直接从历史中截取了现代资本主义发展的这一个片段,并将这一阶段的私有制当作消灭对象。但是,这一理论不乏极具启示意义的观点,比如,将私有制分为剥削型和非剥削型两种类型等观点。而“彻底论”者纯粹根据文本进行解读,存在教条化的倾向。综合二者的观点来看,相关争论其实是涉及“私有制”是什么、“一般的所有制”是什么、“消灭私有制”与社会主义实践的矛盾等问题,解决以上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厘清“消灭私有制”所针对的对象问题。

要回应上述这些问题,就要求我们回到《宣言》的文本中去。需要明确的是,理论与实践的照应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消灭私有制”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理论观点,但它不能被僵化看待,而是需要联系社会主义发展实践进行再认识,这一点极为重要。从逻辑上看,“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45页。,这表明“消灭私有制”直接指向现代资产阶级私有制。但是,争论的触发点就在于前半句话。此外,《宣言》中又提到“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这一表述的模糊性,也就引发了后续关于“私有制”与“一般的所有制”的一系列讨论。

联系《宣言》上下文,一切所有制关系的变更都经历过“废除先前存在的所有制关系”,那么,共产主义也不例外。紧接着,“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消灭私有制”的对象指向的是私有制这一所有制形式所发展到的最近形态即现代资产阶级私有制,它们的共同点在于“剥削”与“阶级对立”,这正是共产主义消灭的对象。值得一提的是,理想状态下,现代资产阶级私有制已经将以前的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财产消灭殆尽了,而共产主义所有制需要做的就是彻底消灭现代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也牵涉了关于区分私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问题。私有财产是现代资产阶级剥削工人阶级的资本积累,同时也成为剥削工人的资本“凭借”。而个人财产不同于私有财产,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它是“供直接生命再生产用的劳动产品的个人占有”,借此也再次声明了共产主义消灭那种“占有的可怜的性质”的私有制,“消灭私有制”“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里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也就是消灭财产的“阶级性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45页、46页。。由此可知,具备“剥削”和“阶级对立”性质的私有制就是消灭的对象。

不过,理论毕竟从属于思想的天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它终将是要回到实践的大地。在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个突出的矛盾,即理论上彻底“消灭私有制”与实践中非公有制经济扩张的矛盾。那么,“消灭私有制”是否只存在于经典著作之中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物。我国已经取得无产阶级政权,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那么,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非公有制经济就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私有制。前者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不再具有“剥削”与“阶级对立”的性质,其发展“只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遵循经济发展规律”*邱炜煌:《“消灭私有制”不等于消灭非公有制经济》,《求实》2011年第6期。,那么就不宜人为加以质疑乃至敌视。其次,非公有制经济促进生产力。我国社会跨越了资本主义社会这一发展阶段,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其生产力水平并没有跟上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水平。而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乃至外资经济,发挥着广泛吸纳资本力量的作用,具备强劲的经济活力,能够带动地方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平稳、有序进行。这就是大力坚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原因。最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可控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非公有制经济是处于“重要组成部分”的位置,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补充。在国家层面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在可控的范围内的,而并非毫无底限的。因此,笔者认为所应消灭的“私有制”对象既要保持彻底的而明确不同的对象域限,还要保留理论与实践的张力,进一步明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三、进程之辩:“长期并存”还是“初期并存”

对象明确之后,必然牵涉出“消灭私有制”的时间进程的问题。目前,学术界就私有制发展到何种程度才能被消灭这一问题逐渐达成了共识,即只有在社会化大生产和高度发展的生产力的基础上才能废除私有制*王世勇:《关于正确理解马克思“消灭私有制”理论的几点思考》,《重庆社会科学》2004年第S1期。。这一观点契合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对“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问题的回应,恩格斯认为“只能逐步改造现今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685页。。而对于“消灭私有制”的进程问题,学术界主要围绕“消灭”需要多长时间形成两种观点,即“长期并存论”与“初期并存论”。“长期并存论”者认为,私有制与社会主义长期并存。他们指出,“消灭私有制”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私有制“将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始终存在”,“整个社会主义时代私有制仍然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甚至提出私有制经济的发展还不够,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制定各种优惠政策,采取得力措施,改善和调整所有制结构,促进和推动私有制经济有一个大发展”*曹霞:《从“消灭”到“发展”:私有制理论的突破与创新》,《当代经济研究》2007年第4期。。而“初期并存”论者提出,私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他们指出“长期并存论”者把“消灭私有制与阶级、国家的消亡以及整个社会主义发展所要经历的时间当成了一个同义语”。他们认为,阶级和国家既是一个经济范畴,又是一个政治与社会范畴,“它们不会因为私有制的消灭就立即消亡”,“消灭私有制只是社会主义国家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尽管在时间上也会经历一个较长的时期,但是较之整个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它也只是其中一个较小的部分,而决不是它的全部”*屈炳祥:《到底是谁误解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就如何理解马恩关于“消灭私有制”的基本原理与同仁商榷》,《当代经济研究》2007年 第8期。。

“长期并存论”者的核心观点是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发展状况相联系的,他们将目前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完善纳入私有制存在的合理性论据之中,由此推出,私有制经济发展还不够,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发展私有制经济。在该观点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经济需要私有制经济的配合,甚至私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合情合理的。但是,该观点存在放任私有制经济自由发展的问题,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所不允许的。与此同时,“初期并存论”者的观点则低估了私有制经济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作用。

显而易见,这里所谓的私有制经济放置到中国情境下,就是所谓的非公有制经济。笔者认为,对于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它到什么时候被消灭,要依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而定,但一定是在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之前被消灭的。在理论的推演中,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所拥有的生产力已经不能再促进资产阶级文明和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的发展……资产阶级的关系已经太狭窄了,再容纳不了它本身所造成的财富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37页。,在这个时候,现代资产阶级私有制必然被消灭,连未被现代资本主义吞噬的私有制残余,都将在共产主义的影响之下归于消弭。但是,在具体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践之中,为了夯实经济基础,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私有制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共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诚如列宁所言:这种私有制“是一种我们可以而且应当容许其存在、我们可以而且应当将之纳入一定范围的资本主义”,“必须让资本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流转能够像通常那样运行,因为这是人民所需要的,少了它就不能生活”*《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71页。。

四、现实之辩:“消灭私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矛盾

对“消灭私有制”时间进程的梳理涉及一个现实问题。从现象上看,“消灭私有制”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着显著的矛盾。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直面的问题。学术界对此展开了讨论,但是许多研究注重表面现象的揭示,并没有把握到现象背后的本质,反而陷入思想的迷途。比如,一些学者混淆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私有化之间的关系,试图凭借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印证私有化的必要性,认为只有私有化才能调动人的积极性。甚至有学者企图截取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与利润构成理论的只言片语解构“消灭私有制”的根本基础,复辟私有制*韩东屏:《不消灭私有制也能彻底消灭剥削——兼及对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和利润构成理论的修正》,《河北学刊》2014年第5期。。这种观点的实质就是“私有化”。

这些观点的提出反映了一个实质性问题,就是发展生产力的问题。追溯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建国前后的一段时间里,国内许多学者曾围绕是否应该进行革命展开了大讨论。在这次大讨论中,出现了曾被列宁痛斥为“庸俗生产力论”的观点。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中国的生产力还未发展到举行社会主义革命的程度,应该先利用私有制发展生产力,反对社会主义革命。到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有些人依据对“庸俗生产力论”的批判,大力推行“以阶级斗争为纲”,以此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明确区分了革命和建设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建设的问题上,他主张大力解放、发展生产力。可以看到,在如何对待发展生产力的问题上,三个阶段存在着鲜明的冲突。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社会改革的潮流裹挟着这些冲突,不可避免地引起了思想上的混乱。

那么,到底应不应该发展生产力呢?当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没有违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呢?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澄清,以应对思想上的迷惘、行动上的“侏儒”等状况。澄清的第一步是要认清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规律。众所周知,一定的生产关系必须适应一定的生产力,而生产关系是相对稳定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伴随着生产关系从适应到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过程。鉴于此,我们就可以清晰地探查到“庸俗生产力论”的漏洞。“庸俗生产力论”产生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19世纪末、20世纪上半叶,尽管社会生产力条件远未达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程度,但当时的中国人民身处剥削、不平等、杀戮、抢劫等严苛的环境之中,整个社会都渴望和平的社会生活。共产党人顺应社会的趋势与人民的要求,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夺取政权。而建国后,整个社会进入发展阶段,需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弥补基础条件的不足。但是,部分人忽略了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依然沿用革命时期“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式,试图一下子进入共产主义,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破坏。改革开放后,党中央扭转发展方向,遵循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规律,以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补充,不断解放、发展生产力,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当然,由于我国各种社会条件的限制,在发展生产力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社会问题,这就需要调整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关系,实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协调发展。

由此,所谓“消灭私有制”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矛盾关系就可以理解了。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只能逐步改造现今社会”,及时调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克服发展生产力过程中,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这个过程将会曲折而又漫长。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就是消灭私有制的论断,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在《共产主义原理》中,马克思恩格斯如此论述道:“最后,当全部资本、全部生产和全部交换都集中在国家手里的时候,私有制将自行灭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687页。,只有当生产力高度发达以及条件具备之时,那个时候也就意味着进入共产主义阶段,它所代表的就是“共同占有”的“个人所有制”,此时私有制已经灭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马克思恩格斯一贯坚持的基本观点,我们并不主张一夜之间实现“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私有制的存在和发展有其特定的价值和必要性,是生产力发展的暂时要求”*叶娟丽:《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消灭私有制理论的再认识》,《社会主义研究》1999年第2期。。

五、实现形式之辩:“公有制”还是“股份制”

“消灭私有制”之后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是“消灭私有制”论断必须面对的问题,是对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思想迷惘的回应,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未来努力的方向。许多学者围绕这一主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以往人们对未来社会所有制形式的探讨往往停留于公有制的一般概念之上,之后,学者们逐渐达成共识,一致认为需要对公有制进行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因而继续争论的问题是公有制的何种形式才是马克思恩格斯理解中的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如此形成的主要就是“公有制论”和“股份制论”两种观点之争。“公有制论”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所理解的公有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持这一观点的学者采取细节刻画的形式进行叙述。比如,有学者在“每个人都占有”的意义上,将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概括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占有制”,即“共有制”*康渝生:《“拥有财产性收入”与“消灭私有制”——科学社会主义的哲学辨正》,《理论探讨》2008年第4期。。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具有严格的质的规定性的,“一是必须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全面发展的基础之上”;“二是它必将是能够把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权重新结合起来的一种崭新的公有制形式”*边鹏飞、詹真荣:《马克思、恩格斯“消灭私有制”思想与社会主义的历史经验》,《科学社会主义》2008年第1期。。而有研究者认为很多学者混淆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与一般意义的公有制,为了区别表述,就回到《资本论》中,提出重建“个人所有制”*吴照玉:《从消灭私有制到重建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共产主义概念的话语建构》,《教学与研究》2016年第4期。。而“股份制论”者则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未来社会所有制形式的设想应该结合当下的股份制经济的发展。有学者将社会所有制区分为“共同所有制”和“公众所有制”两种形式,认为“公众所有制”也就是所谓的“股份公司所有制”,它较之于“共同所有制”更契合当下乃至未来社会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董辅礽:《消灭私有制还是扬弃私有制?——评于光远同志对社会所有制和私有制的论述》,《经济导刊》2002年第2期。。有学者则回到“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之上”,通过“共同占有”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即劳动者所有制),但是最后又重新落脚到“股份制经济”这一所有制形式上*冒天启:《另解“消灭私有制”》,《经济导刊》2002年第4期。。

“股份制论”者认为股份制经济驱散了财产的集中垄断,对于劳动者而言,他们既是劳动者,也是所有者。在笔者看来,这一观点注意到了股份制度对个人财产社会化的功用,但是他们忽视了一些问题。比如,“在创立公司、发行股票和进行股票交易方面再生产出了一整套投机和欺诈活动。这是一种没有私有财产控制的私人生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97页。。同时,股票交易市场实质上就是资本的市场。在资本市场上,“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例子屡见不鲜,很可能衍生出更大的资本。“股份制论”者的观点将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限定在股份制经济形式上,这种经济形式可能会导向私有化,存在着颠覆公有制的倾向。而“公有制论”者的观点期望能贯通理论与实践的区隔,利用文本中的规定,来规制现实社会的所有制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陷入僵化的局面。

笔者认为,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最根本的规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则需要结合未来社会的发展状况而定,不是现在就能确定的。就好比,建国初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在改革开放后,对所有制形式进行了实事求是的调整,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当下紧要之务在于厘清这一基本问题,即公有制不能与社会主义画上等号,也就是区分社会所有制与社会公有制。对此,于光远作出了必要的梳理,他认为社会所有制是“作为整体的社会成员”的所有制,建立在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之上,其形式包括“单一形式”“混合形式”和“过渡形式”,其中单一形式的社会所有制还包括“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社团所有制”和“社区所有制”等*于光远:《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探索(七)》,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45页。。这些所有制形式都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但这并不代表社会所有制就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

六、余 论

真正引发“消灭私有制”讨论的是非公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学术界围绕“消灭私有制”的理论地位、针对对象、时间进程、现实关系、实现形式等问题展开了讨论,但是绝大部分的问题没有得到系统的总结,更没有形成确切的论断。“百家争鸣”依然是这一领域的状态。不可否认,争论是学术研究保持生命力的一种方式,但是无休止的争论,只会削弱学术的严谨性。“消灭私有制”关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长时间的、毫无头绪的学术争论,缺乏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的有力辩护,可能会使得原本清晰明确的认识变得模糊,而原本模糊的认识变得更加模糊甚至形成认知颠倒,进而使得部分人陷入思想的迷途。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建构迟迟不能凝聚共识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此,笔者试图探讨“消灭私有制”的基本谬误产生的原因,以期在一定程度上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建构提供方法论上的支持。

第一,对于《宣言》这一文本而言,它是一部向世人宣告共产党主张、抗争资产阶级压迫的论战性宣言书。与晦涩难懂的理论性文本相比,《宣言》以充满激情的语言风格著称。恰如英国当代思想家特里·伊格尔顿(Terry Eagleton)所言:“马克思写作《共产党宣言》是为了宣传他的政治思想,而这类宣传性的作品中往往会充满夸张的修辞”*伊格尔顿:《马克思为什么是对的》,李杨、郑义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14年,第39页。。文中“消灭私有制”这一论断的提出,是为了明示共产党人鲜明的立场,以区别于反对党派,这也就使简短、渲染性的语言取代了严肃的理论论证,从而为后世的相关争议留出了空间。

第二,改革开放初期,人们的身心尚停留于计划经济时代,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探索,将人们从计划经济时代中拉了出来,唤起了人们对“消灭私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系的探讨。支持者与反对者“引经据典”、各执己见。但其中最重要的“经”“典”就是《宣言》。那么,应该将《宣言》放在哪个历史阶段上进行考察呢?是放到《宣言》发表及之前的历史阶段中进行考察,还是放到整个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之中进行考察?这个问题或显在或潜在地萦绕于每个人的心头,也由此,引出了关于“消灭私有制”的理论定位、针对对象、时间进程、现实关系、实现形式等问题的热议。在这里,笔者认为,《宣言》发表之前的阶段与整个马克思主义发展史是既相互统一又有差异的。《宣言》发表于特定的历史时刻,之前的一系列作品都可以被视为《宣言》的准备性工作,尤其是《共产主义原理》。《宣言》中的基本观点是明确的,应当坚持;同时,《宣言》的观点也有具体的历史语境性,随着时代、社会及条件的变迁需要对其重新厘定,不可随意附会。

第三,学术界曾有关于“扬弃私有制”与“消灭私有制”的语词辨析式的争论。这也引出一个问题,理论是“唯名论”的还是“唯实论”的?也就是对“消灭私有制”的关注,到底是应该偏重于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说了什么,怎么说,是在什么条件下针对什么问题说的”,还是依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理,偏重于整个马克思主义学说体系?*陈先达:《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其当代价值》,《马克思主义研究》2009年第3期。在笔者看来,“消灭私有制”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观点,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必要步骤,对它的研究,除了要关注《宣言》之外,也应关注整个马克思主义体系,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解读之,才能真正认识清楚它在整个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的应有地位与作用。

第四,笔者一直强调理论与实践不是绝对对应的,而是相对对应的。在理论上,“消灭私有制”遵循着马克思恩格斯的基本立场,待到“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发展到“建筑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筑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生产和产品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的时刻,才能将其消灭。但是到了实践的层面,问题就发生了变化,这也是争议产生的重要源头。当今世界,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是两种主要国家类型,“消灭私有制”在社会主义国家是怎样发展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又是怎样发展的?实际上,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无产阶级已经取得了政权,它所面临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达致共产主义或者就是如何发展生产力的问题。比如,中国没有经历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根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规律,生产力明显滞后,经济基础是不足以完全支撑整个上层建筑的,此时私有制尚存在巨大的生命力,社会主义国家可以将其有所扬弃辩证地吸收进来,促进自身的发展。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目前依然保持着强大的内在调整能力,这就可以沿着《宣言》的道路,当资本主义所有制发展到最后且最完备的时候,将其消灭。不过,对新自由主义推崇的“私有化”及引诱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私有化改革”的企图则应当保持足够的警惕,这与关于“消灭私有制”的讨论存在着完全不同的取向、路线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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