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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水金关汉简中的“家属”及其相关问题

2017-09-06魏学宏侯宗辉

敦煌研究 2017年4期
关键词:汉代家属

魏学宏+侯宗辉

内容摘要:肩水金关汉简中“家属符”简所蕴含的信息显示出,汉代的“家属”是一个较宽泛的概念。边疆屯戍吏卒“家属”的构成比较复杂,除其父母、配偶、子女外,还有兄、嫂、弟、弟妇、姊妹、儿媳、侄子、侄媳、侄孙、侄孙女、孙子、孙女、女婿及其外孙子女等。数量不菲的吏卒“家属”在边塞地区有自己独立的居所,他们是边疆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辅助力量。汉简所记吏卒“家属”的“居署”行为,可能是吏卒“家属”成员在接受政府廪食期间,根据屯戍需求,按照戍防机构的统一安排部署,部分“家属”人员从“私舍”到鄣坞亭燧等署所参加相应的塞防杂务劳作的一种反映。以“居署”命名造册,显现出汉政府对进入边疆地区各类人口群体的精细化管控。就吏卒“家属”及其相关问题的探究,可以丰富对汉代边疆社会治理的认识。

关键词:家属;汉代;居署;边疆治理

中图分类号:K87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7)04-0107-08

A Study on the Term“Family Members”in the Han Dynasty Slips from Jianshuijinguan and Related Problems

WEI Xuehong HOU Zonghui

(Gansu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Lanzhou, Gansu 730070)

Abstract: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Han dynasty bamboo slips from Jianshuijinguan shows that“family members”was a relatively broad term. The family members in Han dynasty frontier lands was a little more complex, not only including parents, spouse, and children, but also brothers, sisters, brother-in-laws and sister-in-laws, nephews, nephews wives, brothers grandchildren, and even the spouses of grandchildren. These more distantly related kin each had their separate settlements in frontier communities and contributed greatly to frontier construction, their labor assignments being arranged according to military station. They were registered in detailed lists in terms of their habitats, showing that the Han dynasty maintained effective management of various peoples living at its borders. The study of military soldiers and their family members can improve our understanding of frontier social management under the Han dynasty.

Keywords: family members; Han dynasty; habitat; frontier management

揆諸史籍,“家属”作为一个习见名词频现于秦汉文献之中,但人们对其含义所指及人员构成等方面的注解大多一带而过,语焉不详。随着肩水金关汉简的陆续刊布,边塞屯戍吏卒的“家属”及其相关问题引起了学人的持续关注{1}。然各家考察的视角各异,致使与“家属”有关的问题仍有剩义可寻。鉴于此,笔者拟以肩水金关汉简中的“家属符”简为中心,重点对“家属”的人员构成和边塞吏卒“家属”的“居署”等问题展开分析,期冀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不当之处,祈请指正。

一 “家属符”简所见汉代“家属”

随着肩水金关汉简的全部整理与刊布,通览其中的“家属符”类简文发现,较之前居延汉简所记戍卒家属廪名籍中所载录的家属人员范围更广,“家属”人员的个人信息也更为详尽,这为揭开汉代戍边吏卒“家属”的构成与整体面貌提供了可贵资料。经对比归类,兹将比较全面或具有代表性的能反映吏卒“家属”信息的简文胪列如下:

(1)妻大女觻得当穿富里成虞年廿六

子小女侯年一岁 车一二两

橐他通望燧长成裦 弟妇孟君年十五 用牛二头

建平三年五月家属符 弟妇君始年廿四 马一匹

小女护恽年二岁

弟妇君给年廿五

(右侧有刻齿) 73EJT3:89{2}

(2) ·兄妻屋兰宜众里井君任年廿一

橐他勇士燧长井临 子小男习年七岁

建平元年家属符 兄妻君之年廿三 车一两,用□■

子大男义年十

子小男满冯一岁

(右侧有刻齿) 73EJT6:42

(3)燧长奉妻觻得常乐里大女叶中孙年廿五岁

初元四年正月癸酉 子小女疐年五岁

橐佗殄虏燧长符 子小男忠年一岁

奉弟辅年十七岁

奉弟妇婢年十六岁

·皆黑色

(左侧有刻齿)73EJT30:62

(4)兄子昭武万岁里

初元四年正月庚申 □妻觻得□

橐他驰马亭长孙猛符 子小女□耳年 ■

子小男建□

(右侧有刻齿)73EJT31:40

(5)母昭武平都里虞检年五十

橐他南部候史虞宪 妻大女丑年廿五 大车一辆

建平四年正月家属 子小女孙子年七岁 用牛二头

出入尽十二月符 子小男冯子年四岁 用马一匹

(右侧有刻齿)73EJT37:758

(6)母居延鉼庭里徐都君年五十

男弟觻得党富里张恽年廿

男弟临年十八

橐他候史氐池千金里张彭 女弟来侯年廿五 车二两

建平四年正月家属符 女弟娇年十五 用牛四头

彭妻大女阳年廿五 马三匹

(右侧有刻齿)73EJT37:1058

(7)妻大女昭武万岁里□□年卌二

永光四年正月己酉 子大男辅年十九岁

橐佗吞胡燧长张彭祖符 子小男广宗年十二岁

子小女女足年九岁

辅妻南来年十五岁 皆黑色

(右侧有刻齿) 29·2{1}

以上所举简例,均出自肩水金关地区{2}。例(1)—(7)分别是河西边塞低级戍吏中的燧长、亭长、候史等人的“家属”过往肩水金关所用之符。“符”,《说文》曰:“信也。汉制以竹,长六寸,分而相合。”汉制有云:“居宫中者,皆施籍于门,案其姓名。若有医巫僦人当入者……皆复有符。符用木,长二寸,以当所属两字为铁印,亦太卿炙符,当出入者,案籍毕,复齿符,乃引内之也。”[1]根据“符”有“分而相合”以及“复齿符,乃引内之”的特点,笔者特别留意了这些“家属符”简的特征。经过查核简文图版后发现,这些简体在右侧或左侧均有“刻齿”痕迹,与史籍所言相符。

汉制,吏民在过往津关门亭等交通关卡时需凭符传等有效证件方能通行。金关汉简中的“家属符”简,顾名思义,是戍边吏卒“家属”出入金关时的通行凭证。《汉书·宣帝纪》载,本始四年(前70)春正月“民以车船载谷入关者,得毋用传”,师古注云:“传,传符也。”[2]无符传擅自出入关津的行为称“阑”。《汉书·汲黯传》“文吏绳以为阑出财物于边关”,《注》引臣瓒曰:“无符传出入为阑也。”[2]2320-2321对于“阑”的行为是要受到惩处的,汉律中就明确规定:“阑出入塞之津关,黥为城旦舂;越塞,斩左止为城旦。”[3]显然,这些出自肩水金关的“家属符”大都是戍吏的“家属人口”出入金关时所用“符”之遗存。

在秦汉原典著作中,“家属”一词并不生僻,如《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赦令除其罪,产五十万以上者,皆徙其家属朔方之郡”[4],又如《后汉书·安帝纪》“遣中谒者收葬京师客死无家属及棺椁朽败者,皆为设祭;其有家属,尤贫无以葬者,赐钱人五千”[5]。然而文献所言“家属”何指,其具体成员包括哪些却不甚明了。“家属”,溯其名义当先有“家”。《周礼·地官·小司徒》:“上地家七人。”郑玄注云:“有夫有妇然后为家。”[6]“家属符”简中的戍边吏卒为夫,则吏员之妻与子女自然就是家属的核心成员之一。当然,也有戍边吏卒之父母随同其他家属成员一起来到边塞的。在“家属符”简或卒家属廪名籍中,吏卒父母的个人情况一般是居于首行书写。如上举例(5)与例(6),就是戍吏的母亲信息居于妻子或其他成员之前。这也说明,父母必在家属成员之列。这种“长幼有序”的书写次序应是“符”类通行证件的一般规则。诚如汪桂海先生所说,汉代的官府文书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文字结构程式[7]。官方正式签发的“符”也当有其约定俗成的书写格式。就“家属符”而言,一般是父母最前,妻子次之,子女又次,随后是戍吏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与子女等其他成员。值得注意的是,子女信息一般都紧随在其父母之后,显现出清晰的家庭结构和血缘关系。逐一审读所举简例可知,除却戍吏的父母、妻子、子女外,其他家属成员还有“兄”与“嫂”。如例(2)中的“兄妻屋兰宜众里井君任”及“兄妻君之”;与兄嫂相对应的自当还有“弟”与“弟妇”,如例(6)“男弟觻得党富里张恽”及“男弟临年”。例(1)中“弟妇孟君”、“弟妇君始”、“弟妇君给”。例(3)燧长奉的弟弟“辅”及其辅之妻“婢”、姊妹。例(6)中的“女弟来侯”与“女弟娇”是候史张彭的妹妹,同样的简例还见于简29·1“永光四年正月己酉橐佗延寿燧长孙时符”中“弟小女耳”,简73EJT9:275“槖他圣宜亭长张谭符”中“弟大女■”等。“小女”、“大女”是汉代对不同年龄段女性的称呼,15岁以上的男女分别称为大男、大女,15岁以下的称为小男、小女[8];侄子与侄女,如例(2)“兄妻”井君任之子“小男习”及“兄妻”君之之子“大男义”和“小男满”。又如例(1)“弟妇君始”之“小女护恽”;儿媳,如例(7)中的“辅妻南来”,是燧长张彭祖19岁的儿子“辅”的妻子;此外,戍吏的“家属”成员还包括他的侄子、侄媳及其子女,如例(4),“兄子昭武万岁里”之“兄子”是“驰马亭长孙猛”的侄子。惜其简文残断,亭长孙猛侄子的具体名姓不得而知。第2行“□妻”是亭长孙猛侄子之妇,亦因简体残洌,只知“侄媳”籍贯,姓名不详。“子小女□耳”与“子小男建□”则是孙猛侄子的一对儿女。若从辈分上来讲,他们是亭长孙猛的侄孙与侄孙女。

此外,像已出嫁的女儿,以及女婿、外孙等也在“家属”人口之列,如下两例简文所示:

(8)广地 后起燧长逢尊,妻居延广地里逢廉年卅五

子小女君曼年十一歲 大车一两

葆聟居延龙起里王都年廿二 用马二匹

用牛二

(左侧有刻齿)73EJT6:41A

子男临年十六

(9)建平二年家属符 子女召年廿

子女青年二岁

子女骄年十三

子妇君阳年廿三 子女君乘年八 子男钦年三岁

(左侧有刻齿)73EJT37:755

例(8),简文中虽未见“家属符”的字样,但据其书写格式、出土地点、留存的文字内容或简体形制看,当属于“家属符”类简。此例中,除了燧长逢尊的妻子与女儿外,第3行简文“葆聟居延龙起里王都年廿二”中,“葆”是一种身份标识,这在西北汉简中有较多的反映。但紧随其后的“聟”字则有些令人费解。查阅文献可知,“聟”或通“婿”字。《礼记·昏义》有“壻执雁入”、“壻揖妇以入”的记载。“壻,本又作‘聟,依字从士从胥,俗从知,下作‘耳。”[9]出土汉简中,有一份名为《甘露二年丞相御史书》(73EJT1:1-3)的册书,主题是汉政府追查一个名叫“丽戎”的逃亡奴婢,里面有“丽戎聟以牛车就载籍田仓为事”的记载,从前后语境表达来看,“聟”义为“女婿”。所以,例(8)中“王都”当为后起燧长逢尊的女婿,至于是否是年仅十一岁的“小女君曼”之婿,则不得而知,或许是另外一个女儿之婿。例(9),除却这位不知名姓的戍吏的儿子、女儿、儿媳外,还有三个未成年人值得注意。依照简文书写格式与相互之间的次序,其中年二岁的“子女青”当为二十岁的“召”的女儿,那么,“子女青”即是这位戍吏的外孙女。而“子女君”、“ 子男钦”则应是“子妇君阳”的一对儿女,按辈分推算,他们分别是这位戍吏的孙子与孙女。

由此可以看出,金关汉简“家属简”中涉及到的戍吏的“家属”,除其父母、配偶、子女外,还有兄、嫂、弟、弟妇、妹妹、儿媳、侄子、侄媳、侄孙、侄孙女、孙子、孙女、女婿及其外孙子女等。可见,汉代的“家属”是以血缘、婚姻关系为纽带而构成的一张社会关系网络,其成员比较复杂,是一个范围较广,概念较为宽松的语词。

二 “家属”与“亲属”、“家人”、“家室”

秦汉文献中与“家属”概念相近的语词还有“亲属”、“家人”、“家室”等。在一些特定的语言环境中,它们的用法或所指对象相似,存在交集。但由于每个语词的含义并不是唯一固定的,因此需要细致梳理加以区别,以便更好地明了其对象所指和文化蕴涵。

在文献中论及与“家属”有关的史实中,也常会见到“亲属”一词。如《史记》卷103载汉景帝“废太子,诛栗卿之属”,针对“栗卿之属”,《集解》引苏林曰:“栗太子舅也。”引如淳曰:“栗氏亲属也,卿,其名也。”《索隐》云:“栗姬之兄弟。苏林云栗太子之舅也。”《正义》引颜师古云:“太子废为临江王,故诛其外家亲属也。”[4]2770之所以各家注解不一,关键在于对“属”的理解,有“亲属”、“家属”和“外家亲属”三种说法。《汉书·息夫躬传》记载,在其死后“党友谋议相连下狱百余人。躬母圣,坐祠灶祝诅上,大逆不道。圣弃市,妻充汉与家属徙合浦。躬同族亲属素所厚者,皆免废锢。”[2]2187从息夫躬的友党、母亲、妻子、家属到“同族亲属”的惩处均有详细说明,也暗示“家属”与“亲属”有别。《后汉书·桓帝纪》所载桓帝诏书中“家属”与“亲属”也是并列相继出现,“今京师厮舍,死者相枕,郡县阡陌,处处有之,甚违周文掩胔之义。其有家属而贫无以葬者,给直,人三千,丧主布三匹;若无亲属,可于官壖地葬之,表识姓名,为设祠祭。”[5]294对于“亲属”的解释,刘熙《释名·释亲属》中说:“亲,衬也,言相隐衬也。属,续也,恩相连续也。”依据其一一罗列出的“亲属”成员比对发现,除却“家属”所指对象外,还有母亲、妻子的娘家及女儿的婆家等家庭成员 [10]。“亲属”是“同宗亲属”与“外家亲属”的合称,由此可见,“家属”的内涵及人员构成范围比“亲属”狭小。

“家人”是与“家属” 意义相近的另一个名词。“家人”之称谓在先秦文献中已见,如《周易·杂卦》曰:“家人,内也。”《礼记·檀弓下》:“今及其死也,朋友诸臣未有出涕者,而内人皆行哭失声。”郑玄注:“内人,妻妾。”[9]270 “家人”在特指妻妾的含义时常引申为妇女之流、妇人之道,这种意义在汉代也有保留。《史记·儒林列传》:“窦太后好《老子》书,召辕固生问《老子》书。固曰:‘此是家人言耳。太后怒曰:‘安得司空城旦书乎?乃使固入圈刺豕。景帝知太后怒而固直言无罪,乃假固利兵,下圈刺豕,正中其心,一刺,豕应手而倒。太后默然,无以复罪,罢之。”[4]3123儒生辕固因一句“家人言”而惹怒了窦太后,随后不得不与豕决斗保全性命。有学者从窦太后当时的强权地位与儒学发展态势分析指出,这里的“家人言”就是指妇人之言,即妇道人家的见解[11]。此说可从。这则故事在《汉书·儒林传》中亦有载,颜师古对“家人”的注解为:“僮隶之属。”[2]3612-3613“僮隶之属”即家丁奴婢之类,他们也是“家人”的成员之一。《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家人之论,父时家罪殹(也),父死而誧(甫)告之,勿听。可(何)谓‘家罪?‘家罪者,父杀伤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整理小组将“家人”译为“家属” [12],从律文中“家人之论”到“家罪”的解释看,“家人”包括“奴妾”在内。“家人”也有“庶人”之义。《史记·魏豹列传》:“魏豹者,故魏诸公子也。其兄魏咎……秦灭魏,迁咎为家人。”[4]2589 《汉书·魏豹传》则改“家人”为“庶人”[2]1845。有学人研究说,《史记》、《汉书》中的“家人”指庶人时, 重在突出无官职的特点,常常是为强调这种前后身份的变化, 若一般提及其社会身份,则用“庶人”而不用“家人”。同时,“家人”由庶人的含义引申为自己的谦称或指平常人,也较常见[13]。当然,“家人”与现代语义最相近的用法在文献中也有,如《史记·高祖本纪》:“高祖五日一朝太公,如家人父子之礼。”《周易·家人》云:“家人有嚴君焉,父母之谓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14]联系前述“家属”,这里代指居住在一起的同宗亲人的“家人”,其含义和“家属”也最接近,但其范围小于“家属”。

与“家属”意义相似的还有“家室”,如金关汉简所记:

(10)骍北亭长成欧与金关为家室出入符从者觻得□□里孙偃从者觻得□□里宣□……73EJT21:117

(11)■□□欲还家室北之居延□□□ 73EJT23:861A

(12)男母家室毋恙多问□□□□□□□□■ 73EJT26:180

(13)困及以相护因言昌家室不与子文孝君通家名为昆□■73EJT32:46

例(10)释文完整,句意明确,是说骍北亭长成欧到肩水金关为“家室”出入关办理通行证件,有两名从者跟随左右。这里的“家室”可与“家属”可以互通,含义相同。“家室”可能是指以妻子为主的家属人员,如73EJT21:136“槖佗野马燧吏妻子与金关关门为出入符”, 73EJT22:99“橐佗候官与肩水金关为吏妻子葆庸出入符齿十从一至百左居官右移金关符合以从事。”例(13)与例(10)的意义相近,均可代指家属成员。相类似的简例亦如73EJF3:197A+174A“……不肯归也莫当燧长于曼所属从在张未召二三日言方君毋它皆与关啬夫家室俱发来度且到……”“关啬夫家室俱发来”之“家室”完全可以和“家属”对应。例(11)中“欲还家室”,侧重于指代家庭居所,不能与“家属”互换。此处的“家室”更倾向于房舍、住所等实体建筑。《说文解字》:“家,居也。”意为居住的地方。又释“室”云:“实也。”《注》云:“古者前堂后室。《释名》曰: ‘室,实也。人物实满其中也。引伸之,则凡所居皆曰室。”[15]可见,“室”与“家”都是表示一种建筑物体。《诗经·周南·桃夭》:“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桃之夭夭,有蕡其实。之子于归,宜其家室。”《毛诗正义》云:“家室,犹室家也。”[16]在先贤眼中,并列出现的“室家”、“家室”显然意义相同。《汉书·淮南王传》:“有司奏:‘请处蜀严道邛邮,遣其子、子母从居,县为筑盖家室,皆日三食,给薪菜盐炊食器席蓐。”[2]2142这里“家室”毫无疑问是指供其居住可避风挡雨的屋舍,与“家属”是有明显区别的。

例(12)“家室无恙”,是书信中的惯用语,表示写信人向收信人的亲切问候。金关汉简中的“家室”大多出现在书信中,如73EJT29:94“■□□事家室毋恙□■”,73EJT23:919A“子泾业君家室炜子毋恙”,73EJH1:31A“□闻宾缓急家室■”等。此“家室”当引申为家庭、家眷,多指居住在同一屋室里的家庭成员。相近的意义表达,也见于简EPS4T1:12“□数千,羔羊万余,蒭稁积如山,粟米常陈,家室富有,家解忧哉,故命为禽子”{1};简73EJF3:179B“……迫秋寒到,家室分发衣被皆尽,新卒又不来,不知当奈何辞泉食不可□□□数□知晓”;简73EJT10:208“八月四日肩水卒史徐赣归,为事惊家室往来道中耳”;简73EJT23:919A“□昆弟家室皆得毋有它,常客为吏,道远不数相闻,毋恙。”据汉简记载,汉代河西地区戍边吏卒的家庭人口以3—4人最为常见,即使按照汉代“五口之家”的标准来理解,“家室”在指示家庭人口时,其所包含的家庭成员数量和范围也远远不及“家属”成员之广大。从这个角度上讲,“家室”与“家属”的人员构成范围也是有明显区别的。

三 吏卒“家属”的“居署”现象

汉简涉及吏卒“家属”的记载中,又常见“居署”、“见署”、“在署”等语表达:

■卒家屬在署名籍■185·13

■戍卒家属在署廪名籍191·10

·右卒家属见署名籍□■

194·3,194·13

■年二月戍卒家属居署名■

EPT65:134

“署”,意为岗位,也常常代指官署、衙署等机构。汉简中把戍守吏卒离开亭鄣烽燧等戍所机构的检查结果称为“不在署”、“私去署”,此处,将吏卒“家属”与“署”联系在一起,反映出一种什么样的史实呢?从其字面意义来理解,无疑是说吏卒“家属”成员们居住或活跃在边塞烽燧等屯戍机构中。若从实际情况来考虑,当不合常理。如上所述,屯戍吏卒的“家属”中上有年迈之父母,下有不谙世事的未成年人,还有兄嫂、弟妇等其他成员。且数量不菲,边塞上的鄣坞亭燧等署所显然难以全部接纳并安置如此庞大的家属人口群体。

吏卒“家属”一般有自己的独立住所:

(14)私去署之邑中舍,因诣□■

EPT 68:51

(15)私去署之邑中舍……

EPT 68:208

这里“私去署”的主角是指在烽燧岗位上的吏卒,他们“私去署”的去向与目的是回家私作它事。如“元康五年二月癸丑朔己未甲渠候官令史□敢言□私舍私使作为它事,自告言除罪及廪食□候史燧长私归私舍私使作为它事(EPT56:255)”、“诣官往来积私去署八日,除往来日积私留舍六日,辞具(EPF22:387)”,前者因“私舍”、“私归私舍”“私使作为它事”而受到追责,后者因“私留舍六日”即将受到法律惩处。显然,简文所言“邑中舍”及“私舍”才是吏卒家属人口们的固定居所。这里的“邑”当是略具规模的居住区。《汉书·晁错传》:“要害之处,通川之道,调立城邑,毋下千家。”晁错在讲到募民徙塞下到定居边疆的过程时说:“臣闻古之徙远方以实广虚也,相其阴阳之和,尝其水泉之味,审其土地之宜,观其草木之饶,然后营邑立城……置器物焉,民至有所居,作有所用,此民所以轻去故乡而劝之新色(邑)也。”[2]2286,2288校勘记指出:“钱大昭说‘色当作‘邑。按景祐、汲古、殿、局本都作‘邑。”[2]2305吏卒家属所居之“邑”当和晁错所说“调立城邑,毋下千家”及“營邑立城”的意义大致吻合。还有一些汉简简文展示出,吏卒“家属”的确有属于自身的居住地:

(16)■田舍再宿,又七月中私归遮虏田舍一宿 127·7

(17)■□□私归宜谷田舍■

EPT517:15

(18)■畜产诣近所亭燧鄣辟收葆止行■539·2

例(16)、(17)记录了吏卒们私归“遮虏田舍”或“宜谷田舍”,而且还有留宿的行为,暗示出吏卒的家应当安置在相应的田舍里。因此有学者推测说,这些吏卒的家人即住在田舍中[17]。例(18)出现“辟”字,王海先生研究认为,辟也是安置戍卒家属的地方[18]。由此可见,邑、辟及某某田舍等称谓,尽管名称不同,这或是当时这些居住点命名的依据各异所致,但都是边塞地区安置吏卒“家属”的居住之地。

如是,则吏卒“家属”的“居署”行为又当作何解呢?我们认为,所谓“居署”,可能是边塞戍守吏卒的“家属”成员在接受政府廪食期间,根据屯戍需求,在官方的统一组织下,部分家属人员从“邑”、“辟”私舍中到鄣坞亭燧等署所中参与塞防杂役劳作的一种行为。从汉简记载可知,戍守吏卒“家属”的口粮均由国家按月供给。汉政府无偿地给批量的屯戍吏卒家属人口提供廪食,其目的当然是想发挥这支庞大的力量在边疆屯垦与巩固塞防上的巨大作用。因此,按时领取口粮的吏卒家属人口断然不会无所事事,必然要承担一定的任务或履行相关的义务。其中,“居署”应当就是吏卒家属人口的一项职责。这里,兹举两枚吏卒家属成员“居署”简如下:

(19)弟大男谊年廿二

■ 弟大男政年十八

弟大男谭年十六

·居署尽晦,九石,母威君取。 EPT40:23

妻大女阿,年卌五

(20)武诚燧卒徐亲 子大男谭年十九

子大男朝年十六

居署尽晦,用粟八石一斗六升大,子男张子取。EPT65:411

这两例中“居署”的吏卒家属人员都是大男或大女,完全可以参加防御机构分配的劳作任务。同时,这两则“居署”廪名籍简中还有一个特别之处,即“居署”人员与廪食的领取者都为吏卒之家属,但二者又不尽相同。例(19),“居署”的是某吏卒的三个弟弟,但他们的当月口粮却是由其母亲“威君”领取。汉代吏卒家属的月廪食一般标准为:大男三石,大女、使男二石一斗六升大,使女、未使男一石六斗六升大,未使女一石一斗六升大 [19]。这份廪食共计九石,每人三石,正好符合家属廪食中大男的月口粮标准。显然,此份口粮中没有吏卒母亲“威君”的份额,这则说明母亲“威君”属于“未居署”人员,她的口粮发放应属另一系统或另一廪食名籍中。同样,例(20)中,“居署”者是燧卒徐亲的妻子与两个儿子,而领取廪食的却是另外一个儿子“子男张子”,参照家属廪食标准计算可知,这份廪食中也没有“未居署”的“子男张子”的份额。这种情况也显示出汉政府对边塞吏卒家属人口管理方式的灵活多样。尽管吏卒家属的口粮全由国家统配,但对于“居署”与“未居署”者的廪食发放分别造册,有利于对边塞吏卒家属人口的统筹管理。这种分类管理的做法在一些“标题类”的名籍简中就有显现,如“■年二月戍卒家属居署名(籍)■(EPT65:134)”、“■戍卒家属在署廪名籍(191·10)”、“■元寿二年十一月卒家属廪名籍(276·4A)”。无论是“居署名籍”、“在署廪名籍”,还是“廪名籍”简,有的特别注明“居署”或“在署”{1},有的有“廪”字,有的则没有。这种看似细微的区别,实际上代表不同含义。“居署名籍”是对“居署”的吏卒家属人口的登记载册,“在署廪名籍”是指对“居署”家属人员口粮发放的统计汇总。这无疑是汉政府对边疆地区各类人口的精细化和有效化管控的一种表现。

“居署”的吏卒家属成员中,既有成年人,也有未成年人:

·妻大女君宪年廿四

(21)·子未使女女足年五岁

止北燧卒王谊 ·子小男益有年一岁

皆居署廿九日,凡用谷四石少,七月乙卯妻取。

EPT65:119

从考古发掘看,汉塞屯戍遗址中有可供居住的地方。居延汉代遗址甲渠候官里的坞内共有编号的房屋37间,其中就有住室、灶屋等。甲渠塞第四燧遗址中有西坞与东坞之分,西坞建筑的下层清理出两间房屋,东坞有三间房屋。肩水金关遗址也有坞址、房屋与马厩,房屋下还发现有灶炕、桔槔、篱笆墙。坞西南的夯土方堡内分布着住室、灶屋、仓库、院落[20]。敦煌马圈湾汉代烽燧遗址出土的遗物中,也发现吏卒家属的生活用品。例如有三件孩童喜欢的玩偶,发掘报告的整理者称其为“玩具衣”,“以素绢手工缝制,以深红色绢作领和袖,以深蓝色绢作袖缘。衣长4cm,胸围3.4cm,两袖长2.6cm,领边宽0.6cm,下摆残。依古代衣服制度,似仿襦制作”。出土的履中有一件“麻线编织履”,“以细麻线编织,口呈椭圆形,底长15cm,宽5.5cm,履前部已磨破。为 3—4 岁小孩所用”。另一件“涂漆麻线编织履”,“似为妇女所用”。还发现供儿童游戏的“蹴鞠”玩具一件,“内填丝绵,外用细麻绳和白绢挫成的绳,捆扎成球形。直径 5.5 cm”。该“蹴鞠”“似为随军子女之玩具”[21]。马圈湾烽燧遗址中发现的这些与妇女和孩童有关的遗物正是吏卒“家属”在“居署”期间的生活写照。

“居署”的成年男女参加劳作,而未成年的子女随母亲一同“居署”,可以和戍边的亲人团聚,享受天伦之乐,既增进了情感,又维系了亲情。这或许就是EPF22:246、10·14等简文所说“以文理遇士卒”的反映,也是学者眼中“汉代屯戍生活中的古典人道精神”的一种体现[22]。也正是缘于“居署”生活的熏染,培育出了吏卒家属及其子女奋勇杀敌、护家卫国的强烈责任感。《汉书·贾捐之传》形容军旅征伐时说:“父战死于前,子斗伤于后,女子乘亭障。”[2]2833《后汉书·南匈奴列传》也有“父战于前,子死于后。弱女乘于亭障”的场景叙述[5]2951。史籍所记塞防上“女子”、“弱女”乘于亭障的坚守与果敢当和吏卒家属人口“居署”的生活实践有莫大的联系。

综上所述,秦汉文献中较为习见的“家属”,有其丰富的内涵。就肩水金关汉简中吏卒“家属符”简所载记的信息而言,“家属”即包括吏卒的父母、配偶、子女,还有兄、嫂、弟、弟妇、姊妹、儿媳、侄子、侄媳、侄孙、侄孙女、孙子、孙女、女婿及其外孙子女等。“家属”成员比较复杂,概念相对宽泛,是以血缘和姻亲关系构建组成的一种社会关系网络。而与“家属”概念相近的“亲属”、“家人”、“家室”等语词,在某些特定的话语环境中它们或语义相同,可以替代。但因其词义的多元化,各自所指代的范围也大小不一,因此不能简单的一一对等,尤其是在某些法律用语中,其适用范围和对象还应予以具体分析。汉简中记录吏卒“家属”的“居署”现象值得重视。一般而言,吏卒家属成员都有自己独立的居所,因此,吏卒家属成员的“居署”行为,可能是吏卒“家属”在接受政府廪食期间,根据屯戍需求,按照戍防機构的统一安排部署,部分“家属”人员从“私舍”到鄣坞亭燧等署所参加相应的塞防杂务劳作的一种反映。“居署”者的口粮单独造册发放,显示出汉政府对边塞流入人口群体的有效管理。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既有助于与汉代“家属”有关的制度或法令实施的理解,也对汉朝边防建设有更全面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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