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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文献词语零拾

2017-09-06邓文宽

敦煌研究 2017年4期
关键词:敦煌

内容摘要:敦煌文献门类众多,来源复杂多样,加之又以手写为主,给今天的校订工作带来诸多困难。本文利用唐五代西北方音和一些方言俚语,对前人的校勘工作或提出不同见解,或提供新的佐证,力求找出原文献的真实含义,并阐释产生文字互代的原因。

关键词:标;特;■;项;车

中图分类号:G25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7)04-0063-06

Notes on the Terms Used in Dunhuang Documents

DENG Wenkuan

(College of History,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9)

Abstract: The diverse categories and complex sources of Dunhuang documents that were mainly written by hand have posed various difficulties for todays revisionary work. With the aid of some dialects and slang from the northwest China of the Tang Dynasty, this paper offers novel viewpoints and provides new evidence regarding previous revision, trying to find the actual meaning of the original texts and demonstrating why some words can replace each other.

Keywords: biao; te; Jiu; xiang; che

(Translated by WANG Pingxian)

敦煌文献门类众多,内容庞杂,既有传世典籍,如经史子集四部书和宗教文献,又有许多当时当地的实用文本和文书,如变文、诗歌、契约、社邑文书、书信、官府档案,等等,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就文字形体而言,又涉及到手写俗体、唐五代西北方音、方言、俚语等许多方面的具体问题,致使迄今为止,我们没有完全读通读懂的地方仍不在少数。近些年来,经过语言文字学界学者们尤其是一批新锐的努力,不少问题已获解决,令人欣慰。但由于每个人的知识和生活经验都受到一定限制,自然也会出现一些不很准确的解读。这是完全自然的事情,不足为怪。现实的需要是,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应有更多学者参与其中,从不同侧面贡献力量,相互切磋,积极探索,庶几方可对一些疑难词语给予确解。正是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越界发言,写出这篇小文,与学林朋友共同探讨。是者吸收,否者指谬,是笔者对语言文字学界学人们的企盼。

(一)标

《庐山远公话》有云:“是时远公来至市内,执标而自卖。”[1]黄征、张涌泉二位教授注曰:“标:插在身上的表记,用以说明所卖人畜货物的价格、特点等情况。”[1]297杨小平博士解读说:“标字反映了当时人口买卖的情形,‘标是旧时出卖人或物品所用的标志。”杨氏在引《汉语大词典》对“标”的解释“特指旧时出卖妇女、儿童或物品所插的草芥或竹篾标志”后,提出三项质疑:“一,出卖者不限于妇女、儿童,解释范围过窄,因为敦煌变文中的‘标就不是妇女,也不是儿童,而是成年男性;二是,标是插在身上吗?还是放在什么部位?我们根据‘标字前出现的‘执字推测,‘标是并非插在身上的,而是拿的;三是标用什么东西呢?用草芥或竹篾吗?标不一定是草芥或竹篾,也可能是一个标牌,上面可能会写明出卖对象的情况或售价,便于吸引买家。”[2]

上述黄、张、杨三位学者暨《汉语大词典》对“标”的解释都有正确的成分,也都存在不足和失当之处。从出卖人口的角度说,《汉语大词典》只列了妇女和儿童,自是不当,已为杨小平氏指出,是正确的认识。但对“标”的形制和内容,三位学者均存在过度解释的嫌疑。“标”是什么?《汉语大词典》说是草芥或竹篾,这是正确的认识。由于我国地域广袤,北方人用草芥、南方人用竹篾当作“标”,均是行地利之便,很是自然。这样的“标”上能写出所卖人口或货物的特点和价码吗?当然不能,也不符合事实。如果你去过今天乡村的集贸市场,到出卖牲口、衣柜、自行车等大件物品的地方,就会看见,准备出卖的牲口或货物上,在北方是会插上一根“草芥”(南方集贸市场我未亲身经历过)。它可以插在牲口的笼头上,也可以插在自行车的车把上,仅仅表示该物出售而已。至于变文里说远公“执标而自卖”,那是因为他既是出卖品,又是出卖者,“标”不执在他手里,又能放在何处?这样一种“执标自卖”的行为,并不具有普遍性。如果将其普遍化,就不免以偏概全了。真实的情况如上文所言,“标”是物主插上去的,仅是标志它要被出售而已。至于说“标”上有说明所卖人畜货物的价格、特点等,就更不切实际了。旧时在集贸市场,一宗买卖只是卖主和买主之间的行为,具有很强的私密性,是不让第三者知道的。那么,他们是如何讨论价格的呢?是用“手语”。冬天人们穿棉衣,衣袖长,两人袖口对袖口,用手去“捏”,告知卖主的要价和买主的还价。夏天穿单衣,则由买卖双方的一方撩起衣襟,两人将手放在下面“谈”价,也是为了不让第三方知道。至于牲畜等大的活物,允许买主牵回去后有三到五天的观察期,如有问题,可以退回。20世纪50年代末,我在七八岁时,多次跟随父亲去赶集,所卖货物上插“标”,以及买主和卖主之间用手“谈”价,我见过多次。明码标价是今天超市的销售方式,源自西方,它与我国古代集市上的买卖行为相差甚远,我们不可以今例古也。

(二)特肚

王梵志诗有云:“道人头兀雷,例头肥特肚。”[3]项楚教授解释说:“例头:照例,一概,‘头是语助词,不为义(中略)。肥特肚:形容大腹便便。《说文》:‘特,特牛也。《法句譬喻经》卷3《广衍品》:‘人之无闻,老如特牛,但長肥肌,无有智慧。即以‘特牛比喻肥胖无知。”[3]90不知何故,所引《说文》有误。《说文》原作:“特,朴特,牛父也。从牛寺声(徒得切)。”至于对其意义的索解,大致切当,但似仍有可商之处。愚意以为,“肥”字当单独作解,即肥胖义。“特肚”即大肚子。此处依据方言,“大”字音“特”,故借音将“大肚”写作“特肚”。如将“特肚”还原其本字,便应是“大肚”。若此说不谬,这个“肥特肚”就是“身体肥胖、大肚子”,是说和尚们一概身体肥胖,大腹便便。

(三)帝

《解座文汇抄》有句云:“为人却要心明了,莫学掠虚多帝了。”[1]1176黄征、张涌泉二氏注曰:“‘帝字有误,袁宾校作‘事,疑未确。”[1]1189杨小平博士说:“愚怀疑‘帝为‘谛字省旁字,意思是‘确凿、‘确实。”[1]127几位先生的解说均未获真谛。就其实,这里“帝”是“得”的同音替代字,如在我的家乡(山西稷山县),“得”、“德”二字读音均为“帝”。敦煌本P.2761V.《七言诗》有句曰:“今时武艺难求得,往日人间见者希。”“得”、“希”为韵,说明“得”字音“帝”。再回到《解座文汇抄》原句看,“掠虚”意为掠取虚名,不务其实。显然,诗人此处是劝人不要浪取虚名,“多得”不该获取之物。宋·释道元《景德传灯录》卷19之“韶州云门山文偃禅师”:“虽然如此,汝亦须实到此处始得;若未,切不得掠虚。”[4]其意与“莫学掠虚多得(音帝)了”完全相同。

(四)和社

杨小平博士云:“‘和尚是梵语updhyy在古西域语中的不确切的音译,由‘和社变化而产生,‘和社由‘乌社变化而来,‘乌社则是‘乌泼底夜耶updhyy的转讹,意思是老师或得道高僧。慧琳《一切经音义》卷22:‘和上,案五天雅言,和上谓之坞泼地耶。然其彼土流俗谓和上殟社,于阗、疏勒乃云鹘社,今此方讹音谓之和上。虽诸方舛异,今依正释,言乌泼者,此云近也;地耶者,读也,言此尊师,为弟子亲近习读之者,旧云亲教是也。”概括慧琳和杨博士的意见,“和社”是其正音,“和尚(或和上)”乃是古西域地区不准确的音译。我们知道,唐五代西北方音有“韵母青、齐互注”现象,“社”和“尚”二字的读音正是这一语音现象的表现之一,“社”字加ng尾即音“尚”,“尚”失ng尾乃读“社”。由是可知,二字在方音里为同音字,这应该就是其产生音讹的原因。在我的家乡山西稷山县,这种语音现象极为突出(我已收索出190余例),迄今“和尚”仍说成“和社”。过去我一直认为“和尚”是正音,“和社”乃方音讹变。如今方知,“和社”才是正音也。记得1992年在北京房山云居寺召开国际敦煌吐鲁番学术会议时,会长季羡林教授与林梅村等先生在饭桌上曾讨论这两个词的关系,我在一旁聆听。而那次议论终未获解。今日终于明白其正误两读,以及发生变化的原因,实为快事。

(五)胜

《四兽因缘》有句曰:“乌问象云:‘汝先到此树边之时,其树大小?白象答云:‘我到树边之时,倚树揩痒,树才胜我也。”[5]末句的“胜”字,项楚先生解云:“胜我,能承受我的重量。‘勝即能承受、禁得住。《说文》:‘胜,任也。段注:‘凡能举之,能克之,皆曰胜。”[5]2007这个解释非常正确。杨小平氏不仅完全赞同项先生的看法,又做了如下补充解释:“现代汉语方言仍然使用,四川方言说‘胜得倒、‘胜得起、‘胜得住,意思是能承受;‘胜不住则是不能承受。《汉语方言大词典》指出:西南官话、吴语说。”杨氏的看法是正确的。但所引《汉语方言大词典》认为这一说法仅限于西南官话和吴语,却有欠妥。我的家乡山西稷山方言属于北方官话,也有同样的说法。比如,两个人要用一根棍子抬起一块大石头,但木棍不够粗,有人便说:“太细了,怕是胜(音神)不住。”在那里农村,旧时盖房,要在门框上方安一块横木,再在木头上砌砖或垒土坯。这块木头叫“胜承(音神陈)木”。“胜承”二字连用,亦见“胜”义为“承”,属同义复词。然则,此二字读音为何变为“神陈”呢?当是因唐五代河西方音的另一种现象,即“韵母秦、更互通”。补此一证,庶几可加强项、杨二氏的正确论断。

(六)天生

《齖■新妇文》有句云:“齖■新妇者,本自天生。斗唇 ■ 舌,务在喧争。欺儿踏婿,骂詈高声(中略)。轰盆打甑,雹釜打铛。”[1]1216文中所描述新妇性格方面存在的诸多毛病,原文归于“本自天生”,亦即“天生如此”。项楚、黄征、张涌泉三氏均未作注,显然是认为原文可通。杨小平氏则认为:“‘天生疑是‘天性的形误(中略),‘生、‘性音同。”[2]232其实不必改动。“天生”是个口语词,在描述人的性格或行为特征时均可使用。如某人说话咬舌或吞音,别人说起时可说“那是天生的”;在谈起某人生性多疑或好吃时,别人也可说“那是天生的”。“天生”这里指天然禀赋或秉性,包括一些生理特征,均非后天习得,意思是十分明确的。若改为“天性”,就有校过头之嫌了。

(七)一盖

《解座文汇抄》有句云:“人生一世,喻若飘蓬。贵贱虽殊,无常一盖。上至帝主,下及庶民,富贵即有高低,无常且还一种。”[1]1171文中“一盖”,黄征、张涌泉二氏作校注曰:“徐校‘一盖作‘一概。按,佛教常以‘盖用于覆盖之义,如‘五盖、‘无盖皆是。隋智者《法界次第初门》卷上之上云:‘盖以覆盖为义。是也。‘一盖即一般覆盖,亦即下文‘无常且还一种也。(中略)徐校疑未谛。”[1]1178项楚先生校云:“原文‘盖当作‘概,一概即一律,无区别。”[5]1534-1535项氏又引了如下两条书证。唐·义净《南海寄归内法传》卷一“餐分净触”文:“持律者颇识分疆,流漫者类同一概。”[6]《新唐书·选举志下》:“开元十八年,侍中裴光庭兼吏部尚书,始作循资格,而贤愚一概,必与格合,乃得铨授。”[7]杨小平氏则完全赞同项氏的观点,并补充说:“‘一种即‘一概;‘概表示‘一概、‘都的意思。”[2]264我同意项、杨二位的意见,认为这里的‘盖乃‘概之同音借字。从项先生所引两条书证可知,“一概”在唐代是一个普通用语,以致宋人在编《新唐书》时继续用之。有趣的是,“一概”在我老家民间口语中仍在广泛使用。下面提供几句对话,以见其义。甲:“富人、穷汉都得死。”乙:“那是一概的。”甲:“人都得吃饭,不吃就会饿死。”乙:“那也是一概的。”如此等等。敦煌文献中同音借字现象实在不少,本文前面所举“特”与“大”、“帝”与“得”,以及此处的“盖”和“概”都是。而许多时候,借音字的发音又与今日汉语普通话有别。我们只有明了其方言读音,才能看出二字的同音互代现象。

(八)薄

S.6981v《壬戌年十月十七日兄弟社转帖》:“右缘南街都头荣(营)亲,人各床、薄、氊、褥、盘、椀、酒等,准于旧例。帖至,限今月十八日卯时于主人家并身取齐。”[8]内中的“薄”,张小艳博士认为:“通‘箔,指竹、苇子等编成的席垫。”[9]将“薄”识做“箔”的同音借字是成立的。将“箔”解作“竹、苇子等编成的席垫”,原则上说也是正确的。不过,这是一件实用文书,不同于传世典籍,所以我们还要关照一下其地域特征。就敦煌来说,那里出产芦苇,可以用芦苇(苇子)编成“箔”毫无问题。但那里是否也用竹子编成箔呢?怕是没有。敦煌处于我国西北超干旱地区的戈壁绿洲,很难如雨水充沛的南方地区那样生长竹子。就我所知,黄土高原和大西北,除用芦苇编箔子外,也用高粱秆编织箔子,而高粱秆箔子比苇箔承重力还要强一些。元·王祯《农书》卷7“蜀黍”(按,即高粱)条云:“茎高丈余,穗大如帚(中略)。熟时收刈成束,攒而立之。其子作米可食,余及牛马,又可济荒。其梢可作洗帚,秸秆可以织箔,夹篱供爨,无可弃者。”具体到这件转帖来说,为何要用芦苇或高粱秆编成的箔子呢?发帖的时间是壬戌年十月十七日,“营亲”当在其后数日,时间大致是在农历十月的中下旬。这个时间的敦煌地区应该已是很冷的了。旧时我国北方农村多在冬季农闲时举办婚礼。在办婚宴时,人们要用苇箔搭建一个临时的棚子,外面再加上苫布,以便挡风御寒。那些承重力稍强的高粱秆箔子,则用板凳支起,放一些吃饭用的杯盘碗盏或食材,当然也可用作围挡抵御风寒。我想,这或许正是这篇转帖中“箔子”的真实内容及其用途,亦未可知。

(九)就

敦煌写本王梵志诗“心恒更愿取”有句云:“腰似就弦弓,引气急喘嗽。”[3]548我已指出,句中“就”字乃“缩”义[10]。但从文字校订的角度而言,仍旧未能到位。事实上,这个“就”字就是“■”的同音借字。

已故朱正义教授在其遗著《关中方言古词论稿》一书中,对“■”字列专目进行了讨论,现转录如下:

《淮南子·天文》:“月虚而鱼脑减,月死而螺蚌■。”许慎注:“■,减蹴也。”(《淮南子》原文及许注,并据《太平御览》卷九四一,麟介部一三所引。)《广雅·释诂》:“■,缩也。”《广韵·去声》四十九宥:“■,缩小,侧就切。”

关中谓:(1)收缩为“■”,如“■头■脑”。(2)人随年龄渐老而生理退化。如“那老汉早先是高个子,现在长■了。”(3)学习、工作等退步为“■”。如:孩子学习成绩下降,家长批评说:“你咋弄的,越学越倒■了?”“■”音“就”。[11]

我们注意到,这个“■”字,唐人段成式也使用過。《酉阳杂俎》卷17“广动植之二·鳞介篇”云:“蚌当雷声则■。”与前引《淮南子·天文》取义相似,同样也是“缩”的意思。

简言之,据朱正义教授所论,“■”字的意思之一,是说人到老年时身体收缩、拱腰佝背的样子。现在我们再回到这首王梵志诗的语境:“口口口口口,心恒更愿取。身体骨崖崖,面皮千道皱。行时头即低,策杖共人语。眼中双泪流,鼻涕垂入口。腰似就(■)弦弓,引气急喘嗽。口里无牙齿,强嫌寡妇丑。(下略)”[3]548由此可知,“■”字在这里用作“缩”义,十分妥帖。换言之,原写本的“就”乃“■”之同音借字也。

(一〇)项印

在两件敦煌契约文书中出现了“项印”一词。张小艳博士释作“指系挂在脖颈上的印信”[9]28。窃以为难妥。为了讨论问题的方便,今不惮其烦,再移录这两件契文如下:

S.1530《大中五年(851)二月十三日僧光镜负儭布买钏契》:

[大]中五年二月十三日当寺僧光镜缘阙车小头钏一交(枚)停事,遂于僧神捷边买钏一救(枚),断作价值布一百尺。其布限十月已后(前)于儭司填纳。如过十月已后至十二月勾填,更加二十尺。立契后,不许休悔。如先诲(悔),罚布一尺,入不诲(悔)人。恐后无凭,荅项印为验。[12]

P.3744《月光日兴兄弟析产契》节文:

一一分析,兄弟无违。文历已讫,如有违者,一□(则)犯其重罪,入狱无有出期,二乃于官受鞭一阡(千)。若是师兄违逆,世世坠于六趣。恐后无凭,故立斯验。仰兄弟姻亲邻人,为作证明。各各以将项印押暑(署)为记。[12]437

不难看出,“项印”一词均出现于契文的末尾,以盖印“押署”表明其庄重与严肃。而两件契文末尾也确实都有相关人员的圆形印章。第一件契文的“荅”,张博士认为同“搨”,即按捺印章,可以信从。但“项印”是什么呢?窃以为“项印”即是“玺印”。理据如下:

(1)这个“项”字读音为xi,与“玺”同音。我们前面已经说过,唐五代河西方音有大量“韵母青、齐互注”现象,“项”字失去ng尾也就变成了“玺”音。这种现象,在英藏敦煌本《六祖坛经》里也出现过。《坛经》有句云:“一切法尽在自姓(性)。自姓(性)清净,日月常名(明)。只为云覆盖,上名(明)下暗,不能了见日月西辰。”末句“日月西辰”的“西”字,敦博本和北图本均作“星”[13]。“项”读作“玺”与“星”读作“西”,正好可以互相比证。由此可知,“项印”中的“项”是“玺”的同音替代字。

(2)唐代后期,民间也可以用“玺”字。秦朝之前,君臣无别,都可用“玺”字和“印”字,君主还没有用“玺”字的专属权。但自秦朝起,皇帝称“玺”,臣民称“印”,二者间便有了严格的藩篱。“玺”字如同“朕”字一样,都归入了帝王的特权范围,百姓不能将自己的印随便称作“玺”,否则那是要被杀头的。但到唐代,情况却发生了变化。《唐六典》卷8“门下省·符宝郎”载:“皇朝因隋,置符玺郎四人。天后(按,即武则天)更名符宝郎,受命及神玺等八玺文并■为‘宝字。神龙初复为符玺郎。开元初又为符宝郎,从玺文也。”[14]《旧唐书·玄宗上》载:开元六年十一月“乙巳,传国八玺依旧改称宝,符玺郎为符宝郎”[15]。由此可知,唐朝改“玺”为“宝”虽有过反复,但最终在开元六年(718)成为定制,此后未见改回为“玺”者。这就是说,“玺”字作为皇帝的专用权至此已不复存在,自然,平民百姓也是可以使用的了。更何况,“玺”“印”原本在秦朝之前就无分别。现在它失去了皇权的专利性,百姓用之也就不再会有违法之虞。进而“项(玺)印”连用也就变得十分自然。

(一一)竖

S.6537v《社条》中云:“凡论邑义,济苦救贫。社众值难逢灾,赤(亦)要众竖。”[8]79张小艳博士认为末尾的“竖”字乃“成立”或“成就”义[9]94。很显然,这几句话是说明民间立社宗旨的。其要点是,一家有难,众人要给予帮助或扶助。为了对这个“竖”字的含义做出正确案断,我们再引两条同类文字如下:

S.527《显德六年(959)正月三日女人社社条》有云:“至城(诚)立社,有条有格。夫邑仪(义)者,父母生其身,朋友长其值(志),遇危则相扶,[遇]难则相救。”[8]23-24

ДХ.11038《投社状》:“六亲痛热,駩骑检(?)爱而奔星;澄(撜—拯)难扶顷(倾),寻声救危[而]扶岭(怜?)。”[16]

上述两件社条和投社文字,与S.6537v《社条》的语境完全相同,都是说明立社宗旨的。但后两条都说社内成员有难,则大家(或众人)须要“相扶”、“扶倾”、“扶岭(怜?)”,这应该就是其本义。S.6537v《社条》说“亦要众竖”,同样也是其本义,只是“扶”字换成了“竖”字。这是为何呢?仔细琢磨方知,在西北方言里,“竖”音读作“富”,“竖立“在民间说成“富立”;“心术”说成“心傅”;“念书”也说成“念甫”。可见,这是由于“竖”、“扶”二字音近,便以“竖”代“扶”了。因此,如果我们将S.6537v《社条》里的“竖”字校作“扶”,上下也就文从字顺了。至于其意义,当然仍指大家要相扶相帮,此外,便很难再作其它解释。

(一二)车

P.3909《论〈障车文〉法第八》有句云:“障车之法:‘小(少)年三五,中(忠)赤荣华。闻君成礼,故来障车。”又有句云:“障车之法:‘吾是九州豪族,百郡名家。今之(知)成礼,故来障车。不是要君羊酒,徒(图)君且作荣华。”[17]很明显,这两段文字是以华、車、家三字叶韵的。但若依今日普通话的读音,“车”字音che,不在韵脚,无法成韵。事实上,“车”字在这里当依方音读为cha,就与华、家二字叶韵了。“车”字音“cha”,今日在我原籍山西稷山县还是极为普遍的事情,不足为奇。比如“小车(cha)”、“大车(te cha)”、“车车(cha cha)子”一类说法,到处都能听到。进而言之,这篇文字的篇名也当读作《障车(cha)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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