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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网络犯罪预防机制的思考

2016-09-27徐道冲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服务商动机犯罪

徐道冲,何 佳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210031)

关于构建网络犯罪预防机制的思考

徐道冲,何佳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210031)

构建网络犯罪的预防机制可以借鉴反腐经验。通过有的放矢的针对性教育,抑制网络犯罪动机的产生;通过相关的制度约束,防止网络服务商、银行成为网络犯罪的“帮手”和“推手”;通过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查处打击和刑罚惩治力度,震慑犯罪,进一步达到遏制网络犯罪发生的目的。

网络犯罪;预防机制;犯罪预防

近年来,网络犯罪案件呈现上升的态势,这应验了一些专家关于网络犯罪不仅成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并且在未来将成为危害性最大、最危险、最凶恶的犯罪的预言。伴随着网络犯罪的增长,大量的文章也在研究如何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本文试图在现有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借鉴反腐中让贪官“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经验,谈谈构建相应的网络犯罪预防机制的思路。

一、网络犯罪动机类型及预防途径

网络犯罪有两种类型,即以网络为对象的犯罪和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前者包括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非法破坏计算机系统等犯罪行为,后者包括利用网络进行诈骗、侮辱、诽谤、色情传播、盗窃等犯罪行为。无论是哪种类型的网络犯罪,均受一定的犯罪动机支配。现实中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可能存在非常复杂的动机,但从以往的网络犯罪案件来看,可以大致梳理归纳为以下几类:(1)贪财。如网络诈骗、盗窃、贪污、偷逃税、伪造票据、以色情传播牟利等等,无一不反映出犯罪主体对金钱、财物的迷恋与占有欲。(2)逞能或好奇。这类动机常常发生在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和非法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犯罪类型中,也可能发生在利用网络传播犯罪一类的犯罪类型中。犯罪主体可能完全没有非法获取金钱财物的欲望,也不存在对被攻击对象的仇恨,仅因好奇或炫耀自己的才能而非法入侵、攻击某些网站,以自己能够畅通无阻进入网站或使网站瘫痪而后快。(3)报复。诸如利用网络进行侮辱、诽谤、危害国家安全、进行电子恐吓、扰乱公共秩序之类的犯罪,犯罪主体或出于对政治制度、社会现实的不满,或出于对他人的仇恨而采取报复行动。(4)性心理宣泄。此类动机主要存在于非牟利性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行为中,犯罪主体并不以牟利为目的,只是满足变态的性心理需求,通过网络传播淫秽信息,以分享性刺激甚至引诱他人堕落为快。

既然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均因不同的犯罪动机而起,那么,抑制犯罪动机便是预防网络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并且是治本的防线。但是,恰恰这道防线是最难构筑的,因为犯罪动机的形成有复杂的原因。除非这些原因消失或减少,才可能使犯罪动机得以抑制。比如,贪财动机的形成,既有金钱至上价值观的引导,也有财富分配不公和贫富悬殊的社会现实为其提供滋生的土壤。而因逞能而犯罪则可能起因于犯罪者的无知,无知则因缺少相关教育。但是,无论具体的犯罪动机形成的原因如何复杂,都不外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客观上,是犯罪主体遭遇了某种现实困境或者需求得不到满足,如贫穷、性压抑、人际交往中被排斥等等。主观上则是犯罪主体性格、心理、知识、观念上的某种缺失或者缺陷,如畸形的人生观、价值观,暴富、攀比心理,或者法治观念的缺失等等导致犯罪主体不能正确应对现实困境而形成犯罪动机。因此,抑制犯罪动机可以从改善犯罪主体的现实境遇和消除其主观缺陷着手。现实境遇的改善或许更为根本,在一个平等、正义、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里,夜不闭户、道不拾遗的情形才有可能成为现实。但因这样一个社会的打造涉及面广,非一日之功。在此情形下,通过消除犯罪主体的主观缺陷来抑制犯罪动机变得相当重要,而其具体路径则是教育,诚如贝卡利亚所说:“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1]。

我们认为,针对目前网络犯罪的特点,可以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重点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教育:(1)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即教育人们正确对待人生、财富、命运等等,反对拜金主义、物质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人生观和价值观。(2)法治教育。该方面的教育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法律知识尤其是网络犯罪与刑罚相关立法内容的教育,国家不仅要通过立法规定网络犯罪与刑罚,而且要让人们知晓其立法内容,避免不教而诛。二是自由与权利观念及行使规则的教育,这方面教育尤其要针对黑客文化中的一些负面道德准则(如“自由访问电脑,不受限制”)进行,使人们尤其是青少年充分认识到,即使在虚拟世界,自由和权利也是相对的,“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2]。(3)健康心理、人格教育。心理、人格缺陷是犯罪的起因之一,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欲求畸化、心理病态是导致黑客走向犯罪的根本原因”[3]。健康的心理与人格能够提高人的自我调节能力、抑制犯罪动机的形成。这方面的教育应当立足于克服人的虚荣、攀比、暴富、投机、自卑、自负、侥幸、嫉妒、报复等阴暗心理,培育自强、自尊、自爱、自信、知足、宽容、乐观等健康心理和人格。

二、拆解网络犯罪平台、强化对网络犯罪的防范意识和能力的途径

从以往网络犯罪案件来看,网络犯罪之所以能够得逞,往往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犯罪主体有实施网络犯罪的平台,如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犯罪主体能够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而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犯罪主体不仅能够成功办起黄色网站,并且能够通过银行顺利转账。另一方面,是犯罪所侵害的对象自身存在弱点,如在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中,被攻击的计算机存在漏洞;或者在网络盗窃罪和网络诈骗罪中,被侵害对象缺乏防范意识或者防范能力。因此,要防止网络犯罪成功得手,就必须拆除网络犯罪平台,同时提高对犯罪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使网络犯罪难以产生。

拆除网络犯罪平台首先要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行为和强化其责任。从以往发生的网络犯罪案件来看,许多犯罪少不了网络服务商的影响。以网络色情类犯罪为例,许多色情网站均是非法网站,但这些网站或因得到IDC商的托管服务而泛滥,或因加入网络广告联盟得以生存,或被接入商直接接入。一些搜索引擎商、链接服务商未尽有害信息过滤、提示义务,使网络用户能够轻而易举地找到色情网站信息,服务商成为网络犯罪的推手。一些网络内容提供商打“擦边球”,提供一些不健康的具有诱导性的内容,等等。为此应当对网络服务商进行区分并规定各自的应尽义务和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目前,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对网络服务商进行细分,也没有在细分的基础上确定各自的义务,尤其是没有明确规定服务商是否对违法信息有事先审查义务,而仅规定了事后控制义务(即发现违法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违法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导致实践中在诸如“QQ相约自杀案”以及网络侵犯知识产权一类的案件中,网络服务商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引起较大争议。有关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也比较粗疏、笼统,且处罚设定较轻。此外,目前法律仅规定网络服务商在“明知”即存在故意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至于存在过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没有明确,而事实上同一接入商大量接入违法网站,或者搜索商提供违法信息成为家常便饭,即使不存在故意,也应当以存在过失而追究其责任。因此,目前应当加强相关的学术研究,并将相应的研究成果转化为立法规范,防止网络服务商成为网络犯罪的“帮手”和“推手”。

其次,拆除网络犯罪平台要求加强银行卡的安全管理,以便切断网络犯罪主体的资金流。从实践来看,网络犯罪主体能够成功实施犯罪,并在银行套现,与银行卡安全管理漏洞有关。很多银行对用户的开卡数量没有严格的审核,这导致犯罪主体能够办理多个银行卡,如在深圳打掉的一个特大虚假信息诈骗案中,仅从团伙成员一个人手中就搜到了两千多张银行卡。银行对非常明显的资金流动异常现象没有尽监管义务,使得犯罪分子的诈骗款一到账,资金能够在短时间内通过网银转移到下一级多个账号中。[4]因此,银行方面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银行卡安全管理制度,如可考虑加大银行违规办卡的责任,建立对同一身份办多卡的客户以及异常资金流动账号进行重点监视制度,建立银行发现可疑账号及时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的制度,以便公安机关能够对可疑账号迅速采取强制措施。此外,银行还应加强“柜台提醒”、“临柜劝阻”工作,及时阻止被诈骗的用户向犯罪分子转账。

提高对网络犯罪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是一项需要网络服务商、监管部门和网络用户等多方面共同努力的工作。就网络服务商而言,应当加大网络安全防护技术的研究开发,提高访问控制技术、攻击监测技术、病毒防范技术、加密保护技术、身份认证技术、违法或有害信息过滤、拦截技术等技术水平,以提高网络隐患发现能力、攻击监测预警能力、应急能力和灾难处理能力等,防止网络被入侵、攻击和数据失窃、泄密,也保证自身成为防范网络犯罪的“狙击手”而非“帮手”。就普通网民而言,应当加强网络安全方面知识的学习,学会如何识别“钓鱼网站”、如何应对提供个人信息请求等等,谨慎交网友,谨慎处理通过QQ、微信等渠道的“好友”寻求帮助行为,对电脑突然死机或黑屏保持警惕,并养成不浏览可疑网站、经常对电脑进行杀毒的良好习惯等等。但是,普通网民防范意识和能力的提高,有待政府提供行政指导,特别是在目前网民防范意识和能力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尤应如此。政府的网络监管部门不仅要履行监管责任,还应当履行行政指导职责,通过各种渠道(如开展“加强网络安全日”活动,制定详细的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手册供用户下载、学习等等)向网络用户普及网络安全知识,相关监管部门还可通过“提醒服务”方式提醒手机用户及时防范新出现的网络犯罪手段,以提高网民的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三、加大网络犯罪查处打击、惩罚力度的途径

网络犯罪之所以如此猖獗,与犯罪行为受到查处打击的程度低和受到惩罚的程度轻有很大的关联性。如果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后可以逃之夭夭,那么犯罪分子的胆子会越来越大,犯罪行为会愈演愈烈。而犯罪行为即使能够被查处,但如果犯罪分子受到的惩罚过轻,那么也不足以震慑犯罪,犯罪分子在对犯罪行为的成本收益进行权衡后仍会大胆选择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罪犯也会重操旧业。因此,有效的查处打击机制和严厉的刑罚惩治机制是网络犯罪预防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强、作案迅速、高智能化、复杂化、跨区域、年轻化、专业化等特点,因而其侦破难度大,侦查机关常面临发现难、取证难、抓捕难的难题。网络犯罪查处打击机制应当围绕这些特点和难题针对性地构建。首先,网络犯罪的隐蔽性、跨区域性的特点决定查处打击网络犯罪不能由侦查机关孤军奋战,而需要侦查机关与全社会联动。每年网络犯罪“黑数”都非常高,仅靠侦查机关是难以最大限度地发现网络犯罪线索的。因此,应当发动网络服务商、相关监管部门、网络用户和银行一起参与网络犯罪的查处工作,形成围剿网络犯罪的合力。网络服务商发现违法信息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度,银行发现可疑账号及时与公安机关报告、沟通制度,以及违法犯罪举报网站的设立,网络警察举报QQ、微信平台的设立等,都有助于发现网络犯罪线索。在取证和抓捕方面,需要不同地区公安机关的协作和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同时提高电子证据的取证技术和能力,完善相关电子证据保存制度(如延长网络日志留存时间),建立一些诸如远程视频询问、讯问之类的新型取证制度等等。

其次,既然网络犯罪呈专业化、智能化的特点,那么,专业化的犯罪必须用专业化的打击力量来制止。为此,组建专业性的网络警察队伍乃有效打击网络犯罪所必须,且这支队伍应当兵强马壮,技能超群。我国目前虽然成立了专门的网络安全保卫部门,但存在力量薄弱、经费投入不足以及职责权限不清等问题,这些问题均有待解决,否则不足以应对打击日益严峻的网络犯罪形势。

再次,查处打击网络犯罪也应当采取“重点盯防”战术。以往的统计数据表明,犯罪主体如果没有相当高的专业技术和熟练的操作技能,想犯罪都只能是望洋兴叹,这在非法入侵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中尤为明显。具备网络犯罪能力的往往是白领、计算机系统内部管理人员,并且犯罪主体呈低龄化特征。特别是年轻人几乎成为网络犯罪的高发群体。因此,上述群体是查处打击网络犯罪的重点盯防对象。

在网络犯罪的刑事惩罚方面,相应的机制构建可以从两个角度去考虑。首先,网络犯罪的刑罚体系应当尽可能地完备,将一些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网络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比如,以往网络服务商对网络犯罪的“帮手”行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一般仅规定其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或者行政处分责任。从网上我们可以搜索到大量的网络服务商为色情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案例,但对网络服务商的处理一般由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曝光,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这种处理方式难以遏制“帮手”行为。因此,对于某些主观恶性程度大的行为(如故意为违法网站提供接入服务,明知是违法网站仍然由其代理广告业务,或者是严重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等),应当以网络犯罪行为论处,纳入刑罚调整范围。可喜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286条和28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违法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以预见,这些规定必将有力地遏制网络犯罪。此外,学术界应当加强对“网上裸聊”之类的网络违法行为是否可入刑的研究,以完善网络犯罪刑罚体系。

其次,根据目前日益严峻的网络犯罪形势,可以对网络犯罪行为加大刑罚惩罚力度。这可以从立法和司法审判时法院量刑两方面进行。在立法上,世界各国都有加大惩罚力度的趋势,不仅增加网络犯罪罪名,并且规定重刑。目前我国刑法对有些网络犯罪的刑罚设定存在偏轻之处。如按《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实践中网络赌博的获利惊人,往往数以百万、千万计,但一旦被破获,罪犯为犯罪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至多是十年的牢狱生活。犯罪成本与收益如此不成比例,犯罪主体仍会铤而走险,有些罪犯就坦言“值得”犯罪。因此,我国应当根据现实中网络犯罪的危害程度,对某些网络犯罪刑罚的刑期规定进行调整,提高刑期的上限。在立法未能调整的情况下,法院在对网络犯罪案件进行审判时,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一时间比较突出的、严重的网络犯罪案件可以多适用从重、加重处罚,使犯罪分子为犯罪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以便使网络犯罪活动有所收敛。

[1][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31.

[2][法]孟德斯.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3]许秀中.网络与网络犯罪[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84.

[4]防范网络犯罪:责任建设与意识转型[EB/OL].http://net.chinabyt e.com/462/12730462.shtml,2015-11-02.

【责任编校:周文慧】

Thinking on Construction of Network Crime Prevention Mechanism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Nanjing 210031,China)

Ouranti-corruption experiencecan be the reference to construction ofnetwork crime preventionmechanism. The generation of network criminal motive could be inhibited with individuality education.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and banks will not be"the helper"or"the pushing hand"of network crimes through relevantsystem restriction.We require a further restrain of network crime by means of enforcing investigation and penalty on it.

network crime;prevention mechanism;crime prevention

DF792.6

A

1673―2391(2016)02―0098―04

2015-11-10

徐道冲(1994—),男,江苏南京人,江苏警官学院2013级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学生;何佳(1993—),女,江苏南京人,江苏警官学院2012级侦查学专业学生。

2015年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网络犯罪的危害及预防对策研究”(201510329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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