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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证据体系构建的侦查取证模式

2016-09-27仝瑛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言词侦查人员实物

高 源,仝瑛杰

(1.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210023;2.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山西 太原030002)

论基于证据体系构建的侦查取证模式

高源1,仝瑛杰2

(1.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210023;2.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山西 太原030002)

侦查取证与构建证据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基于证据体系构建的侦查取证模式在分析两者关系之后提出,它以构建证据体系为目标,主要在基础取证、关联取证和综合取证等阶段开展取证工作,这些环节的取证内容加上规范化的伴生取证操作,就构成具有一般意义的侦查取证工作模式。此种侦查取证模式能够提高取证水平、保障取证质量,是应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方法。

侦查取证;证据体系;基础取证;关联取证;伴生取证;综合取证

一、侦查取证与构建证据体系

证据是认识案件事实的手段和桥梁。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围绕着发现、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刑事证据而进行。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和基础,其核心工作是侦查取证和构建证据体系。

所谓侦查取证,是指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收集、调取或者接受证据的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侦查取证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鉴定、辨认、技术侦查、调取证据、接受证据(行政证据转化)等。上述取证措施在适用对象、情形、要求和功能等方面有所差异,取证形成的证据种类也不尽相同,侦查人员在运用具体措施时应讲究一定的策略与技巧。

所谓构建证据体系,是指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取证基础上,将既彼此联系又相互独立的证据按照其证明作用,组合成主次分明、井然有序的证明体系。从本质上看,证据体系即证明体系,它并不是侦查人员对凌乱无序的证据所进行的简单累积,而是一种法律框架内的认知思维方式,[1]侦查人员通过证据体系,说明相关命题或者判断的真实性。由于刑事诉讼对侦查不同阶段和活动应达到的证明标准要求不一,侦查人员构建证据体系应当是渐进的、历时的过程。立案时,侦查人员构建的证据体系应达到“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时,侦查人员构建的证据体系应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除此之外,侦查人员撤销案件、适用强制措施等也应建立在一定证据体系上。

侦查取证与构建证据体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关系表现为:一方面,构建证据体系的基本材质——证据来源于侦查取证。前期侦查取证时,如果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质量粗陋、内容空缺、“无中生有”甚至“违法违规”,那么构建证据体系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另一方面,构建证据体系是侦查取证的目标追求和结果导向。从目标上来看,完备、科学的证据体系由证明实体法(定罪与量刑)事实的证据、证明程序法事实 的证据和证明证据事实 的证据等构成,它们从对象上规定了侦查取证的内容,即侦查人员获取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从结果上来看,只有当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能够构建合乎法律要求的证据体系时,其取证工作才会在刑事诉讼中得到肯定和承认;反之,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如果未能成功构建证据体系,则其必然承担诉讼失败的代价。经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侦查取证不是孤立的、片面的,它与构建证据体系紧密联系,甚至可以认为是构建证据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鉴于两者之间的关系,本文提出基于证据体系构建的侦查取证模式。

二、基于证据体系构建的侦查取证模式要点

基于证据体系构建的侦查取证模式以构建证据体系为目标,一方面它要求侦查人员重视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确保证据体系根基的牢固,避免非法证据和无效证据排除、瑕疵证据补正说明等给侦查工作造成的被动;另一方面它要求侦查人员参照法律规定的不同证明对象和标准不断补充、完善证据体系,以在侦查终结时构建科学、完备的证据体系。此种侦查取证模式主要在基础取证、关联取证和综合取证等层面展开,这些层面的取证内容再加上规范化的伴生取证操作,就构成具有一般意义的侦查取证工作模式。应当指出的是,基础取证、关联取证、伴生取证和综合取证等取证内容并非完全孤立,彼此之间存在递进甚至重合的关系。

(一)基础取证要点

基础取证是侦查人员对根据不同刑事案件来源初步收集证据的环节,通常存在于刑事案件的立案阶段。此时,侦查人员应主要围绕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进行取证和构建证据体系。实践中,针对不同的案件来源,侦查人员首先应当做好案件受理工作,除此之外还应注意:其一,遇有具备勘查条件的现场,侦查人员应当及时勘查,提取现场痕迹、物品,调取现场及周围视频监控,采集现场及其周围相关信息。其二,遇有报案人、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立即询问,详细问明案件及相关人员等情况。其三,遇有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侦查人员应果断采取强制措施,有针对性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时通过勘验、搜查或人身检查等措施进一步收集证据。其四,遇有相关部门移交案件,侦查人员应做好证据接受和刑事证据的转化等工作。

基础取证环节是收集证据的“黄金时间”,此时若侦查人员的取证工作懈怠、粗糙或者不及时,部分证据极可能因主客观原因而改变自身属性甚至灭失。因此,做好基础取证工作,才能保证侦查破案和诉讼办案两大任务的实现。但是,侦查人员在发现犯罪事实后并非都要立即采取取证措施,部分情形下可视情况进行侦查经营或控制下交付,这对于查清全部案件事实和全部犯罪嫌疑人有重要意义。

(二)关联取证要点

关联取证是侦查人员依据已获得的证据,通过扩线获取更多证据,并建立证据与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关联的环节,通常存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此时,侦查人员应主要围绕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取证和构建证据体系。关联取证分为实物证据的关联取证和言词证据的关联取证。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划分基于证据证明的“实质内容和形式是否具有言词的性质”。[2]实物证据以实物为内容和表现形式,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言词证据以人类语言陈述为内容和表现形式,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辩解、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及鉴定意见。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在特征上存在明显差异,侦查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关联取证,其重要任务在于由基础取证获得的证据扩大至证据链条。这些证据链条作为整体对主要案件事实,即何人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的某一方面进行证明。如侦查人员在命案现场提取到了沾染血迹的菜刀,侦查人员应围绕菜刀进行关联取证,以解决菜刀归谁所有、菜刀在什么情况下来到现场、菜刀上的血迹属于谁、菜刀上可否提取到其他物证、菜刀是否为作案工具、菜刀能否说明犯罪嫌疑人是谁等问题。这种情形下,侦查人员可询问相关知情人和交由知情人辨认以确定菜刀归属;可对菜刀进行勘验、检查以确定菜刀上面是否还有其他物证;可将菜刀交由相关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比对菜刀上的血迹属于谁;可通过犯罪嫌疑辨认,以确定该菜刀是否为作案工具;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以查明菜刀在何种情况下来到现场。

1.实物证据关联取证的注意事项

与言词证据相比,实物证据被称为“哑巴证据”,它是“沉默的证人”,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通常是间接的、隐蔽的、片面的,但具有较强稳定性、客观性。对于实物证据的关联取证,侦查人员应注意:(1)科学提取、固定和保管实物证据。实物证据虽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但其性状、属性等特征极易在取证和保管中发生变化,特别是作为鉴定检材的实物证据,一旦相关特征出现改变,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将受到影响。因此,侦查人员应根据具体证据种类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提取、固定和保管实物证据。(2)全面细致发现、收集实物证据。实物证据主要来源于与犯罪活动相关的地点和场所,包括犯罪活动地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等物证的地点或场所,即案件现场。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措施获取相关证据。取证中,侦查人员应在已知案件现场的基础上,根据因果关系、逻辑关系分析寻找未知的案件现场,特别是发现犯罪预备和其他遗留痕迹、物品等物证的现场,以全面收集相关证据。还应注意的是,案件现场既包括实体现场又包括虚拟现场,虚拟现场中存留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也是当前侦查取证应重点关注的内容。(3)重视固定实物证据的来源和特征。作为取证常见问题之一,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侦查机关移送的实物证据因缺乏相关证明或记录而无法说明来源、出处,以致其证明价值受到实质性不利影响,甚至被作为无效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因此,侦查人员在提取实物证据时,绝不能孤立地看待实物证据,其所在的位置、具体来源、原始状态、特征等关联性材料也是侦查人员取证的重要内容。如果上述材料缺失,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将因来源不明、特征不清等而受到影响。(4)主动建立实物证据与案件的关联。由于实物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情,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还需要侦查人员收集相关证据进行证明。通常的方法包括勘验检查和辨认等。如遗留在现场的撬棍是否为作案工具,可交由犯罪嫌疑人、事主等进行辨认,一旦相关人员通过辨认确认,那么该撬棍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就可以确定了;反之,如果现场撬棍没有经过辨认,那么,它与案件关联性就是不明确的。(5)充分挖掘实物证据蕴含和承载的犯罪信息。实物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间接性、隐含性,其蕴含的犯罪信息通常不能直接显现,需要侦查人员利用专业技术手段进行解读。如办理伤害类案件时,侦查人员必须经过鉴定,才能确定当事人人身损伤的程度、伤残等级等,而相关情况是案件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因此,侦查人员遇有鉴定条件和鉴定必要的,应当及时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除此之外,侦查人员还应注意实物证据本身可能承载的其他实物证据,如作案工具上可能遗留作案人指纹、微量物证及生物检材等。

2.言词证据的关联取证

与实物证据相比,言词证据蕴含的案件信息更为丰富,证明案件事实的方式更为直接、暴露,但言词证据主观性较强,容易受到相关因素影响而不具有稳定性。对于言词证据的关联取证,侦查人员应注意:(1)把握相关人感知犯罪事实的条件和记忆、陈述的能力。犯罪活动作为一种物质性的运动,必然造成外界环境的变化。这些变化一方面以实物为载体,另一方面保存在相关人员的意识当中。言词证据就是相关人根据其感知犯罪的情况而作出的陈述和表达。可以看出,言词证据真实性的保障因素在于相关人具备感知犯罪事实的条件,并且准确地进行了记忆和表达。因此,侦查人员制作的相关笔录中应当记载相关人感知犯罪事实的条件和对其准确记忆、真实陈述能力的认定等内容。(2)全面获取言词证据蕴含的相关信息。侦查人员应充分获取言词证据信息,对于犯罪嫌疑人和直接目睹案件事实的证人、被害人的讯问或询问,须全方位问清案件中涉及的人、时、地、因、事、物、果等情况。如对于案件涉及到的作案工具、赃款赃物,侦查人员应详细问清其来源、去向、特征、数量、用途、知情情况等细节。如果在上述环节中侦查人员工作粗糙、片面,则可能导致案件的重要情况未被查明。(3)充分利用言词证据收集其他证据。由于言词证据本身涉及的信息量较大,侦查人员通常可以根据相关言词证据收集其他证据,包括其他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对言词证据中涉及的其他人员,侦查人员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或讯问,必要时由相关人对其他人员进行辨认;对言词证据中涉及的实物证据,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讯问/询问+场所辨认+勘验检查/搜查/提取/调取”等方式获取。(4)坚持查证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从形成机制来看,言词证据易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出现虚假的可能,言词证据不加查证随意使用,易造成案件事实认定的困难甚至放纵有罪的人、冤枉无罪的人。因此,言词证据必须经过审慎、客观地查证才能在诉讼中使用。言词证据的查证可以通过讯问或询问其他人员完成,也可由辨认和侦查实验等获得的材料对其真实性进行证明。

(三)伴生取证要点

伴生取证是侦查人员在取证时,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制作相关文书、形成相关材料的取证操作,其获得的证据可称之为伴生证据。[3]伴生证据通常形成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其直接形成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常见的伴生证据有三类:其一,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包括《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其二,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拍照、绘图、录音、录像所形成的材料。其三,按照法律要求制作的其他法律文书、凭证,如《传唤通知书》《拘传证》《传讯通知书》等。伴生证据主要证明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如侦查人员在搜查获取相关证据的同时,还配套制作了《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并拍摄形成了照片、视听资料等。其中,《搜查证》证明搜查实施的前提是合法的;《搜查笔录》证明搜查过程的合法性;《扣押清单》、搜查中拍摄形成的照片、视听资料则客观记录了相关证据的真实特征,可以防止伪造、变造的“证据”出现在后续诉讼中。再如,侦查人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得其供述或辩解,此时伴随讯问还可能形成《传唤通知书》《拘传证》《传讯通知书》《提讯提解证》《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讯问笔录》、视听资料等文书、材料。其中《传唤通知书》《拘传证》《传讯通知书》《提讯提解证》等证明讯问开展前提的合法性;《讯问笔录》记录侦查讯问的过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明讯问实施的合法性和讯问笔录的真实性。除此之外,特定情况下伴生证据还能够证明部分实体法事实。如现场勘验期间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录像等,能够弥补《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不足,以更加客观的方式再现现场情况,可视为对实体法事实的证明。再如,收集和调取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而当原物不宜移交或者无法移交,或者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由反映原物、原件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等进行替代,此时相关的照片、录像当是证明实体法事实的证据。因此,伴生证据可以证明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三类事实,侦查人员应当重视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伴生取证,且形成规范的伴生证据材料。

(四)综合取证要点

综合取证是侦查人员将已获得的证据综合起来进行研究,补充完善证据体系,以达到侦查终结证明标准的环节,通常存在于刑事案件的预审阶段。此时,侦查人员应审查核实证据,参照证明标准审视现有证据体系,并针对证据体系存在的缺陷进一步收集完善证据。以侦查终结为例,侦查人员构建证据体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以直接证据为基准构建证据体系;二是以间接证据为基准构建证据体系。[4]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基于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何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是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主要包括被害人关于犯罪嫌疑人侵害的陈述、证人现场目击的证言、犯罪嫌疑人认罪的供述、直接记录犯罪事实的书证、视听资料等。间接证据主要包括现场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在以直接证据为基准构建证据体系时,侦查人员当以直接证据为中心,以关联取证获得的证据作为印证、补充。此时,证据体系呈梅花状,直接证据位于其中,其他证据列于其四周对直接证据进行补充。在以间接证据为基准构建证据体系时,证据体系中没有直接证据,而有数量较多的间接证据相互联系、印证形成若干证据链条,这些证据链条对主要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进行证明,加上一定的推理,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上证明案件事实。正如著名法官波洛克所言:“许多股细绳拧成的绳索。一股绳子或许不能承受重量,但许多股绳子合起来可能就足够结实有力了。”此时,证据体系是混合状的,由若干证据链条共同组成。[5]

综合取证时,侦查人员应当注意:(1)审查核实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单个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而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关键在于获得相互支持的其他证据”。[6]因此,针对证据可能出现的失真、虚假、伪造、变造等情况,侦查人员应审视证据是否得到了其他证据的支持,以防止证据链断裂、证据体系崩溃。另外,侦查人员审查核实单个证据应当结合伴生证据进行,对于证据来源不明、证据属性变化、取证不规范甚至违法取证等,应视情节对相关证据进行排除、补正或者说明。(2)注重证据体系证明对象的全面性。实践中,侦查取证存在“重实体证据、轻程序证据,重定罪证据、轻量刑证据,重入罪证据、轻出罪证据”的倾向,而根据证据体系的证明要求,侦查人员应当全面证明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3)发现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证据矛盾包括证据的自相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证据与情理之间的矛盾等,一旦出现证据矛盾,侦查人员不应盲目回避,而应认真分析矛盾的类型和产生原因,通过合理解释或者进一步取证排除矛盾。对于部分非主要案件事实矛盾,侦查人员可以适当容忍;对于主要案件事实矛盾,即证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证据,侦查人员要高度重视,切不可强行定案而造成冤假错案。(4)审查证据体系是否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证据体系的证明标准因证明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对于主要案件事实,侦查人员应审查证据体系是否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对于其他案件事实的证明,只需要审查是否达到具有高度盖然性的优势证明标准即可。

三、实践基于证据体系构建侦查取证模式的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所谓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即审判中心主义,其要旨包括:其一,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是中心;其二,法庭审判在审判程序中是中心。[7]可以明确的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将会改变原来事实上的侦查本位或中心主义的传统理念和习惯做法,因而对侦查人员的诉讼意识、程序意识和取证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部分侦查人员的取证工作缺乏全局意识,仅从侦查程序本身孤立地考虑取证活动,因此出现重视破案而忽视办案、重视单个证据而忽视证据体系构建、重视证明实体法的证据而忽视证明程序法证据等不良现象。但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制度背景下,法庭审判对整个证据体系进行审查、检验,上述情况的出现将直接导致侦查任务和目标无法实现。基于证据体系构建的侦查取证模式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不仅要求侦查人员在观念上按照构建证据体系的目标进行取证,同时也提示侦查人员在基础取证、关联取证和综合取证等阶段运用取证技巧、注意相关事项,特别是伴生取证的要求,对于规范侦查人员的取证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肯定的是,上述取证工作模式的运用必然在实践中发挥其积极意义。

【注释】

[1]陈其高.论证据体系——兼与《口供中心主义之辩》一文商榷[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15-23.

[2]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24.

[3]张礼萍,李小平.论伴生性证据[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2):84-88.

[4]周水清.审讯策略与取证技巧(2013年修订版)[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277-289.

[5]王峥,徐静文.命案证据收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91-103.

[6]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J].法学研究,2004(2):107-115.

[7]樊崇义,张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J].中州学刊,2015 (1):54-60.

【责任编校:边 草】

Discussion on Investigation Mode for Evidence Based on Evidence System

(1.Nanjing Forest Police College,Nanjing 210023,China;2.Shanxi Forest Public Security Bureau,Taiyuan 030002,China)

There are relation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investigation for evidence and construction of evidence system. The investigation mode for evidence based on evidence system with the goal of evidence system construction obtains evidencesinfundamentalevidencecollection,associatedevidence collectionandcomprehensive evidencecollection.Thecontent of the above evidence collections and the normalized concomitant evidence collection operation constitute the general investigation mode forevidence.It couldenhance the levelof evidencecollectionand guarantee thequalityof evidence collection,which means it is an important method to cope with lawsuit system reform with the center of trial.

investigation for evidence;evidence system;fundamental evidence collection;associated evidence collection;concomitant evidence collection;comprehensive evidence collection

D631.2

A

1673―2391(2016)02―0028―05

2015-10-27

高源(1987—),男,湖北宜昌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侦查系教师,侦查学硕士,主要从事侦查理论与实务研究。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系统化侦查取证模式研究”(RWYB2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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