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安情报共享障碍及对策研究

2016-09-27林智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警种情报信息情报

林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100038)

公安情报共享障碍及对策研究

林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100038)

随着公安信息化工作的深入以及“情报主导警务”理念的提出,公安情报共享成为情报领域的重要问题,但公安机关内部一些人的思想观念阻碍了公安情报信息的共享。公安机关应对阻碍公安情报共享的因素进行分析,从思想认识、顶层设计、标准规范化建设和利益协调等方面提出相应对策,扫除共享障碍。

公安情报;情报共享;情报系统障碍

公安情报在公安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预防打击违法犯罪的职能部门,当前社会治安形势复杂严峻,公安机关掌握的情报信息越来越多,而这些情报信息能否很好地运用于实战、辅助决策,是我们能否取得斗争主动权的关键。有效利用情报信息的关键是公安机关内部各个警种、部门和社会其他相关部门充分实现情报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交流。

一、公安情报共享的概念和内涵

公安情报共享指的是不同层级公安部门之间所进行的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实现信息流高效化流动。其核心内容是整合各类公安信息资源,建立一个包括公安业务信息系统在内的综合性公安情报信息系统,形成全面、畅通、高效的系统平台,为公安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有力的情报支持。

公安情报共享对象主要是通过人力和技术手段,以秘密或公开方式获取并广泛应用于公安工作的情报信息及其分析成果。共享的范围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公安系统内部各地区、警种、部门之间的情报信息资源的交流、共享与合作。公安内部情报的共享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纵向结构,包括部、省、市、县、派出所等各级公安机关之间公安情报信息资源的交换、共享与协作;另一种是横向结构,既包括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进行的公安情报信息资源的交换、共享和协作,也包括本地区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之间情报信息资源的交换、共享与协作。

二是公安系统外部社会信息资源的交流、共享与合作。公安机关与有关机构如工商、税务、海关、民航、民政、金融等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与事业单位如通信服务商、行业协会、水电公司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的信息交换与共享;与私营机构如房屋出租、酒店旅馆、餐馆、娱乐场所、数据库服务等私营企业或个人的信息交换。

二、公安情报共享的障碍因素

(一)思想观念因素

公安部金盾工程建设以来,公安机关上下都认识到公安情报信息共享的作用与价值,并努力以公安信息化建设为切入点来实现和推进公安情报共享工作。但是,部分警务人员对公安情报共享工作与公安其他业务工作的内在联系的认知程度不高,片面地认为情报工作只是其他公安基础业务工作的附属品,致使公安情报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结合程度不高,共享不足。有些基层所队更是把情报搜集工作当作一种负担,只是为了完成情报上传任务而进行泛泛搜集,而不是严格地按照情报信息采集的标准进行工作,极大影响了信息的质量,使得情报共享的效能低下。

(二)利益因素

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对情报主导警务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更能协调公安机关其他事务的开展。但信息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对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共享,实际上就要求将原本属于某些部门、某些人、某些地区的辛勤劳动成果无私贡献出来,这样不可避免会剥夺了拥有丰富情报信息资源的各类主体的利益。任何专业人员都想拥有信息优势,他们往往利用这些优势为自己的工作服务,拿出最少量的必要信息进行分享,这样做既避免出现失误遭受批评,又保护了真正具有价值的信息。这是一种自然倾向。因此,这些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在主观上会对共享情报信息工作持排斥的态度,在行为上则会利用各种理由来限制情报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三)标准规范化因素

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情报实践中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缺乏规范化标准,对公安信息资源建设没有统一标准的综合应用规范。各地区、各警种和部门根据自身需要和特点出发,依据不同标准自行开发并建立自己的系统平台,各系统之间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兼容性,形成了数量众多的分散、相互封闭的信息资源系统。这种异构的系统难以实现情报信息共享的目标,形成了一个个“信息孤岛”。现有情报机构对公安信息的搜集、整合、传递、储存、分析和应用过程多缺乏标准,而标准化恰恰是各类情报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协同合作的基础,由数据库、数据标准、接口、通信协议等单元标准规范构成。由于标准化的问题使得重复建设和情报系统应用率低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巨大的投资浪费,也给公安情报信息共享造成了障碍。[1]

(四)人员配备因素

在当今大力推进情报共享的背景下,公安部门情报人才的质量和数量显然都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情报共享需求。公安情报信息人员配置不合理,素质参差不齐,专业情报人员稀缺,即使公安情报工作先行的地区,如江浙沪地区建立了专门的公安情报部门,但是情报工作人员大多是从刑事侦查、技术侦查等其他公安业务部门抽调过来的,这些人员虽然拥有大量的公安实战经验,但是缺乏公安情报基础理论知识。公安情报的共享需要大量的搜集、整合和统计的事务性工作,而从事情报信息处理的工作人员又数量稀少,这些都制约了公安情报共享和情报指导警务目标的实现。

(五)体制机制因素

公安机关各部门之间均有大量的情报,但是却“敝帚自珍”,共享无力,公安机关内部的体制和机制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情报的共享:

1.由于“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各部门各自进行情报的搜集、分析,各公安业务部门间都把自己“辛苦”获取的情报当做自己部门的“私有财产”。要破除现有范围的桎梏,实现跨警种、跨部门的合作共享,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地区、各部门的制度机制的阻力,这种制度障碍实际上比技术、软硬件的障碍更加难以逾越。

2.情报共享体制建立和运行的缺失。目前公安机关情报共享工作尚未形成一个高效、长期、系统的机制,缺乏情报共享的奖励和激励机制,导致有关部门不进行情报共享也不会受到处罚。在这种共享机制缺失的情况下,情报共享便成了额外的负担。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有的部门为了自己的工作业绩而选择不共享或只共享一些毫无价值的情报,这种情报封锁使得公安工作的整体利益受到极大损害。

三、推进公安情报共享的对策

(一)走出认识误区,重塑情报共享理念

情报主导警务的理念必须植根于每个警务人员的内心。公安情报工作理念的滞后,是制约我国公安工作发展的“瓶颈”。在新形势下,非传统安全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安全的主要问题。在这种大环境下,公安机关必须转变工作理念,把自己从“闭关锁国”中解脱出来,牢固树立“大情报”和情报共享的工作理念。公安机关各部门要摆脱狭隘的功利主义、本位主义,抛弃情报是私人资源和财产的观念,形成情报属于整个公安系统的思想。要把“情报共享”当成一种“责任式”的主动工作,而不是“任务完成式”的被动工作。美国国家情报总监麦康奈尔说,如果整个情报界的所有分析人员都可以访问并使用所有信息的话,他们就能够更好地“连接节点”。[2]改变观念需要解放思想,需要营造一种存在于所有警员内心深处的“共享文化”。

(二)破除顶层障碍,建立统一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公安情报共享涉及公安机关各部门、警种与社会其他部门之间不同情报信息的交流与协作,纵向层次多,横向跨度大,异构信息资源数量冗杂、繁多,不是一个单一的业务部门可以完成的。正因为如此,解决公安情报信息资源共享问题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进行顶层设计:成立公安情报信息资源共享的领导机构,以绝对的权威来理顺管理体制。例如:美国的Compstat模式,在国家层面成立了犯罪情报协调委员会(简称CICC),该情报委员会对国会、司法部长和国土安全部长负责。

(三)建立标准规范,保证共享渠道畅通

要在新的社会环境下更好地履行公安机关的职责,牢牢把握公安工作的主动权,就必须建立公安情报信息资源综合应用系统,大力推进资源共享,这也是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公安机关信息资源的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还很薄弱,各警种信息资源处于自成体系的状态,对同一实体不同分类、不同描述的情况屡见不鲜。[3]因此,必须构建标准规范化的公安情报信息共享平台。公安情报共享平台必须建立在公安信息网络的基础上,由公安信息资源库、信息资源处理设备和标准化系统等相关配套硬件组成。从标准建设着手,建立起垂直和横向的耦合,做到信息平台的集中统一,使公安机关各级部门可以从情报共享平台转移和投入相关的公共安全信息。

(四)重视利益协调,建立平衡各方利益的协调机制

公安情报共享中的利益障碍可以通过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考核奖励机制予以解决,应将情报贡献率纳入考核奖励的范围,对情报信息共享贡献高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例如,对在某一时期情报信息共享表现突出的民警和部门,情报信息中心给予通报表彰和嘉奖,并予以备案。相反,对于情报信息共享未达标或者表现差的部门和民警予以通报批评且取消某一时期评奖评优的资格。除此之外,还要设立“信息终身负责制”的追责制度,追究在情报信息共享中弄虚作假或者因为信息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注重保密工作,以防“大情报”共享变成“大风险”

情报最大程度的共享和情报的安全保密是情报共享过程中的一对突出矛盾。随着情报共享的不断深入,情报共享过程中的安全性问题越来越重要,成为进一步共享的基础。现在公安机关的情报部门主要技术是通过物理隔离手段进行分离,物理隔离主要是使用独立的计算机和系统,设置特定的访问密码,建立专用的秘密场所来进行情报内容的加密。但是在信息化发展速度很快的“数据爆炸”的社会中,这种传统的物理隔离已经明显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我们要与时俱进,开发情报信息的限制访问程序,通过此种技术方法来达到保密的目的。此外,要特别注重加强对情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要充分利用公安机关PKI/PMI安全基础设置,方便对情报信息的访问管理,对情报信息平台的访问要有详尽的操作日志,可成立情报信息安全监督机构,对情报机构及其人员进行定期管理与审核。

四、总结

公安机关由于长期受到传统思想观念、利益分配不均、体制机制等障碍因素的桎梏,始终未能充分把情报共享很好地贯穿到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为了更好地满足“情报主导警务”对公安部门提出的战略要求和日益增强的公安情报共享需求,情报共享需要破除障碍,寻求对策,从革新思想观念入手,进行顶层设计,合理分配利益,并加强情报共享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工作。同时,要从发展的角度不断调整策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与需求。

[1]王一晨.公安情报信息共享的障碍与解决对策[J].公安研究,2010 (12).

[2][3]杨佳.公安情报共享的障碍及对策初探[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3).

【责任编校:边 草】

Research on Intelligence Sharing Obstacles of the Public Security and Countermeasures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38,China)

As the public security informationization progresses and the idea of intelligence-led policing appears,the intelligence sharing of the public security becomes an important problem in intelligence field.However,someone's idea in publicsecurity organshinders intelligence sharing of thepublic security.The public security shouldanalyze thesehindering factors and propose countermeasures from ideological understanding,top-level design,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benefit coordination to remove these obstacles.

intelligence of the public security;intelligence sharing;obstacle of intelligence system

D631

A

1673―2391(2016)02―0080―03

2015-11-02

林智(1991—),男,广东陆丰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4级公安情报学硕士研究生。

猜你喜欢

警种情报信息情报
情报
情报
情报
十二星座各适合哪个警种(下)
微博主:
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的若干思考
对公安情报信息意识的思考
我国行业警种发展的模型构想及其结构解析
图书馆情报信息服务的创新发展
浅谈新时期科技情报信息工作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