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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巨灾再保险发展探究

2016-01-27许菲

关键词:安徽省

安徽省农业巨灾再保险发展探究

许菲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摘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形式不断多样化。农业生产作为各个产业的基础,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其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再保险应运而生。我国的吗再保险市场发展较迟,不同地区农业生产状况不同要求再保险要分区域进行,安徽省作为中国的农业大省,对农业巨灾再保险需求更加迫切。本文从农业巨灾再保险的现状和必要性出发,通过对国内外农业巨灾再保险的发展的分析,得出安徽省农业巨灾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并给出相关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安徽省;农业巨灾;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农业巨灾再保险是将承保的农业巨灾保险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分保给其他保险人。而关于农业巨灾的定义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国际上将洪水、暴风、干旱和地震等具有系统性并造成严重损失的风险归于巨灾风险,依此我们可以将由极端气候事件造成的农业、种植业生产巨大损失的事件定义为农业巨灾风险。

一、农业巨灾再保险的现状及必要性分析

(一)全国及安徽省农业巨灾再保险的现状

我国的再保险事业起步较晚,1996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并于2003年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立了再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保险的保险”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发挥再保险主要渠道作用。但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大,相比之下再保险市场规模较小,再保险主体缺乏,导致再保险市场供给与需求的不平衡。

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没有统一的制度,政府在保险中的作用和地位不明确,面对农业灾害时政府承担的赔偿责任没有统一的安排,大部分省市区承担无限责任,给当地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财政压力。

2008年安徽省启动农业保险,中央保费补贴扩大了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区域,安徽省成为试点区域之一。2008 年6月安徽省建立了巨灾风险准备金,种植业保险品种按当年保费收入25%比例计提,保费结余亦全额转入风险准备金;养殖业保费盈余不作为利润进行分配,逐年滚存,以备大灾之年赔付。2011年全省保险承保面积超过一亿亩,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其中国元农业保险公司每年承担的风险责任达到300亿元。2008年《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当年种植业保险赔款在当年种植业保费收入100%以上的,保险超赔资金(扣除种植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历年结余)由市县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规定承担。不仅范围较窄,而且对于具体承担比例及政府和保险机构的责任额度分配不明确。

(二)安徽省农业巨灾再保险必要性分析

1.农业巨灾自身特点决定农业再保险的产生

农业再保险是农业现代化的保证,是保险服务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定律,虽然发生概率较小但造成的损失很大,商业保险公司大多不愿意承担如此巨大的风险,再保险的发展完善了巨灾保险分散机制,对固有、特定区域内的、特定公司累积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散,将原保险风险在尽可能大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跨度上分散,提高单个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再保险公司根据对原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分析确定合理的再保险费率价格,是保险产品科学定价的重要依据。

2.安徽省特殊农业生产环境需要农业再保险

安徽地处暖温带过渡地区,以淮河为分界线,北部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南部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属南北气候过渡带,气候条件极为复杂,气象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繁,造成的损失十分严重。据统计,安徽省因旱涝造成的农作物受灾面积平均每年在2000万亩左右,经济损失高达数十亿乃至数百亿元。旱涝灾害是目前安徽省农业面临的主要巨灾。

图1:2011~2013年安徽省生产总值与农业产值数据

图1反映了近3年安徽省农业占全省生产总值状况及其增长速度,2011年到2013年农业占生产总值的比例分别为13.4%、12.6%、12.3%,农业生产总值的增幅平均在4%左右。与全国其它各省市相比农业占全省GDP产量排第五位,而北京、上海其农业占全市GDP不到1%。相比之下,安徽省的农业在全省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3.控制原保险自留风险,发挥再保险分散风险作用

再保险是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重要的方法之一,2012年7月,保监会发布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财产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发达国家的自留比例在70%~85%之间,而我国直接自留比率高达90%以上,这种超承保能力承担风险现象给我国的保险市场带来巨大风险。严格控制保险公司的自留风险,改变保险公司超自留风险带来的巨大损失,积极发挥再保险分散风险的作用。

二、国内外农业巨灾再保险成功经验

(一)国外农业巨灾再保险成功经验

农业再保险一般由政府及商业再保险公司提供,国际上有许多农业再保险成功案例,给我国及我省的巨灾再保险提供宝贵的经验。

美国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私人保险公司既可以参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农作物保险和再保险并独立承担风险损失责任,也可以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不承担风险。这样私人保险公司可以从政府获得各种费用的补贴和优惠政策,同时可向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或私人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日本是由农业共济组合直接向本地区所有成员承保,然后再向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进行分保,最后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又向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超额赔款再保险,形成两级再保险,降低非常损失造成的巨额赔偿责任。法国成立了政府控股、社会参股的股份公司——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公司,下设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非农业财产保险公司、农民寿险公司和农业再保险公司,形成一个农业保险系统。

(二)国内其他省份农业巨灾再保险发展探索

我国要建立适合国情的农业再保险形式,可以借助现有中国再保险市场,政府拨专项基金或者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也可以采用在中国再保险集团的基础之上与各地区保险公司或者政策性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

我国各地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制度以农业巨灾风险准备基金为主,农业巨灾再保险方式使用较少,河北省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方式分散经营风险”;陕西省提出“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业务后,应根据自身偿付能力和赔付能力,将超自留部分向再保险分保,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保险市场分散巨灾风险,保障有效赔付,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长期稳步推进、健康发展”;浙江省独创由政府推动、商业保险公司按股权认购方式共同组成“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分摊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损失。上海市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与中再保险集团签订了农业巨灾再保险协议,但无实质性进展;北京市关于农业巨灾再保险的探索最早从2009年开始,其将农业保险巨灾风险赔付划分为三个部分,赔付率在160%至300%之间的风险,由政府购买再保险方式转移。北京市率先采用的政府购买农业巨灾再保险模式,用政府参与再保险的方式来引导市场并确保再保险市场资金来源,在目前再保险市场并不发达的阶段是非常有效的。

三、安徽省农业巨灾风险的再保险安排

(一)安徽省农业再保险安排方式

2008年安徽成立了专业型的农业保险公司——国元农业保险公司,保监会批准其从事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并且规定公司农业保险及其他涉农保险保费收入总和占全部保费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2012年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再保险为纽带,在再保险安排、风险管理、产品创新和技术开发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以期解决再保险分保难、分保贵问题,健全农业巨灾再保险体制。针对安徽省的市场行情,可以增加政府的支持,依托国元农业保险公司,采用商业运作模式,向国内外再保险市场进行再保险。具体再保险分保比例可以借鉴北京市,但安徽省的农业生产面积及农业产出占GDP比重明显高于北京市,要根据安徽省的具体情况安排农业再保险。

(二)赔付率超赔分保的费率测算

本文采用庹国柱等的方法对安徽省农业再保险中赔付率超额分保的费率进行测算。此方法分为三个步骤:首先对赔款的统计分析,即对赔付率规模及等级、赔付发生年数和年平均赔付率和赔付额进行统计;其次,赔付率超赔的比率分析,主要计算赔付率在100%以上的各层损失总额赔款的比例,以及各级起点赔付率以上的超额赔款及其占总赔款额的百分比;最后,计算在不同层次接受分保的分保费率。

由于缺乏各年赔付率的实际资料,本文做出如下假设:

1.安徽省农户有20%投保,投保农户是均匀分布的。

2.以每年的成灾面积(将损失大于30%的作物面积称作成灾面积)作为保险索赔面积。

3.假设各种作物和地区的损失是同比例的,假设平均损失程度分别为60%、65%、70%、75%和80%。

4.农户承担30%的损失,即保险保障水平按照70%的产量计算,产品按照2011年市场价格计算。

计算过程中的相关公式介绍:

农作物的保费收入=农作物的播种面积×20%×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农作物赔付额=农作物成灾面积×20%×保险金额×30%(按保险保障水平70%,损失率60%为例)

农作物赔付率=农作物赔付金额/农作物保费收入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得到受灾面积及成灾面积数据,如图2。

图2:安徽省历年农业受灾面积与成灾面积

表1:1992~2012年种植业农作物赔付情况汇总表

根据《安徽统计年鉴》,假设在平均7%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为500元的情况下,可得到安徽省种植业保费收入以及各个赔付水平下的赔付额及赔付率。

(三)计算结果分析比较

表2:各个损失率水平下的赔付率层次

由以上五种假设的计算结果可得:

1.当损失率为60%时,简单赔付率在100%以下年份的总赔付额占总赔付额的80.02%,赔付率在100%~160%的占19.98%。也就是说,在这种条件下保险公司分保100%~160%之间的赔款责任,需要支付再保险纯费率19.98%。赔付率未超过160%,不需要为赔付率160%以上的责任分保。

2.当损失率为65%时,其结果与损失率为60%时的结果相同。

3.当损失率为70%时,简单赔付率在100%以下年份的总赔付额占总赔付额的64.89%,简单赔付率在100%~160%年份的总赔付额占总赔付额的25.18%,赔付率在160%~200%的占9.93%,在这种条件下保险公司分保100%~160%之间的赔付责任,需要支付再保险纯费率25.18%,保险公司分保160% ~200%之间的赔付责任,需要支付再保险纯费率9.93%。赔付率未超过200%,不需要为赔付率200%以上的责任分保。

4.当损失率为75%时,简单赔付率在100%以下年份的总赔付额占总赔付额的64.89%,简单赔付率在100%~160%年份的总赔付额占总赔付额的15.13%,赔付率在160%~ 200%的占19.98%,在这种条件下保险公司分保100%~160%之间的赔付责任,需要支付再保险纯费率15.13%,保险公司分保160%~200%之间的赔付责任,需要支付再保险纯费率19.98%。赔付率超过200%,不需要为赔付率200%以上的责任分保。

5.当损失率为80%时,简单赔付率在100%以下年份的总赔付额占总赔付额的64.89%,简单赔付率在100%~160%年份的总赔付额占总赔付额的15.13%,赔付率在160%~200%的占10.04%,赔付率在200%以上的占9.94%。在这种条件下保险公司分保100%~160%之间的赔付责任,需要支付再保险纯费率15.13%,保险公司分保160%~200%之间的赔付责任,需要支付再保险纯费率10.04%,分保赔付率200%以上的赔付责任,需要支付再保险纯费率9.94%。

以上是对安徽省种植业在不同的赔付水平下的再保险费率的测算,分保是由保险公司还是政府承担仍需根据实际情

况进一步分析。

四、安徽省建立农业巨灾再保险模式相关措施建议

(一)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巨灾再保险发展

农业巨灾保险具有公共品或者准公共品的性质,私人保险参与容易产生市场失灵,政府作为非市场化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巨灾保险管理。第一、安徽省财政应对农业巨灾再保险投入资金,建立巨灾再保险预备基金,对国元保险等经营巨灾再保险的单位给予减税免税政策,拓宽再保险参与渠道;第二、建立健全巨灾再保险的法律法规,将再保险纳入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上。各个省市区可根据再保险法律要求,结合地方农业及农业再保险发展状况制定政策;第三、加强全省农民的巨灾再保险意识,提高再保险覆盖率,政府部门加强对农业巨灾再保险监管。

(二)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完善农业巨灾再保险市场参与主体

商业保险公司是我国保险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国元农业保险公司作为专业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在安徽省的农业巨灾再保险中占主导地位,其它保险公司也应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巨灾风险:第一、完善保险公司的农业巨灾核灾和分散技术。对安徽省近年来的巨灾风险进行统计核算,确定再保险费率,建立农业的各种巨灾档案和数据,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更好服务于再保险;第二、完善省内的再保险市场主体,引进国外的战略投资者。我国目前只有中再保险集团一家专业的再保险公司,起步较晚,可引进国外实力雄厚的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第三、开发多样化的金融衍生工具,利用证券化手段分散风险,由中再保险集团设计、发行,或者由各省市区政府发行,安徽省可由安徽省财政发行,将债券发行募集基金设立再保险基金或者以国元保险根据中再保险集团设计和要求发行,并且结合安徽省的经济水平及农业发展状况,对保费给予补贴。

(三)加强农业巨灾再保险市场监管

建立健全再保险相关法律使再保险发展有规范的约束,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安徽省保监局应加强对再保险的监管,虽然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主体匮乏,但仍需严格控制再保险市场进入与退出,完善准入与退出机制,使市场在合理、规范的竞争机制下稳定运作。证券化分散再保险风险方法将再保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因此对保险衍生品市场进行监管变得尤为重要。

(四)培养专业型再保险人才

随着再保险的发展,再保险专业人才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专业型再保险公司都应加强对再保险方面人才的专业培训,改善员工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增加其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

(注:本文系安徽大学创新型扶持项目,项目编号yfc10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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