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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为金融视角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个人投资者风险

2016-01-27邹伟

关键词:行为金融理财产品商业银行

基于行为金融视角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个人投资者风险

邹伟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珠海519000)

摘要:最近几年,随着行为金融学的兴起,人们又重新认识心理和情绪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本文从行为金额学理论出发,研究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现状,从有限理性假设、非贝叶斯预测、过度自信、羊群效应以及前景理论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中个人投资者风险,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行为金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个人投资者风险

一、行为金融学理论

理性人假设是现代金融理论的关键性假设之一,这个假说认为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以自己的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自己的最大经济利益。但是实际经济活动中,人们的经济行为往往与经济学假定的最优行为产生相偏离,并不是完全理性的。研究表明,主观因素在投资行为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许多投资者是在非完全理性的情况下做出决策。人们的诸多认知会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而产生一定的非理性偏差。行为金融学是将心理学尤其是行为科学的理论融入到金融学之中。它从微观个体行为以及产生这种行为的心理等动因来解释、研究和预测金融市场的发展。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起的一种综合现代金融理论、心理学等学科形成的综合理论。它分析了人的心理、行为和情绪对投融资决策、资产定价以及金融风险管理等影响,对传统金融理论的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现状

近几年,受商业银行流动性、利率市场化以及监管体制改革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迅速,截止到2013年年末,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达到44492个,同比增速38.41%,发行规模再创历史新高。从目前市场来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以下特点:

(一)从流动性来看,多数理财产品不能提前赎回。不过,随着理财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部分银行为了提高产品流动性,推出了一些可以提前赎回的理财产品。但同时银行又不希望客户提前赎回,便设计了一些针对提前赎回的“惩罚”性条款:如要求支付提前赎回手续费,对保本型产品不再承诺保本等。因此,可以看出理财产品的流动性相比存款、股票、基金、债券等较弱。

(二)从收益来看,银行理财产品收益与市场资金面、市场利率、产品期限等有关。一般情况下,会高于传统存款,低于股票、基金、期货和期权等金融产品。以2013年为例,由于受市场资金面紧张,市场利率提高的影响,2013年6月份以后,各期限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均显著放大,1年以内产品收益率普遍在4%~6%。相比前5个月,提高了0.2%~1%。2013年全年,1个月以内、1~3个月、3~6个月、6~12个月、12~24个月、24个月以上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率分别为:4.10%、4.70%、4.93%、5.17%、5.91%、6.44%,体现出期限溢价的特点。但是到了12月,1~3个月的银行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就已高达5.72%,相比2013年1月,6~12个月的银行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提高了0.69%。这说明期限集中扰乱供求关系和产品结构影响平均收益率,资金池运作模式弱化期限等原因导致期限溢价并不显著。

图1:2013年银行理财产品平均收益图

(三)从资产配置来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资产配置逐渐多样化,主要呈现三足鼎立的局面,即:“债券”类、“利率”类和“其他”类银行理财产品占比分别为27.10%、30.75%和34.57%,体现了资金面紧张、股市行情低迷、监管逐渐严格背景下较为保守的资产配置策略。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风险管理与控制在资产配置中显得越发重要,商业银行意识到紧靠单一市场的理财产品无法满足投资者对风险——收益平衡的要求,开始发行不同市场的理财产品。这类理财产品投资于低风险市场的资金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投资于高风险市场的资金为投资者带来更高的收益,灵活的组合投资管理有效提高了产品整体的运作效率,日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四)从产品类型来看,中资银行理财产品以非保本型为主,外资银行则以保本型为主。多数中资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时,考虑到非保本型产品不反映在表内,不占用银行贷款额度,不影响银行资本金,而且非保本型产品的设计更为灵活、投资策略比较激进,产品收益率更高,能够更加引起投资者的

注意。以2013年为例,全年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中,国有控股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发行的非保本型产品占其发行总量的比重分别为69.22%、87.84%、67.04%。而外资银行从国内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出发,更加注重风险控制,增加保本机制,其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中接近90%均涉及为保本型。

(五)从发行对象来看,各种类型的银行均以个人客户作为理财产品发行的主要对象。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机构客户、贵宾客户以及同业客户发行的比例大约为6:3:0.6:0.4。但从整体的变化趋势来看,一般个人客户产品的资金余额占全市场余额的比例呈现逐月微降的趋势。2012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规定“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的产品,为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解决了政策上的障碍。机构客户专属产品资金余额占全市场余额的比例表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统计显示,仅2014年上半年,机构客户专属产品,资金余额达到了3.89万亿元。随着IPO的重新开启和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大门的敞开,未来银行理财的机构客户占比有望进一步提升。此外,银行同业专属产品占比也有小幅上升。

三、基于行为金融视角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个人投资者风险

从以上分析来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存在缺乏流动性、收益不稳定、资产配置多样化、保本型和非保本型共存以及个人客户为投资主体的特点。理财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一样,具有一定的金融风险。从国内外学者研究来看,理财产品的风险大致包括产品设计风险、市场运作风险、财务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等。基于我国目前理财产品投资者大多是个人客户的现状,从行为金融学理论出发,分析个人投资者在投资理财产品时可能会产生的风险。

(一)有限理性假设下投资者风险

传统经济理论对人的行为假设是理性预期以及风险回避。而行为金融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是具有有限理性的特征,在进行经济分析时必须考虑人的基本生理限制,以及由此而引起的认知限制、动机限制及其相互影响的限制。这一观点是由赫伯特·亚历山大·西蒙(Herbert Alexander Simon)所提出,是基于生理学及心理学层面的思考,对于传统经济学理论所提出的修正。他认为“有限理性理论是考虑限制决策者信息处理能力的约束的理论”,在面临选择问题时,人们所获得的资讯、知识与能力都是有限的,所能够考虑的方案也是有限的,未必能做出使得效用最大化的决策。人们在决策时,往往具有启发式、思维捷径的次优和满意甚至是错误的选择。在整个理财业务中,投资者和商业银行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投资者作为处于信息弱势一方,不可能拥有关于理财产品的完全信息,也很少关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加上商业银行有意识减少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容易促使投资者做出不理智的投资,留下了一定的风险隐患。

(二)非贝叶斯预测下投资者风险

行为金融学的研究表明,人们在投资过程中,并不遵循现代金融理论中的最优决策模型,按照贝叶斯规律不断修正自己的预测概率,在决策和做出判断时更多的是看重近期事件的影响。面对众多的理财产品,投资者经常会受到商业银行或第三方媒体宣传的影响,通过最近某些具体现象或数据,而非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来做出决策,更加偏爱在最近一段时间表现良好的产品。

(三)过度自信下投资者风险

所谓过度自信是指人们倾向于过度相信自己判断,而低估这种判断可能存在的偏差。过度自信的人容易夸大自己预测的准确性,尤其在他们期望一种结果,而这种结果确实发生时,往往会过度估计自己在产生这种合意结果中的作用。他们在做决策时,会过度估计突出而且能引人注意的信息,尤其会过度估计与其已经存在的想法相一致的信息。当某些观点得到活灵活现的信息、现实案例和场景支持的时候,人们会更自信,并对这些信息反应过度。而当某些观点得不到信息支持的时候,人们通常会低估这些信息,并对这些信息反应不足。心理学研究证实,人类的心理决策特征是在长期演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相当稳定性,在较长时间内都不会有明显的变异。但如果过度相信自己的判断,对与自己判断相一致的信息过度反应时,会导致投资风险。张朕玺(2011)认为对自己知识过度自信的国内投资者往往会频繁更换理财产品,导致风险加大,收益不稳定。如市场上投资者经常用预期收益率来衡量理财产品的优劣,认为只要预期收益率较高的理财产品就能获得理想收益。对这一判断的过度自信导致投资者将收益水平作为决策的唯一因素。但是预期收益率并不是越高越好,高收益往往伴随高风险,而且理财产品中的预期收益是在一定概率下计算的,并不一定能够实现,银行所采取的计算方法也有将预期收益率高估的倾向。

(四)羊群效应下的投资者风险

羊群效应是从情感的角度出发,描述群体的行为。在一个群体中,人们彼此模仿,彼此传染。通过相互间的循环反应刺激,情绪逐渐高涨,人们逐渐失去理性。这种行为往往都是难以预测和控制的,并会使社会发展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通常这种影响有两种形式:第一,通过情绪传染。当人们有共同的态度、信息时,情绪传染更有可能更迅速。第二,通过行为传染。当情绪激动之后,由不断激发的情绪引发的集体行动也不断升级,并进一步刺激周围人的情绪。这种形式在羊群受惊时的表现非常相似,从而称之为羊群效应。在投资市场中,羊群效应是投资人在特定时期内,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根据他人的决策而改变自己最初投资决策的一种群体行为。有的个人投资者缺乏一定的投资经验,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往往根据别人的判断来做出决策,而不能根据本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偏好、财富水平和收益预期等做出的判断,带来了一定的投资风险。

(五)前景理论下的投资者风险

前景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卡尼曼(Daniel Kahneman)和特维斯基(Tversky)在马柯维茨(Harry M.Markowitz)的通常财富理论和阿莱(Maurice Félix Charles Allais)工作的基础上共同提出的,该理论研究了有限理性人的实际行为,以及投资者面对收益和损失的风险态度的差异问题。人们面临条件相当的损失时倾向于冒险,而面临条件相当的盈利时倾向于接受确定性盈利,损失带来的痛苦的感受大于等量盈利带来的感受,也就是说人们一般在损失的情况下是风险偏好的,而在盈利时则往往是风险规避的。投资者在投资多个理财产品时无形

中对账户进行了分割,在心理上把每一部分资金看作是全部,十分在意得失。在总体亏损的时候对某个产品的盈利感到十分欣慰,在总体盈利时,对某个产品的亏损感到痛苦。

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个人投资者风险管理建议

个人投资者风险管理不仅涉及到投资者自身资金安全,更关系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和运营。在市场监管框架和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在设计和管理理财产品方面与发达国家或地区还存在不小的差距,我们应从法律政策、银行和个人投资者层面去对个人投资者风险管理加以完善,促进理财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从法律政策角度,保障投资者利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作为理财产品的交易双方,商业银行和投资者要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交易,当争议产生时,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法律途径来解决。目前,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框架不断完善,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执法过程中,作为监管方,要考虑个人投资者实力或信息不对称等劣势,在处理交易双方维权实践时,要对个人投资者有一定的倾向性,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另外,一些媒体如地方报纸、大型网站已经开设了金融维权投诉平台,受理金融消费过程中的侵权问题,通过调查报道、协调解决或反映到监管部门,维护金融消费权益。但由于缺乏金融监管部门的参与引导,投诉受理与解决完全靠自发,出现了“投诉率高、回应率低”现象,既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给公众造成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缺失的印象,给整个金融业发展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要尽快开设金融消费投诉官方互联网平台,有效规范理财产品消费投诉和受理渠道。

(二)从商业银行角度,首先要严格遵循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指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优化设计理财产品,严格控制产品风险,对有需求的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适合度评估,保证理财产品能够和投资者的实际投资能力相吻合。要在理财产品协议书中的醒目位置对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明确、详细和具体地提示,要对理财产品的信息进行全面的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通畅性、真实性和及时性。其次,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理财产品不仅仅是一种金融产品,更多是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为客户提供旨在实现财务目标的综合性理财解决方案。因此,要努力提高理财产品的销售人员的专业化水平,通过专业培训,使其精通金融市场理财工具,成为具有丰富理财经验的个人理财专家。改变过去强调业务量的做法,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减少违规操作。最后,加强商业银行内部监管,建立有效的客户投诉制度、纠纷调解机制等,加大销售人员违规操作的成本,维护商业银行信誉。

(三)从个人投资者角度,在选择银行理财产品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风险防范:

1.全面考查自身情况,理性选择理财产品。由于个人投资者的有限理性,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应全面考察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自己的工作、资产、年龄、家庭等,考虑风险承受能力,切忌投资冲动,盲目跟风。风险承受能力比较小的投资者应重点选择固定收益类产品;风险承受能力比较强的投资者可选择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不同,其风险与其投资的金融市场风险有关,投资者应在对其挂钩的金融市场有一定了解后,才考虑购买。

2.了解产品属性、避免进入误区。有些银行为了增加理财产品的销售业绩,在产品说明书中会夸大收益、隐藏风险。投资者可能因缺乏相关的背景知识,对产品收益、风险、流动性、投资期限、投资方向和附属条款,没有认真阅读和思考,陷入产品说明书的“陷阱”。等到产品到期或分红时发现与自己的预期收益不符,再向银行询问时才会发现原来已经陷入了误区。因此,投资者一定要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不清楚或者不能理解的项目及时向理财经理咨询,以免被产品说明中的模糊表述所误导。

3.考虑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选择合适的投资期限,提高风险抵御能力。考虑理财产品的流动性要关注提前终止权和质押权。提前终止权是指投资者是否可以在合同到期前终止合同,收回资金。如前所述,一些理财产品可以有条件的终止理财合同条款,但是往往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质押权是指当投资者急需资金时,是否可以以此理财产品为抵押,向银行获得贷款。但要了解不同银行对可抵押理财产品的限制条款。投资者可以通过提前终止条件较低的理财产品,质押成数较高的银行理财产品,来获得资金流动性。另外,投资期限越长的产品一般收益会越高,风险也越大。但也要考虑理财产品资金投资的方向,投向股票、基金产品的投资期限一般较长,投资利率、汇率的产品一般期限较短。投资者可以根据最近对资金的需求情况,合理选择搭配投资期限,提高抗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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