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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式销售合同贸易术语的选择

2014-02-0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夏海霞

中国商论 2014年10期
关键词:中间商通则链式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 夏海霞

链式销售合同贸易术语的选择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 夏海霞

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Incoterms 2010)新增加了链式销售(STRING SALES)问题。自2011年生效以来,国内相关机构及学者对此进行了不遗余力的研究与解读,对链式销售下贸易术语的适用和选择问题存在着分歧。本文拟从INCOTERMS 2010中各贸易术语的义务规定角度,对通则2010中提及的适用于链式销售的FAS、FOB、CFR和CIF术语进行分析。研究发现:INCOTERMS 2010中对FAS、FOB、CFR和CIF贸易术语增加的适用于链式销售是合理的。在具体的贸易术语选择上,CIF术语对链式交易中的各方都是最优选择,CIF合同最适合链式销售。

链式销售 INCOTERMS 2010 贸易术语

1 背景介绍

在复杂的国际货物买卖中,常用贸易术语来明确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主要责任与义务。并有规范术语使用的国际惯例,其中影响力最大的惯例就是INCOTERMS,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通则》是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实践中广泛应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为基础,于1936年编纂并公布的。此后,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86年、1990年和2000年对其进行了六次修订或补充。

2007年,国际商务开始对通则进行第七次修订,称为INCOTERMS 2010(通则2010)。通则2010在前面版本的基础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

本文着重对新版本中提出的“string sale”做出介绍,结合通则中对相关术语规定,分析在链式销售下,使用不同贸易术语合同对各利害方的影响,从而为外贸公司在选择贸易术语时提供参考。

2 什么是string sale?

随着国际贸易复杂程度的不断加大,简单的一卖一买的货物交易渐渐少了,在最初的卖方和最终的买方之间往往会加入一个或数个中间贸易商,多次转卖以赚取差价,形成多层销售,即string sale(链式销售)。特别是在大宗货物交易过程中,销售链始端的卖方先将货物装上船,然后再寻找合适的买方,出售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而买方还可以继续寻找新的买方,同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可以几易其主,多次被转卖。在这种交易中,整个交易就像环环相扣的链条,前一环的买方就是后一环的卖方。

INCOTERMS 2010在四种适用于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FAS、FOB、CFR和CIF中,增加了链式销售责任的划分。

链式销售条款出来后,外贸实践中讨论的不太多(搜索福步外贸论坛,基本找不到),学术界研究的比较激烈,主要围绕哪些术语适用于string sales。关于INCOTERMS 2010中链式销售贸易术语适用问题的争议观点有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以FAS、FOB、CFR贸易条件成交,链式交易中会存在保险的真空区,所以,FAS、FOB、CFR贸易术语不适用于链式销售,只有CIF适用于链式销售(聂开锦、周秉成,2012);另一种观点认为,在FAS、FOB、CFR贸易术语下,卖方可以在货物装船前事先投保陆运险来针对货物上船前的保险真空段,同时买方在货物装船前以预约投保的方式来填补保险的真空段。因此,FAS、FOB、CFR贸易术语同样适用于链式销售(姚新超,2013;韩军,2013;覃婧等,2014)。他们从是否存在保险真空区角度研究得出的结论。

本文从INCOTERMS 2010对各贸易术语的义务规定角度,对通则2010中提及适用于链式销售的FAS、FOB、CFR和CIF术语进行分析,寻找最适合链式销售的术语组合。

3 链式销售下的术语选择

INCOTERMS 2010对FAS、FOB、CFR和CIF的使用,增加了链式销售。

对其在FAS条件下,通则2010是这样描述的,“the seller is required either to deliver the goods alongside the ship or to procure goods already so delivered for shipment. The reference to procure here caters for multiple sales down a chain (string sales),particularly common in the commodity trades”。同样,在FOB条件下也是一样的描述。两者对于新增的String sale,主要意思就是卖方购买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即为交货。

在CFR条件和CIF条件下,“the seller is required either to deliver the goods on board the vessel nominated by the buyer or procures the goods already so delivered for shipment to the destination. In addition, the seller is required either to make a contract of carriage or to procure such a contract. The reference to procure here caters for multiple sales down a chain (string sales),particularly common in the commodity trades”。此贸易术语对于新增的String sale,主要意思也是卖方购买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到目的地即为交货。

从通则2010中的描述来看,最关键的词就是“procure”,取得以某种方式装运的货物,是指卖方得到以该种方式交货的货物的相关凭证以及凭证代表的权利,即出售权,主要用于大宗商品贸易。这一概念借鉴了英国《1975年货物买卖法》。卖方“取得”货物的法律意义是要求卖方有出售该货物的权利,而非简单的控制。在FAS、FOB、CFR和CIF条件下,卖方都有“取得”的权利。

下面从不同的角度介绍上述四个贸易术语如何适用于链式销售。

在实际操作中,转卖可能是多次,为了说明问题,简化起见,假定转卖一次,转卖多次同样适用。为了完成交易,至少有四方,真正的卖家S,中间商M,真正的买家B和承运人C,两个合同。分三种情况来分析贸易术语适用问题。

3.1 FOB(FAS)合同+CIF合同

卖家S和中间商M签订了一个FOB/FAS合同,S转卖给B,与买家B签订了一个CIF合同,形成链式销售(图1)。

S与M的FOB协议,根据INCOTERMS 2010约定,S不负担从转运港到达目的港的运输与保险,M负责运输自己的货物并会投保。现在M找到了B,把货物转卖给他。他们之间可以签订什么链式销售合同呢?FOB合同显然不成立。FOB意味着B要负责货物从转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不存在“取得”以某种方式装运的在途的货物,因为此时货物并没有装运,还等着B来装运。

M和B签订CIF合同。M负责运输自己的货物并会投保,B不需要,B “取得”的是M已经装运的在途的货物,符合链式销售的含义,M、B的义务划分也符合CIF合同规定。

在这种交易合同下,中间商为交易承担运输和保险的义务。对S来说,承担的风险跟FOB卖方直接交付货物到买方指定的船上的交货方式风险相同。可能存在M爽约,S财货两空。对B来说,承担的风险跟直接的CIF交易相同。

3.2 CIF合同+CIF合同

卖家S和中间商M签订了一个CIF合同,S转卖给B,与买家B也签订一个CIF合同,形成链式销售(图2)。

S与M的CIF协议,根据INCOTERMS 2010约定,S负担从转运港到达目的港的运输与保险, M负责收货付款。现在M找到了B,把货物转卖给他。他们之间可以签订CIF合同。

M和B签订CIF合同。B “取得”的是M已经装运的在途的货物,负责收货付款,符合链式销售,M、B的义务划分也符合CIF合同规定,只是M的运输和保险义务由S为他办理。

在这种交易合同下,整个也是相当于一个CIF合同,S和B各司其职,中间商M只是起到桥梁作用,不承担具体业务。S在没有收到款之前,至少自己控制货物,这是一个最优选择。

3.3 CIF合同+FOB合同

卖家S和中间商M签订了一个CIF合同,S转卖给B,与买家B签订了一个FOB/FAS合同,形成链式销售(图3)。

S与M的CIF协议,根据INCOTERMS 2010约定,S负担从转运港到达目的港的运输与保险, M负责收货付款。现在M找到了B,把货物转卖给他。他们之间签订FOB合同即M和B签订FOB合同。B“取得”的是S已经装运的在途的货物,符合链式销售的含义,但是B并不需要安排运输,所以不符合惯例对FOB的规定。此类型合同不成立。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INCOTERMS 2010中对FAS、FOB、CFR和CIF四个贸易术语增加的适用于链式销售是行得通的。在具体的贸易术语选择上,CIF术语对链式交易中的各方都是最优选择,这也是为什么人们在实际操作上,链式销售多签订的是CIF协议。

4 结论与不足之处

本文在比较理想化的假设下,比如仅转卖一次,中间商M在与卖家S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找到了买家B,对链式销售进行了分析。在实际操作中,链式销售不是一次而终的,而是经过多次,有多方相关利益者。而且,中间商并不一定在与卖家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已经找到了买家。所以,以上的分析在客观上隐含着一些笔者没有发现的问题,这有待于结合实际,做进一步更加细致的研究。

[1]韩军.国际贸易在途货物链式销售适用条件的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13(1).

[2]聂开锦,周秉成.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若干问题的质疑[J].国际商务研究,2012(3).

[3]孙婧.链式销售中贸易术语的选用[J].对外经贸实务,2014(1).

[4]辛柏春.国际贸易术语的新发展及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J].北方法学,2013(6).

[5]姚新超.试析Incoterms 2010中的THC及链式销售[J].对外经贸实务,2013(4).

[6]易明辉.Incoterms 2010的修订及相关评论[J].时代金融,2012(5).

[7]张丽英.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新发展及其背景[J].法治研究,2012(7).

[8]帅建林.国际贸易实务(英文版)[M].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12(9).

F740

A

1005-5800(2014)04(a)-1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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