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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情”与道——释《庄子》“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

2012-08-15

关键词:庄子

经 纶

(安徽财经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哲学所,安徽 蚌埠 233030)

《养生主》篇“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是难解命题,正如南开大学罗宗强教授在《庄子范畴心解》(序)中所说:“《庄子》是一部不易解读的书。……清人尹廷铎说:‘注《南华》者,自向秀、郭象以来,无虑数十家,率皆支离蒙混……,这似乎说得有些极端,但是《庄子》中的同一个范畴、同一个观点,有时甚至是同一句话,都被作出了不同的解释,却是事实。有些甚至就从来没人说清楚过,比如‘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这一句,至今有谁说清楚了?”[1]如下笔者对已有的主要释义进行列举分析,并结合文本、词源、概念内涵、篇章结构、语境及其有关哲学思想,对该命题进行尝试性地探释,就正于方家,以希尽可能地趋近文本原句之本义。

一、主要释义及其疑点和影响

历来对《庄子·养生主》篇“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命题的释义不同,为方便起见,试主要列举如下:

郭象注:“忘善恶而居中,任万物之自为,问然与至当为一,故刑名远己而全理在身也。”(《庄子注》)成玄英疏:“为善也无不近乎名誉,为恶也无不邻乎刑戮。是知俗智俗学,未足以救前知,适有疲役心灵,更增危殆。”(《庄子注疏》)林希逸曰:“此两句正是养生之学,庄子所以自受用者。为善无近名者,谓若以为善,又无近名之事可称;为恶无近刑者,谓若以为恶,又无近刑之事可指。此即骈姆篇所谓上不敢为仁义之操,下不敢为淫僻之行也。”[2]王先谦说:“王夫之云:‘声色之类,不可名为善者,即恶也。’”[3]郭庆藩认为,该命题的提出是为了保全生命,主张处善恶之间,“走中间路线”[4]。王叔岷说:“案此二句,以善、恶对言,上句犹易明,下句最难解,似有引人为恶之嫌。自郭象、司马彪注以来,或曲说强通;或妄加非议,恐皆未达庄子之旨。岷曾试作新解云:“所谓善、恶,乃就养生言之。‘为善’谓‘善养生’。‘为恶’,谓‘不善养生。‘为善不近名’谓‘善养生无近于浮虚’。益生、长寿之类,所谓浮虚也。‘为恶无近刑’,谓‘不善养生无近于伤残’。劳形、亏精之类,所谓伤残也。如此解释,或较切真。篇名养生主,则善、恶二字自当就养生而言,如不就养生而言,则曲说、岐见滋多矣。”[5]张岱年曾解释:“为善则不免近名,为恶则不免近刑。近名或近刑,皆非所以保身全生之道。莫若善恶并不为,而以中立为常,则可以保身全生了。既不为善,也不为恶,即是无为。”[6]

陈鼓应先生说:“做世俗上所认为的‘善’事不要有求名之心,做世俗所认为的‘恶’事不要遭受刑戮之害。”[7]曹基础先生注:“做了世人所谓的善事,并非为了追求名利。做了世人所谓的坏事,也无心触犯刑法,只是随顺自然之道,作为自己的生活的准则。”[8]王博先生认为:“从字面上来看,‘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似乎还保留和承认着善和恶的区分,但是在这种说法的背后,善恶区分早已经被取消了。重要的不至于善和恶,如果他们真的重要的话,庄子应该像儒家的信徒一样,把‘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奉为圭臬的,要紧的是无近名和无近刑,因为它们都是关乎着生命的,刑当然是对于生命的伤害,名又何尝不是如此呢?于是我们看到道德(譬如善和恶的区分)在生命面前的退场,至少是退却。”[9]张松辉先生指出,“作者认为自己之‘道德’方面做的不够,因此‘上不敢为仁义之操,而下不敢为淫僻之行’(《骈姆》篇中最后一句话——笔者注),这是‘为善不近名,为恶不近刑,缘督以为经’走中间路线的最后注脚。”[10]傅佩荣先生趋同于王叔岷的理解,“这种情况(指上述所列注解)就变成:你可以做点小坏事,不要做大坏事,做大坏事就要被惩罚了,这样讲,等于说好事先做一半,坏事再做一半,都没事儿。这不是庄子的意思,庄子的意思是善于养生的,不会赢得长寿的虚名;不善于养生的,也不会走到伤残的地步。”[11]

上述释义基本相同,即多将“善”、“恶”理解为相对的范畴:“好事”与“坏事”,绝大多数释义为类似这样表达:“做了世人所谓的善事却不去贪图名声,做了世人所谓的恶事但不至于受到刑惩。”另有将“善”、“恶”分别理解为善于养生、不善于养生,如王叔岷、傅佩荣先生的释义。

上述释义若论依据,笔者认为:首先,主要受郭注的影响颇深,且一直延续着,这是长期以来造成诸家曲解该命题的重要原因;其次,可能是“齐物论”,即无所谓世人所谓的善事与恶事,若世人以道观之,善恶皆无差别,《庄子》是要超脱世俗的善恶,因顺自然。诚然,这一点与《庄子》一书的主旨不悖;再次,也许受该篇题眼“养生主”影响,如上述王叔岷先生所言:“篇名养生主,则善、恶二字自当就养生而言,如不就养生而言,则曲说、岐见滋多矣。”[5]

鉴于上,对此命题的释义也不乏有另辟新径者,如台湾学者吴怡先生、傅佩荣先生等,他们发觉了对该命题的后一句释义存在着疑点和一定的消极后果,且也引起了他对此足够的重视,从而提出了新的释义。吴怡先生指出:“为善无近名”这一句一看就能了解,但我们如果把“为善”的为字当作“行”,或“做”来解,那么下面一句“为恶无近刑”便解不通,因为庄子是要人善恶双忘,又如何可能劝人为恶,告诉人可以为恶,只要做到不近刑。所以此处的两个“为”字,不宜当作“行”,或“做”解。而应当作“为了”或“对于”解,如为名、为利。因此“为恶无近刑”可以解作对于罪恶要小心,不要使自己因它而受到刑累。此处的恶不只是指有罪的行为,而是泛指一般的欲望,和罪恶的引诱[12]。

然而,上述诸家的阐释均存在着疑点,同时又因上述的曲解而产生了极其消极的影响。

其一,一般认为,《庄子》是想告诫世人:若是一味地行善就容易出名,而“抢打出头鸟”,故应“无近名”;若一味地做恶就可能受到酷刑惩罚,故应“无近刑”。如此说来,不能不让人怀疑:《庄子》主张做善事但不求于“名”,同时主张做恶事但不求受“刑”了。这种释义显然与《庄子》的基本精神是相离、相悖的,因为无论从何而言,《庄子》可能主张做善事,但绝对不会认可做恶事,这一点上述吴怡、傅佩荣先生也持这种看法,但他们都没做具体佐证,故而他们的释义也没能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其二,上述释义带来了直接消极影响,突出表现在长期以来因此类曲解而得出《庄子》哲学是“滑头哲学”,这就极易造成后人对《庄子》哲学的误解,“庄子的处世哲学被很多人视为滑头哲学,大多与此有关。”[13]

其三,最关键的是,上述释义也许可以理解为是提出“缘督以为经”的前提,但在《养生主》通篇中,我们发觉根本没有论及“做善事(好事)”、“做恶事(坏事)”这方面话题,与上下文根本没有任何关联。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作者为何要插上这么一句与文章上下文毫无相干的话?这一点一直没能引起学者的注意。

上述释义问题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如下三点:一是对“为”的不同理解,即有的理解为“行(善)”和“做(恶)”,而有的理解成“为了”和“对于”等等;二是有的将“善”、“恶”理解为好事、坏事对等范畴,有的将“善”、“恶”分别理解为善于养生与不善于养生等;三是对“无近名”和“无近刑”的不同把握,主要表现在“名”、“刑”二字上,即认为“名”指“名誉”、“名利”,或指“虚名”、“浮虚”;“刑”指“刑惩”(即对有罪行为的惩罚),或指“内刑”(即做错事或因贪欲而引起内心的不安与忧虑),等等。

然依笔者陋见,就上述释义总体而言,都存在如下共同问题,即没有整体地理解和把握《庄子》一书及《养生主》篇中的相关范畴、篇章结构、语境和思想,从而没能深入领会“为”,尤其“善”与“恶”、“名”与“刑”在《养生主》篇中的真正内涵。这是长期以来造成诸家曲解该命题的又一重要原因。

二、对该命题的重新释义

基于上述,若重新回到文本,从词源、概念范畴、语境、篇章结构和《庄子》有关哲学思想等方面来进行整体考察和分析,我们从中不难发现更为符合文本原义和主题的简易释义。笔者初步试探释如下:

(一)从文本来看,“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命题并非指“做了世人所谓的善事却不去贪图名声,做了世人所谓的恶事但不至于受到刑惩”等。

事实上,当时社会恰恰存在善恶不分、刑政名分等极其混乱的社会现象,往往真正做善事(好事)者得不到(或远离)名誉、名位,而做恶事(坏事)者却受不到应有的刑惩,《庄子》是要批判和超越这种善恶不分、刑名混乱现实的。如《在宥》篇说:

于是乎天下始乔诘卓鸷,而后有盗跖、曾、史之行。故举天下以赏其善者不足,举天下以罚其恶者不给,故天下之大不足以赏罚。自三代以下者,匈匈焉终以赏罚为事,彼何暇安其性命之情哉!

随着礼乐文明的演进,引发了社会混乱。在《庄子》看来,面对这种现实,借“赏善罚恶”之举无济于事,往往是名分、名位、名誉等奖赏善者不足,刑法惩治恶者不够。“以赏罚为事”的治乱之策与其效果,就构成了现实的冲突,结果证明:借“名”赏善、借“刑”惩恶均不能安顿天下的心性。类似这种揭示,在《庄子》那里多处出现,《胠箧》篇说:

故逐于大盗,揭诸侯,窃仁义并斗斛权衡符玺之利者,虽有轩冕之赏弗能劝,斧钺之威弗能禁。此重利盗跖而使不可禁者,是乃圣人之过也。

追随大盗,攻打诸侯,窃用仁义等,其本身可谓“恶”的行为,但即使用赏赐官爵(“轩冕”)的办法,也无法使做恶者放弃之;即使用严刑酷罚(“斧钺之威”的表征之义)也没法禁止之,结果是做恶者泛滥到了无法控制的地步,这就进一步明确以“名”赏“善”、以“刑”罚“恶”来安顿人们心性,已经失去了其应有的规范效果。《至乐》篇还说:

烈士为天下见善矣,未足以活身。吾未知善之诚善邪,诚不善邪?若以为善矣,不足活身;以为不善矣,足以活人。故曰,“忠谏不听,蹲循勿争。”故夫子胥争之以残其形,不争,名亦不成。诚有善无有哉?

“争”似乎是构成“名”的要件,“烈士”因战争而牺牲,“子胥”因忠谏强争而赐死,其行为“善”否,“名”成否皆难判定。若称其为“善”,甚至冠之以“名”,他们丧失了自己生命;若称其为“不善”或“恶”,他们却能救国救人,使所拯救的对象活身,故陷入了善恶是非难以判定的困境。其实,透过这一点,不难看出《庄子》所要阐发的观点:世人所谓善者其实非善,“善者”之名分、名誉和名位等,往往是建立在“争”基础之上,且为之丧失了自己的性命。真正的善者是“不争”的,是以“无誉”、“活身”、“无为”为取向的,是远离名誉、名位的。

总之,从《庄子》所处的时代来看,实际上就是一个善恶不分、刑政名分相混的社会现实,真正做好事者得不到名分、名誉和名位,真正做坏事者却受不到应有的刑惩,而且后者体现的更突出。甚至可以说很多受过酷刑之人并非做“坏事”所至,而很多拥有所谓名分、名位和名誉之人并非都是做“好事”所成,善恶已不清,名刑已相混,几乎没有什么区别。不难看出,这种善恶不分、刑名混乱的现实存在是《庄子》要批判和超越的。

由此可见,若将“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命题中的“为善”,“为恶”诠释为“做了善(好)事”、“做了恶(坏)事”,显然是与《庄子》的主旨相离、相悖的,尤其是对后一句话的诠解。

那么,我们是否可将该命题释为“真正做善(好)事者得不到所谓名分、名誉、名位,做恶(坏)事者却受不到应有的刑惩”呢?

不可,理由是:这种释义反映的是《庄子》一书所包含的思想,而非《养生主》篇的思想,不过这足可以证明《庄子》不是主张人们“做恶(坏事)”的。实质上,对善恶不分、刑名混乱现实存在的批判和超越,本身在一定意义上也就反映了《庄子》弃“恶”向“善”的一面,这是其一;其二,如前所提,将上释义置于《养生主》篇中究竟与其上下文有何关联?也许仅可理解是提出“缘督以为经”的前提,但从《养生主》通篇的内容来看,没有论及与“做善(好)事”、“做恶(坏)事”相关的话题,由此看来并不这么简单,恐怕另有所指;其三,上述“善”、“恶”分别指善(好)事、恶(坏)事等意在《庄子》那里也确实多处出现,但从上所析,我们发觉,它们不是出现在《内篇》,更没出现在《养生主》篇里,而是出现在《内篇》以外其它篇目中,其意向恐怕主要是庄学对以儒家为代表的善恶观的揭露与批判,这也是值得注意的现象。

(二)从词源和概念内涵来分析,上述命题中的“为”指“成为”、“产生”等义,表示“实然”、“已然”状态,而“善”、“名”与“恶”、“刑”,实际上分别涉及到知识领域“技”与心或精神领域“情”两个层面。

“为”之义主要是:做、当做、有、变为、成为等。“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之“为”,笔者认为它同其前“已而为知”之“为”意义相近,表示构成某种既成事实,为“实然”、“已然”状态,指成为、形成、产生、已有等义,“为”的这种用法,在先秦文献里多有出现①。

《养生主》篇曰:“已而为知者,殆而已矣!”陈鼓应注:“既然这样还要去汲汲追求知识,就会弄得更加疲困不堪了。”[7]从陈先生的注解中也能体会到“为”表“实然”、“已然”状态。“为知者”即成为追求知识的人,此句本义是指:既然这样,变成为追求知识的人,就更加危殆、困苦了。笔者认为“为善”、“为恶”之“为”也当释“变为“、“成为”等义,可不直译出来。

“善”,古汉语除了有善良、友善、行善、相善等义之外,还有高明的、良好的;长于、能做好、爱、善于、擅长、善工等之义,后者主要指有做好或处理好某事的才能或技巧,也用着高明、工巧等义。

在《庄子》那里,“善”内涵有多重趋向,主要包括:一是伦理之“善”,主要指善事、好事,相对于恶事、坏事而言的,涉及社会伦理道德层面(如前文所述),《庄子》对此“善”持批判和否定态度;二是技艺之“善”,主要是指“善于”、“擅长”、“善工”、“爱好”等义,其中主要包括帝王善于治国、智者善于应用知识技术及辩者善于言说等等,如:“伯乐善治马,而陶匠善治埴木。此也治天下者之过也!吾意善治天下者不然。”(《马蹄》)“云狗不以善吠为良,人不以善言为贤。”(《徐无鬼》)对技艺之“善”,《庄子》也持批判和否定态度,不过又倡导因顺事物之性(如“因其固然”)的“善”之“技”;三是养生之“善”,即善于养生,应该说主要是由技艺之“善”推衍而来的。

“为善无近名”之“善”之本义,应为技艺之“善”,表示善于运用知识技巧,涉及知识领域(承上文“知”而来),也包括善于治国、善于言说和善于养生等。“善”表示“善于”、“擅长”等义在先秦文献里也多有出现②。如老子曰:“善战者不怒,善胜敌者不与,……”(《老子·第三十六章》)善战之人,不呈怒气之情;善于胜敌者,非与敌硬拼,此行为就接近于道了。这里“善”实际上就涉及到“技”层面。又如,老子以道为根据,指出人类如何展开自己的行为而提出了“五善”:

善行无辙迹,善言无瑕谪,善数不用筹策,善闭无关楗而不可开,善结无绳约而不可解。(《老子·第二十七章》)

真正的“技”(善行、善言、善数等)是顺“物”之性而超越于“物”的,是无“迹”的,意味此“技”作用于“物”不是执着或停留于认知和反映“物”之表面存在形态,而是要把握“道”,这一点《养生主》庖丁之解牛也有与之相似,所谓“目无全牛”、以“神遇”、“官知止”和“因其固然”等,就是指超越了感官对象“物”表面有形之“在”,倡导顺“物”之性而超越于“物”。

《庄子》技艺之“善”与老子之“善”是一脉相承的,用法见于多处,较为典型的如:

上诚好知而无道,则天下大乱矣!何以知其然邪?夫弓弩毕弋机变之知多,则鸟乱于上矣;钩饵罔罟罾笱之知多,则鱼乱于水矣;削格罗落堺罘之知多,则兽乱于泽矣;知诈渐毒、颉滑坚白、解垢同异之变多,则俗惑于辩矣。故天下每每大乱,罪在于好知。故天下皆知求其所不知而莫知求其所已知者,皆知非其所不善而莫知非其所已善者,是以大乱。(《胠箧》)

细比较,这里“善”与“知”同时出场与《养生主》篇首“为知”、“为善”在一定意义上十分贴近,都涉及知识领域,与“技”有关(如“弓弩毕弋机变”、“钩饵罔罟罾笱”等)。关于“天下皆知求其所不知而莫知求其所已知者,皆知非其所不善而莫知非其所已善者”一句,涂光社先生的解说颇有道理:“人们只知道追求了解‘不知’(很可能是不必或者永远不可能了解)的东西,而不知了解、反思‘已知’;都知道否定和非难、挑剔自己不喜欢、不擅长、不熟悉的东西,而不知道质疑和否定自己喜欢的和业已掌握、习惯了的东西。”[1](P231)从中不难看出,此句中的“善”与“不善”,指的是技艺之“善”,而非指伦理之“善”。

另,《庚桑楚》篇云:“知者,接也;知者,谟也。 知者之所不知,犹睨也。”又谓:“名相反而实相顺也。羿工乎中微而拙乎使人无己誉;圣人工乎天而拙乎人;夫工乎天而俍乎人者,唯全人能之。”《徐无鬼》篇又云:“射者非前期而中谓之善射,天下皆羿也,可乎?”“羿工”以善于射中微物显其技巧,然“天”的自然过程是以“无为为之”为特征,以排斥“名”为前提,人之“技”应合于天(“工乎天”)、顺乎人,应像“庖丁”解牛那样,“依乎天理”、“因其固然”,由技入道③。

“无,通毋。”[14]“近”,本义指接近、靠近、亲近等义,表示某种趋向,既有个体执着追求或沉溺于客体对象的倾向,也有个体遭遇的趋势,此二词不难理解。

“名”,古汉语多指命名、名号、名称、名声、名誉、名位等义。在《庄子》那里,“名”之内涵也有多重趋向,主要反映当时社会的“名辨”和名分、名位、名誉等。 就“为善无近名”之“名”而言,作“命名”、“名号”等义时,主要是对形下世界事物外在表面存在形态的感知、反映和表征,属语言概念层面,涉及“知”境域,与“善”之“技”相关联;作“名声”、“名誉”、“名位”等义时,是对社会政治、伦理和文化的规范,与“善”之“善于治国”、“善言”等义相关联。

从词源,“名”是会意字:从夕从口,“夕”指“黄昏”,“口”有“七嘴八舌”之义,属语言世界,指人或事物的称谓。其本义是指“名字的称呼”(名词),或“给他起个名儿”(动词),《说文》也云:“名,自命也。从口夕,夕者,冥也,冥不相见,故以口自名。”这一点在老庄那里都有所体现。老子曰:“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老子》第一章)王弼注:“可道之道,可名之名,指事造形,非其常也。故不可道也,不可名也。”(《老子注》)“指事造形”即是说,“名”指称可感知的、具体形象的形下世界的存在事物。

在《庄子》那里,“知形形之不形乎?道不当名。”(《知北游》)道使物成为物,且内在于物,然道无形,又非具体的存在,故“名”无法称谓道,“名”所称谓的是“物”:“物谓之而然”(《齐物论》),而物是具体有“形”的:“万物以形相生。”(《知北游》)因此,“名”感知、反映和表征的只是物之“形”,只是对感性对象“物”之的表面存在形态的把捉,近似符号,为概念抽象的表达。

《庄子》主张“无名”,主要包括对“名”的语言认知功能、“名”的政治、社会职能等均加以质疑和超越,故仅仅把“为善无近名”之“名”释为“名誉”、“名利”、“虚名”(皆属政治、伦理之“名”)等,是狭隘的、不全面的。

可能正是鉴于“名”的多重内涵,陈鼓应先生将“无近名”一词释为“不要有求名之心”[7],这一点是值得借鉴的。

“恶”,是多义词,也是多音词(读 è、wū、wù、ě音)。古汉语至今,“恶”除了主要有恶劣、不好、凶狠、犯罪的事、极端的行为等义外,还有嫌恶、憎恶、厌恶、怨恨、讨厌等意义(此时“恶”读 wù 音)。“恶”的这一涵义从先秦至今一直运用④。“恶”表示“嫌恶”与“善”表示“善于”等涵义,在老子那里也有同时出现的情况,如老子曰:

“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老子·第八章》)

水善于施利于万物而不与“物”相争,自己安居于众人所嫌恶的低洼之地却不嫌恶,此行为就接近于道了。这里“善”与“恶”实际上就涉及到“技”与“情”层面。《养生主》篇“庖丁解牛”故事与之意蕴相近:“臣之所好者道也,进乎技矣。”(《养生主》)首先,表明“庖丁”有善于解牛之“技”;其次,对众解牛者“难为”之处,也即令人嫌恶之处,“庖丁”不是乱刀硬砍骨头,而是“因其固然”,沉着应对,泰然处之,所谓“每至于族,吾见其难为,怵然为戒,视为止,行为迟,动刀甚微。”(同上)

《庄子》文本中,“恶”指“嫌恶”、“厌恶”等义的用法也很多⑤。“恶不去善”作为现代汉语成语至今还保留着,意指不因为厌恶某人而否定其长处或才能(与知识技巧相关)等。

“为恶无近刑”之“恶”当指“嫌恶”、“厌恶”等义,那么“恶”之对象是什么?

由上,“善”之对象主要是指上文与“知”相关的“技”,而“恶”之对象,笔者认为主要与上文“为知者”对“知”的狂逐所至的“不良”结局或后果有关,主要包括各种“困苦”、“难为”、“危难”、“灾祸”等不幸的事件,泛指经验世界诸多遭遇的偶然现象,其中包括《养生主》篇上文所指的“殆(危殆、疲困等不幸的遭遇)”⑥,以及下文提到的“右师”之形残、“老聃”之死亡等,对此类事件发生,经验世界个体多表现出嫌恶、厌恶等情绪,甚至陷入极度而不能自拔⑦。

“降低”、“淡化”厌恶情绪为心理学等所倡导,也是远古《庄子》生命哲学所关切的问题。在《庄子》看来,世人追“知”求“名”之狂,这本身即是不幸,故生命个体应该“远离”此不幸。而追“知”求“名”的过程及结果往往给世人带来的又是不幸,对此结果,《庄子》不是埋怨、更不“幸灾乐祸”,而是同样给予关怀,比如“齐”而视之、“安时处顺”等就能“消解”经验世界个体对“不幸”的价值判断,从而“降低”、“淡化”世人的厌恶情绪,进而从“不幸”中超脱出来。《庄子》塑造许多诸如兀者王骀、申徒嘉、叔山无趾等刑疾之人的精神风貌,无不充分体现了这一点,这是《庄子》生命哲学的一个特色。如上“右师”本指官名,起初可以说属追“知”求“名”类,但不能因此所致的不幸的遭遇(“介”)而缠绕其中(“恶”),而应齐而视之,“安时处顺”,忘却形残,长其德性,从中超拔出来,正如《德充符》篇曰:“道与之貌,天与之形,无以好恶内伤其身。”在《庄子》看来,人具厌恶之情有失德性:“好恶者,德之失也。”(《刻意》)

“刑”,主要指对犯人各种处罚的总称,吴怡先生指出:“这个‘刑’字,在《庄子》书中有三种意义:一是天刑,二是外刑,三是内刑。”“所谓天刑是指天的刑罚……。至于外刑和内刑,前者是指的犯了罪,遭受法律的制裁;后者是指做了错事或因贪欲而引起内心的不安与忧虑。如庄子说:‘为外刑者,金与木也。为内刑者,动与过也。宵人之离外刑者,金木讯之。离内刑者,阴阳食之。夫免乎外内之刑者,唯真人能之。 ’(《列御寇》)”[12]

但吴怡先生接下却认为:“‘为善无近刑’的刑显然不是指天刑。”[12]而是“指此处所谓的内刑与外刑。在《养生》上尤其指的内刑。所以这句话的意思,也就是说身处在各种罪恶的引诱和欲望的包围中,我们千万要小心,不使自己的内心遭遇受到内刑,而有不安与忧患。这才是真正的养生。”[12](P108)

“外刑”之义容易理解,如上吴先生所云。何谓“内刑”?《列御寇》曰:“为内刑者,动与过也”,“内刑”相对于“外刑”而言的,由内因所至,此“过”主要包括情欲过度而内伤于己,正所谓“不以好恶内伤其身,常因自然而不益生也。”(《德充符》)在《庄子》看来,“外刑”、“内刑”皆可免,“方今之时,仅免刑焉。”(《人间世》)“夫免乎外内之刑者,唯真人能之。”(《列御寇》),这都从另一面充分表明了这一点。

就“为恶无近刑”之“刑”而言,吴先生将其仅理解为“内刑”与“外刑”,笔者不以为然。笔者认为此“刑”还包括“天刑”,何谓“天刑”?正如吴先生所言:“所谓天刑是指天的刑罚:如:‘是遁天倍情,忘其所受,古者谓之遁天之刑。 ’(《养生主》)‘天刑之,安可解!’(《德充符》)这是指我们的死生,或形体上的残缺等都是天所安排的,因此我们只有安之若命。不必对抗,也无法躲避。”[12]天的刑罚应该说是以人之行为能否顺应自然之理为标准的。

笔者要问:既然《养生主》文后“遁天之刑”指“天刑”,那么,“为恶无近刑”之“刑”为何要排除“天刑”之义呢?“天”即天理、自然,也指道,有其内在自生力量,人不可抗拒、不可违,违抗“天”者必遭受其惩罚,故“人”当顺从“天”、“无以人灭天”(《秋水》)、“顺之以天理”(《天运》)在三“刑”中,内、外之刑可免,唯“天刑”不可解,作为主体,岂不更应该要避免其害?

事实上,在《庄子》看来,生命背离天理、自然,就会遭受到天理、自然的惩罚,因此有“遁天之刑”、“天刑之,安可解!”⑧(《德充符》)、“天之戮民”(《天运》)等说法。《养生主》篇说:老聃死,“必有不蕲言而言,不蕲哭而哭者。”不想吊唁者也去吊唁,不想哭者也去痛哭,皆非自然真性的流露,其“哭”不合于“天(自然)”,实为逃避自然,违背实情,忘记了自己的真实感受而沉溺其中:“遁天倍情,忘其所受,古者谓之遁天之刑。”(同上)也就是置自己之真性于不顾而伤害了自己“天性”。故“为恶无近刑”之“刑”也应包括“天刑”,“无近刑”也应包括主张不要遭受天理、自然的惩罚,这与“法天贵真,不拘于俗”(《渔父》)、“无以人灭天”(《秋水》)的旨趣是一致的。

《庄子》强调“无近刑”,既强调不要遭受社会法度的惩罚,也强调情有节度不要内伤于己,还强调不要逃避自然和违背真情等,如是心灵安宁,勿忧、勿烦、勿悲、勿乱。同理,可能基于“刑”的多重内涵,陈鼓应先生将“无近刑”一词释义为“不要遭受刑戮之害。”[7]笔者认为可在此基础上,释“无近刑”一词为“不要遭受各种刑戮之害”为宜。那么,“为恶无近刑”义即是:嫌恶、厌恶不幸的遭遇不要遭受各种刑戮之害,而应顺应自然、安时处顺等,这里“各种刑戮”实际上就具体地包括社会法度的刑惩(“外刑”)、情感过度内伤于己(“内刑”)以及自然、天理的惩罚(“天刑”)等。

这种释义是合乎《庄子》思想的:世人多嫌恶、厌恶世间各种不幸的遭遇,若主体不能“齐”而视之、“安时处顺”,甚至“抗争”,就易遭受统治者惩罚和镇压;若主体嫌恶、厌恶之情过度,就易内伤于己之身心;若主体逃避自然、违背实情、失去真性,就逃脱不了自然、天理的惩罚。故而《庄子》主张“为恶无近刑”,借此以拯救世人:“保身”、“全生”和“尽年”等等。

总之,“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命题在概念内涵上,“为”同其前文“为知者”之“为”意义相同,不能理解为“做”,而是一种“已然”、“实然”状态,指变为、形成等义,表示构成某种既成事实(可不直译);这里“善”不能释为“善事(好事)”等,而应指“善于”、“擅长”、“善工”等义,表示善于应用某种知识技能作用于外物,体现的是人与物的关系。这里的“恶”不能释为“恶事(坏事)”,而应指“嫌恶”、“厌恶”等义为宜,如嫌恶各种“困苦”(《逍遥游》)、“难为”(《养生主》)、“疲困”、“危难”、“灾祸”等事件发生,泛指经验世界诸多遭遇的偶然现象,与“情”有关,属于形内的东西,体现的是个体与自身心或精神的关系。“善”、“名”与“恶”、“刑”,实际上分别涉及到“外”与“内”、“知(技)”与“情”、“形”与“神”等多重层面。

这种释义与《庄子》整体思想也是不相悖的,因在《庄子》看来,“为善”、“为恶”与“为知”一样,这种“已然”、“实然”状态都是很危殆、困苦和悲哀的,拯救之路在于:必须做到“知止”、由技入道、情有节度和安时处顺等,以免滑向更危殆、更困苦和更悲哀境地。因此,如同奉劝世人“知止”一样,《庄子》在此告诫世人“无近名”、“无近刑”。

鉴于上,“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命题应释为类似如下的表达为宜:善用知识技巧不要有求名之心,厌恶世间不幸的遭遇不要遭受各种刑戮之害。

(三)从《养生主》篇章结构及其语境和有关哲学思想来分析,更能进一步证明上述笔者的释义的合理性。

众所周知,《庄子》是种超语言的表达方式,具有多指向性和模糊性,因此,后人对其解读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多样性和随意性。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回到《养生主》篇章结构及其语境和有关哲学思想整体地去理解和把握,究其实在之意。

“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命题出自《养生主》开篇:

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以有涯随无涯,殆已;已而为知者,殆而已矣!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缘督以为经,可以保身,可以全生,可以养亲,可以尽年。

该段可谓《养生主》篇的主题,即“养生”,其要领主要是“知止”、“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和“缘督”,其目的是保身、全生、养亲、尽年。《庄子》提出“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命题,其意如上所述,分别具体涉及到“技”与“情”层面,与指向“物”的“知”相应,其中,“技”属于操作层面上的经验之“知”,“情”涉及到主要以儒家为代表的“仁义之情”,“养生”就是要超越经验知识之域的“技”和仁义层面的“情”,进而指向道。这是文章总论,文章之下若干寓言故事,实际上是对总论加以具体地分说,具体如下:

首先,在“庖丁解牛”故事中,“庖丁”之技如此高超赢得了文惠君的夸赞:“嘻,善哉!技盖至此乎?”此“技”就体现了善于、擅长或技艺高超、精湛之义。接下“庖丁”答道:“臣之所好者道也,进乎技矣。”此句首先表明庖丁是善于解牛的,这是事实,形成“已然”、“实然”状态。然“庖丁”开始解牛之时“所见全牛”,喻指其“技”停留在感性认识对象“物”之表面形态层面;三年之后,“未尝见全牛”,方今之时,以“神遇”、“官知止”,这都表明其“技”超越了感性认识对象的外在表面形态,那就是“无近名”。不过在解牛过程中,也有“难为”之处,每遇此,“庖丁”不生厌恶之情,而是沉着应对,“因其固然”,泰然处之,这在一定意义上就体现了“无近刑”之义。可见,《庄子》借此故事,主要申明:天理、道寓于经验之中而又超越言名之表面,非经验知识技艺等所能得,故需把握“物”(牛)的内在自然之条理(“依乎天理”)和实质(道),超越经验知识之域的技艺、技巧,由技入道,达到道技合一的境界。

那么,这与“养生”有何关系?《庄子》借文惠君又一叹将庖丁解牛之“技”(从“所见全牛”“尝见全牛”到以“神遇”、“官知止”)推衍到养生层面,所谓“善哉!吾闻庖丁之言,得养生焉。”即善于养生,不执着追求个体生命外在之“形”的修养,而是要善于“神”的修养,从而凸显了超越外在生命存在形态的养生论。

在“公文轩见右师”故事中,“右师”形体残缺,仅有一只脚,在世人(公文轩)看来是令人嫌恶之处,进而发问“右师”本人是否对之嫌恶、厌恶,且追问其故:“是何人也?恶乎介也?天与?其人与?”⑨(《养生主》)然“右师”认为人之“形”本非人所有而是“天”所赋,他的坦然面对明确表明:在“右师”那里,形体残缺构不成过度的嫌恶、厌恶感,即不遭“内刑”,这在某种意义上也就体现了“为恶无近刑”之义。

接下是“泽雉”不愿被养在笼里,“泽雉十步一啄,百步一饮,不蕲畜乎樊中。”其因主要是:在笼里仅形养而已(比如不必费力寻食),看似精神旺盛,然不过是表面现象,其精神不自由,因此这不能称之为“善于养生”,正所谓“神虽王,不善也。”真正善于养生之人,不是执着追求个体生命外在之“形”的修养,而是要善于“神”的修养,此可谓“为善无近名”之本义推衍到养生层面的再度体现。

最后,在“秦失吊老聃之死”整个过程中,自然也涉及到世人对“死”的嫌恶、厌恶等情感,但更重要的是在阐述这一道理:很多人并非发自内心的吊唁和痛哭,此“情”非合于天,也即非天性所为,背离真情,有悖于自然,忘记了生命乃自然禀赋,故遭天谴,受“天刑”:“必有不蕲言而言,不蕲哭而哭者。是遁天倍情,忘其所受,古者谓之遁天之刑。”另,“适来,夫子时也;适去,夫子顺也”一句是说人之形体的来去本是气之变幻转化,理应生死顺化、安时处顺,视生死如一条,与道合一,如是就能超越嫌恶死亡之情,自然也不会受到“天”的束缚、制约和惩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命题就其本义而言,应释为:“善用知识技巧不要有求名之心,厌恶世间不幸遭遇不要遭受各种刑戮之害。”这种释义保留了文本原有语境,与开篇“为知”、“缘督以为经”(意同“因其固然”)相一致,而“养生”之道的意旨主要通过后文若干寓言故事的具体展开来阐明的,体现了“重言”、“寓言”,尤其是“巵言”的言说方式⑩。间接地引导、点拨“读者”像“文慧王”等那样去推衍、体悟“养生”之道。

“庖丁解牛”和“泽雉”故事主要与“为善无近名”命题相对应,借文慧王之口与“泽雉”的选择,推衍到具体养生层面,那就是善于养生,不执着于个体生命外在之“形”的修养,而是要善于“神”的修养;“公文轩见右师”和“秦失吊老聃之死”故事主要与“为恶无近刑”命题相对应,推衍到具体养生层面就是:嫌恶、厌恶形体残缺和死亡等“不幸的遭遇”,不要遭受刑戮之害。

由“技”入道和“情”不背天是“养生”中的重要要领,“道”是超越了“知(技)”、“情”之域而表现出的精神境界。“无近名”、“无近刑”与“知止”、“缘督”等共同构起了养生之道。这种释义揭示了该命题关于“技”、“情”与道的内在关系,凸现了超越“技”与“情”,即超越经验知识技巧与生命悲情的养生论。

注:

①如:“高岸为谷,深谷为陵。”(《诗·小雅·十月之交》)“黍稷无成,不能为荣。黍不为黍,不能蕃庑。稷不为稷,不能蕃殖。所生不疑,唯德之基。”(《国语·晋语四》)“令民家有三年畜蔬食,以备堪旱,岁不为。”(《墨子·杂宋》)又如现代成语“为富不仁”(出自《孟子·藤文公上》)等。

②如:“善戏谑兮。”(《诗·卫风·淇奥》)“大便辟,友善柔,友便佞,损矣!”(《论语·季氏》)“是故诸侯虽有善其辞命而至者,不受也。”(《孟子·公孙子上》)“奕秋,通国之善弈者也。”(《孟子·告子上》)

③其它又如:“宋人有善为不龟手之药者。”(《逍遥游》)“善游者数能,忘水也。”(《达生》)此用法一直延续到现在,如善战,善辞令,善筹划,善辩等等。

④如:“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论语·里仁》)“推恶恶之心,思与乡人立。”(《孟子·公孙子上》)(前一“恶”指“厌恶”义)“天不为人之恶寒而辍冬。”(《荀子·天论》)“私仇不及公,好不废过,恶不去善,义之经也。”(《左传·哀公五年》)“恶于针石者,不可与言至巧。”(《黄帝内经素问·五脏别论》)现代汉语中,恶忌、恶生、恶杀(厌恶杀生)、恶嫌、恶惮(厌恶畏惧)、恶识、憎恶、深恶痛绝等均表此义。

⑤如:“恶欲喜怒哀乐六者,累德也。”(《庚桑楚》)“人有畏影恶迹而去之走者。”(《渔父》)“予恶乎知说生之非惑邪!予恶乎知恶死之非弱丧而不知归者邪!”(《齐物论》)“且苟为人悦贤而恶不肖,恶用而求有以异?”(《人间世》)“道与之貌,天与之形,无以好恶内伤其身。”(《德充符》)“古之真人,不知说生,不知恶死。”(《大宗师》)“召其所好,去其所恶。”(《庚桑楚》)“长好恶,则性命之情病矣。”(《徐无鬼》)“夫神者,好和而恶奸。”(《徐无鬼》)“夫民不难聚也,爱之则亲,利之则至,誉之则劝,致其所恶则散。”(《徐无鬼》)以上“悦”、“好”与“爱”,表喜爱、擅长、热衷于、执着于等义,虽也涉及到情感,但无不体现、折射着善用、爱用知识技巧的一面。

⑥对于“已而为知者,殆而已矣!”之“殆”,可结合《逍遥游》篇结尾“庄子”所言进一步理解:“子独不见狸狌乎?卑身而伏,以候敖者;东西跳梁,不避高下;中于机辟,死于罔罟。今夫嫠牛,其大若垂天之云。此能为大矣,而不能执鼠。今子有大树,患其无用,何不树之于无何有之乡,广莫之野,彷徨乎无为其侧,逍遥乎寝卧其下。不夭斤斧,物无害者,无所可用,安所困苦哉!”一般而言,“为知者(狸狌)”的价值取向多指向经验之“用”,然“用”是相对的,“知”与“技”又是有限的,这就易导致“为知者”对“物”的索求并非完全能按自己意愿那样,能满足自己对“物”欲求,而现实往往带给自己的是困危、危难(“中于机辟”)、死亡(“死于罔罟”)、“困苦”等不幸的遭遇。对此遭遇,“庄子”主张无为逍遥,如是“为知者”方能无患、无累(“寝卧”树下之表征)、“无害(即‘保身’)”、无“困苦”……。

⑦关于“厌恶”,美国生理心理学家保罗·罗金曾把它区别人际厌恶和基本厌恶,并列出了四种会引起人际厌恶的情况:怪异、疾病、不幸的遭遇和精神变态,而且他认为,这种厌恶皆是世人后天(在4-8岁之间)养成而独立出来成为人的一种情绪。罗金所列的四种会引起人际厌恶的情况,若以世俗观之,均属“不幸的遭遇”。一般而言,厌恶情绪一旦形成,就会影响和干扰着人之心或精神健康。对此,美国的法律专家威廉·米勒曾指出,我们在亲密关系中会降低厌恶的门槛,并认为淡化厌恶而建立起来的亲密关系代表着人与人之间的信任。

⑧“不可解”之因主要在于天性不全,不明“死生为一条”,“可与不可”为一等道理。《德充符》篇说,无趾语老聃曰:“孔丘之于至人,其未邪?彼何宾宾以学子为?彼且以蕲以諔诡幻怪之名闻,不知至人之以是为己桎梏邪?”老聃曰:“胡不直使彼以死生为一条,以可不可为一贯者,解其桎梏,其可乎?”无趾曰:“天刑之,安可解!”

⑨很多译本都将此句中的“恶”译为疑问词“何”、“怎么”、“为什么”等等,从而影响、干扰和限定了人们的思维而导致了错误解读的延续。试比较《至乐》篇支离叔与滑介叔的一段对话(支离叔曰:“子恶之乎?”滑介叔曰:“亡,予何恶!生者,假借也。假之而生生者,尘垢也。死生为昼夜。且吾与子观化而化及我,我又何恶焉!”),其语境与上述十分相近,从中也不难看出此“恶”表“嫌恶”、“厌恶”之义。

⑩所谓“寓言”泛指“藉外论之”的寄寓之言,“重言”特指假托“耆艾”的借重之言,“卮言”专指作者因事推衍的议论之言,它们各有其具体功用和使用缘由。刘生良:《庄子》“三言”新解说,《中州学刊》,2012.01.第 15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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