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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山西票号的习惯法体系

2011-04-12周子良

关键词:分号行会票号

周子良

(山西大学 法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

论山西票号的习惯法体系

周子良

(山西大学 法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

采用法律社会学的方法对山西票号习惯法进行体系化和整体化的研究,有利于山西票号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在晋商习惯的基础上,山西票号形成了自己的习惯法以及习惯法体系。这一体系包括票号的行业习惯法和行会习惯法。但是,这一体系是不完整的。票号习惯法体系的不完整性阻碍了票号更大规模的联合——组建银行。而票号未能组建银行,是山西票号衰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山西票号;行业;行会;习惯法;体系

从法学角度研究山西票号是票号研究中有待进一步挖掘的领域。对于山西票号的商事习惯(惯例)为何是商事习惯法的讨论,笔者已做过比较详细的论证。①周子良:《山西票号习惯法初探》,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第71-81页。有关行业习惯法和行会习惯法的讨论还可参阅高其才先生的《中国习惯法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在进一步思考山西票号习惯法诸问题时发现,对票号习惯法的某个具体问题的分析固然重要,但从系统的角度研究票号习惯法也许更有意义。各部分的简单相加不等于整体的效用。分析山西票号的习惯法体系不仅能对山西票号习惯法的整体有所认识,而且对重新审视山西票号的成败得失也不无益处。

一 组织票号的习惯法

(一)票号名称的命名

票号既为商事主体,必有自己的名称。票号的名称,旧时也称为“招牌”,是票号为营业而使用的名称。按照“商号自由主义原则”,[1]21商人选用何种商号,完全由商人自己决定。不过,虽然票号的招牌由票号自己命名,但由于商号蕴含着信誉、名声、地位、利益和价值追求,所以,票号对招牌也十分重视。习惯上,票号在设立之初,就将票号的名称明确写入号规中。例如,大德通票号在成立之时,就制定了严格的号规。其中第1条写道:“新事招牌,起为‘大德通’……是以‘大德通’招牌,以图永远。”[2]595

另外,票号的名称,也折射出票商的思维模式和行为习惯。山西票号从道光初年(约1823年)创立,到民国年间倒闭(1940年大德通、大德恒票号改组为银号),先后共设立票号43家。在这43家票号的名称里,使用最多的文字是“大”、“德”,共有7家票号使用了这两个字,而且“大”与“德”常常连用,组成“大德”的词汇。总体来看,使用频率比较高的前4个字是“大”、“德”、“泰”、“盛”;前16个字是“大”、“德”、“泰”、“盛”、“长”、“成”、“源”、“义”、“兴”、“厚”、“蔚”、“丰”、“协”、“和”、“信”、“川”等。这些字所包含的意思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体现儒家道德的名称,如大德兴、大德通、大德玉、大德恒、义盛长、存义公、义成谦、世义信、协和信、志成信、祥和贞、三和源。“德”、“义”、“信”、“和”、“谦”是儒家的主要德目。二是表示吉祥、希望商业兴盛的名称,如永泰庆、永泰裕、松盛长、长盛川、合盛元、汇源涌等。三是具有纪念意义的名称。如平遥帮的蔚泰厚、蔚丰厚、蔚盛长、蔚长厚。使用“蔚”字,据说是财东侯庆来,“因他父亲字蔚观,改蔚字号是为永志其父的创业维艰,以儆后辈儿孙。”[3]109

遵循儒家的道德准则,期望商业的兴旺发达,这不仅是山西票号人的心理和行为习惯,同时也是明清商人的普遍心理和行为模式。

(二)股本的筹集

票号的股本分为银股和身股。股东(东家)出资谓之银股,银股是一家或几家股东的合约投资,只分红利,不计股息。银股(包括身股)的计量单位是俸,俸下是厘,厘下是毫,1俸等于10厘,1厘等于10毫。至于1俸为多少两白银,没有定数。根据合约,志成信票号的银股每俸2 000两;天成亨、蔚泰厚票号的银股每俸5 000两。

身股也叫人力股,是指不出银股而以自身劳动力为代价所顶的股份,享有与东家银股分红的资格。身股有总号掌柜的身股和票号其他职员的身股。在组织票号之时,身股是指东家给予总号掌柜的股份。一般为1俸(1股),偶尔也有1俸2、3厘者。

(三)掌柜的选任与票号的设立

东家在筹集银股之后,最为迫切的事情便是选任总号掌柜。因为票号实行掌柜负责制,一旦选定掌柜,财东便委掌柜以全权,不再过问号内一切事情,而财东对票号的亏损则负无限责任。这种东家出资、掌柜负责经营管理的两权分离的组织方式,使财东免去“自己去干,遇事踌躇,反误时机”的弊病,同时,也使选任掌柜成为至关重要之事。所以,财东选任掌柜,慎之又慎。东家,或是经人介绍,或是自己察访,以确定有谋有为、能攻能守之人,以礼招聘。在确定掌柜之后,由财东和掌柜出面,邀请中人3至5人,书立合同,写明银股和身股的数量,以及以多少两为1俸、几年合算大账一次等内容。

在订立合同后,即要设立总号和分号。总号设在平遥、或祁县、或太谷等山西境内。总号人员由大掌柜(总经理)和二、三掌柜(副经理)以及管账先生(包括副管账、帮账)、文牍先生、录信员、跑街(营业员)、学徒等若干人组成。

分号一般选在大商埠或适宜之地,由总号选择贤能之人,携带图章砝码、路费和开办费若干前往,但不须携带大宗资本,资本皆存总号。如缺现款,可由附近分号通过标局运现接济。有的分号甚至设在国外,“票庄各省开设分号,南至新加坡,北至库仑(今乌兰巴托,笔者注),莫不有山西人踪迹。”[2]676各分号之间,又互相联络,互通汇兑,遵循着“酌盈济虚,抽疲转快”的原则。

票号的业务,主要靠分号在外经营,所以总号与分号的关系甚为密切。分号经理及成员,由总号大掌柜选派。总号与分号的密切联系,主要通过由信函汇报的业务报告制度得以保证。

上述准备工作做好后,还需报官备案,备案之前,必须有商家互保。从前的研究者多数认为,在清末的《银行通行则例》颁布之前,票号成立不需要报官登记。实际上,从道光初年,最晚至同治九年(1870年),清朝的法律对京城钱铺的开设已有规定。《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下》“诈欺官私取财”条后的条例规定:“京城钱铺无论新开旧设堩令五家联名互保报明地方官存案”,①该条例系道光二年纂辑为例,五年修改,同治九年改定。参见:薛允升:《读例存疑》卷30《刑律·贼盗》“诈欺官私取财”条,光绪乙巳刊本。可以说,票号从创立时起,就必须经官府许可。

1908年,度支部奏定《银行通行则例》。根据该法规定,无论官办商办银行以及具有银行性质的票庄、银号、钱庄等均须赴度支部注册,以三年为限。否则,不得再行经营汇兑、存、放一切官款。

二 内部管理的习惯法

(一)选任职员

票号开设之后,就需要对号内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管理票号,票号首重人员的选用。经商之道,首在得人。为了防止任人唯亲和随意用人的弊端,号规严格规定,即使东家也不得向票号推荐人员。各分号经理,更“不准就外请用人位。”山西票号的用人权集中于总号,由总号经理行使。“管事(即大掌柜,总经理。笔者注)在票庄内,有无上之权力,凡用人之标准,事业之推行,各伙友皆须听命于管事”。[2]594而分号(经理)则无用人之权。

票号雇佣职员,其条件近乎苛刻,“各庄所定苛例,几于无奇不有。”各票号用人的具体条件虽有不同,但概括起来,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必须是山西人。“山西银行办法之纲领,其特别即在于用人之法则。盖该银行之职员,以山西之住民为断,决不选用他省之人,故银行主任者,以选用乡人为习惯。”[2]612从经理到职员,除个别仆役外,均为山西人,这既将就业机会留给同乡,又可以家庭作为担保。[2]598正因此,“山西票庄营业,自清初迄今,其同业间未闻有危险之事,未始非雇用人之限制,有以绝其弊端耳。”[2]613第二,要有保荐人。保荐人与被保荐人之间,必须有特定关系。再者,如果保荐人中途撤保或家道败落,被保荐人应另寻保人,否则有被停职之可能。如被保荐人有舞弊损害行为,则由保荐人赔偿损失。[2]611目的是借助家族和社会的力量,对职员进行有效的控制。第三,对年龄、体貌、家世和个人素质与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志成信所定招收伙友规则,年龄必须十五以上,二十以下,身高须满五尺,家世清白,五官端正,毫无残缺,语言辩给,举动灵敏,善珠算、精楷书”。与志成信并称“太谷之领袖票号”的协成乾,“招收伙友规则,除年龄身家等大致相同外,更须仪态大方,习于礼貌,书算合格,不惮远行者为合格。”[2]613但中国传统社会,人情浓厚,请托盛行。为应对时世,祁县帮存义公票号,招收伙友,除上述条件外,又置创业老掌柜所遗鞋子一双,欲入号者,须试穿此鞋,如果合适,即被收录。“其他各庄,尚有以帽子一顶,或衣服一件,为量才利器者。”[2]613当然,评定合格与否的决定权,仍操总号掌柜之手,只是以此作为拒绝人情的借口。

(二)训练学徒

刚入票号的学徒,在被正式任用之前,都要经过总号的训练,一般以三年为限,均在总号进行。据票号中人乔殿蛟回忆,学徒训练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做日常事务,如打水、扫地、伺候掌柜等一切杂活,晚上练习写字和珠算,目的是察看学徒是否忠诚克勤。第二阶段,背熟牢记“平码银色折”,同时还要做帮账和抄信之事。第三阶段,对认为有前途的少数学徒,掌柜教以做生意的办法。除业务技术的训练外,票号对学徒还有很高的道德要求。学徒期结束,“再测验其做事能力与道德,如远则易欺,远使以观其志;近则易狎,近使以观其敬;烦则难理,烦使以观其能;卒则难办,卒间以观其智;急则易爽,急期以观其信;财则易贪,委财以观其仁;危则易变,告危以观其节;久则易情,班期二年而观其则;杂处易淫,派往繁华而观其色。”[2]614票号用人,目光远大,信义待人,任人唯贤,知人善用,用人不疑;重德才,轻人情,此为票号之所以昌盛的根基所在。

(三)日常禁忌

从总经理到一般人员,一经被任用,就必须严格遵守号内的日常禁忌。日升昌票号规定有“三禁”、“五不做”和“十要知”。“三禁”:禁止设门口出资开生意,外庄设口,必须内寓店栈中;禁止东伙带眷口住庄口,并不得借支钱文;禁止外庄收存官家和私家存款,浮存可以,有息定期,严加禁止。“五不做”:独家不做官家饷粮各款;不做私人借贷;不做汇兑范围以外生意;不做押物汇兑;不做银两不流通地方汇兑。十要知:要知道汇兑资金有限,全凭字号信用图章和同人忠诚信实;要知道春夏秋冬四季农业和手工业南北出产情形和聚散地方;要知道各地过载店经理是否忠实,能力如何,资产如何,车船骡马所需费用,过货数目,时日长短;要知道各通汇地方银子成色,秤的大小,钱的短陌;要知道各外庄驻在地商业信用,商情习惯,钱庄是否殷实;要知道经常注意全国各地收成丰歉和手工业产品比往年多少;要知道与外庄通汇往返时日和快慢;要知道汇兑业务,靠收甲交乙,或收乙交丙,票庄只贡献两地分交之劳。汇水利息均得,并不用号内资金,必须字号有信用,人员要诚实,对来人要谦虚和气有礼节;要知道票庄规定有先收后交,或先交后收,或对交对收,此中妙用极大,一定要人员诚实精明,会算总账,使金融川流不息,操必胜之券;要知道做官家生意,必须同行合营,如粮饷捐输地丁数目都大,同行合做,有利同享,有害同受,不许见有利一家独做。[4]380-381据貟家后代回忆,志成信票号号规主要有10不准:不准在外逗留;不准携亲带故在外谋事;不准接眷外出;不准带眷(亲友)入号居住;不准在外开设商店;不准在外娶妻纳妾;不准宿娼赌博;不准捐纳实职官衔;不准用商号名义在外活动;不准逾期不归,准寄平安家信,不准寄银钱财物。[5]289这些规则,从道德品行到日常生活,从业务要求到经营常识,都规定得十分细密,起到了防微杜渐的作用。

(四)职员的考核与待遇

对职员的考核,一般是每两年考核一次,并以考核结果,奖优惩劣。“唯每到两年,分功过励优惩劣一次。”[2]602但每到年底,各分号经理,须将号内伙友通年功过呈报总号。以此作为两年一考的依据。

有关票号职员待遇的习惯法,主要有薪金、应支银、衣资银、顶身股与分红、假期等。

薪金:即薪水,也称辛资、辛金。号规规定,除经理等人外,号内职员都可按年享有薪金。一年一次或分两次支取。即使是学徒也有薪金,一般从4两起,每年增加一次。增到年俸70或80两时,则有资格顶身股1到2厘。领薪金者,到年底还可得到赏金,但只有几两。

应支银:简称“应支”,是指顶身股者因日常开销,每年按其股厘的多少预先应从票号支取的银钱。支取应支银与生意盈亏无关。大德通票号的号规规定,每年每股的应支为120到200两之间,而且分春冬两季支取。除应支外,不得额外长支。

衣资银:即分号人员购置被褥、服装的费用,由票号支出。总号人员的衣服零用,皆归自备。分号成员的衣资银的多少,依其在号年限的长短、职位的高低、时世的不同以及票号所在地而定。大德通1884年号规规定:各分号经理每月拨给衣资银2两,副班1两。初学生意者或入号经营二、三年者,五年内每月5钱。1888年号规具体分为:京、津、申、沈等地分号经理每月拨结衣资银3两,而兴化、营口等地则每月为2两。初学生意者,三年内每月拨给5钱。1921年的号规改为:甲庄首领每月拨衣资银6两;副帮每月拨衣资银4两;伙友每月拨衣资银3两;初出门伙友每月拨衣资银2两。乙庄首领每月拨衣资银5两;副帮每月拨衣资银3两;伙友每月拨衣资银2两。所拨衣资,每年年终,由总号拨给。

顶身股与分红:享有身股,称为顶身股,或顶人力股、顶生意。总号掌柜在组建票号时即可顶身股。而号中其他成员则是在入号后,东家和总号经理根据其表现给予。按照号规,号内职员人人都有机会顶身股,但也并非人人都能获得这种资格。其条件是经三次账期以上,工作勤奋,未有过错,遵守号规,由大掌柜向股东推荐,被认可后,即可顶身股。最初所顶之身股不能超过2厘,以后每逢一次账期,增加1到2厘,增至1股(10厘)为“全份”,此后不再增加。此外,有的票号号规还规定,即使顶身股者去世,在一定年限内仍有同样分红的资格。

顶身股的利益来自每个账期时的分红。山西票号一般以4年(也有3年或5年者)为一个账期。每到账期结算,由东家和总经理核定每股应得的红利数目,再按银股和身股的多少均分红利。红利的多少取决于票号经营的好坏。大德通1889年每股分红850两。到1908年,每股分红高达1.7万两。1925 年则降至 8 千两。[2]631-634如果经营不善,则无红利可分。对于顶身股者,即使分不到红利,按照号规,每年也可以依据顶身股的多少,支取应支银。

假期:票号职员,没有固定的休假日。每个人依据服务年限的长短与离家的远近,可得相应的假期。假期无论长短,统称为“班期”,休息回家叫做“下班”;回号工作叫做“上班”。无论何人,每逢休假回里,须先到总号报道,然后回家。如为号内他人捎带物品,亦应先送总号留底转寄。在一般情况下,总号人员每两三个月休息七天。太原分号一年休假两个月。天津及其他各地分号,如交通不便,三四年休息半年,后改为两年或两年半休息一次。东三省、蒙古、新疆等地,因路途遥远,旅费昂贵,往返不易,每五年休假一次。大德通1884年号规规定,各分号人员休假之期,除沈(沈阳)、营(营口)以三年为限外,其他各号都以两年半为限。如若人员短缺,抽调不便,则暂缓执行。如果是学徒伙计,必须在票号内学完徒才能回家探亲,以后每三年可探亲一次。各分号人员,上下班的路费,均由号内承当。

三 交易的习惯法

(一)汇兑

自创立票号以来,汇兑一直是山西票号的主要业务。汇兑的方式分为票汇、信汇和电汇三种。

普通汇款以票汇为主。票汇是采用汇票来实现银钱汇兑的一种方式。因票号初期以此为银钱汇兑的主要方式,故称之为“票号”。由于号规规定了“认票不认人”的制度,只要“一纸汇票千里传到,几十万银子立取”。为防止伪造,票号号规对汇票作了严格的规定,以确保交易安全。汇票分即票和期票两类。即票就是见票付款,期票是在约定的日期兑付。但无论即票还是期票,为了不因一时难付银钱影响票号的信誉,一般都有“见票迟三或五天交付”的规定,并且必须要明确地写在汇票上。按照号规,汇票在兑付汇款后必须销毁,否则,将按号规处罚。

信汇是以书信汇兑银钱的方式。汇款人将汇款交给票号后,写信给收款人,票号收到汇款,也通知汇往地分号,收款人便可持信取款,但必须有保证人作保。领款人在领款时须打领款收条,再由付款分号将收条寄回汇出地分号,留作存根。因信汇汇费便宜,汇款人又多是熟悉的商号或个人,所以,除非是素有往来的大商号或个人,一般不用信汇。电汇是以电报汇兑银钱的方式,其方式与信汇相近。

(二)存款与放款

除汇兑外,存款和放款是票号经营的另外两项业务。存款主要包括官款和私款。官款多来自各省会政府机关,“乃官衙之公款,即税款、军饷等汇款之暂时存入者”。“私款则为贵族显官之私蓄。”[2]743而商人因票号利息低于钱庄,很少将钱款存入票号。依据号规,公款一般不付利息,私款虽以月(有的按年)计息,但利息较低。存款分为浮存(即活期)和定期两种,其中以定期存款为大宗。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也有达到1年以上的。利息按时间的长短,月息在2至8厘之间。大德通1921年的号规规定,“各庄存款利息,长期年息不得过七厘,短期利半年月息不得过五厘,二三月者月息不得过四厘。”若有特殊情形,另行决定。如提前支取,不付利息。对于浮存,据大德通票号《“民国”十年三月二十五日东伙公议号规底》的规定,“往来存款(即活期存款,笔者注)出息,京、申、津、汉四处可试办。”[2]602由此可知,1921 年以前,票号对于随时存金,多不付利息。但至迟从1921年开始,浮存不付利息之规定有所改变。

票号从何时开始放款,史料无明确记载。但根据日升昌年终利润的统计来看,在同治六年(1867年)以前,日升昌还没有放款的收入。有学者认为,从19世纪90年代始,放款利息收入逐渐成为票号另一主要利润来源。另据《北洋政府档案》记载,1913年9月,日升昌、“蔚字五联号”等14家票号的放款数都大大多于存款数。[5]265-266票号放款是无抵押的信用借贷,只需1至2人保证即可,绝无以房屋田地为抵押而行放款之事,因此,票号选择放款对象,十分谨慎。号规规定,放款对象限于银号、钱铺、大商人和官吏,“小商号及个人向不交易”。由于官府、官员难还贷款,1913年,大德通票号号规明定:凡官府、官员挪借或贷款,一概谢绝,分两不许。为防止亏损,大德通票号还规定了放款的最高数目,并依放款对象的实力和信誉决定放款的多少。

四 账簿与票据的习惯法

大德通1884年号规载:“茶票生理,本属一号,所立账簿规式,俱有成章。”[2]595由此可知,账簿规式也是票号习惯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票号的账簿规式较为繁杂,总号有自己的账目,分号的营业情况,也须分别记账,登记详密。各票号的账簿,虽名称不一,但种类较多。按类分为流水账、老账、现金账、浮记账四类。四类中又分若干种,一般都有十几种。天津义善源票号倒闭清理时,所见账簿有长期账、往来账等12种。[2]616而大德通票号的各类账簿约有30多种:汇票号码账、承保账、进号账、起程账、衣资账、衣物账、路费账、带物账、回家账、汇款账、平码账、流水账、万金账、浮记账、各庄往来账、未到期票账、同业钱铺账、内部浮记账、职工支使账、借贷账、借收账、缓期账、屡年账、加色账、汇费账、收付利账、清抄账、应支账、未支账、杂使账、现金账、钱银现换账、钱洋现换账、银洋现换账等,[6]121-122真可谓名目繁多。

票号的票据主要是汇票。有关汇票的规定,见下文“汇票防伪制度”的论述。

五 规避风险的习惯法

保证交易安全是所有商事习惯法追求的目标之一,山西票号习惯法也不例外。在国家法保护十分有限的社会里,为规避金融风险,保证交易安全,山西票号形成或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山西票号规避风险的习惯法,其内容十分丰富,已作专文讨论,这里限于篇幅,只对“汇票防伪”作一简要论述。

票号既以汇兑为主要业务,汇票就成为汇兑的凭证。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山西票号创制出一套“汇票防伪制度”。首先,票纸特制。汇票的形式各家票号大致相同,表面看都很简单,但均用特制的纸张。一般都在纸里暗印票号号名。如蔚泰厚的汇票纸是绿线红格,票纸间夹印“蔚泰厚”三字,由平遥总号分发各分号使用。其次,控制票张数量。各分号如用坏一张,必须寄回总号备案。再次,汇票的书写,只出于一人之手,字迹工整,不易模仿。各号看到字体,都能辨别真伪。此外,汇票上还要加盖图章。

汇票最具特色的是,在汇票的背面加设暗号,以文字暗书月日和银两数,以此作为号内的暗号。为防止暗号泄露,历数年必改。如祁县帮大德恒票号汇票的暗号是,以“国宝流通”分别表示“万千百两”;以“赵氏连城壁 ,由来天下传”分别表示“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10 个数字。[7]107平遥帮宝丰隆票号的汇票暗号,以“正心细看的确,诚意免致后虑”分别代表正月至十二月;以“博学多能智,审问必早通;慎思自有定,明辨得为真;笃行畅中外,旋转乾坤财”分别表示一月的三十天。“宝善传盛业,丰年兆隆昌”分别是数目一至十的暗号。“品节详明,德性坚定”分别作为“万千百十,两钱分厘”的银两单位。即使这样,仍有人伪造汇票,因此,民国时,大德通票号改用三联单,“汇票根”寄给付款的总号或分号;“汇票”交给汇款人再寄给取款人;“汇票存根”留在发汇票的票号,自留存根。

六 同业组织的习惯法

随着票号数量的增加和业务的不断扩大,山西票号成立了同业组织,即山西票号的行会组织。以上海为例,同治末年,上海的山西票号已有24家。1876年春,票号赁得上海宝善街北路东庆兴楼后院一处,成立了同业组织。凡票号“一切巨细事,皆谒此聚议。”1879年,山西的24家票号各出资500两白银,购得上海县洋泾浜七浦路188号,作为“汇业公所”行会的地址。“汇业公所”的主要任务是联络各票号,派出跑街核对票号的汇兑行情,制止同业违背公所规约之行为,解决票号与票号、票号与外商间的纠纷。[2]672“汇业公所”成立之后,就制定了“严正而不可侵犯”的规约,但具体内容不详。

1904年1月26日,经商部批准,“北京汇兑庄金银号商会”成立,举李宏龄、冯麟霈等为董事,并制定商会章程9条,其中5条为汇兑的规定。[2]673-674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首先,说明了设立商会的目的。“商会之设,原所以联络同业情义,广通声息。中华商情向称涣散,不过同业争利而已。殊不知一人智慧无多,纵能争利亦属无几何,不务其大者而为之。若能时相聚议,各抒所见,必能得巧机关,以获厚利。即或一人力所不及,彼此信义相孚,不难通力合作,以收集思广益之效。”

其次,规定了汇兑庄商会的开会时间。“定于每月初一、十五两日为大会之期,准于上午十一点钟聚会,下午一点钟散会”。

再次,规定了票号与官家、商家之间的借贷之事。凡借贷银钱,需要书立信据,写明归还日期,并应如期归还。如逾期不还,将呈报地方衙门代追。若衙门延误不理,则由商会上报官府催还。

最后,规定了汇兑的具体事项。第一,汇兑银两,无论官商,立据之后若退办汇兑业务,概不退汇兑费。第二,汇兑银两需以票、信为凭,往来账目以折条为据。若票、信、折条遗失,应照例在当地衙门备案,原立凭证作废。备案后,若有人持原立凭据汇兑,或假造凭据窜改汇兑银两数者,得禀官究办。第三,汇兑银两,应以本地通行银色收交,两不相亏。北京向以通行足色银,故先前收取低色银两之“成例”不再沿用。此后汇兑,无论收交,彼此务要足色,否则严罚不贷。

由上可知,北京汇兑庄的章程是由北京汇兑庄金银号商会(行会)制定的。上海“汇业公所”的规约,虽然我们还不清楚其中的具体内容,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汇业公所”在成立之初,就制定了严格的规章。这些规章主要规定汇兑的平色、汇兑的时价、借贷、归还日期与利率等,以此明确界定票号以及所有与票号发生业务关系者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些规章,所有同业组织之成员以及所有与票号发生业务关系方都必须遵守,否则要受到同业组织、社会,甚至国家的惩罚。

有行会,必有行规,所谓“家有家法,行有行规”。以法律多元主义的视角,马克斯·韦伯认为,凡设有强制机构的社会团体,皆有其法律,家有家法,帮有帮规,党有党章。家族、行会、帮会、工会、教会、政党等等,皆有其自己的规矩(法律),[8]6即行会的规矩属于法律的范畴。台湾有学者也认为,家法、行规、地方风俗等是活生生的法律,而且这种法律扮演了比国法更重要的角色。[8]69那么,行规属于法律中的哪一类呢?梁治平先生认为,习惯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习惯法包括行规,或行会法。[9]34-37基于这些理论和观点,可以说,在性质上,山西票号同业组织的规章是行会习惯法。山西票号的行会习惯法是票号的行会组织为了联络同业情义,广通信息,防止同业争利,以获取更大利益而由行会制定的,要求同业成员必须遵守的,依靠行会、社会力量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结论

由上可以看出,山西票号的习惯法体系包括行业习惯法和行会习惯法两大部分,其中以前者为主。山西票号的行业习惯法产生较早。在晋商原有商业惯例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票号的行业习惯法。如中国最早的票号日升昌,前身是西裕成颜料庄。存续时间最长的大德通票号的前身是大德兴茶庄,该庄于清咸丰年间开始兼营票号业务。当时的茶、票两业,使用同一套号规。从当时号规的内容可以看出,大部分规定是茶、票业共同遵守之规范。后来成立的票号,则以票号已有的商业惯例为范式,逐渐形成或制定了本票号的经营管理规则。票号行业习惯法的内容涉及面广,包括成文号规和不成文的交易习惯、相关的通行做法等。具体内容有组织票号的习惯法、内部管理的习惯法、交易的习惯法、账簿与票据的习惯法、规避风险的习惯法等。

与行业习惯法相比,山西票号行会习惯法的产生较晚,而且以成文规章为主,白纸黑字,规定得清清楚楚,便于各票号遵行。票号的行会习惯法有赖于票号行会组织的成立,反过来,票号的行会习惯法也有助于票号行会组织的联合和健康发展。按照票号的行会习惯法,行会必须定期开会,讨论、协商票号的营业事宜,解决票号与票号、票号与其他组织或个人间的纠纷,这对票号同业组织的团结和业务的发展大有裨益。

票号的行会组织,其设立的初衷是“对内可以联络感情,协商业务,对外则以团体行动,比较有力。”[7]132即各票号团结成有力量的团体,以抵抗风险,获得更大的利益。从票号各家的各自为政,到各家票号结成团体,确实是票号发展中的一大进步。但是,票号的行会组织,其团体性以及由团体所产生的力量是有限的。首先,票号的行会组织相对于当时的银行,其组织是松散的。当时的银行均由集股而成,经济的纽带将银行的各个股东集合成一个强有力的利益团体,其抗风险的能力较强。正如时任北京蔚丰厚分号经理李宏龄所言:“票庄与银行不同。银行资本虽不下数百万之多,皆由集股而成,股非一人,东非一姓。票庄乃一姓之本,即使合股亦不过三五家开合”。[10]164票号本身的抗风险能力就差。而行会组织,也主要是共同议定汇兑的某些事项,协调和解决票号所遇到的矛盾和纠纷。其次,依据票号的行业习惯法,票号分为总号和分号。票号的行会组织,实际上是某地各家票号分号的联合组织,而并不包括票号的总号在内。因此,山西票号的行会组织,其联合是不全面、不彻底的。相应的,山西票号的行会习惯法,实际上是票号分号的行会习惯法,而不包括票号总号的习惯法。

通过票号习惯法体系的考察可以发现,无论是山西票号的习惯法体系,还是票号的行会组织都有缺陷。正是由于票号行会组织的不完整,导致了票号习惯法体系的不完整。同时,依照票号的行业习惯法,在全国各地经营票号业务的分号,必须听命于地处平遥、祁县、太谷的各家总号的指令,这使票号的习惯法体系和行会组织不完整的缺陷直接阻碍了票号在更大规模和更高程度上的联合——组建银行。1908年,当以李宏龄(平遥蔚丰厚北京分号经理)为代表的京师平、祁、太分号经理向山西票号各总号提议组建“晋省汇业银行”时,在票号中占举足轻重地位的平遥蔚泰厚总号经理毛鸿瀚,却以“银行之议,系李某自谋发财”[10]178为由,拒绝银行的组建。于是票号组建银行的理想成为泡影。

李宏龄曾将改组票号为银行作为拯救票号的一剂良药,“宏自幼肄业票庄,目睹时局至此,非改组银行,无以收权利平等之效。”[10]178当代学者也常视票号未能改组成银行为票号衰败之重要原因之一。此观点不无道理。不过,组织银行的关键是需要票号的联合或整合。即在行会组织的基础上,将山西票号集股整合为具有同一组织、同一规则的强有力的经济实体。倘若在组织银行之前,山西票号已有健全的行会(包括总号与分号),遵循着统一的习惯法或行会规章,那么,组建银行应当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进一步说,要组成这样强有力的经济实体,各票号之间的相互容忍是非常必要的。当初毛鸿瀚总号经理之所以反对组织银行,其理由之一是,一旦集股创设银行,票号原先之利益势必被其他股东分析。即票号最高层拒绝组建银行的根本原因是不能容忍其他票号或股东分享自己的利益。胡适曾说:“没有容忍,就不会有自由”。在这里,也可以说,不能容忍,就不能联合,不能联合,就不能发展,不能发展,就不能生存。

兴亡成败,天数乎?人事乎?古今之事,其理一矣!票号之兴衰虽成过去,但晋之后人却不可不察!

[1]王孝通.中国商事法概论[M].上海:世界书局,1933.

[2]《山西票号史料》编写组.山西票号史料[M].增订本.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

[3]冀孔瑞.介休侯百万和蔚字号[M]//田际春,刘存善.山西商人的生财之道.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6.

[4]霍成勋.山西票号创始之法规[M]//李希曾.晋商史料与研究.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6.

[5]杨文忠,杨永丽.志成信票号始末[M]//穆雯英.晋商史料研究.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

[6]葛贤慧,张正明.明清山西商人研究[M].香港:香港欧亚经济出版社,1993.

[7]卫聚贤.山西票号史[M].重庆:说文社出版部,1944.

[8]林 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9]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10][清]李 燧,李宏龄.晋游日记·同舟忠告·山西票商成败记[M].黄鉴辉,校注,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3.

On the Customary Law System of Shanxi Draft Bank

ZHOU Zi-liang
(School of Law,Shanxi University,Taiyuan 030006,China)

It will promote the further research on Shanxi Draft Bank to conduct a systematic and holistic study of its customary law system with the approaches to sociology of law.Based on the customs of Jinshang(businessmen in Shanxi)Shanxi Draft Bank has formed its own customary law and the customary law system.This system includes Draft Bank Trade Customary Law and Guild Customary Law.However,Shanxi Draft Bank customary law system is incomplete,which hindered the large - scale union of the draft banks——the setting up of banks.It is one of the main reasons for the decline of Shanxi Draft Bank.

Shanxi Draft Bank;trade;customary law;system

(责任编辑 魏晓虹)

D929

A

1000-5935(2011)02-0083-07

2010-12-2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一般项目《山西票号习惯法研究》(项目批准号:07JA820040)

周子良(1962-),男,山西忻州人,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律史研究。

·经济学与管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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