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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违约责任的几点比较

2011-03-18徐瑞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合同法公约

徐瑞

天津市种子管理站,天津 300061

《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违约责任的几点比较

徐瑞

天津市种子管理站,天津 300061

本文试将我国的《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有关违约责任部分的规定作适当的比较研究,深入理解和掌握其异同,对搞好我国进出口贸易,减少和避免纠纷,处理索赔和诉讼案件,更加顺利地与国际市场接轨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合同法;销售公约;损害赔偿;承诺;合同履行

一、关于预期违约规定的比较

1.预期违约的定义。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或先期拒绝履行。预期违约就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已有迹象表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合同的全部或大部分义务的情形,故又称为先期违约。《合同法》和《公约》都对此概念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2.《公约》第71条规定,区分了根本与非根本预期违约,确立了较为完善的预期违约法律规范,同时这里有非根本性违约的构成要件:第一,有预期不能履行义务的客观事实;第二,造成不履行客观事实的原因是履行能力或信用严重缺陷,或履行及准备履行的行为;第三,依客观标准,在程度上必须达到“显然”;第四,依客观标准,“显然”不履行的将是大部分重要义务。可以认为大部分重要义务首先不是附随义务或小部分义务,因为如果把当事人不履行这种小部分义务也作为本条所指的预期违约看待而中止履行,将影响交易的稳定。其次违反该义务也不必构成第72条所指的根本性违约,否则公约的语言就没必要做此区分了。

第72条规定:如果对方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打算宣告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对方不提供保证,则可以解除合同。《公约》的规定是统一国际上预期违约规则的一种重要努力,同时也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制度之间的博弈和妥协的成果。但是,在实际案例中,违反合同的重要部分和根本性违约可能不太容易区别。在适用《公约》规定时很多时候会发生重叠,这样在裁决时就会依据商业习惯和司法判例来作出区分。

3.由于这一制度对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流通,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因此,我国的《合同法》在借鉴了《公约》和发达国家有关该制度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建立了具有我国特色符合我国国情的预期违约制度。

《公约》和《合同法》都是将违约程度作为确定救济方式的标准之一,但《合同法》涵盖的预期违约程度比公约更广泛,《合同法》不仅包括《公约》所指的根本性违约及违约大部分合同义务的情形,还包括了违反小部分或附随合同义务的情形。《公约》在根本性违约下,对明示和默示的违约作了区分,采用不同的救济途径,在《合同法》中,如果将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要求的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认为时广义默示预期违约,可认为是区别与明示预期违约规定。

上述分析,可以这么认定:我国《合同法》规制的预期违约制度仅仅是指预期拒绝履行的情形,不包括预期不能履行;而预期拒绝履行又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

二、关于损害赔偿规则

1.基本原则。《公约》第74条和《合同法》第113条均对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作出了规定,两者观点一致,基本遵循以下6个原则:(1)完全赔偿原则。(2)合理预见原则。(3)减轻损害原则。(4)损益相抵原则。(5)责任相抵原则。(6)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

《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支付的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而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我国《合同法》对此既未采取大陆法的规定,也没有采取英美法的做法,而是采取了类似于《公约》的规定。违约方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旨在使受损害的一方的损失与合同假如得到履行时他本应得到的经济状况相同。

2.计算方法。(1)《公约》第74条,75条和76条的规定,主要有下列三种方法:第一,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第二,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第三,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如在接受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

(2)我国《合同法》明确指出损害赔偿额,为我国外贸参与者更好地采用损害赔偿这一救济方法提供了法律支持。与《公约》相比,《合同法》有明显不足:第一,对损坏赔偿的计算方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从法律上讲,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没有规定,法律应当能填补缺漏,《公约》第75条和76条明确规定了在宣告合同无效时可提供的两种损坏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没有对国际上通行的计算方法作出规定,增加判决争议的不确定性。从法律上讲,无法填补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没有规定而有可能出现缺漏。第二,对延迟支付货款的利息如何计算为作出明确规定。《公约》的第78条里虽然明确了收取利息的权利,但对利息的率的确定未作任何统一的标准。主要是考虑各国的经济法律制度的差异,交由各国国内法来管辖。而《合同法》对是否收取利息、如何收取都未作出规定,实际案件中,遇到赔偿利息问题时,很难求得法律上的依据。

三、结论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合同法》基于我国国情,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公约与国际贸易的广泛性特点和规定,但二者亦存在不少差异之处。首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仅就货物销售合同做出了规制,其调整范围具有单一性和有限性,而我国《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仅包括买卖合同,而且对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赠与合同、保管合同等各种类型的合同形成进行了规定,涉及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具有全面性。其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也仅限于合同的成立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至于合同的效力、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公约都没有规定。对于公约未涉及的这些方面,就要由国内合同法来予以补充规定。再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效力仅及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此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无法发生效力的情况下,《合同法》就作为重要的补充性法律得以适用。

[1]沈维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预期违约与《合同法》相关条款的比较[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11).

[2]焦富民.我国合同法上预期违约制度新探

[3]刘新燕,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几点比较[J].国际经贸探索,1999,(5).

责任编辑:鲁继平 陈 岩

Comparison for Breach Responsibility Between"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nd"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XU Rui
(Tianjin Institute of Seeds Management,Tianjin 300061)

This paper explores comparison for breach responsibility between the two legal texts---"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nd"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To understand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China's smooth connection with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market,which offers great help to reduce and avoid disputes when processing claims and lawsuits.

contractlaw;salesconvention;compensation;commitment;performanceofthecontract

DF418

A

1008-9055(2011)01-0083-02

2010-12-09

徐瑞(1984—),女,汉族,天津市人,天津市种子管理站助理农艺师。研究方向:民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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