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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院体系及法官选任

2010-02-15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100020

中国司法 2010年8期
关键词:联邦政府最高法院任命

孙 建(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北京 100020)■文

加拿大法院体系及法官选任

The Cou rtSystem and Selection and A ppoin tm en tof Judges in Canada

孙 建(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北京 100020)■文

一、加拿大宪法的相关规定

要弄清楚加拿大的法院体系,首先要追溯到"加拿大1867年宪法"。因为加拿大现行法院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1867年宪法确立的。但是这个宪法其实是英国议会的法律,是1867年确认加拿大脱离英国组成联邦政府的法律,当时称"英属北美法案(B ritish North America A ct)"。之后,多次修正,但每一次修正,加拿大议会需要报请英国议会批准。1982年,加拿大议会通过"加拿大法案(Canada A ct, 1982)",把"英属北美法案"变成了加拿大议会的法律,并且重新命名为"加拿大1867年宪法(Constitution A ct, 1867)"。与此同时,通过了以"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为主要内容的"加拿大1982年宪法"。因此加拿大宪法实际上包括"加拿大1867年宪法(Constitution A ct,1867)"及其修正案、英国宪法的不成文的规则,以及"加拿大1982年宪法"。

加拿大联邦与省两级政府的权力分配,是由"英属北美法案",也即是"加拿大1867年宪法"确定的。在立法与司法等法律事务方面的权力分配,联邦政府主要负责:破产,专利与发明,知识产权,结婚与离婚,刑法与刑事诉讼程序,监狱的设立、管理与维护;此外还规定,总督任命各省高级法院、地区和县法院的法官,上述法官的工资、福利、退休金等由联邦政府规定和提供,法官从律师协会中选拔等。加拿大议会可以设立全国性的上诉法院,以及其他专门法院。各省主要负责:省法院的设立、管理与组织,包括民事与刑事法院,以及法院的民事程序,有关罚金、处罚及监外执行,感化监所的设立、维护与管理,财产与民事权利,婚姻的仪式等。

根据上述权力分配的相关规定,加拿大司法体系表现出两个特点,一是联邦负责刑法及特殊法律,民事法律属于各省的权限。因此目前的魁北克省仍然延用法国的民法体系,其他各省则沿袭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二是各地法院的设立、维护与管理属于各省权限,各省决定设立法院,提供法院场所及设施,负责法院场所及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联邦法院及联邦专门法院的设立与维护由联邦专门部门负责)。但是法官的任命属于联邦权限,法官的任命通常以总督的名义发布。目前只有各省最基层法院,各省拥有任命的权力。

二、法院体系构成

总的说来,加拿大法院由加拿大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和各省法院三部分组成。由于"加拿大1867年宪法"确立的权力分配,破产,专利与发明,知识产权、移民等属于联邦事务,各省无权管辖,因此联邦政府设立了的联邦法院(包括联邦上诉法院)负责上述法律事务司法管辖以及行政上诉。此外,还有税务法院、军事法院。联邦法院、税务法院、军事法院属于专门法院。

从刑事与民事司法管辖来看,加拿大法院主体构成为四级:最高为加拿大最高法院(Sup rem e Cou rtof Canada),其次为各省高级法院(或称省最高法院)的上诉法院,再次为各省高级法院(或称省最高法院)的审判法院,最低一级为省立法院(也有称治安法院或小额法院)。由于加拿大为联邦制国家,各省法院的名称和设置不尽相同,不同级别法院的管辖权也不尽相同。也有说法称法院体系分为三级,主要原因是各省高级法院的上诉法院和审判法院,实际上是各省高级法院的两个分支。

(一)加拿大最高法院

加拿大最高法院由联邦设立,为加拿大最高级别的法院。其设立的依据是1875年最高法院法(Sup reme Court A ct,1875),并且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未经修改宪法不得加以改变。

加拿大最高法院是权利与自由宪章(Charter of R ights and Freedom s)最终解释和仲裁者,解释权利与自由法案是加拿大最高法院最主要的任务。同时它又是加拿大最高的上诉法院,管辖来自各省最高法院及联邦法院的上诉案件。

(二)省高级法院

省高级法院(部分省称最高法院或者王座法院)由各省设立,主要管辖严重刑事案件、涉及大额财产的民事案件、离婚案件以及诸如涉及权利与自由宪章的宪法性问题的案件。

各省高级法院由上诉法院和审判法院组成,也可以说分为审判和上诉两级法院。审判法院审理严重民事与刑事案件。上诉法院主要负责来自审判法院的上诉以及下级法院的上诉。

上诉法院是各省最高的上诉法院。经省最高法院的上诉法院审理后的上诉,只有经过批准才能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院。

(三)省立法院

省立法院是加拿大唯一由各省任命法官的最低级别的法院。省立法院以上各级法院,不管是联邦设立还是各省设立,法官均由联邦任命。省立法院通常由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家事法庭构成。刑事庭,通常由一名法官主持审理,在这级法院里没有陪审团审理。大部分刑事犯罪和准刑事犯罪都由这级法院处理。通常依据青少年犯罪法案涉及儿童的案件(也有一些省仍然保留青少年法院)、一些准刑事犯罪、交通违法也由这级法院审理。

民事庭负责审理小额民事案件。在安大略省,这级法院只审理小于1000加元的案件。在多伦多,法院的权限扩展到了3000加元。当事人可以不委托律师代理出庭。

家事庭处理涉及财产分割、抚养义务和儿童监护等家法院事务。这个法庭不处理离婚案件,因为如前所述,"加拿大1867年宪法"规定结婚离婚属于联邦管辖事务,财产属省司法管辖事务。依据1985年离婚法案,离婚只能在由联邦任命法官的各省高级法院审理。

三、法官选任

加拿大的法官实行任命制。"加拿大1867年宪法"规定,选拔法官的权力主要归属于联邦政府。联邦政府拥有任命省高级法院,包括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法官的权力。联邦政府拥有任命联邦法院法官的权力,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军事法院、联邦法院和税务法院。省政府只能任命最基层省立法院的法官。

正式任命由总督或者副总督作出,但是法官候选人的选拔是由行政系统,也就是内阁组织进行的。联邦政府任命的法官由司法部长或者首相组织选拔,省任命法官由省司法厅长组织。

(一)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选任

联邦最高法官法官通常从省高级上诉法院法官中选拔。联邦最高法院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法官须有3名来自魁北克,还要有全国范围的代表性。实际情况通常是,3名来自魁北克,3名法官来自安大略,2名法官来自西部省份,1名法官来自大西洋省份。

最高法院法官的选拔由司法部长组织专门的委员会负责。通常由议会的4名自由党议员、3名反对党议员,1名被提名的省律师协会成员,以及1名加拿大司法委员会成员组成。该委员会负责公开听取候选人获得提名的理由,并对提名提出质询。

(二)省高级法院法官选任

目前,联邦设立了法官事务专员办公室,并且在各省建立了法官选任委员会,委员会由加拿大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省首席法官、省司法厅长,以及由联邦任命的代表广泛社会各界利益的成员组成。法官选任委员会负责了解掌握符合法官任职年限最低要求的候选人名单,接受空缺法官职务的申请及提名,对申请或提名的法官候选人进行评估,最后作出"高度推荐"、"推荐"、"不推荐"的评估结论,将候选名单提交司法部长。司法部长将推荐意见提交内阁,内阁进行秘密讨论。最后,由总督任命新法官,正式公布任命。

省高级法院法官需具备10年以上律师从业资格。申请法官职位,需提交详细的个人简历,以前的工作经验,执业领域,会员资格,出版作品及获奖情况,以及参与社区或者志愿者活动情况等材料。

委员会在评估时,通常要走访推荐人、其他法官和律师,私下同所在社区进行广泛的协商。该委员会也可以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直接报送司法部长,司法部长也可以要求委员会进行重新评估。

(三)省立法院法官任命

省立法院法官的要求,各省有所不同。通常是要求5年或者10年省律师协会会员资格。比如英属哥伦比亚省法院法规定,法官任命要具有至少5年律师从业资格及良好从业表现。安大略省法院法规定,法官任命要具有一省或多个省份10年律师从业资格,或者已经是加拿大其他地方的法官。

省任命法官的程序,各省也有不同。在一些省份,省司法厅长或者检察长有完全的决定和建议权,向省内阁提出他们认为合适的人选。在大部分省份,法官选任的程序类似联邦法官选任程序,有提名和审查委员会,向司法厅长提出推荐意见。司法厅长再提交省议会,由省议会任命。

(责任编辑 赵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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