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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推进我国司法职权优化配置和司法行为科学化
---首届"司法行为。南岳论坛"综述

2010-02-15冯勇华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副秘书长北京100088

中国司法 2010年8期
关键词:良知审判司法

冯勇华(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副秘书长 北京 100088)

顾珊珊(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文

努力推进我国司法职权优化配置和司法行为科学化
---首届"司法行为。南岳论坛"综述

M aking Efforts to Prom ote the O p tim a lA lloca tion of Judicia l Pow ers and Rea lize the Scien tific D erelopm et of Judicoa lBaha riou r

冯勇华(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副秘书长 北京 100088)

顾珊珊(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文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和科学建构,推进司法行为科学化建设,中国行为法学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首届"司法行为。东岳论坛"于2010年5月15日在山东省泰安市隆重召开。

开幕式由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研究部主任卓泽渊主持,泰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鲁豫,山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柏继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分别致辞。来自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民盟中央、全国部分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领导,以及中共中央党校、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山东经济学院、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政法职业学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还有山东省和全国部分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市检察院的同志参加本次论坛。与会代表就如何推进我国司法职权优化配置和司法行为科学化这个议题,从理论到实践,从现实存在到科学构建,从个人素质的提升到司法信仰的树立,共分七个单元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研究与讨论。

第一单元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与审判行为科学化

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主任张福森就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谈了一些个人的看法和建议:第一,维护司法公正是一个长期的问题,反映了党和人民的基本要求,是司法的生命线,总的来说我国司法工作是经得住检验的。当然,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司法不公的现象,如何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当前主要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1)抓紧队伍建设。(2)改革,一方面,人民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司法机关应大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司法人员的使命感;另一方面,改革的方向是内部人员,要按照审判工作的需求对人员定编定岗定职,制定不同的考核制度,使之职责清楚、管理规范、保障到位。

第二,树立司法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司法权威是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当前影响司法权威确立的因素有很多,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法院判决执行难。加大执行的力度,确实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不仅要靠法院和其他机关的相互配合,还有赖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为强化司法权威营造良好的大环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认为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是前提,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司法审判权。(1)上下级法院的职能定位还需进一步明确,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指导的职能要进一步加强;(2)司法审判管理权配置方面,审判管理的理念有待明晰,主要是防止将指标作为审判管理定位的唯一考核标准; (3)审判管理效果有待提升。第二,优化司法职权理念的问题,具体有三个理论:(1)明确不同法院解决纠纷差异化的理念,优化上下级法院职能分工;(2)确立司法审判权与司法管理权相区分的理念,也就是说法院的司法审判权与司法管理权存在一定的区别,前者具有主导性和裁判性;(3)树立不同法院内部机制相区分的理念。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专职委员孙海龙的发言主题是《审判管理改革的理论思索与实践方法》。他就此问题研究的意义、内容和观点作了具体阐述。首先,在实践层面,审判管理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权利,审判组织如何定位,主要有两个价值取向:一是有利于优化司法,有利于法院审判资源的利用;二是有利于司法权运行中行政因素的弱化,即去行政化的价值取向。其次,在理论层面,有三方面的问题要解决:一是审判管理权的属性、范围和界定;二是审判管理权的分离;三是围绕审判管理权对其功能进行界定。

湖南郴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坚就"审判管理"展开发言,他认为人民法院说到底就是对法的审判性进行规范,手段是规范,目的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如果审判管理能对法官的裁判进行依法规范的话,审判效果就会大大提高。现在我们已经对审判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全国法院都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事实证明,对审判管理进一步加强是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效率的。

第二单元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与检察行为科学化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卓泽渊的演讲从对司法公正内涵的三点思考切入:第一,司法公正是司法官员公正观的司法化。即司法活动是将法官或者检察官公正的价值观,从内在的外化到司法的行为,主要是指检察及判决的行为。这就是英美法系裁判文书的体现,看似一个很简单的结论,其司法化却直接关系着司法关系独立性的根据和主体。第二,司法观念是理性现实观化,从这个判断思考,我们能得出两大结论:(1)司法公正是理性的,那就意味着司法官员必须是精英,必须在学理上、在科学上、在任职的层次上达到相当高的程度,即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化、职业化、学者化;(2)我们也承认非理性的现实存在,美国一项研究证明,法官的种族、肤色、民族、个人心态及家庭心理都会影响他的司法裁判,如果能排除司法官员的非理性情绪,则有助于扩展司法公正研究的领域。第三,司法公正是制度公正观的社会化,必须坚持对制度的学习,没有公正的制度则没有公正的司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首先以美国检察官在私人诉讼中的作用为例,阐述现代法治理念中检察官的功能。在美国,为维护个体利益及公共利益,检察官根据某些法典享有参诉权,其核心理论在于对国家干预的确认。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向国家本位主义的转变,也就是纯粹当事人主义的弱化,检察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得到加强。其次,关于检察权配置需要明确以下问题:一是自由裁量权,即检察机关根据法律所拥有的权力,如决定起诉权、不起诉权等。检察机关的起诉应首先达到启动民事诉讼、实现公益的目的。二是诉讼监督权,诉讼监督权的启动应当以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为前提。不同诉讼阶段监督的内容和主体也不同,对审判过程、审判结果、审判执行的监督,具体表现为三种权:参与权、抗诉权、执行权。其中抗诉权行使的范围应考虑到三个方面:(1)生效判决均属抗诉的范围; (2)生效裁定;(3)生效调解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系主任冀祥德教授从三个方面对司法权的优化配置进行评论。一是人类诉讼发展的规律与重点;二是司法权的配置;三是司法行为的科学化。

第一,诉讼法学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经历了三次革命,第一次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第二次是审判权与公诉权的分离,第三次是控辩权利不断的平衡。经过三次发展之后,国家对辩护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第二,对司法权的优化配置至少应有两个方面的理解:一方面是通过司法权的优化配置,尤其是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来提高司法的效率,达到司法的公正;另一方面是强调对当事人的保障,我们研究司法权优化配置,不仅研究司法权之间如何优化,还要加强对辩护权的重视。第三,关于司法行为的科学化必然有一个逻辑前提,那就是科学的一定是平等的,不平等的一定是不科学的,司法行为的科学化也就是司法行为人主体地位、权利等事项的平等化。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石东坡认为,检察职权配置的反思思路有三个角度:第一,对司法权体系及国家权力体系的宏观层面进行了解。第二,以司法权力结构为依附。第三,从具体、特定的法治实践领域自下而上进行分析。客观上我国检察权的权能应具有专业性、多样性、综合性等特点,立足我国的实践,强化检察监督的力度,以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以渎职侵权为例,我国现有检察职能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预防方面,如果能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权力,使检察机关可以进一步加强对渎职侵权的法律监督及前期预防工作,渎职犯罪会减少很多。二是渎职侵权犯罪的体制规定,如关于案件来源、立案条件、保障检察机关开展有关的监督等方面都存在空白。三是在渎职犯罪起诉方面检察机关也存在一些不足。应赋予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后的启动权和对特别组织犯罪的侦查权。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卜安淳主编对我国的公诉制度改革提出五点想法:第一,国家与政府应该有区别。从法制角度看,我们将诉讼权交给一个实际代表国家的机关,直接由代表国家的机关起诉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而最终裁判者也是国家,监督者还是国家,从理论上说,这样很难保证诉讼审判的公正。第二,检察院以提起公诉为主要职责,不符合国家立法的初衷,因为宪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具体职权,但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监督机关。第三,行使公诉职责应由政府司法机关承担。除了渎职罪,检察机关大量的案件都是依据二手证据,可信力减弱。第四,强化对司法部门的监督。第五,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应该由国家检察机关整合现有的各种监督机构,比如将政府审计部门划归检察机关领导,建立检察机关的信访机制。

第三单元 司法良知与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李忠诚认为从自身找原因是最起码的良知。第一,司法良知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之一。司法良知以普通人的良知为基础,以职业道德为提升,进行必要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司法良知的养成、对公正廉洁的推动必将产生促进作用。司法良知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之一,但仅有司法良知是不行的,因为不良的环境和外界的干扰都会使司法良知泯灭,因此,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也是不容忽视的。第二,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各方面的合力。首先,需要内在的约束和必要的培养,需要司法工作者追寻法律上的良心理性,并按照法律的思维方式来解决问题,真正为实现司法公正而奋斗。其次,需要对司法行为进行规范,应当有硬性的规定和制度保障,防止权力滥用。再次,要净化司法环境。最后,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合理分配司法职权。应当增加侦查权必要的内容,通过侦查手段获取证据来弱化犯罪人的口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何家弘就司法公正进行了争论。第一,我党的决大多数干部都为官清廉,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大家都有一些感触,在现代社会中,很多官员由于各种原因走向腐败的道路。在中央出台多种措施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后,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很大成就。透过现象进行深思,腐败问题是由很多原因造成的,很多领域也都存在腐败的问题,包括司法领域。如果我们的官员被金钱捕食了还会有司法良知吗?还会将为人民服务放在第一位吗?第二,我国司法的原则是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赵作海是不幸的,在监狱里关了十一年,但也是幸运的,被害人生还了,为翻案推出一个证据。错案不只发生在中国,任何一个国家也不可能做到不冤枉、不错抓,但错案的发生会使人民丧失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刑事错案的发生,常带有一定的地域性,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错判,一种是错放。最后,何教授认为通过大力推动陪审制度有利于促进公正司法。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继青通过自身二十五年的司法工作经验总结出,法院公信力的建造主要靠法官的职业道德。一方面,现在法院任务越来越重,从刚开始几十万起案件到现在几百万起案件,通过司法程序后息诉率能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从总体上看,我们的法官是合格的,但合格并不等于优秀,很多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是否满意还需要查明。另一方面,现在要求当事人满意、控方满意、辩方满意、上诉人满意、被申请人满意等等,这非常困难,就要求法官的各方面素质都很高。法官如何应对以上两个挑战有如下四点措施:(1)严抓法院工作作风;(2)加强法院文化建设;(3)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廉正;(4)法官职业道德的本质是人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荣军就司法良知探讨了两个问题:第一,我国检察官和法官的素质普遍是高的。第二,我国检察官和法官绝大多数都具有司法良知。广义上讲,政治与经济这两个因素对司法良知的影响比较大。首先,我国的司法还在徘徊着如何去行政化,我国的司法理念、司法权力、司法良知等还没有准确的定位,空白的结构和缺乏思想平台,使司法难以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其次,经济结构主要包含生产、经营、交易、消费和分配,司法在整个经济结构中只是进行一些救济性的行为。换句话说,司法是对已发生的关系结果进行调解,且司法行为的走向很容易受利益集团的驱动。我们的党一直在强调政治改革,两会期间温总理也强调推行政治改革,如果我们能将司法良知推进到政治改革中来,我们的良知会感染到政治良知,而司法素质会影响到其他的政治素质。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凌斌从司法的有所不为出发,谈司法行为的限度。为什么中国二十年司法改革后,法律的效果和司法的权威并没有像人们期待的那样有很大的提高呢?凌斌副教授认为中国现在司法的问题不是管的太少而是管太多,不是管的太差而是管的太杂。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经验,比如美国有一个核心原则叫"司法量力而为",集中关注的不是法院怎么管,而是法院怎么不管。鉴于此,凌斌副教授提出三点应对之策:第一,大不治,比如种族矛盾、民族问题;第二,小不管,民里间的小纠纷尽量不走法律程序,多运用事后和解或者审前调解机制;第三,多不治,对行为过于普遍的问题不管或少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演讲的题目是《规范司法行为---从心开始》,从良心谈及司法良知,从人类的共性谈及司法领域的特性。基于一个学者的深思和一个工作在司法前沿的实践者的感受,江必新副会长认为有两个问题需要重视:第一,怎么看待良心问题,是认为"人之初,性本善"还是坚持西方基督教义的"原罪主义",我国法制建设的天平应该倾向于哪一边。其实,人性中既有善端也有恶端,按照我国儒家的传统,良知是存在于内心的,但人性中的恶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凸显,所以我们要建立司法良知。第二,如何看待司法良知的重要性。首先是为了达到人的目的,即人类本身的完善;其次是囿于制度的局限性,所以要强调内在的修为;再次是司法良知应作为一个法官的底线;最后是如何来培育良知,一方面要从我国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我国儒家思想博大精深,关于内心养成有一整套的理论,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机制,建立完善的培养、维护和监督机制。

第四单元 司法行为规范化研究

国务院法制办原副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张穹从中西方民主制度的对比展开话题,认为我国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式的民主,但现代法治理念在中国必须大力发展,发展进程中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司法理念问题,要树立坚定的司法信仰;第二,司法监督问题,首先是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其次是要公开公正;第三,司法程序问题,一切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证实体公平与程序公平,这是全体司法工作者要坚持始终的程序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荣馨围绕着我国法院执行问题作了两点阐述:第一,我国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有三:一是被执行人没有执行力;二是执行外部阻力难以克服;三是执行不作为或乱作为。第二,如何规范执行工作,大体有六个措施:一是需要加强执行立法,即为执行单独立法。从世界各国立法看,单独立法也是一个发展趋势。二是设立独立的执行机构,比如从中央往下设立四级执行机构。三是完善执行协助机构。四是利用媒体监督来促进执行。五是完善拍卖机构。六是加强理论研究,追究执行难深层次的原因,探索未来执行的方向和措施,完善执行环境,加大执行宣传。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认为,转型期的司法行为离不开转型期的社会矛盾,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既是社会进步的失败者又是法律较量斗争的失败者,此时,司法机关是以刚性的权力让其低头还是用法律的柔性来换取他们对法律的好感或认同,基于这样的法律思考,我们探索民事调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配合法院尽最大可能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期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其次,注意调解力度与检察监督权的关系。最后,检察机关的调解核心是对当事人私权的维护,民事方面的调解不同于其他的民间调解,检察机关在调解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发现审判法官有违法裁判等行为不得调解;(2)调解协议侵犯他人利益的不得调解;(3)调解不成功之后,抗诉按程序进行。公权是法定的,但是公平正义的大门是永远打开的,检察机关应做好这扇正义之门的"守护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院长王均平以《司法职权变迁自变量的五个假设》为题,作了扼要而精辟的发言。司法职权,即司法权,指检察机关或法院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依法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的专门活动。首先,司法职权的配置是一种制度的建立健全,它包括公检法各自行使司法权的管辖范围,相互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管理制度。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权,都是通过公检法各自细化司法职权的行使表现出来的,司法职权配置的完善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其次,我国既有的司法职权运行机制存在弊端,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其存在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之处,未尽如人意。

苏州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政委陆晓通过对我国公安机关工作现状进行调查,发现公安机关的日人均关押量大,其中大部分属于微型犯罪,占用了大量的警力和物力。如果能提高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刑事案件和解率,则有利于节约资源。具体有三个方面需要把握:一是侦查案件的目的取向要搞清楚;二是公安绩效考评机制需要优化;三是公、检、法、司四部门要相互配合,争取和解效率最大化。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所长宋北平发言的题目是《司法行为规范化与司法语言规范化》。他认为司法语言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产生法律效果的司法表示,任何司法行为都可以归结为司法语言,因为司法语言包括了三个内容:书面的、口头的和肢体的。第一,司法行为规范的主体是司法语言规范化,任何司法行为离开了司法语言都不能存在。第二,司法行为规范化的表现就是司法语言规范化,司法语言与司法行为是合为一体的,司法语言能够传递出司法行为的意思,司法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由司法语言表达。第三,司法语言规范化不等于司法行为规范化,因为我们很可能用规范化的语言去表达不规范的司法行为。

第五单元 司法新理念与诉讼价值观的更新和适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秉松指出,我国的司法改革一方面要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因为中华民族有很多优秀的传统,这些传统都可以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理论根据,我们应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方面的新理论和新制度;另一方面要重视全球化的到来,放眼全球性的司法改革。我们讲当今理念、价值观念一定要从全球历史使命出发,一切的司法制度和立法制度都是时代的产物,要根据时代精神来进行全球性的改革创新和发展。以刑事犯罪为例,我们现在面临的许多犯罪是世界性的犯罪,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单独战胜这个犯罪,只有全球各国用法律规范的行为,比如共同缔结一个全球性的公约,才能有效打击犯罪,保护人权。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民盟中央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崔永东发言的题目是《和谐社会与刑事价值观的更新》。他认为首先要树立一种新的刑事价值观,这种新的价值观以和谐为最高坐标,以平衡为最高原则。具体说有三点:第一,"平衡"原则与恢复性司法。恢复性司法实际上是在国家、犯罪人与被害人"三角"之间寻求一种利益上的平衡,它主张通过一种平等协商机制达到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由此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和谐。第二,"平衡"原则与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强调控辩双方平等协商,在辩诉交易过程中,双方追求的结果是"利益上的平衡"。只有实现了双方的利益平衡,辩诉交易才算成功,而利益平衡恰恰是通往和解的必由之路。第三,"平衡"原则与沉默权制度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限制检察权,推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促进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并进而推动法治社会的和谐进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庭长程琥讲了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司法良知,目前提出这个问题确实有必要,什么是司法良知,什么是没有司法良知,是什么因素对其起影响作用,这些都需要继续探索。第二,能动司法,在转型期的中国,能动司法的重要性显得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在前一段时间应对金融危机、化解社会矛盾中,其作用尤为重要。但司法资源和司法手段是有限的,应处理好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的关系。有几个方面需要考虑:一是需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特别是中国法制发展不平衡,要保证司法权行使过程中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二是推动能动司法的过程中,要考虑到法律的原则、法律的精神面貌;三是要考虑到司法基本程序方面的一些要求;四是要考虑司法效果。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艳丽从程序多元化的角度提出了设想和意见,她的研究成果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庭前工作机制的改革都有较高的借鉴价值。张副院长谈了四点意见:第一,本议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我国法院工作量大、工作效率低的现状。第二,民事审前程序应阶段化、独立化。第三,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价值、功能和目的应明确界定。首先是明确将证据、事实进行充分展示的功能;其次是庭前过滤,提高开庭审理的效率;最后是建立以当事人为主体的制度,完善我国审前程序。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庭长孟祥刚发言的着重点在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与检察机关抗诉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他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沿革与探源---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机关抗诉的发展与变迁。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启动再审程序的主要方式。第二,现状---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之运行。限制民事抗诉范围和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行使,是当前再审程序完善的重要途径。第三,博弈---冲突与选择。通过对两种利益主体博弈过程的观察,透视当事人和检察机关在启动再审程序中的冲突,以便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作出衡量。第四,衡量---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机关抗诉之配置。对二者进行科学规范,使双方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形成相互独立、相互运行的动态关系。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宋文明首先对诉讼价值观的更新作了一个基本分析,他认为在稳定性与运动性辩证统一的条件下,我国目前的诉讼价值观始终处在不断的更新过程之中。必须采取一种求同存异的态度来对待诉讼价值观的多元化,无论是对优秀司法传统的留恋,还是对西方秩序社会的向往,最终我们要满足人民群众对本土法治文明的期待。

第六单元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升司法行为公信力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高铭暄从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和外延谈起,对提高司法公信力给出了三点建议。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国家法律实施的过程和效果的信任程度,任何国家的司法公信力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应规范三种行为以提高公信力:第一,规范审判行为,一方面要严格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审判公开是司法公信力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审判行为自身透明的宣示。另一方面要扩大司法民主,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第二,规范监督行为,监督分为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和外部的监督,主要是系统内部的监督:一是建立有效的考评制度,二是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这是防止腐败的有效途径。第三,规范执行行为,使民众在执行中获得利益。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亓宗宝在发言中说到,涉诉信访问题已经是当前社会的重大问题,是人民法院当前最大的难题,解决信访问题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和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体现,其完善措施具体有以下几点:第一,成立专门的信访机构,处理信访案件,制定信访规则,纳入流程化管理;第二,强化源头治理,这是控制和预防信访的根本性措施,包括做好规范立案、规范执行等;第三,坚持能动司法,探索推行矛盾排查等机制,通过各方面的力量将矛盾消灭在初生状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办,共同化解矛盾;第四,促进涉诉信访法制化。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解志勇就预防性行政诉讼讲了四方面内容:第一,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内涵和价值目标。预防性行政诉讼是相对于事后救济型行政诉讼而言的,可以对相对人权益给予及时有效的保障。第二,我国建构预防性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宪法依据。人权原则、法治行政原则和法律价值伦理原则等实体要求和有权利必有救济原则、权力有效保障原则和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等程序要求,共同构成其理论基础。其宪法依据的首要一条就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预防性行政诉讼的比较法考察。第四,建构我国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设想。预防性行政诉讼主要适用于三大类行政活动,裁判方式取决于原告诉求。

海南省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刘健分析了三种"行为"和一种"规范":第一,人类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检察规范行为的特征主要有四个,分别是系统思考、全员参与、体系完整、制度健全;第三,检察官行为分析,其行为具有权威性、独立性、规范性、有效性、成效性、有限性等特点;第四,规范检察行为的战略思考,首先是完善立法规范,其次是完善业务规范,最后是完善检察官行为规范。

上海若成律师事务所余向栋主任以律师的视角,围绕着本单元主题讲了三点内容:第一,提升司法行为的公信力,须进一步健全法制。第二,提升司法公信力,须提升整体司法人员的素质和办案水平。第三,提升司法公信力,须牢记司法为民。通过外在的机制约束和内在的素质提高来全面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使司法工作达到真正的公平、公正。

第七单元 科学构建侦查职权及律师执业职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首先简要介绍了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认为在立法和司法上还要对其进一步改革完善。其次,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作用最重要,具体表现为两方面:(1)我国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和职责。侦查阶段的律师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而参加诉讼,应当被定位为辩护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时,应当明确此阶段律师的身份和职责。(2)律师应当享有的几项重要权力,包括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证据权和讯问时在场权。虽然新《律师法》在某些方面已经有重大突破,但具体规定仍缺乏可操作性或有些地方亟待明确化,比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不被监视,赋予律师某些方面的责任豁免权,以保证律师的安全;明确侦查阶段律师有权收集证据,询问时律师有权在场,并规定相应的保障配套措施。

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就侦查职权谈了四个问题:第一,侦查权是有限度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要坚持权由法定、权依法使、司法为民。第二,在侦查阶段须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第三,律师的权利从何而来。首先由法律赋予律师各项权利,比如《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其次还需要当事人的委托。第四,律师享有哪些权利,如何更好地行使权利。律师享有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和调查权等等,其中调查权最重要。维护其权利的行使主要有三方面因素:良好的立法;良好的职业环境;科学的司法改革。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对司法良知和司法民意等问题做了一个剖析。第一,不懂法律的人谈不到司法良知。第二,未经过司法实践,没有法院或者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实际工作经验的人是不能说对司法良知有判断能力的。司法良知应该等于学习加实践加自我醒悟,不管是检察官还是法官,只要握有司法权力的人都应有自我醒悟的道德要求。民意何处找,我们认为很难,而律师可以代表民意说话,律师的职业素养可以将民意通过法律语言和法律程序表现出来,因此建议能给律师立法开辟绿色通道。

山东警察学院侦查系主任高春兴从我国侦查权科学配置这个角度发表了几点个人看法:第一,宏观来看,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需要深化,因为现行体制不顺、监督不正、审判不公等问题已经严重困扰我国司法工作。第二,微观来看,我国目前侦查机构的设置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1)公安机关内部侦查权较分散,侦查权多元化不利于集中打击犯罪;(2)侦查资源的浪费严重;(3)侦查资源溃乏;(4)法律监督不到位。第三,科学配置侦查权的若干建议:(1)整合公安机关的内部侦查权;(2)针对职务犯罪建立国家反腐败机制,强化检察机关的权利配置。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律师简要谈了两点:第一,律师的工作。律师要依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办事,不能超规则、超程序,杜绝行业"潜规则",提高职业操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律师的作用。李律师认为有三个促进:一是促进依法行政,二是促进社会和谐,三是促进司法公正,比如赵作海案件,律师就是要将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用活,用律师的道德、正义和良知所支撑的法治信念给当事人筑起一道权利的盾牌,抑制权力的横行和恣意妄为。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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