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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之我见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与物上请求权效力优先性的原因探索

2010-02-15高凌燕中国律师杂志社北京100007

中国司法 2010年8期
关键词:请求权物权行使

高凌燕 (《中国律师》杂志社 北京 100007)■文

物上请求权之我见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与物上请求权效力优先性的原因探索

Persona lO pin ions on Petition R igh t of Property

高凌燕 (《中国律师》杂志社 北京 100007)■文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理论认为,物上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①例如,甲先与乙签订了买卖不动产的合同但没有履行登记手续,后来甲又与丙订立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倘若此时甲尚未对该不动产进行交付,则乙可依债权请求,丙可依物权请求,但丙的请求权优先于乙的请求权得到满足。,理由是前者基于物权而产生,后者则基于债权而产生,由于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物上请求权的效力应高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对此存在这样一个疑问:是否因为物权优先于债权就可以推出由物权派生出来的权利高于债权(或者债权派生出来的权利)的结论?所有权受到侵害时可生侵权之债请求权,若上一结论成立则可推出:对物权的侵权之债的请求权优先于其它债权请求权,这显然是不成立的。进而可以得出以下两个命题:(1)物上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并非由于其以物权为基础,即物权的优先性并不必然导致其派生出来的物上请求权的优先性,而导致物上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的是其它因素;(2)如果物上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的理由仅仅是前者基于物权而生而后者基于债权而生但没有其它的理由支持的话,那么由于这个理由并不充分而导致物上请求权并不优先于债权请求权。而实际上物上请求权确实是优先于债权请求权的。破产法中规定的取回权,即财产权利人主张自破产财团或清算组取回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基于所有权而生的物上返还请求权。该权利优先于一般破产债权请求权。所以第二个命题是错误的,而第一个命题正确。也许有人会指出,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生,债权请求权是基于债权而生,因此侵犯物权而生之债权请求权也是基于债权而生,用图示表达为:

1、物权受侵害→物上请求权

2、物权受侵害→侵权之债→侵权之债请求权

对此,我只想指出一点,债权本身便是一种请求权,所以图示2的第三个环节实际上是蕴涵于第二个环节之中的,因此可直接表示为:物权受侵害→侵权之债请求权。所以,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下,物上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的区别不在于其产生的基础,进而推出物上请求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因也并非基于其派生于物权。要找到其优先力的本质渊源必须查清物上请求权的性质,下文主要对此进行论述。

二、传统分析

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学界众说纷纭。大致存在三种学说:(1)物权的作用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或者直接将物上请求权界定为物权的一种效力; (2)债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债权的一种;(3)准债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该权利极类似于债权而又非纯粹的债权,因此称准债权。另外还有人认为物上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②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8~150页。。依第一种观点,仅是对物上请求权外在表征和其来源进行描述,而并未解决权利性质问题,有时甚至将权利与权利的效力混同,是不严谨的。第三种观点模棱两可,亦未析清其本质。唯第二种观点对物上请求权的权利属性作出了确定性的表述,但我认为这种定性是欠妥的。下文将对此进行分析。

三、需要澄清的几个概念

要清楚地分析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必须弄清一些基本的概念及这些概念所代表的实体的结构,还要清楚各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些概念主要有:权利、权能、权利的效力、物权、债权、请求权、支配权。

(一)权利。依通说,权利为利益与法律上之力的结合,即任何权利都可以划分为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部分。

(二)权能。权能为权利实现的手段或称权利的作用。

(三)权利的效力。即权利的法律强制力。

以上三个概念中权能和权利的效力同属于法律上之力,只是对该"力"的描述角度不同。如所有权的权能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着眼于所有权正常行使和实现,而所有权的效力为"排他力、优先力、追及力、排除妨害力"等,则着眼于所有权与其它权利相比的特殊"法力"及在非一般情形下的实现。因此,权利的效力、权能、因其都是为"法律上之力"而为权利的组成部分,但其本身并非独立的权利,故将物上请求权归结为物权的效力是欠妥的。

(四)物权。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依物权的定义对物权进行分析可知:其利益为该物所含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其法律上之力为直接支配力和排他力,当然还可能有其它法力存在,但该二者最具本质性。经过简单的判断可知,这两个作用并非都作用于物上,因而物权行使的对象至少有两个:(1)物,这是支配力作用的对象;(2)权利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这是排他力所作用的对象。这样分析的结果是,物权含两个法律上之力,且每个"力"指向不同的利益,即物权同时具备支配权与请求权的性质。鉴于本文主要论述物上请求权,对物权的性质暂不多论。

(五)债权。债权即请求特定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分解后可知,其利益为特定人之给付(行为),其法律上之力为请求力。又因为一切权利都具有不可侵犯性,债权当然也不例外,所以债权同样具有排除他人妨害之"排他力"。故债权的行使对象也是两个:⑴特定的相对人,这是请求力的对象;(2)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这是排他力的对象。实际上,排他力往往与请求力是相互结合的,"排他力"常表现为请求他人忍受。所不同的是"排他力"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请求力"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而当"排他力"受到特定对象的干涉的时候排他力便转化为请求力。

基于上面的分析可知,物权和债权的行使都具有两个对象,其中一个是相同的,即权利人或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另一个是不同的,即一为物,一为特定人的给付(行为),所以物权与债权的划分从结构上看是以利益为标准的。顺便提及的是,认为物权是对世权而债权是对人权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准确的③对于对世权与对人权的划分是以义务人是否特定为标准的,与不特定的义务人(或者说是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相对应的权利为对世权,反之则为对人权。但是,任何权利都具有不可侵犯性,在这个意义上任何一项权利对应的义务人都是不特定的,即任何权利都具有对世性,在这个角度来看,对世权与对人权的划分的价值是值得商榷的。。

(六)请求权。请求权即请求他人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既包括请求特定人为某种行为,也包括请求不特定的人为某种行为④对于请求权的概念存在不同的理解:史尚宽先生认为,"请求权(Ansp ruchsrecht)者,要求他人之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也" (《民法总论》,史尚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6页)但是从其后面对请求权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认为的请求权是针对特定人行使的。王泽鉴先生认为,"请求权乃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民法总则》增订版,王泽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92页),明确了请求权行使的对象为特定的主体。德国法学家梅迪库斯认为请求权具有双重含义:"一、'请求权'的第一层含义是旨在获得某种特定的给付的要求……二、第194条第1款将请求权定义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项请求权的存在,不受是否有人提出主张的影响,也不受债权人是否知悉其请求权的影响"(《德国民法总论》迪特尔。梅迪库斯,法律出版社,第67页)他并没有直接说出请求权是包括对不特定主体行使的权利,但也没有否认这种观点,所以根据其定义和本文中对请求权与支配权划分标准的分析可以得出这个结论。。在上段中对债权的定义实际上是一个狭义的定义,该段中的分析可以看出,"排他力"的介入扩充了债权行使的对象的范围,因而在此情形下很难看出债权与请求权有何本质上的差别。

(七)支配权。支配权即对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可以看出,请求权、支配权等权利的划分,从结构上看是以"法律上之力"为标准的。

四、物上请求权的分析

所谓物上请求权,即物权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之虞时,物权人享有的以支配力之恢复为目的权利。自《德国民法典》颁布以来,许多学者认为物权的请求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三种:即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与物权的妨害防止请求权⑤黄宗乐:"物权的请求权",《台大法学论丛》第11卷第2期;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第39页。。

要确定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属债权、物权亦或其他权利,首先要分析物上请求权的结构及其与相关权利的关系。物上请求权实际上涉及两个概念:物权和请求权。按一般的理解:狭义的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广义的物上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⑥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5页。。这种理解是将其定位为请求权之后再判断其究竟属于物权、债权、抑或其它权利。前面已经提到,物权与债权的划分是以权利中的"利益"成分为标准,而请求权与支配权的划分是以权利中的"法律上之力"成分为标准。因此判断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实际上就是将以"法律上之力"为标准划分的权利还原到以"利益"为标准划分的权利中去。进而,认为物上请求权中的"利益"成分为物者会将其归入物权;认为物上请求权中的"利益"成分为特定人之给付者会将其归入债权;而认为难以区分者会将其归为准债权或独立的请求权。

实际上,上述思维的过程从一开始就是不准确的。我们首先有明确,物上请求权究竟是不是一种纯粹的请求权。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为例进行分析: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的对象有两个:(1)物权所存于其上之物;(2)妨害物权之人。返还原物请求权所包含的"利益"有两个:(1)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2)被请求人所忍受的不作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所包含的"法律上之力"有两个:(1)对物的支配力,即取回力;(2)对被请求人的请求力,即请求其忍受权利人取回该物而不得阻拦。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物上请求权实际上是两个权利的结合:第一,物权,即权利人支配该物并享受其利益。第二,债权,即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忍受物被取回之不作为)。同时,这两种权利的结合不同于权利的竞合。权利的竞合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某一法律事实产生两个独立的权利,权利人可以择一行使,而在此处这两个权利并非彼此独立的,而是结合在一起一并发挥作用,当事人也只能一并行使。因此,这种所谓的物上请求权实际上兼具物权和债权的特性,似乎称之为"物债权"更为贴切。基于上面的分析,物上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自然就不难解释了(因为物上请求权本身便含有物权成分,而物权优先于债权当无争议,物上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自然就顺理成章了)⑦在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中,权利人的物权同样也并没有消失,其在行使该两种物上请求权时虽然表现出来的仅是对特定人(妨害或可能妨害物权行使者)的请求权(债权),但其隐含的另一个行为是对物权一个很重要的效力的实现,即享受物的利益。这也是对物权行使的行为。所以行使物上请求权的一个行为体现了两种权利的性质。故物上请求权也就同时具备了物权和债权的性质。。

五、物上请求权与侵犯物权所生之债的债权请求权的关系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物上请求权与侵犯物权而生之债的债权请求权有一定的联系。即都是基于物权而生,都具有请求权的性质,但二者亦存在一些差别,主要包括:(1)物上请求权是物权和债权的有机结合,此二权利构成一个新的权利,且必须同时行使。还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为例: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中的对物的支配力并没有消失,因而其可以取回该物,这是一种物权;而同时他又请求义务人对取回该物的行为不要加以干涉,即请求义务人不作为,这又是一种债权。这种债权和物权是同时行使的,即取回标的物的同时请求其不要干涉,而不能硬生生地只取回标的物或者在还没有作出行为的时候请求义务人不要干涉。侵犯物权之债的债权请求权则不同,仅需行使债权请求权即可,也就是说,这种权利中只含有"请求力"成分而不含有"支配力"成分。 (2)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物之存在为前提,而债权请求权无须此要件。(3)物上请求权之产生原则上不需要侵害人有过错⑧同注①。,而侵犯物权之债的债权请求权因其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所以一般需要以侵害人存在主观过错为要件。

六、小结

综上所述,物上请求权既非债权,也非物权的效力或其效力表现,也非准债权,更非独立的请求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是债权与物权的有机结合而形成的新型的权利。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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