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法治视域下中国环境法学的转型需求与重构理路
2025-08-13周珂王锐
江淮论坛 2025年4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25)04-0053-012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为新时期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预先奠定了政治决断和顶层设计。[环境法治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和有力保障,也是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在此背景下,环境法学必然需要通过转型升级以开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新征程,改变当前我国环境法学不能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需求的尴尬境况。在生态文明“入宪\"的时代背景下,生态文明法治这一政治决断内含丰富的法理意蕴,亟待经由法理阐释得以实现法学转化和表达,为环境法学的转型升级既提出了现实需求,也提供了理论撑持和学科智识。
一、生态文明法治的法理阐释
生态文明法治是指运用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使法治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2]2018 年“生态文明”人宪,标志着我国正式迈入生态文明法治时代。“生态文明法治”是由“生态文明”和“法治\"组合形成的概念范畴,依托“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两大战略布局,受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蕴含着丰富而独特的内涵,呈现出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面向,即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二者具有理论与实践的一般性规律,相辅相成。前者是由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交叉结合而形成的制度观与法治观,即最严法治观,成为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孕育而生的核心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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