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处分主义的适用限度
2025-08-13陈瑞华
江淮论坛 2025年4期
中图分类号:DF0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25)04-00022-010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写入我国法律并正式施行。根据学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这一制度区别于传统刑事简易程序的最大标志,在于引入了诉讼各方通过对话、协商、妥协而达成诉讼合意的刑事协商机制。由于诉讼各方被禁止就犯罪事实、起诉罪名、认定罪数等展开协商,法律仅仅将\"认罪认罚\"视为一种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各方的协商只能围绕宽大量刑问题而展开,因此,这种刑事协商又被直接称为一种\"量刑协商”。[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研究者对于我国是否引入了刑事协商机制、量刑协商的效力以及究竟如何完善这一机制等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对于美国辩诉交易机制以及大陆法国家引进这一机制的困难,也存在一些理解上的误区。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大陆法系国家引入刑事协商机制的情况作简要的比较考察,对这种法律移植存在的经验和教训作出初步总结。
1988年,意大利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典,在普通程序中引入了对抗式诉讼的若干因素。[2]为避免因为普通程序的改革引发诉讼拖延和效率低下问题,立法机关在该法典中设置了五种特别诉讼程序。其中,“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的程序”,包含着明确的量刑协商因素,被通称为意大利的“辩诉交易程序”。2003年,意大利立法机关通过了一项新的法律,扩大了该项程序的适用范围。目前,意大利的辩诉交易程序主要适用于“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并在减少三分之一量刑后不超过单处或与财产刑并处的五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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