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资源的立法进路与规范构造基于气候资源地方立法经验的分析
2025-08-03刘小冰
阅江学刊 2025年4期
“十五五”时期是我国迈向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的关键阶段,亦是全面落实国务院《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深化气象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攻坚时期。依据纲要部署,亟须在此阶段健全气象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因此,如何系统总结并吸纳地方气候资源立法实践的有益经验,进而实现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系统化、规范化法治建构,是“十五五”时期气象行业治理研究领域亟待深入探讨并逐步解决的重大命题。
一、问题的提出
气候资源的本质是“气候 + 资源”,具有有价值、稀有和不可模仿①、时空分布差异性和长期统计结果等特征②,主要指人类生产和生活所能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以及其他可开发利用的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整体而言,我国现有的气候资源规范更多体现为政策与法律在主从意义上的二元结构。但此处所谓的“法律”,主要是指以地方性法规为主、地方政府规章为辅的地方立法。近年来,气候资源地方立法数量增长迅速,这与地方立法机构更加接近气候资源的底层发展逻辑高度吻合。
因国家层面缺乏专门的气候资源立法③,而立法对气候资源的整体规范作用明显,理论界就此提出了编入法典、单独立法、编纂法典等多种宏大思路。但这种一步到位式的立法思路是否可行?本文试图检视现有的气候资源地方立法,提炼其中的本土经验及规范意蕴,从气候资源的立法进路及规范构造两个方面进行回答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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