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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少年司法的中国借鉴

2024-07-08石博升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4年5期

石博升

摘 要:日本少年司法制度以保护优先为原则,区别与成年人司法,形成二元化立法司法体系。其中包括:由家事法院对少年司法案件进行集约化管辖,《日本少年法》设置的以处分时年龄为处罚标准的弹性诱导机制,以及相关人力、财政保障配套制度。这对立足我国国情探索检察机关对青少年罪错案件集约管辖及配套保障制度,增设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弹性诱导规则,建设中国特色少年司法体系具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日本少年司法 集约管辖 弹性诱导

一、基本案情

2023年,未满20岁的甲在衣服店偷1件衣服时被店员发现,2人扭打后甲逃走。后警察以事后强盗罪逮捕甲。[1]根据甲行为时、处分时年龄不同,有以下情形:(1)甲行为时未满18岁、处分时未满18岁。由警察移送家事法院调查、审判,一般会决定保护处分。(2)甲行为时未满18岁、处分时已满18岁。作为严罚化的特定少年仍由警察移送家事法院调查、审判。(3)甲行为时已满18岁、处分时未满20岁。先由警察移送家事法院,但由于事后强盗罪刑期是5年惩役刑及以上,作为特定少年的甲将被家事法院反向移送至检察官进入普通刑事司法程序。(4)甲行为时无论满18岁与否,处分时已满20岁。甲不再适用少年司法,由警察直接移送普通法院进入普通刑事司法程序。

二、日本少年司法制概述

(一)高度集约化管辖

日本少年司法以《日本少年法》、家事法院为基本架构,实现对案件阶段、规则对象、案件类型管辖的高度集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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