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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认定与治理

2024-07-08李光奇曾雪刚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4年5期

李光奇 曾雪刚

摘 要: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应充分运用经验法则,从行为人的主客观条件综合判断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以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对于行为构成犯罪但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未成年人,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科学开展帮教考察,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思想认识和行为习惯回归正轨;以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堵塞监管漏洞,强化银行卡源头管控,推动诉源治理。

关键词:未成年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 附条件不起诉 诉源治理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2019年,李某某(男,2003年9月5日出生)在某职业中学就读期间,为方便支取生活开销,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办理了一张单日转账最高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的借记卡。2021年5月,李某某的同学卢某某、彭某某(已满18周岁,另案处理)向其提出“需要将网络赌博平台上汇集的充值资金,使用绑定的银行卡转账,如果愿意提供本人银行卡用于转账,就可以分钱”,并给其看了该赌博平台应用程序的截图。李某某为了能“轻松挣钱”遂表示同意。5月7日至18日,在彭某某的指使下,李某某使用本人借记卡代为转账,且随同彭某某转账团伙的其他成员一起辗转周边3个区县,并采取在不同旅馆、酒店之间变更转账地点的方式规避调查。上述期间内,该借记卡单向流水金额合计人民币420余万元,李某某在分得人民币3000元后,因“感觉容易出事”遂未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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