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卡犯罪”中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认定研究*
2024-07-08王林林成娜张晖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4年5期
王林林 成娜 张晖
摘 要:“两卡犯罪”中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涉及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上游犯罪共犯等,往往无法清晰认定。针对认定争议,应当重点围绕支付结算对象、支付结算发生的时间、主观明知的内容及程度和法益侵害的类型及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两卡犯罪”中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认定不仅要兼顾实践中难以查清的情形,而且要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涉案款项 主观明知
案情介绍
2021年11月起,张某在上线的指挥下,自己开设银行账户的同时,购买他人多张银行卡,并要求他人开通网上银行。此后,张某在民宿或小区住宅等地设立据点,利用上线提供的公用苹果手机,运用“Telegram”聊天软件接收上线转账指令,使用本人或者他人的银行账号,通过网银非法从事资助金支付结算业务。张某同时雇佣了ABCD等多人以各自真实的身份开办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根据上线在聊天软件群里的指示操作转账。过程中,张某给雇佣的人员排班,确保24小时均有人接收上线指令并操作转账。涉案人员实施了协助刷脸验证、解封被冻结的银行卡或取现金的行为。此外,团伙成员均供述知道转移的资金系赌博资金,是在为网络赌博的赌客上分、下分。该团伙按照涉案银行卡流水总额的千分之一抽成获利。截止案发,该团伙先后三次变更据点,共计使用30余张银行卡,资金总流水达5千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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