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完善路径
2024-07-08刘慧马亮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4年5期
刘慧 马亮
摘 要: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司法范式面临转型,其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理应发挥其预防性功能。当前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面临着损害救济理念根深蒂固、法律属性不明晰、法律适用规则存有疏漏等困境。有必要从理论驱动分析,准确将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定位于执法监督之诉,并就关联法律制度的适配关系作出妥当的调和。进而从诉权主体、诉之范围、诉前程序、起诉要件、举证责任等方面统筹优化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制度规则。
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 国家环保义务 环境公益诉讼 执法监督之讼 完善路径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法治预防主义范式转型的背景下,体现司法能动主义的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业已成为我国环境法的重要命题。然而在现代公共治理任务愈发繁重的情境下,即便行政机关具有环境风险规制的专业优势和强势地位,仍无法确保行政执法效能完美无瑕。有鉴于此,完善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督促政府规范有效执法以应对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具有现实紧迫性。但当前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呈现理论支撑薄弱、制度定位不清且“单边先行”等失衡态势。因此,有必要从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困局出发,厘定诉讼属性,并提出具体的制度进路,以期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体系。
一、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适用困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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