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垄断行为刑事宽大制度的构建
2024-06-07应品广吴子杰
竞争政策研究 2024年2期
应品广 吴子杰

摘要:2022年我國最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对刑事责任部分进行了修改,为垄断行为入刑提供了可能。基于法律责任聚合理论、囚徒困境理论以及刑罚个别化原则与罪刑相当原则,我国有必要在反垄断宽大制度基础上构建刑事宽大制度。具体而言,为确保《反垄断法》和《刑法》在宽大制度上的有效衔接,建议在制度模式上,构建基于“反垄断法—刑法”二元立法模式的专属告发制;在实施机制上,明确刑事宽大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排除主体和免予起诉的条件等,并设置合理的宽大顺位与减免幅度。
关键词:宽大制度;反垄断宽大;刑事宽大;反垄断法;刑法
一、问题的提出
宽大制度,又称宽恕制度,是指垄断协议参与者在垄断协议尚未被发现前或者被发现后、尚未被认定违法前进行自首或揭发其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其提交了有利于执法机关展开调查或认定行为违法的证据并与执法机关真诚合作,执法机关因而减轻或免除其法律责任的制度。宽大制度的目的在于瓦解垄断协议的隐蔽性,提高执法机构查处垄断协议的效率。由于我国尚未在《刑法》上正式引入反垄断刑事责任,宽大制度这一概念通常仅在反垄断法意义上被使用(以下简称“反垄断宽大”)。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对反垄断宽大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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