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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具体构造

2024-06-07李国海黄媛祺

竞争政策研究 2024年2期

李国海 黄媛祺

摘要:我国修正后的《反垄断法》规定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立法条文较为粗略,亟需完成制度的具体构造,尤其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起诉条件、受案范围和诉请事项等核心内容。在起诉条件方面,重点要准确把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项标准,要将是否排除或严重限制竞争作为关注重点,同时考察是否损害了非特定的众多消费者利益;在受案范围上,应仅覆盖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不宜作为可诉的行为类型;在诉请事项方面,应以停止侵害为主,不提出赔偿损失诉请。

关键词:反垄断法;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在2022年修改《反垄断法》时,增设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条款,以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在反垄断法领域引入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助于发挥公益诉讼制度的独特功能,克服传统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局限;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反垄断法更好地实现其公共利益理念。

从立法技术看,该条款仅就原告资格、起诉条件、诉讼类型等作出粗略的规定,有诸多问题还需进一步具体思量。例如其起诉条件如何理解?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何确定?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请事项如何择定?等等。不对这些问题予以理性解答,或会影响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良好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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