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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多元版权主体与特殊职务作品的疏离

2024-05-21陈笑春秦赛一

编辑之友 2024年4期

陈笑春 秦赛一

【摘要】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了单纯事实消息外的新闻作品性质,并将其归为特殊职务作品,该条款强化了体制性媒体在作品流转中的版权权利,然而多元主体参与创作的现实却可能淡化这一立法意图,口述新闻就是一例:从“作品中的行为”到基于独创性劳动的“创作作品的行为”,口述人有可能具有与记者平等的合作作者身份,在报道上署名更强化了这一身份的版权效力;口述人打破了记者—媒体的二元主体结构,拆解了新闻媒体基于特殊职务作品获得作品完整版权的期待,但新闻实践传统和公共属性又注定媒体难以与其达成委托约定。媒介融合语境下,多元主体参与的现象已变得常见。在未来版权的改革中,将新闻媒体视为作者的做法更有利于容纳这一主体格局,以平衡版权行使与新闻传播中的公共利益。

【关键词】新闻作品 版权主体 特殊职务作品 口述新闻 视为作者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87(2024)4-095-08

【DOI】 10.13786/j.cnki.cn14-1066/g2.2024.4.013

2021年6月正式实施的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将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还新增了“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作为职务作品的特殊规定,称为特殊职务作品。这两处修改似乎缓解了新闻聚合出现以来新闻媒体的身份焦虑,有人认为这不仅明确了作为版权客体的新闻作品,而且基于“保护媒体作为资金投入者的需要”,“为了保护单位对作品的投资以及促进作品的利用”,还确认了新闻媒体作为新闻作品主要版权归属的主体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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