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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控制权纠纷将面临七大变局

2024-05-21贾明军

董事会 2024年4期

贾明军

新公司法下,“夫妻公司”中男方为董事、女方为监事或经理的权力制衡格局将被打破。但作为持股的女方,完全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实现创新性的制衡。即使在一般的有限公司,也可以通过董事会的创新设置等,实现新的权力平衡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后,中间历经四次修正、两次修订,其中实质性修订发生于2005年与2023年。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共计266条,相比2018年公司法增加了48个条文,且实质性修订112个条文。此次公司法修订的主线,是效率优化与放松管制、尊重路径依赖与适度创新、立足本土语境与实务修法,以及提升国内营商环境、保障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

需要指出的是,对占国内企业总数比例高达92%的5200余万家民营企业来说,婚姻、继承导致的感情与利益纷争,必然会体现在企业的股权与出资的利益博弈上。而对于企业权益的资源控制,必然引发涉及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处分权与收益权的纠纷。新修订的公司法中,与“夫妻公司”“家族企业”控制权有实质关联的条文达39个。作为专业处理家事纠纷的律师,笔者认为,此次修法对家族企业或“夫妻公司”控制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

公司资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维权处理路径出现新变化

新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与2018年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明确界定股东通过“对公司”依法享有相关权利,言外之意,即并非直接可以享受、支配、处分公司的资产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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