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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业发展与人权保障关系调适的理论基础与现实路径

2024-05-14王堃张扩振

兵团党校学报 2024年2期
关键词:平台经济

王堃 张扩振

[摘要]工商业发展与人权保障存在一定的抵牾。工商业与人权的关系可以看作两种制度之间的关系,从制度变迁理论和博弈论中可以找寻到调试的理论逻辑。从历史的角度看,工商业发展是人权保障与进步的基础和主要力量,而不是侵害人权的主要风险。在实践中,有些工商企业罔顾财产权、生命健康权等人权,单纯依靠强化其履行社会责任的途径很难改善。以创新理念为指导的规则创新,在工商业与人权关系的调适中起到关键作用。积极营造有利于具有创造精神的人才出现的制度环境和创新文化,是人权保障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工商业与人权;规则创新;创新文化;平台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274(2024)02—0069—08

一、问题的提出:工商业发展与人权保障是否对立?

在有关工商业与人权的讨论中,我们很容易看到把工商业发展与人权保障对立起来的观点。这些观点认为工商业发展造成了对环境权、劳工权利等人权的侵害,因此企业应当通过承担起社会责任来改善人权。例如许斌在其博士论文中对工商业对人权的侵害进行了总结,他认为工商业不仅对人权造成直接的伤害,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健康等权利,还会对人权形成隐性的损害,对言论自由、隐私造成影响。他列举了大量的国外案例加以证明。1梁晓晖指出,“血汗工厂、环境衰退和资源掠夺、对土著社区的破坏、腐败、甚至于武装冲突等诸多大规模或系统化践踏人权的事件背后都可能发现工商业的影子”。2从实践上看,似乎也是事实。自从2017年中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来,检察机关办理了大量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案件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实际主要针对企业对环境的污染问题,也就是工商业对公民的环境权造成了损害。互联网企业的“996”工作制、中小企业广泛存在的劳动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上限等问题,往往成为新闻热点。这从各个方面反映了工商业对公民健康权、劳动权甚至自由权的侵害。

既然工商业发展与人权保障存在一定的抵牾,那么如何解决这种对立局面来协调发展两者的关系呢?自2011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了《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1,学术界便开始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展开了研究。2这些研究多数沿着一条基本路径展开,就是通过各种制度约束企业,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这里以梁晓辉先生的观点为例进行说明。梁晓辉对工商业与人权问题有着极为深入的研究,其观点也有诸多创新之处。他认识到工商业对人权不仅有消极影响,同时也承认其具有积极影响。他认为仅仅通过法律规制工商业的方式无法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需要通过“私体公法化”方式实现合作治理。合作治理的方式是落实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这个指导原则的核心是建立一套人权保护的制度来防止和补救工商业对人权的侵害,其基本含义是国家强化保护人权的能力。企业建立制度尊重人权,通过企业的申诉机制和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制对人权侵害进行补救。3概言之,就是国家和企业单方向通过建立各种制度来保护人权,以落实国家和企业保护人权的主体责任。

在有些学者眼里,工商业与人权的关系似乎是一个零和博弈,一方获益另一方就会受损。如果要保护公民的健康、环境等权利,就必须约束企业的行为。换句话说,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其实就是让企业负担更多的成本。他们认为通过把外部成本内化,即企业增加环保设备、增加用工人员减少工作时间等,即可解决上述冲突。从表面看,发达国家似乎也是这样做的,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这种单向度的通过建立制度约束工商企业的方式,在我国能否真正解决两者的冲突还存在疑问。随着保护人權制度的建立和强化,企业在人权方面的合规要求越来越多,企业需要内设机构进行合规审查和侵权申诉补救,提高企业的人权责任增加企业的制度成本,对大型企业来说尚可承担,但对中小微企业来说又会造成多大的影响呢?我国目前正在通过建立各种制度来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还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但是,已经存在的促进工商业发展的制度与保护人权的制度之间仍然可能会产生冲突,当冲突出现时又该如何处理?人权是包含了为数众多权利的权利束,如果单方面强化国家和企业的人权责任制度,保障了公民某一部分人权的同时,又极大可能会影响到公民其他人权的实现。因此,这些学者的看法忽略了制度的系统性,忽略了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的关系以及外在表现。通过单纯让企业承担更大社会责任,无法实现多数人的人权和每个人享受美好生活的权利。

笔者认为,目前很多学者在理论解读此问题时忽视了对工商业与人权关系的历史脉络的梳理,对我国的实践也未能充分认识和把握,超越了我国当前工商业与人权关系的发展阶段。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具有创新精神的制度企业家创造的规则,逐步在竞争中胜出,可以较好地解决两者的冲突。

二、工商业发展与人权保障关系调适的理论基础

(一)制度变迁的视角

Business and Humanrights有两个关键词,分别是“Business”和“Humanrights”。“Business”中文一般翻译为商业,实际在英文中含义较为广泛。根据主要英文词典的解释,“Business”与本文相关的含义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制造、买卖或者提供服务的市场活动,这是指从生产到交易的各项经济活动,或者称之为商务。第二种是市场主体,包括组织制造、销售、服务的组织,可以称之为工商业组织。“Humanrights”的含义在词典中含义比较单一,指“是一种基本权利,这种权利被许多社会认为是每个人都有的,被公平而不残忍对待的权利”4 “被认为是属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例如免于非法拘禁、酷刑、处决的自由”。5如果把两者并列起来进行分析,可以看到两个定义涉及两个因素,即制度和主体。“Business”作为生产、交易、服务的含义,其必须有一系列的规则集合体组成的制度的支持,否则作为主体的工商企业组织难以实现其目的;“Humanrights”也要借助由规则保障的权利体系,公民个体才能受到人权保护。因此,分析Business and Humanrights的关系时,必然会涉及两种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工商业组织与公民之间的主体关系。

既然工商业与人权的关系可以定位于制度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制度的本质。何为制度?斯蒂芬·沃依格特认为制度是“众所周知的规则,借助于它不断重复的互动行为得以结构化,它带有实施机制,在违反规则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制裁或威胁制裁”;1青木昌彦指出制度是“一种均衡,指的是与人们之间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制度变迁即共有信念的不断瓦解”;2诺思提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形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从而,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领域里交换的激励”。3从这些观点可以看到,制度由规则组成,它是人们互动博弈的约束和激励。制度是内生的,人为设计的,通过结构化过程4得以强化、复制和瓦解。

因此,对工商业与人权首先应该理解为制度,工商业的运转和人权的实现都是通过制度来约束和激励的,没有了工商业和人权领域的制度,人们在经济领域如何交往和行为,如何抑制投机行为就变得无法预测5,经济发展和每个人的美好生活实现都会变成泡影。其次,工商业与人权涉及两个不同的制度领域或者规则束,前者主要涉及经济领域,后者涉及个人的尊严与价值实现。两类制度如果是在一个社会中缓慢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博弈较为充分,相关规则对人们博弈的约束和激励,对规则之间的关系以及变迁获得了共识,规则之间就会比较相容,相互冲突的概率较小。相反,如果制度不是诱致性变迁,而是由国家强力推动的强制性变迁,工商业与人权制度的关系可能会变得紧张,需要一些中间规则进行调适。这些调适规则在诱致性变迁的社会中已经被探索出来,需要从历史发展过程中总结出来。

工商业与人权还涉及制度冲突。制度可以分为由习俗、文化、惯例组成的内在制度,以及由法规组成的外在制度。内外制度之间有时会产生冲突,这种冲突的结果可能是外在制度全部或部分无法执行,不能约束人们行为。还有一种情况是内外制度的冲突外化为外在制度之间的冲突,导致相互冲突的外在制度中的某些规则失效。外在制度的冲突可以通过合法性或者合宪性控制得到缓解,但当法律之间或者宪法规则之间也存在矛盾时,就变得很难处理。这时就会有一种倾向,即用政策来缓解外在法规则的冲突。这种方法短期的确有效,比如用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约束工商企业时,可能导致中小微企业的成本上升到无法为继的程度,政府便出台各种鼓励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并且放松劳动合同法的执行。但这种做法有负面效果,因为其长期的隐形危害可能会被忽视,比如不利于法治信仰的形成,劳动者对政府产生不信任以及助长对工商企业的负面看法。

近现代工商企业的形成是组织创新的产物。要回答近现代为何建立企业这个问题就必须分析企业的性质。作为产权理论奠基人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的首位提出者,科斯提出并发表的交易费用观和产权理论丰富了企业理论,科斯的理论简而言之,就是对于自由的市场经济环境而言,价格机制是调节和配置资源的主要因素,但是对于企业内部而言,则主要借助权威企业家或者某个个体组织来对资源进行支配和指挥,那么便可以在价格机制引导作用下的经营运行节约交易成本。也就是说,企业这种形式可以有效降低制度成本(交易成本)。

关于工商业的制度化过程,制度变迁理论提供了解释。诺思在他提出制度变迁理论里面明确指出,当条件存在限制情况下,因为竞争压力以及欲望的驱动,企业家或者组织往往会不断地进行学习,进而在激烈的市场环境当中谋求生存,同时通过学习挖掘潜在利润,在权衡成本和收益之后,做出能够为其个人或组织带来最大净收益的行动决策。在制度变迁理论当中,制度变迁主体便是广义层面的企业家,经济变迁的长期结果是经济的企业家短期决定不断累积演变而来的。制度变迁会受到企业家的巨大影响,如若结合当前制度安排获取的利润十分有限,甚至无法获取利润情况下,企业家往往会针对当前框架制度予以打破,并寻求突破以推動制度创新。

工商企业制度的形成无疑可以节约企业运行内部制度成本,但外部制度成本如果过高也会阻碍企业盈利。改变的制度必须能使一方或者双方的处境得到改善,否则就没有制度变迁的动力。与工商业制度变迁同时进行的是人权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因为一方面,原有的制度施加给企业过高的成本;另一方面,制度的变迁不可能总是让一方处境获得改善,多数情况下需要寻求双赢的博弈。事实上,近代自由权、财产权、选举权制度的出现,现代劳动权、环境权的发展,均体现了这种博弈均衡。

(二)博弈论的逻辑

人类的各种制度和规则的出现,最终目的是保障每个人都能过上美好幸福的生活,或者如《世界人权宣言》所说的“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1这个出发点是人权制度和工商业制度形成的共同目的,博弈理论很好地解释了两种制度的形成和相互关系。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制度是人与人之间博弈的均衡,是人与人之间互动的约束。人只能在现有的制度约束下进行活动,否则与他人的互动就会陷入困境,个人也会受到各种压力和激励来遵守这些制度。一个人虽然不可能不受周围所有制度的约束,却可以在某一个或某一些方面不遵守规则,以自己创造或者学习的不同规则行事。这是制度变迁的前提。当不遵守当前规则而采用其他规则的人足够多,人与人之间的博弈就会形成新的均衡,新制度就形成了。制度是人与人之间博弈的约束和均衡,人与人之间的博弈也会改变规则继而形成制度变迁。经由无数人的重复博弈,人权制度和现代工商业制度便在近代逐步形成。

我们可以通过博弈的视角来观察该形成过程。最简单的博弈模型是二人博弈。从博弈结果来看,还可以分为零和博弈和非零和博弈。在正常的交易情况下,两人的简单交易是非零和博弈中的正和博弈。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一个人去另一个人开的饭馆吃饭,吃饭的人获得了食物,饭馆老板通过服务获得了盈利,这是典型的正和博弈。正是正和博弈的激励,工商业才在人类社会逐步发展起来。当博弈的范围扩展到多人博弈,并考虑制度约束时,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饭馆老板必须面对其他食物提供者的竞争,同时还需要考虑制度成本。如果食物价格太高,吃饭的人就会变少,饭馆可能会亏损;如果食物价格太低,包括制度成本在内的各种成本却较高的情况下,饭馆也可能会亏损。因此,在充分竞争情况下,饭馆老板最简单的策略是降低成本。最有效的降低成本的方法是组织创新和技术创新。因为通过组织创新可以有效降低制度成本,通过技术创新则可以有效规避同质化竞争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

三、以规则创新调适工商业与人权关系的历史镜鉴

我们可以从博弈的角度,或者说个体的角度来分析历史上的人权与工商业发展的互动与冲突调适,找寻工商业与人权关系调适的路径。由于人权包括了大量的公民权利,本文仅以迁徙自由和财产权为例分析两者的互动。

(一)工商业发展与迁徙自由互动的镜鉴

迁徙自由在古代西方社会受到了极大的限制,随着近代工商业的发展才逐步得到保障。从博弈的角度看,工商业企业家为了盈利,创造了企业的形式来降低制度成本。但是外部制度成本依然很高,突出的表现就是西方封建社会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手工业者被束缚在行业工会,工商企业家的自由也受到限制,企业获得劳动者的成本巨大。“市民阶级最不可少的需要就是个人自由。没有自由那就是说没有行动、营业与销售货物的权利,没有自由贸易就无法进行。”1农奴、手工业者为了改善自己的生活需要到企业中去,改变限制迁徙自由的制度博弈可以达成工商企业界和农奴、手工业者的双赢。通过博弈,迁徙自由逐步从思想到制度层面都完成了有效改变,工商业制度和人权制度得到了共同发展。

中国古代社会情况也类似。在古代,普通人是没有迁徙自由的,一个人如果不做官、不行商,基本就生活在自己出生的地方。普通人要到外地旅行,必须有路引。例如明代法律规定,“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渡关津论。”2路引需要向里加申请,由州县审核才可以获得,并且路引为一次性,不能重复使用。3古代社会,工商业不发达,没有迁徙自由的基础,市场经济和工商业的蓬勃发展使迁徙自由成为必需的人权,工商业也因此降低了制度成本。

(二)工商业发展与财产权互动的历史

西方在近代以前并未形成完整的私有产权制度。随着西方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工商业者积累的财产不愿意被外人随便剥夺,以便获取更多的财富,对财产权要求就变得极为迫切。近代工商业发展过程中,通过博弈逐步建立了保障受尊重的、可靠的产权和自主运用财产的自由权的制度。通过清晰而普适的产权制度,在市场机制的引导下,财产所有者就可以相互交往,利用他们可获得的资源和开发出的新资源,尽最大努力去满足人们的需要。4

财产权不仅被认为是一种自然权利,而且通过博弈被纳入宪法文件,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英国,国王与贵族因为征税问题产生了分歧,贵族为争取财产权利与国王进行了战争,在1215年签署了《自由大宪章》,确立了无代表不纳税的原则。在美国,民众为了抵抗英国人转嫁给北美殖民地的税收展开了独立战争,发表了《独立宣言》,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虽然没有明确财产权,但财产权却隐含其中。法国第三等级为了反抗国王的增税企图,发动了法国大革命,制定了《人权宣言》,其第17条对财产权的规定极为完整,它指出,“财产是不可侵犯与神圣的权利,除非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对它明白地提出要求,同时基于公正和预先补偿的条件,任何人的财产皆不可受到剥夺。”5

判定财产归属的所有权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也早已存在。孟子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6,既说明了财产的重要性,也说明私有财产制度很早就出现了。但是,中国古代社会财产权也是不完整的,在传统农业社会,土地所有权体现了国有的性质,7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商人的财产得不到保障,会被政府侵夺,商人在经营方面受到诸多的限制。1在所有权方面,更多体现的是财产的家庭或者家族所有,而不是现代的个人所有。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由于缺乏健全发育和体制保障的社会环境,私有产权的发展是不充分、不独立、不完全的”。2清末以后,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对财产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清末四川爆发的“保路运动”,不仅是工商业者保护其财产权的运动,也间接导致了清政府的下台。3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工商业快速发展,促进了财产权保障制度的发展完善,对财产权的保护同时对工商业的发展也提供了信心。2004年修宪,私有财产保护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共同成为宪法条款,这正是工商业与财产权良性互动的明证。

因此,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工商业发展和人权保障之间是彼此促进的,两者良性互动,形成了正和博弈的结果。虽然两者可能冲突,逐步形成的鼓励创新的制度环境和创新文化,使解决两者冲突的规则创新不断涌现,从而解决了这个问题。这种规则创新不是政府通过立法主观设立的,而是在市场中形成,部分为法律所确认的。

四、企业社会和法律责任调适模式的困境

从学术界的研究情况看,以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为手段调适两者关系是主流的观点。这一观点一方面基于我国2015年制定的《社会责任指南》。2015年中国在ISO 26000《社会责任指南》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GB/T 36000—2015《社会责任指南》,这个标准把人权作为社会责任原则和社会责任的核心主题。虽然这个标准是一个推荐性国家标准,并且把人权主题从八个缩减为三个,但依然体现了国家用社会责任的方式来推动企业尊重人权。

另一方面则是有关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这为人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我国还签署了包括《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的国际人权公约,基于国际法的义务和我国宪法的要求,我国制定了很多的法律对人权加以制度化保护,以实现国家对人权的保护义务。法律对人权的制度化保护,针对的是人权不受第三方,包括私人和工商业的侵犯,这些法律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主要法律。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诉讼法等法律构建了国家保护人权不受工商业侵害的基石。另外,通过行政机关制定的包括行政法规在内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形成了防止工商业侵害人权的规制体系。

从法律规则上讲,我国调整工商业与人权的关系,或者说促使企业尊重人权、不侵害人权的方式,主要是类似道德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两个方面。然而对比现实我们不难发现这两个方面都面临着一些困境。首先,企业尊重人权的理念并没有成为工商企业的共识。例如在2018年《财富》500强中110家中国企业没有一家制定并发布人权政策或行为标准,而榜单中已经有200家其他国家的企业发布了人权政策和标准。4一项调查显示,抽样调查的25家中国领先企业除了对发展权,对人权的了解水平也普遍较低。5如果没有尊重人权的企业理念,通过道德式说教让企业践行尊重人权的社会责任,其收效必定不佳。其次,工商企业侵害公民的环境权、劳动权等方面的情况依然是屡见不鲜。例如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5.1万人,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8.4万件6,其中相当比例都涉及工商企业。2019年“996”成为“年度十大网络用语”,“996”指工作时间从早上9点到晚上9点,一周工作6天,代表着中国互联网企业盛行的加班文化,这种严重违反劳动法、侵害劳工权益的工作时间在互联网企业广泛存在。1研究表明,近 20 年来,我国劳动者的平均工作时长居高不下,其平均工作时长高于部分典型發达国家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2,这对劳动者的健康形成了损耗,侵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这些状况表明,赋予工商企业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工商业与人权的冲突。实际上,这不应该是我国处理工商业与人权关系的全部方式,甚至不应该是主要的方式。

五、调适工商业与人权关系的改进路径

人类环境宣言指出,“在发展中的国家中,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由于不发达和自然灾害的原因而导致环境破坏造成了严重的问题。克服这些问题的最好办法,是提供大量的财政和技术援助以支持发展中国家本国的努力”。3因此,首先要发展工商业,才能为解决包括环境权在内的人权问题提供物质条件。

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推动工商业发展的制度环境。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文件解释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为工商业良好运作奠定产权制度基础;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推动了民营工商业发展,使其成为解决就业和技术创新的主力。

这些制度的基础或根基就是创新文化。创新文化是指鼓励、支持创造性行为的发生,对创造性行为更为容忍,对压制创造性行为的制度形成制约的文化。新发展理念构成新时代发展的指导原则,创新则构成发展的动力和根基,没有创新制度和创新行为的支持,从原有的发展模式转变为新发展模式便无法实现。

创新理念之所以能够成为新发展理念的首位理念,“是因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抓住了创新,就抓住了牵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牛鼻子”4。重视创新是总结近代历史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经验得出的结论。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回顾近代以来世界发展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创新能力,从根本上影响甚至决定国家和民族前途和命运”。5党总结历史经验时,也把“坚持开拓创新”作为十条经验中的一条。6党的二十大报告把创新、创造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报告中“创新”一词出现了55次,“创造”一词出现了17次,合计72次,是历届党的报告中最多的。报告重申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的“坚持创新在我國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首次提出要“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以及“培育创新文化”。7

因此,面对工商业与人权的冲突,核心方案是规则创新,通过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培养更多有创造能力的人,让其在创新文化的氛围下进行组织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使工商企业能够在不侵犯人权的情况下健康发展,工商业与人权良性互动。因此,我国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进行制度建设:

第一,改革教育制度,培养更多有创造能力的公民。创新从来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是大量具有创造能力的人不断探索积累创新实践的结果。我国的基础教育基本上还停留在灌输式的教育模式,重于传授各种知识,对如何获取知识、如何创造知识重视程度不够。2021年,我国开始了基础教育的“双减”政策,提出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这样的政策有利于构建培养创造型人才的基础,如果孩子们过度关注成绩和作业,竞争分数,长期的学习目标和创造意识反而会模糊化。在“双减”政策的基础上,应该进一步改革基础教育制度,把学生的创造力作为评价义务教育成效的主要指标。在高等教育阶段,创新能力培养已经获得了重视,分数并不是评价学校和学生的主要指标,但高校的行政化趋势并没有减轻,还有较大的改善空间。只有大量激发、选拔、任用有创造能力的人才,作为创新主力的企业才有可能通过组织和技术创新来降低成本,为人权保障建立基础。

第二,让创新原则成为宪法法律的指导原则之一,为创新提供良好的制度氛围,形成创新文化。有创造能力的公民和政治、经济的领导者,在创新被鼓励的制度环境中才能发挥其能力。在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创新发展已经被宪法所肯定,但具体的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务院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并出台了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政策,1目前来看这些政策的效力等级较低,难以提供强有力的指引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考虑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法》和《创新创业支持法》。《创新创业支持法》不同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其应更注重对创新创业环境的营造,提高对创新行为的容忍度。创新文化的营造,不仅为工商企业发展提供条件,也保障了公民的自由权、职业选择权、发展权,是工商业与人权共同发展的保障。

第三,强化人权教育,让保障人权的理念深入人心,成为每个人的行为规则。规则创新是工商企业和人权保障共同发展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工商企业可以保持创新但未必同时也尊重人权。虽然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宪法的条款,但人权理念并没有成为多数人行为的默认规则。我国自2009年以来制定了四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每个人权行动计划都有关于人权教育的内容,并且已经建立了14家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3这些措施虽然在人权教育方面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距现实要求还远远不够。首先,需要建立更多层级的人权教育与培训机构。国家的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每个省应至少设立一个,作为国家人权教育和研究的中心机构。各省、市、县也要有自身相关机构,民营机构也可以开展人权的教育培训。其次,把人权课程作为中小学的专门课程,而不是仅仅融入其他课程之中;在高校中普遍设立人权通识课程,把人权法作为法学的核心课程,人权法作为法学一级学科进行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

第四,改进监管制度,让新兴企业有更大的试错空间,为人权保障创造条件。在包括数字平台在内的互联网企业发展之初,对其监管很少,让这类企业有了更多的创新空间,因此也形成了目前我国数字平台企业在世界中的地位。2021年我国开启了对数字平台企业的“强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的影响下,目前有些监管机构在一个新兴产业处于萌芽状态时,就开始进行严格的监管。这表现为政府制定各种规则规范新兴领域的企业,这种做法无疑会使企业的创造力受到限制。正如理论逻辑、历史启示、现实经验所表明的,企业无法创新就只能内卷,可能导致生存权、发展权、劳动权、环境权等权利恶化。目前,基于神经网络的人工智能技术获得了突破性进展,我国有机会在此领域形成全球领先位置,如果监管过度,极有可能失去稍纵即逝的机会。因此,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定监管规范时,应从战略全局的视角考虑问题,从培育创新文化的角度,适度监管,尽量减少对企业创新的干扰。

责任编辑:彭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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