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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化与发展
——以“五对关系”为视角

2024-03-11

学习与探索 2024年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总书记法治

闫 竑 羽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法治领域坚持“两个结合”的光辉典范。这一伟大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和方法论,深耕于中华法治文明的土壤,深入研究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和法治思想,在思维中鉴古知今,在实践中继往开来[1]。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2]111;“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2]3这些重要论述充分证明,习近平总书记在用马克思主义一般原理思考和指引中国法治、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创造性传承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的同时[3],高度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守正与创新,结合时代特点和要求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使传统法文化智慧重新焕发蓬勃生命力。本文拟通过政治和法治(政法)、人和法治(人法)、此法和彼法(法法)、道德和法律(德法)、自然和法治(道法)五对关系的视角,深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元素的理解和把握。

一、政治和法治关系视角下的转化与发展

政治和法治的关系是法学理论的核心问题,也是法治实践的根本问题[4]。两者都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手段,相辅相成,互为配合。一方面,政治决定法治的形态,是法治得以施行的前提;另一方面,法治服务于政治的建设,是国家治理的工具。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其实质则是一种阶级性,所以法的政治性必然合逻辑地延伸到法与政权、法与政党的关系中[3],因为“在现代的文明国家内,阶级是由政党来领导的”[5]21,政党是阶级的代表。习近平总书记由此对党和法的关系本质作出了精准科学的论断:“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6]34。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 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6]34也就是说,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同样存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理论、政治逻辑和政治立场。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理论、政治逻辑和政治立场,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将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置于第一个坚持,摆在全面依法治国最为关键的位置。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回答的大是大非问题[7],体现了对中国古代“大一统”传统充分的反思与借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在这其中就包括“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传统”[8]119-120。对中国古代“大一统”传统的吸收与转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第二个结合”的重要体现。

(一)中国古代“大一统”传统的内涵

“大一统”一词始见于阐释儒家《春秋》的经典著作《春秋公羊传》。作者公羊高在就“王正月”做解释时说:“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这是可考的最早记载“大一统”字样的古代典籍。中国古代“大一统”传统,不仅包括地域上的统一,更包含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各方面各领域的高度集中。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以天之端正王之政”(《春秋繁露·二端》)为核心的政治一统,以“王者无外”(《春秋公羊传·僖公二十四年》)为核心的疆域一统,以“罢黜百家,表彰六经”(《汉书·武帝纪》)为核心的思想一统,以天地人“三者相为手足,合以成体,不可一无也”(《春秋繁露·立元神》)为核心的天人一统四个方面。中国古代法制的“大一统”态势,肇始于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倡行“法出于一”。法家强调以统一的法令作为保障,从而促进政治、疆域、思想和天人的一统。

(二)对“大一统”传统的扬弃

中国古代“大一统”传统植根于封建社会的土壤,其原始意义是由帝王一人统治天下,是站在封建统治阶级的立场,施行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专政。这在根本上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是相悖的。“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9]411无产阶级必须实现对国家生活的“总的领导”,这种“总的领导”类似于“大一统”传统中统治阶级对国家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管控,但是在出发点和落脚点上,存在着天壤之别。

《汉书·王吉传》用“六合同风,九州共贯”八个字描绘了“春秋大一统”的特征,讲的是全国风俗教化相同,政令贯通一致。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对此进行引用,他强调:“党是我们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古人讲的‘六合同风,九州共贯’,在当代中国,没有党的领导,这个是做不到的。”[10]古往今来的历史无不证明,要想国家政权统一稳定,都必须有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如果没有一个能够强制人们遵守权利准则的机构,权利也就等于零。”[11]95放眼当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新中国的繁荣富强。坚持中国共产党这一坚强领导核心,是中华民族的命运所系”[2]71。

习近平总书记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大一统”传统精华有机结合,在强调“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2]2的同时,更加重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因为党作为阶级的先锋队,“只有当它不脱离自己领导的群众并真正引导全体群众前进时,才能完成其先锋队的任务”[12]646。习近平总书记将“大一统”传统所代表的封建统治阶级,转化为无产阶级这一当代中国社会主体,既吸收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实质,又发展了“大一统”传统的形式,是“第二个结合”运用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典范。

(三)“法令由一统”对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积极影响

“法令由一统”是古代“大一统”传统的重要内容之一,指的是在法制建设层面,应该推行统一的法令,即大一统之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国家法治统一,强调:“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13]291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国宪法绝非基于西方宪法学的“根本法”观念与理论,而是由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英勇斗争所取得的奋斗成果以及国家的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所决定的[14],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2]126;“全党全国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高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水平。”[2]201“法治统一”是大一统得以形成的重要制度前提[15]。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思想理念,与“大一统”传统中的“法令一统”存在着文化上的一贯性。

二、人和法治关系视角下的转化与发展

人和法治的关系是中国古代乃至近现代法制(治)史上不可回避的一对重要关系。人是法之源泉、法之基础、法之根本[16]。中国古代就有“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离娄上》),“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荀子·君道》)等诸多论断,都点明法律要想真正发挥作用,须臾离不开法律主体(既包括遵守法律的人,也包括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人)的共同作用。马克思主义同样认为,人的社会本质决定法的社会存在。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法关系论中,可以看到中国古代“民为邦本”民本思想、“为政在人”治吏思想和“教化先行”教民思想的种种痕迹。习近平总书记对其进行了充分的改造和创新,使其成为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宝贵养分。

(一)“民为邦本”民本思想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根本观点。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7]519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第二个坚持,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表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即人民始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和根本力量,而不是客体和被法律惩治的对象[18]。这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民性价值追求的坚持和发展,也是对中国古代“民为邦本”民本思想的继承与弘扬。

在中国政治传统中,民本思想是最重要的思想,对中国现实的影响也是始终存在的[19],它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践行并完善的治国策略,更是传统法文化的精髓所在。“民本”一词源于《尚书》“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说的是只有重视人民的利益,国家才能不断发展壮大。民本思想是儒家法思想的理论支点,儒家代表人物孔孟荀对此都有过鞭辟入里的论述。比如,孔子提出“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论语·尧曰》);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章句下》);荀子提出“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王制》)。这些论述全面阐释了儒家“仁政爱民”思想,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同样一个道理:国家要想稳定和谐,就必须时刻关注人民、体谅人民、重视人民、保护人民。非唯如此,虽然古代民本思想以儒家为主流,但诸子百家都具有相似的民本观。例如,法家提出“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管子·牧民》);道家提出“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道德经》);墨家提出“仁人之所以为事者,必兴天下之利,除去天下之害”(《墨子·兼爱》);兵家提出“唯民是保”(《孙子·地形》),等等。民本思想自发轫以来被后世不断发扬光大,不仅成为中华民族数千年来践行并完善的治国策略,更逐渐内化成传统法文化的精髓。纵观中国古代历史,凡属盛世,无不以民本为前提,毕竟“得百姓之力者富,得百姓之死者强,得百姓之誉者荣”(《荀子·王霸》)。

立场问题是哲学上的一个根本的出发点问题,实质上回答的是“为什么人”的问题[20]。马克思明确提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17]525习近平法治思想更是对“为什么人”这一问题作出了直接且深刻的回答:“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2]2马克思主义与传统民本思想都强调人民是国家的根本所在,国家要想安定和谐就必须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国以民为本,君以民为本,吏以民为本”(《新书·大政上》),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2]2必须指出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全不同于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驭民”“治民”实质,而是坚持人民立场、人民至上,是传统民本思想的全新理论样态,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马克思主义人民性和“为国者,以民为基”(《三国志·钟繇华歆王朗传》)民本思想的科学结合和创新发展。

(二)“为政在人”治吏思想

毛泽东曾说:“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21]526这一表述与中国古代“为政在人”治吏思想价值指向高度一致。“为政在人”思想是儒家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中庸》记载,当鲁哀公问政于孔子时,孔子答道:“文武之道,布在方册,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并提出“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的观点。其后不断发展完善的“为政在人”思想主要具有两方面内涵:一是“尊贤使能”。孔子主张“任人唯贤”,“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论语·子路》),孟子以“虞不用百里奚而亡,秦穆公用之而霸”(《孟子·告子下》)举例,荀子提出“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荀子·君道》),都强调的是国家的治理、政治的推行、社会的运转必须依靠“贤人”,即德才兼备之人。二是“为政以德”。孔子提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说的是如果为政之人带头“为政以德”,严格约束要求自己,为人民群众作出表率,自然可以“不令而行”,否则只能“虽令不从”。

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了传统“为政在人”思想守正创新的智慧。比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用”[2]21,就是对“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论语·为政》)的继承和弘扬。再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支高素质队伍。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2]54-55,就是对“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治黎策》)的传承与发扬。针对第十一个坚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领导干部尊不尊法、学不学法、守不守法、用不用法,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并且会在自己的行动中效法”[2]141,就是对“教者,效也。上为之,下效之”(《白虎通义·三教》)的守正与创新。由此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汲取了中国古代“为政在人”思想精华,为新时代法治队伍建设、法治人才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养成和提升,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三)“教化先行”教民思想

“教化先行”思想源于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讲的是如果单纯地使用法令刑罚去约束惩治百姓,百姓就会想尽办法钻法律的空子。百姓侥幸逃脱刑罚制裁之后,不仅不会羞耻,还会以此为荣;但如果用道德和礼义来教化百姓,使百姓树立良好的价值观念,正确的评判标准,那么他们在做不合道德、不合法律的事情时,就会不自觉产生羞耻之心,自然就会遵守法律、维护道德。在儒家看来,无论人性善恶,都是可以通过教化使人向善的。“教之”是孔子所独创的犯罪预防论,他认为“不教而杀谓之虐”(《论语·尧曰》),即不经教化便对犯罪之人加以杀戮叫作虐。在儒家法思想体系中,一个人的行为适宜、合乎情理的就是义,不合时宜、不近情理的行为就是不义,由此形成了“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的重义轻利思想。儒家通过宣扬“义”,教导人人守礼,相互谦让,相互包容,使其成为人民群众正确的价值判断、价值追求和价值准则。但儒家也并非排斥刑罚的作用,他们认为刑罚是惩奸除恶的必要手段,但是其适用应当在教化之后。这种“教化先行”思想具有法律普及的实质,亦为新时代法治建设提供了诸多可资借鉴之处。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22]42的重要要求。围绕全面推进全民守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2]24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第四个坚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中,习近平总书记着重强调,要“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2]204这是“法立于上,教弘于下”(《资治通鉴·魏纪十》)的新时代要求。此外,在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指示中,也同样可以找到“教化先行”的痕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自觉抵制违法行为,自觉维护法治权威”[2]113,在理念上就与“教化先行”的法律普及思想一脉相承。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提升全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三、此法和彼法关系视角下的转化与发展

此法和彼法的关系可以简称为“法法”关系。“法法”一词原出《管子·法法》篇:“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其意思是如果不遵循法律,那么世间万事则没有规律可循;如果不依从法律,政令就不会畅通。本部分所论述的“法法”关系,用《管子》所提出的“法法”喻指此法与彼法的关系,也就是中国古代的法(律、典)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法的关系。我国自古以来就有“良法善治”说,王安石在《周公》中就曾提到:“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中国古代的“良法善治”不仅要求达到形式上的“依法而治”,更要求达到一种依“良法”而治的状态。现代法治理论认为,立法是法治的“最先一公里”,是法治的龙头环节。习近平法治思想对“良法善治”学说的继承与发展,标志着我国国家治理理念从人治转向法治之后的又一次质的飞跃,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20],主要体现在立法思想、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三个方面。

(一)在立法思想上,必须确保法律之“良”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基础[23]。那么何为良法?

一方面,“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淮南子·生术训》),说的是法必须符合“义”,适合“人心”,才能算得上是“良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良法”,就是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的高质量立法,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24]184。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2]20“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慎子·逸文》)提高立法质量,推动高质量立法,就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以求“合乎人心”。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强调的立法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正是中国古代立法价值导向的深入转化和当代体现。

另一方面,良法还体现在促进发展上。上层建筑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同时要为经济发展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以立法高质量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253在中国古代,以法令保障改革而促进发展的事例不胜枚举,影响最为深远的莫过于秦时商鞅变法。商鞅自魏入秦,为了改变秦贵族垄断的“世卿世禄”局面,提出“以法治国”,改法为律,开展以“废井田、开阡陌,实行县制,奖励耕织和军功,实行连坐之法”为主要内容的变法,将新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以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嬴秦从此“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史记·秦始皇本纪》),最终“移风易俗,民以殷富,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附”(《谏逐客书》)。商鞅围绕昔时秦国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个方面突出问题进行立法,用法促进改革发展,增强秦国的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为秦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以商鞅变法举例,强调:“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2]37-38他立足中国古代变法历史传统,结合新的时代特点和发展要求,对古代变法经验教训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总结和深入科学的转化,形象阐明新时代改革和法治之间“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2]39的辩证关系,作出“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协调”[2]41,“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2]35,“做到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2]40等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我们更好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运用到全面深化改革中去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行动指南。

当然,必须说明的是,在这里举商鞅变法之例,并非认为所有存在过的法律文化都是优秀文化。商鞅法思想中的诸如“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商君书·赏刑》)的重刑思想,现在看来显然是封建法制的糟粕,必须加以抵制;而其中“法之不行,自于贵戚,君必欲行法,先于太子”(《史记·秦本纪》)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在今天仍然适用。习近平总书记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有鉴别地对待、有扬弃地继承,既非囫囵吞枣、全盘吸收,更非厚古薄今、以古非今。

(二)在立法理念上,要求法律规范明确且不断发展完善

中国古代法学先贤历来重视法律规范的制定,无不强调法(法律、律、典、法律制定)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功用。比如,《尚书》记载:“伯夷降典,折民惟刑”;《韩非子》记载:“一民之轨,莫如法”;《傅子》记载:“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贞观政要》中还有“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的表述……。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24]176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有着深刻的认识,他指出:“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2]225-226而“法制相对健全”的基础条件就是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而后才能谈及法律执行、法律遵守等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是古今中外的通用手段”[2]19,是对中国古代“经国序民,正其制度”(《汉纪·孝武皇帝纪一》)理念的高度凝练。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只有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才能使人民安然有序、社会和谐稳定。

与此同时,“我们根据经验知道,修改法令是必要的,因为遇到了新的困难时,是新的困难不断促使我们进行修改”[25]469。中国古代也十分重视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法律,使法律能够持续发挥作用。“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心度》),“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26]8。换言之,法律制度是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必须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因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27]292。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立改废释纂,全面完善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28],正是中国古代“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艺文类聚》)的思想赓续。

(三)在立法技术上,着力推动体系化法(律)典的编纂

恩格斯曾系统论证过资产阶级法与以往私有制社会的法之间的继承形式,其中有一种便是“以同一个罗马法为基础,制定出像法兰西民法典这样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29]259,是一种法典在国家之间的横向继承。本部分旨在讨论中国当代法典在编纂技术层面对中国古代法(律)典的继承和创新,更近似于一种纵向考察。其实,中国古代法律史中并无“法典”这一概念,与之相称的概念为“律典”。我国律典编纂传统源远流长、成果丰硕。律典的传承与变革,是中华法系历史演变的一个缩影,从中可以寻绎出中华法系传承发展的历史脉络[30]。战国李悝所著《法经》被奉为中国古代律典的肇端,亦是对后世影响最大的律典。《法经》以体系化的规范构造,确立了封建律典的蓝本,包含“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其中,“盗”“贼”居于《法经》首位,其他的罪名统称为“杂”,此三篇规定了具体的罪名;“囚”“捕”二篇则颇具程序法意味,规定了追捕、断狱相关内容;最后的“具”篇,则规定了定罪量刑的原则,相当于近现代法律的总则部分。在《法经》之后,几乎其后历朝历代都出现了特有的律典编纂成果,较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汉《九章律》、曹魏《新律》、两晋《泰始律》、唐《唐律疏议》、清《大清律例》等,这些律典都在继承前朝成果的基础上对体例、内容、形态进行不断丰富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古代法(律)典编纂传统有着深邃的思考,他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2]110他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新中国成立七十余年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使其既成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成为社会治理的百科全书[3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2]279它蕴含着中国传统“诚实信用”“仁者爱人”“父慈子孝”等价值理念;其特有的七编制体例,即以一总则统领六分编的编纂样态,是对中国古代律典编纂技术的传承与超越,更为世界范围内民事立法树立了标志性范式。习近平总书记评价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并作出“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32]的重要指示。可以看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广泛汲取中国古代律典体系化编纂理念和技术精华,为新时代立法法典化奠定了深厚基础,更是深刻指引着中国法典化的未来。

四、道德和法律关系视角下的转化与发展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是法治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恒久话题。道德和法律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史书称“德礼政刑四者,凡经书所论为治之道皆不外乎此”(《大学衍义补》),德、礼、政、刑均为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手段,“政刑”本身就是“法”,“德礼”可以看作“法”。此种视角下,政刑(法律)和德礼(道德)同样是经邦治民的重要手段。而在中国古代传统之下,德治礼仪是根本,刑罚只是用来保障政治教化的一种手段[33],其背后隐含着“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治理逻辑,体现着法治与德治之间天然的互动关系。习近平法治思想蕴藏着中国古代“礼法并用”“德法合治”的治理智慧,习近平总书记将以“礼法并用”“德法合治”为主要特征的治理模式,创造性发展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论主张和治理思路,并将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全面依法治国唯一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深刻把握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历史经验和当代规律,深入揭示了国家治理中需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必然性和必要性[34]。

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礼法社会。三代之时,“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尚书·康诰》);春秋战国时期,孔子主张“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荀子提出“隆礼重法则国有常”(《荀子·君道》);其后,西汉大儒董仲舒以阴阳之道系统论证“德主刑辅”思想,提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汉书·董仲舒传》),认为国家治理过程中应该兼顾德与刑,甚至并不反对以德为主,为统治者所接受。自此,儒家的道德精神不断被注入法律、法令。刘汉王朝以后,这种治理思路一直延续,至唐终成“礼刑并用,礼法合一”之势,迄至清末修律方才中断。习近平总书记以丰富的历史涵养、宽广的历史视野、深邃的历史眼光、科学的历史思维,汲取“礼法并用”思想精华,提出“我国历史上有十分丰富的礼法并重、德法合治思想”的理论命题,并强调:“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古往今来,法治和德治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尽管古人对德法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尽相同,但绝大多数都主张德法并用。通观我国古代历史,法治和德治运用得当的时期,大多能出现较好的治理和发展局面”[2]178。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2]179合理的伦理秩序分别给道德与法律两者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这些要求分别体现为社会舆论与风俗习惯等“软”的约束以及刑罚与威慑等“硬”的约束[35]。习近平法治思想摒弃了传统社会思潮中关于法律与道德谁主谁辅的争论,在继承传统哲理的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展开,在法律与道德之间,既承认其各自的独立性,又重视二者的有机统一[36],更加关注法律和道德的协同作用,促进二者共同发力,强调“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2]24。

(一)以道德的法律化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2]109,实质是道德的法律化,要求在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中,必须体现道德内涵,以法律保障道德。这一理念在传统中国亦有迹可循。以中国传统法律的核心价值孝道为例,中国古代伦理道德秩序以“孝”为基础进行构建,所谓“夫孝,德之本也”(《孝经·开宗明义章》)即是如此。魏晋南北朝《北齐律》首次作出“重罪十条”的规定,将“不孝”明确列入其中,而后的《唐律疏议》也将“不孝”纳入“十恶”之中,都旨在严厉惩治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这是中国古代道德法律化较为典型的表现。“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孟子·万章上》),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确保道德具有可靠的制度支撑,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题中应有之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正是对传统“敦孝悌以重人伦”孝道文化的新时代法律保护与制度保障。

(二)以法律的道德化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2]110,实质是法律的道德化,要求在道德中体现法治要求,以道德弘扬法治文化,更好地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成为人们的内心自觉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西汉刘向曾提出:“政有三品,王者之政,化之;霸者之政,威之;强者之政,胁之。夫此三者,各有所施,而化之为贵矣。”(《说苑·政理》)此处所提之“化”,是《易经》“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的“化”,意思是引导百姓养成文化认同,提升道德素养,培育法律信仰。“威”“胁”类似于法律之刚性,而“化”则仿佛道德之柔性。之所以与“威”“胁”相比最为贵,是因为“化”可以通过道德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滋养,使百姓树立和提升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法治精神。在古人看来,法律道德化是最高层次的守法。董仲舒提出:“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故其刑罚甚轻而禁不犯者,教化行而习俗美也。”(《举贤良对策》)其意思就是要用仁感化百姓,使百姓懂礼节、守孝悌、知进退。百姓遵守道德,自然不会轻易触犯法律,和谐稳定的良好社会环境也就可以实现,与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如果人人都能自觉进行道德约束,违法的事情就会大大减少,遵守法律也就会有更深厚的基础”[2]51,都旨在化法律之“他律”为百姓内心之“自律”,“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2]166。

五、自然和法治关系视角下的转化与发展

“道”是中国古代法哲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范畴,“道可道,非常道”(《道德经》)。“道”原指道路,后引申为万事万物的运行轨道或轨迹,也可以说是事物变化运动的情况,是一种万物生成、发展、变化的必然规律,是不能违抗只能顺应的法则。“道法”一词出自《黄帝四经·经法·道法》,该篇以“道生法”三字作为全篇开头,说明法(法则)就是一种自然天道。而这种自然天道以“和合”为运动规律和最终指向。

“和”“合”二字最初见于甲骨文和金文中,本意是一种综合性的思维方式,喻指万事万物虽有不同,却仍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融合调整,达到和谐统一的目的。所谓“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举贤良对策》),就是要恒久追求一种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状态。“只有从这种普遍的相互作用出发,我们才能达到现实的因果关系。”[37]482习近平总书记曾对“和合”作出精辟的论断,他指出:“‘和’指的是和谐、和平、中和等,‘合’指的是汇合、融合、联合等。这种‘贵和尚中、善解能容,厚德载物、和而不同’的宽容品格,是我们民族所追求的一种文化理念。”[38]150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道法关系,主要通过以公平正义为导向的价值和合、以系统辩证为方法的体系和合、以协和万邦为目标的内外和合三方面体现,“主要就是教导人们要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提出解决矛盾的方法”[39]304。

(一)以公平正义为导向的价值和合

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公平正义是人民的期盼,是法治价值体系的内核,在法治价值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40]。中国古代法制素来倡导以公平正义为导向的价值和合,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的高度融合统一,希望达到一种“循天理、遵国法、顺人情”的“和合”。马克思主义也有这样的观点:“事物的法理本质不能按法律行事,而法律倒必须按事物的法理本质行事”[41]244,法律不仅要合乎情理,还要合乎天理、道理、伦理。《名公书判清明集》有判语道:“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说的就是这种“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朴素法律观。这种法律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同时又以公平正义为外在特征,是百姓心中的基本认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42]129;“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229这些重要论述充分说明,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传统中国公平正义观薪火相传。

具体说来,首先,援法断罪,罚当其罪。早在《尚书·吕刑》中就有记载:“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罚,其审克之。”其意思就是在审案的过程中必须查阅刑书,依法定罪。这种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法思想一直沿用至今,将实现罪刑法定与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统一起来,以罪刑法定巩固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刑法根基[43]。其次,至公无私,廉洁严明。“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礼记·礼运》)中国素有褒奖以公祛私之人、痛斥假公济私之辈的传统,留下了诸多蕴含着为官须公正、公平、公允,廉洁、廉正、廉明的论述。比如“公义胜私欲”(《荀子·修身》),“举公义,辟私怨”(《墨子·尚贤中》),“立身惟清,清则无欲,方可廉己治人”(《忠经·守宰章》),“为政者莫善于清其吏也”(《群书治要·刘广别传》)等等。公正无私、刚直坦率、廉洁奉公同样也是新时代法律工作者需要恪守的行为准则。再次,宽猛相济,慎刑恤刑。这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刑事政策之一,核心在于刑罚“宽”“猛”之间的调和[44]。传统慎刑恤刑思想要求刑罚慎重、适当、不偏私。孔子提出“刑罚中”理念,主张“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要求刑罚必须符合中道,既要做到减少杀戮,还要力求施刑慎重,尽量减轻刑罚。最后,天下无讼,以和为贵。《论语》中载:“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儒家思想认为,在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以无讼为最终目标,要善用道德教化从而减少争讼。“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的价值理念倡导人们互相尊重、互相包容、互相理解,无讼息诉便成为中国人牢固的法律观念,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上表现出明显的一贯性、连续性和继承性[45],表现为在存异中求同,在无讼中求和合。

以上几点是中国古代以公平正义为导向的价值和合的主要内容。概言之,“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46]379。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诸多论断都对以上公平正义和合观进行了新时代阐释。比如,“对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格尺度、依法处理”[2]52;“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既不能以权压法、以身试法,也不能法外开恩、徇情枉法”[2]21;“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 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2]260;“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32]等,都是习近平总书记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结合中国实际,对传统公平正义和合观进行的深度反思与重构,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时代焕发出勃勃生机。

(二)以系统辩证为方法的体系和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2]4这其中蕴含着中国传统和合思想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即以“天人合一”宇宙观为代表的系统辩证观念。《庄子》所载“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恰如其分地道出了这种“天人合一”的宇宙观。这是一种全面系统而非孤立片面看待事物的视角,它首先客观承认世间万物的不同,在明确矛盾和差异存在的前提下,把事物一体看待,进而合为一体,从而达到和合。《易经》以天地人三才关系为基础设论,认为地气升为天,天气降为地,人承接天地;天地人共同构成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有机整体,即由气产生并由气构成的宇宙,人与天地万物在宇宙中以参与者的身份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是无序中的有序,和而不同的和合。这种系统辩证思维观念不仅具有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基因,同时也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逻辑。

离开辩证思维,法治思维模式也难以塑造[47]。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大特色,就是坚持胸怀天下论法治、立足全局谋法治、着眼整体行法治[48],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高度统一,同时又继承了中国古代立足整体把握事物发展规律的“天人合一”宇宙观。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把握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还把握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部分”;通过找到部分与部分,整体与部分之间的联系,协调推进整体与部分、当前和长远。

首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作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22]40的重要指示,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各个领域,必须立足全局和长远来统筹谋划”[2]89的重大论断。这说明习近平总书记不仅将全面依法治国本身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把握,更是将全面依法治国放置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个更大的系统中进行谋划。

其次,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核心要义,围绕着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等方面,使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各要素和各环节,构成了一个广泛复杂又系统完备的统一整体,体现了立场、观点和方法的有机统一。

最后,在“十一个坚持”内部,仍然存在着“坚持”中的系统。比如,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第七个坚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习近平总书记在明确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必须共同推进的有机整体的同时,特别强调这一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2]229。在“一体建设”中,不仅指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即“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2]230,还提出法治政府这一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的科学论断。

习近平总书记为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举旗定向、谋篇布局,始终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既以目标为着眼点,强化统筹谋划,又以关键领域为着力点,以重点问题突破引领带动全局工作发展[49];同时注重将法作为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强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运行周期,由此在规范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制度体系的形成和完善[50],是在法治领域坚持系统观念和辩证思维的典范。

(三)以协和万邦为目标的内外和合

“协和万邦”语出《尚书·尧典》:“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强调世界各国应该和谐合作、密切往来、友好相处。这种“协和万邦”的世界观被历代思想家、政治家所认同和发扬。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秉持“尚和合、求大同”的精神境界与处世之道,将“亲仁善邻”“天下大同”等价值理念进行了时代化的丰富和发展,“四海之内若一家”(《荀子·议兵》)等传统天下和合观被不断运用到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来。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治理理念,更是集“和合”思想之大成。

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认识到世界各种文明的不同,“每一种文明都扎根于自己的生存土壤,凝聚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非凡智慧和精神追求,都有自己存在的价值”[8]468,承认和尊重差异的存在;另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运用传统和合之道,强调“亲仁善邻、协和万邦是中华文明一贯的处世之道,惠民利民、安民富民是中华文明鲜明的价值导向,革故鼎新、与时俱进是中华文明永恒的精神气质,道法自然、天人合一是中华文明内在的生存理念”[8]471,并以此积极寻求最大公约数、凝聚最大共识,深入推动世界文明交流互鉴,提出“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22]63的重大呼吁,有力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世界和平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第九个坚持是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面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习近平总书记将协和万邦的和合观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其一,强调涉外法治之于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作用,把法治应对摆在了更为突出的位置。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面对新一轮对外开放,涉外法治工作必须加强战略布局,占领制高点,掌握主动权”[2]257。其二,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和国内两类规则,从我国实际出发,并且强调要牢固树立世界眼光。基于上述考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加强涉外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51]572其三,要求我们“不能关起门来搞法治”,要积极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吸收借鉴的同时,必须加以甄别,进行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2]111其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用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进步作出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不公正不合理、不符合国际格局演变大势的国际规则、国际机制,要提出改革方案,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32]除此之外,习近平总书记还高度重视我国对外法治宣传效能,要求向世界讲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故事,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扩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国际影响力和感召力。

以上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传统协和万邦和合观的一小部分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将其运用到治国理政中,始终坚持与世界各国风雨同舟,荣辱与共,充分展示了中国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的形象。

六、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52]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是在实践中生成、在理论中升华的思想创造,也是在历史中传承和凝练的思想精华[53]。这一伟大思想引领了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了秉要执本的历史实证意见与时空纵深智慧。新征程上,我们必须进一步坚定法治自信,继续深入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第二个结合”,挖掘和传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担负起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新的文化使命,勉力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注入更加深厚的文化基因,打下更为坚实的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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