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不辞而别,公司能否拒绝支付就业补助金
2024-02-26廖春梅
新农村(浙江) 2024年2期
编辑同志:
我因工伤落下八级伤残,经治疗终结回到公司上班。三个月后,基于不想再在公司上班,又担心会拒绝我离职,选择了不辞而别。事后,公司虽接受了我的离去,但以此为由拒绝向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黄丹丹
黄丹丹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职工不辞而别不是公司拒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理由。社会保险法第39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也指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述规定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并没有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与原因加以限制,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与原因千差万别,不辞而别只是其中之一。结合本案,公司自然不能因为你采用不辞而别方式解除合同,而免除自身义务。
另一方面,你不辞而别并非丧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42 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即职工丧失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只限于三种,而职工不辞而别并不在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