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惩罚性赔偿的实践分析与制度完善
2023-12-21王泽姚婷婷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3年11期
王泽 姚婷婷
摘 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发端于私益诉讼。然而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拓展,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亦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经过四年的实践其正当性得到逐步认同,但合理性仍遭不同程度质疑。通过搜索判决书与案例,发现检察机关提起的食品连环销售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呈现多种模式,给检察实践造成困扰。因此,有必要立足客观诉讼理论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建议以效率为基础作出程序选择以节约司法资源,以“1+N”为责任主体识别标准确保诉讼目的实现,以弹性式系数为数额计算的裁量标准确保罚当其责,以期为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的精准化提供有益参鉴。
关键词:刑附民公益诉讼 食品连环销售 惩罚性赔偿 客观诉讼
惩罚性赔偿是指损害赔偿中,超过侵权人或者合同守约一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范围的额外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生成突破了传统民法责任补偿原则的现实需求,契合现代风险社会“普遍侵权”与“分散损害”的运行机理。惩罚性赔偿发端于英美法系,我国于1993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积极引入该项制度。历经近30年的发展,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现行9部法律及配套司法解释对其有明确规定,涵盖了知识产权、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等多个领域。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基本是体现了保护个体权益的初衷,是以私益保护基础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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